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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编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人行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人发﹝2003﹞38号
【发文日期】2003-12-18
【实施时间】2003-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
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五)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
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一)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
(二)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四)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三章 计划与安置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下达。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进我省安置条件的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同时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到,凭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