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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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司法适用和司法解释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评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1.1 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界定相对模糊,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扰。

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界定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何为“寻衅滋事”的界定上,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常常无法统一标准,并容易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1.2 审查不严谨性由于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不明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往往缺乏一套明确的标准,容易出现审查不严谨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也会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给公正司法造成了困扰。

1.3 罚则过重问题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罚则相对较重,但是对于劣迹昭著的恶习分子和少数犯罪行为变相惩罚轻微的引发争议。

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实践充分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与犯罪的实质相对应。

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问题2.1 司法解释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缺失,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境。

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明确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

2.2 司法实践的差异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司法实践差异。

这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第三部分: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对策3.1 完善法律定义为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应完善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明确界定何为“寻衅滋事”,以便法院能够统一适用标准,减少判决的不公正性。

3.2 加强司法解释针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缺失问题,应加强司法解释相关工作,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判决依据,减少司法实践差异。

3.3 调整罚则幅度对于罚则过重问题,需要评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危害程度,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罚则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实质相匹配。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寻衅滋事罪概念: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殴打他人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2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28⽇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7⽉22⽇起施⾏。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事⽣⾮,实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的⾏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为⼈因⽇常⽣活中的偶发⽭盾纠纷,借故⽣⾮,实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的⾏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盾系由被害⼈故意引发或者被害⼈对⽭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为⼈因婚恋、家庭、邻⾥、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或者损毁、占⽤他⼈财物等⾏为的,⼀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条随意殴打他⼈,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以上轻伤或者⼆⼈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员、⽼年⼈、孕妇、未成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员、⽼年⼈、孕妇、未成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的⼯作、⽣活、⽣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犯罪是需要⾏为⼈来实施犯罪⾏为的,同时也需要⾏为⼈在⾃⼰的主观意志⽀配下实施相应的犯罪⾏为。

有的犯罪嫌疑⼈、被告⼈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那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什么呢?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直接故意,即明知⾃⼰的⾏为会发⽣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

⾏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凶伤⼈、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理的满⾜随意殴打他⼈,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九⼗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需要⾏为⼈有寻衅滋事的直接故意的,寻衅滋事需要⾏为⼈的寻衅滋事⾏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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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寻衅滋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的常见,打架斗殴、恐吓他人等都属于这一行列,如果涉案情节严重点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的规定及其处罚办法很多人都表示不是很清楚,小编认为要想全面了解这一问题就要从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开始说起。

寻衅滋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的常见,打架斗殴、恐吓他人等都属于这一行列,如果涉案情节严重点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的规定及其处罚办法很多人都表示不是很清楚,小编认为要想全面了解这一问题就要从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开始说起。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试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论文

试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论文

试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论文试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论‎文论文摘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必须‎是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才能构成本罪。

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浅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论文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直‎接故意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 2‎01X年1月4日下午‎15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潘某毫、潘某寿、潘‎某荣、潘某光、潘某金‎与徐某仔(后四人在逃‎)等人在325国道陈‎村路段海洋餐厅118‎房吃饭时,无故把该餐‎厅118号和128号‎房内的木饭桌、木椅、‎电视机和碗碟、空调机‎等东西砸烂,随后在付‎账离开时又对该餐厅老‎板周某金进行殴打,经‎有关部门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3323元‎,被害人周某金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潘某毫、潘某寿的‎家属与被害人周某金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金1000‎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周某‎金也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潘某毫、潘某寿的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毫、潘某寿‎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毁坏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32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必‎须是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虽然潘某毫、潘某‎寿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一‎人轻微伤、损失财物3‎323元人民币的后果‎,但由于潘某毫、潘某‎寿等人不具有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再加上从‎案发后的表现来看,潘‎某毫、潘某寿二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算大‎,情节也够不上严重,‎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作撤回案件处理‎。

‎三、案例分析‎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该当处‎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 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肆 意挑衅的行为。
(一)特征 1、主观动机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争 强好胜,施威逞强,向整个社会挑战。
2、客观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二人以上共同随意殴、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 伴随有暴力、威胁手段的强拿硬要行为的认定 •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重混乱的。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故意致人重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 处。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在客体方面;(2)在主观方面;(3)在客观 方面——时间、地点、手段;(4)在和被害人的关 系上;(5)在财物数额上; 3、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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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学院学报,2011( 6) : 89 - 91.
( 上接第 183 页) 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可能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
也可能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亦有可能恐吓他人,这些罪状既构成了寻 衅滋事罪,又可能构成了故意伤害、故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其它犯 罪。因此,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既有区别又有竞合。正 确区分寻衅滋事犯罪和其他罪名,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一 致的前提保证。如何正确 区 分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其 他 罪 名 呢,笔 者 认 为 最 重要的是深刻理解掌握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同 时 需 要 判 断 该 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在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行为,笔者在前文已经作了阐述。一般而言,某一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 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该适用刑法 293 条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因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故 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 其 它 犯 罪 又 有 联 系,他 们 在 进 行 法 律 适 用 时 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称之为想象竞合犯②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 法 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刑法理论,《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 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故 意 杀 人 罪、故 意 伤 害 罪、故 意 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 293 条的规定,只能是在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破坏社会秩序的 条件下,行为人才构成寻衅滋事罪①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行 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这比较好掌握,但如何理解和掌握“破坏 社会秩序”这个条件,可能就会存在一些疑惑。有一种理解认为,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必然就破坏了社会秩序,因为正常的社 会秩序不允许任何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 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实 施 寻 衅滋事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是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两个独立条 件,两者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缺少任一方面的证据均不构成寻衅滋事 罪。笔者认为以 上 两 种 观 点 均 有 失 偏 颇,“实 施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和“破 坏社会秩序”这两个条件既不能揉捏在一起不加区分,也不能完全割裂 开。两者应该统一起来,作 为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事 实 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运 用 证据加以证明,只有该两方面的事实均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才可 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解释》并没用特别说明何种情况属于破坏社 会秩序。笔者认 为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达 到“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等 条 件,就可以推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例如,《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情 节恶劣”,该种“情节 恶 劣 ”的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的 行 为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随 意 殴打他人的行为,并 推 定 其 破 坏 了 社 会 关 系。 而 一 般 的“随 意 殴 打 他 人”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的小纠纷,未达到刑法 293 条规定 的“破坏社会关系”之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 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证 据证明该寻衅滋事的行 为 达 到 非 常 严 重 的 程 度 ,而 证 明 该 行 为 从 量 变 到质变的一个过程,实质丄是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的 过程。 为了进一步厘清“寻 衅 滋 事 ”和“寻 衅 滋 事 罪 ”的 区 别,《解 释 》第 二、三、四、五条 针 对 该 四 种 罪 状 如 何 认 定“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 “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等 进 行 了 具 体 阐 述。 为 了 便 于 理 解 记 忆,笔者将《解释》阐述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和归纳后,主要有如下几种 情形,( 1) 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 2) 行为本身有极大危险性; ( 3)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4) 寻衅滋事的对象是弱势群体; ( 5) 严重 影响他人社会生活。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具备上述五 种 情 形,等 于 突 破 了 一 般 的 寻 衅 滋 事 行 为,达 到 了 从 量 变 到 质 变 的 标 准,进而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的区别与竞合
参考文献: [1]赵磊,李国春. 浅谈交通事故车体痕迹的分析[பைடு நூலகம்]. 赤峰学院学报
( 自然科学版) ,2008,24( 6) : 112 - 113. [2]邹冬华,陈忆九,刘宁国. 车外人员与汽车碰撞事故现场痕迹特点
分析[J]. 中国司法鉴定,2008( 12) : 77 - 82. [3]白万鹏,纪建华. 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的检验与分析[J]. 湖北警
及速度等实时状态,从而模拟再现事故现场。 ( 三) 通过鉴别车身痕迹,找出肇事车辆 我们都知道,力的作用 是 相 互 的。 痕 迹 的 产 生 便 是 力 相 互 作 用 的
产物。并且在两车相撞时,由 于 力 道 较 大,两 车 的 附 着 物 会 相 互 交 换, 从而让肇事车辆身上有了碰撞的痕迹和物品证据。我们可以通过分析 事故车辆表面的痕迹外形、高矮程度、痕迹的分布以及表面附着物的颜 色和材料,去跟肇事车辆 一 一 对 应。 有 了 这 些 线 索,在 排 除 嫌 疑 车 辆, 从而找出真正肇事车辆上用途很大。我们可以从以上几点一一检查。
司法实践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4·07( 中)
·183·
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 兼 评 两 高《关 于 办 理 寻 衅 滋 事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柯胜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摘要】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感到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本文从寻衅滋事行为 着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厘清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外延,对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进行区别和联系,并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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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 中)
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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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 一) 通过分析车体痕迹,找到撞击着力处,从而可以判断撞击的 方向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案例中,由于车辆一直处于高速运动中,碰撞痕 迹较为复杂,很可能出现多次的碰撞,分析痕迹重要的一点就是假设论 证分析出痕迹形成的先 后 顺 序,从 而 排 除 干 扰,找 出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碰撞发生的时候,车辆碰撞的地方往往是挤压变形最严重的部位,确定 最初的碰撞点对于找出事故原 因、依 法 追 究 事 故 责 任 人 是 至 关 重 要 的[3]。仔细观察车体痕迹,就会发现有一些凹陷的恒基,这一般就是碰 撞点的反映,通过分析凹陷的特征就可以判断撞击的力度和方向,从而 推断撞击是如何产生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一些刮擦的小 痕迹比较常见,一般不引起人们注意,然后对这种痕迹的分析也是很重 要的,这对分析撞击车辆的方向也是很有帮助的。而粉碎性的痕迹,撞 击对象分离痕迹,现场散落物的分布,对于分析撞击也是很有用的。被 撞车身上附着的痕迹,可以判断出肇事车辆的颜色和接触部分的材质, 甚至可以推断出车辆的品牌型号。
( 二) 通过分析车身痕迹和散落物分析出车辆相对的运动方向,从 而可以大致判断车辆行驶情况
从车身刮擦痕迹的形状 上,通 常 可 以 看 出 来 接 触 的 部 位 和 相 对 运 动的方向。一些细小的擦痕可以成为侦破交通肇事时间的金钥匙。仔 细地检查刮擦痕迹,可以看出很激动走向,判断撞车时两辆车的走向和 当时的行驶状态。比如通过研究痕迹上的附着物翘起来的方向和堆积 物质的方向,就可以判断车辆的相对走向。刮擦痕迹中,研究线条的走 向,则可以判断接触过程中的运动情况。实际情况下,通常可以分析车 身刮擦痕迹的方向,分析 轮 胎 留 下 的 痕 迹、伤 者 的 痕 迹、地 面 的 损 伤 等 各种迹象,综合分析出出 事 现 场 的 双 方 车 辆 的 相 对 位 置 ,行 驶 方 向,以
综上所述,在车辆碰撞或者刮擦痕迹的检查过程中,一定要迅速及 时地赶到事故现场,从而让现场更接近事故现场; 分析的时候要以一个 客观的姿态,更加全面而 又 深 入 的 做 好 侦 测 分 析 工 作。 对 于 碰 撞 和 刮 擦痕迹的检验是一个考 验 人 的 工 作,它 要 求 检 验 工 作 者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应用更多的专业物证检 验 鉴 定 技 术,要 求 工 作 者 对 现 场 的 侦 测 非 常 全 面,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时 刻 保 持 着 对 细 微 的 证 据 的 敏 锐 察 觉 能 力 。 侦测和察觉的工作只是取证的一部分,通过调查取证,还需要对肇事车 辆认定,并对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进行重现,从而为事故责任鉴定 提供更加准确的司法证据。
【关键词】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 293 条之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公布,并于同月 22 日开始实施。该解释对“寻衅滋事”、“情节恶 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 定,这些为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 293 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由于法 律的滞后性、局限性,该解释出台后,在具体适用该罪名时,仍然可能出 现一些模糊地带。笔者现结合司法解释,就《刑法》第 293 条的理解与 适用谈谈个人的思考和见解。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何为寻衅滋事,从字面上 理 解 即 是 无 肇 始 的 情 况 下 主 动 地 挑 起 事 端、惹是生非。《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 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 认 定 为“寻 衅 滋 事 ”。 该 解 释 对“寻 衅 滋 事 ”的 理解与其字面意思保持 一 致,即 没 有 任 何 由 头 的 无 事 找 事、无 事 生 非, 是寻衅滋事。那么有一点小由头的算不算寻衅滋事呢? 例如,甲在集 市上走,乙不小心踩了甲 的 脚,为 此,甲 不 依 不 饶 对 乙 进 行 殴 打。 此 例 中甲因一些小由头殴打了对方,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呢? 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 人 因 生 活 中 的 偶 发 矛 盾,借 故 生 非,应 当 认 定 为“寻衅滋事”,但是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 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 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第一、事件的发生具有 一定的偶然性; 第二、事件的发生与被害人无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不成 比例;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斗狠等; 第 四、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第五、被 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很小责任。 因此,行为人因婚恋、家 庭、邻 里、债 务 等 纠 纷,实 施 殴 打、辱 骂、恐 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是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 会秩序的除外。这是因为 矛 盾 虽 系 由 纠 纷 引 起,但 是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评 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相 关 的 矛 盾 纠 纷 已 经 得 到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处 置 和 评判,该纠纷已经终了,社会关系应该恢复正常。行为人若仍然拘泥于 该纠纷,应视为一个新的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就属于发泄情绪宣泄 私愤,且矛盾激化 的 责 任 应 该 完 全 由 行 为 人 承 担,那 么 该 行 为 就 属 于 “寻衅滋事”。例如,张三、李四是邻居,因李四将垃圾倒在张三家门口 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张三将李四打伤( 不构成轻伤) ,后经公安机关出 警,双方调解成功,张三赔 偿 李 四 医 药 费,李 四 将 垃 圾 拖 走。 事 情 终 了 数日后,张三又因前事生气,再次将李四打伤。那么张三前次对李四的 殴打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后一次的殴打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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