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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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措施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措施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措施摘要:现如今,我国矿企发展迅速,在矿山开采中造成的土地破坏严重,土地复垦措施受到重视。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及九个行业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能源与环保》策划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设计”专题,报道了土地适宜性评价目的、矿山土地污染的现状、矿区土地复垦的生态作用、土地复垦措施,切实保护我国生态环境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措施引言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达到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势必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重视度。

分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不仅可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理论参考,也可为矿山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以及土地复垦工作,给予相应的实践指导与帮助。

1适宜性评价目的对复垦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目的是通过评价来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以便合理安排复垦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因此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决策和改良途径选择的基础。

评价方法可采用因素限制法和相关因素分析法综合评价方法。

按一般土地适宜性评价步骤,首先对需要评价的土地进行土地质量调查,编制图件,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文件,提出该土地利用的目标,两者进行比配后,调整利用目标或提高土地质量来完成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以具体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类型对土地条件的要求,逐个与土地资源类型的性质相互匹配并确认其适宜性过程,使其结果成为土地复垦的依据。

依据分级标准对复垦土地适宜性进行分级评价。

2矿区土地复垦的生态作用一方面,有助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

矿区的生态统经常受到资源开采工作的影响,在生态系统失衡的情况下,不仅会引发土地资源利用问题,还会使大量植被遭受破坏,影响物种生存环境,进而威胁生态系统安全。

土地复垦规定及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规定及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规定及技术标准(总2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复垦是指对因开发利用土地而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和恢复原状的活动。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国家的战略任务。

土地复垦押金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

本文将从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土地复垦押金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土地复垦押金的概念土地复垦押金,是指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开发利用土地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的行为。

当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给土地复垦义务人。

(二)土地复垦押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是专门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的具体实施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三、土地复垦押金的管理与退还(一)土地复垦押金的管理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押金的管理,对土地复垦押金进行专项存储,确保资金安全。

2.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押金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复垦押金的缴纳、退还、使用等环节的规定。

3.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复垦押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复垦押金用于土地复垦活动。

(二)土地复垦押金的退还1.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后,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土地复垦押金。

2.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进行审查。

最新最全的土地整治相关文件汇编目录

最新最全的土地整治相关文件汇编目录

最新最全的土地整治相关文件汇编目录(不断更新)目录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3.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已废止)4.关于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知(国土资耕发〔2000〕007号)5.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6.关于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国〔2000〕215号)7.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8.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9.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国土资纪〔2001〕27号)11.关于做好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耕函〔2001〕30号)12.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1〕41号)1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1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16.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9号)17.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18.关于催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函(国土资电发〔2003〕50号)19.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9号)2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85号)21.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22.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23.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2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25.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国土资源部二○○三年三月)26.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28.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29.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3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3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2.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7号)33.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3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3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结合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通知3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3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38.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3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4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41.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4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43.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710号)4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6号45.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2]15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7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7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整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5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2011年)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2011年)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土地复垦条例》是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5日发布并实施。

发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13【实施日期】2013.12.1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第六条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完整版)土地复垦方案设计报告材料书

目录1 前言 (1)1.1编制背景及过程 (1)1.2编制方案摘要 (2)2 编制总则 (5)2.1编制目的 (5)2.2编制原则 (5)2.3编制依据 (6)3 项目概况 (9)3.1项目简介 (9)3.2项目区概况 (20)3.3项目区社会经济情况 (34)3.4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状况 (36)4 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39)4.1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39)4.2复垦区土地利用状况 (47)4.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49)4.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49)4.5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58)4.6复垦的目标任务 (59)5 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 (62)5.1复垦质量要求 (62)5.2预防控制措施 (64)5.3复垦措施 (65)5.4监测措施 (67)5.5管护措施 (69)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71)6.1工程设计 (71)6.2工程量测算 (77)7 土地复垦投资估算 (81)7.1估算说明 (81)7.2估算成果 (90)8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91)8.1土地复垦服务年限 (91)8.2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91)8.3土地复垦费用安排 (94)9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95)9.1复垦经济效益 (95)9.2复垦社会效益 (96)9.3复垦生态效益 (96)10 保障措施 (97)10.1组织保障措施 (97)10.2费用保障措施 (98)10.3监管保障措施 (100)10.4技术保障措施 (101)10.5公众参与 (101)10.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107)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 (109)11.1报告 (109)11.2附图 (109)11.3附件 (109)1 前言1.1 编制背景及过程神木新村滨河东路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境内,行政区隶属神木县神木镇管辖。

本项目的建设主要是缓解神木县煤炭资源运输拥堵现状、缓解神木县交通拥堵、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路网布局、改善神木县城市交通拥堵现状、完善神木县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

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22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我国征地补偿拟取消30倍上限 增加社会保障补偿

所有权的改变过程当中, —部分农民将要失去土地。怎么保证失地农
垦验收、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 土地。
《 办法》 规定, 土地复垦应当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 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 地损毁的, 能够复垦为耕地的, 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就生产建 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 办法》 要求 , 土 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
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 门账户,按照土
民生活可持续 , 生活改善 , 从法律 匕 来做这样的措施, 非常符合现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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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
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 循“ 土地复垦义务 ^ 侑 , 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监管, 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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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拟取消 ∞ 1 0 I 倍上限 增加社会保障补偿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 2 月2 4日消息据经济之声《 央广财经评论》 报道, 征地农民的利
3月 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日 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 5 6 号令 , 发布《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力 、 法》 , 进一步细化和落 实国务院 地 复垦条例》 的有关规定, 加快推进土地复 垦工作。 》 经2 0 1 2 年1 2 月1 1日国土资源部第 4
充法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 怎么正确的保障农民的收入 , 保障人民
《 力祛 》 规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目录1 前言 (1)1.1编制过程及背景 (1)1.2复垦方案摘要 (2)1.2.1 服务年限 (2)1.2.2 方案涉及地类面积 (2)1.2.3 土地损毁情况 (3)1.2.4 土地复垦目标 (3)1.2.5 复垦投资情况 (3)2 编制总则 (5)2.1编制目的 (5)2.2编制原则 (5)2.3编制依据 (6)2.3.1 法律法规 (6)2.3.2 相关文件 (6)2.3.3 技术标准 (7)2.3.4 技术资料 (7)2.3.5 主要计算单位 (7)3 项目概况 (8)3.1项目简介 (8)3.1.1 项目基本情况 (8)3.1.2 项目用地构成和规模 (8)3.2项目区自然概况 (11)3.2.1 地理位置 (11)3.2.2 地貌 (12)3.2.3 气候 (13)3.2.4 土壤 (13)3.2.5 生物 (13)3.2.6 水文与水文地质 (14)3.2.7 地质 (14)3.3项目区社会经济状况 (14)3.4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15)4 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15)4.1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15)4.1.1 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 (15)4.1.2 已损毁土地现状 (15)4.1.3 拟损毁土地预测 (15)4.1.4 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确定 (16)4.2复垦区土地利用状况 (16)4.2.1 土地利用类型 (16)4.2.2 土地权属状况 (17)4.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7)4.3.1 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17)4.3.2 对水环境的影响 (17)4.3.3 对水土流失的分析 (18)4.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18)4.4.1 适宜性评价原则 (18)4.4.2 适宜性评价对象的确定 (19)4.4.3 适宜性评价方法选择 (19)4.4.4 适宜性评价指标选择 (19)4.4.5适宜性评价结果 (21)4.5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21)4.5.1 水资源平衡分析 (21)4.5.2 土资源平衡分析 (21)4.6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21)5 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 (22)5.1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22)5.2预防控制措施 (25)5.3复垦措施 (26)5.3.1 工程技术措施 (26)5.3.2 生物和化学措施 (26)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1)6.1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1)6.2工程量测算 (1)7 土地复垦投资估算 (3)7.1估算说明 (3)7.1.1 编制依据 (3)7.1.2 编制说明 (3)7.1.3 费用构成 (4)7.2估算成果 (7)7.2.1 投资估算 (7)7.2.2 投资估算表 (7)7.2.1 投资估算附表 (12)8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21)8.1土地复垦服务年限 (21)8.2土地复垦费用安排 (21)8.2.1 费用来源 (21)8.2.2 费用的预存与使用 (21)8.3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21)9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22)9.1经济效益 (22)9.2生态效益 (22)9.3社会效益 (22)10 保障措施 (24)10.1组织保障措施 (24)10.2费用保障措施 (24)10.3监管保障措施 (24)10.4技术保证措施 (24)10.5公众参与 (25)10.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25)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 (25)11.1报告表 (25)11.2附图 (30)11.2.1 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30)11.2.2 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31)11.2.3 复垦区土地复垦规划图 (32)11.3附件 (33)11.3.1 项目委托书 (33)11.3.2 承诺函 (34)11.3.3 法人说明 (35)11.3.4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批复 (36)11.3.5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40)11.3.6 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43)11.3.7 项目选址意见书 (47)11.3.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1)11.3.9 公众参与材料 (54)1 前言1.1 编制过程及背景1.2 复垦方案摘要1.2.1 服务年限项目建设周期计划为2年,项目于2017年5月开工,计划于2019年4月份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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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

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

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十七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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