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运输车辆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运输车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使用的一切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载货汽车、牵引车、自卸车、矿用自卸车、矿用平板车、矿用轨道车等。
第三条矿山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矿山企业是矿山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矿山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矿山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运输车辆管理第七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运输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检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三角警示牌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规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身体健康,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记录。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熟悉运输车辆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运输作业安全第十四条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装载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超限。
(二)运输车辆在装载、卸载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滑、防倾倒措施。
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车辆出入管理制度车辆出入管理制度1为规范车辆出入库的管理,保证车辆运行正常,特制定本办法一、出库管理1、所有车辆听从调度派车安排,不得随意出车。
出车必须填写“哈拉沟煤矿车辆使用凭证”,详细登记用车单位、车辆类型、车辆编号、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趟数(小时),由调度员、驾驶员签字,收车后由用车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2、司机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检查车辆的完好,发现故障及时修理,不完好车辆坚决不允许入井。
3、司机出车前重点检查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仪表,喇叭,雨刮器等要齐全有效;确保车辆的油、水、电、气充足及其他性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车辆出车前、收车后填写“车辆出入车场登记表”详细登记车型、车号、出车时间、出车时的车况、车容、车貌、收车时的车况、车容、车貌。
二、入库管理1、司机下班后车辆必须入库,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入库后车钥匙上交调度室。
第二天出车时从调度领取钥匙。
2、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的干净,整洁。
车辆交回车库时必须在洗车点洗车,由车场安稽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车场。
3、收车时,所有车辆必须到加油点加油,以备下一班车辆的正常使用。
4、收车时,发现故障及时向调度汇报,由调度通知修理厂驾驶员及时配合修复车辆。
5、车辆定点、按区停放,所有车辆车头必须保持在一条直线上。
6、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停入车位后,必须把车辆的各种开关关闭并关闭电瓶总电源。
7、机动车驾驶员在收车后必须全面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车辆有无四漏现象,转向、刹车、底盘部分都是否完好,检查完毕后将车辆停入车位,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记录后及时修复。
8、收车后驾驶员交回防爆栅栏,认真填写驾驶员交接班记录,包括车号、交接日期、交班遗留问题。
车辆出入管理制度2为了有效维护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及停放规范有序,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结合机关大院内可容纳停放车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到市人大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车辆通行证:1、本单位公务车辆和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下班用车辆,办理蓝色《车辆通行证》,每人仅限一证;2、大院内住宅楼房改时原住户的私家车辆,办理红色《车辆通行证》,每户仅限一证。
无轨胶轮车验收、检查维护、大修报废、运行和使用管理办法——车辆使用管理

无轨胶轮车验收、检查维护、大修报废、运行和使用管理办法——车辆使用管理第一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岩沟煤矿各种入井车辆。
第三条运输安全分工责任制(一)煤矿成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机电矿长任组长,运输副总任副组长,成员:车队管理人员。
(二)分管辅助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分工责任制,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煤矿的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每月定期召开辅助运输专业会议,研究布置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并抓好督促落实;分管辅助运输的职能科室人员及区队分管运输的管理人员要抓好运输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安监员要做好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存在问题,监督问题的整改。
(四)机运队负责全矿井的车辆管理、检测、检验、维修、保养等具体工作。
(五)机运队要对每辆入井车辆统一编号管理,登记造册。
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好定期检验报告等记录。
合格车辆发给入井许可证。
(六)机运队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七)必须设立运输车辆检修车间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定期检测,无轨胶轮车最大制动距离在车速20km/h的干硬路面上,不大于8m。
第四条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相对固定,以便熟悉运输车辆、安全设施和巷道等情况。
第五条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所有运输岗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煤矿管理干部及区队干部要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是防爆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班入井前,司机要进行安全确认。
第七条入井车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挂牌,由机运队负责日常车辆入井的统一调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严禁外单位车辆私自入井,如需入井必须经煤矿安检部、机运部专职人员检查合格,批准后发放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
第八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专用灭火器及瓦斯自动报警仪。
第九条井下行驶运输车辆,必须设置车辆跟踪定位装置。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运输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矿井的运输管理,包括物资运输、人员运输及矿井设备运输等。
第三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技术支撑、人员素质提升,确保矿井运输工作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重视事故防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矿井运输数据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矿井运输情况。
第六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矿井物资运输管理第七条矿井物资运输应严格执行规范的装车、运输、卸车流程,确保物资运输的安全、准确、高效。
第八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上岗运营。
第九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最大载重量进行装车,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二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违章变道或有其他危险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停放应遵守规定,不得停放在阻塞通行或危险位置。
第十四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应立即停车并进行故障排除或事故处理,及时报告矿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矿井物资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矿井人员运输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人员运输应遵守岗前、上岗、下井、出井等程序,确保人员运输的安全。
第十七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应配备紧急逃生设备、防护装置等。
第十八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单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低瓦斯矿井井下回风巷、掘进头和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的区域应使用防爆胶轮车。
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道路上行驶。
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使用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条所有在集团公司施工作业的胶轮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年检在每年6月和12月中下旬进行。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其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
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操作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
3.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单位队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及外围施工单位的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二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机动车入井资格第五条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或C 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
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
井下胶轮车管理制度
井下无轨胶轮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井下无轨胶轮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种入井车辆,其中包括外委施工单位的入井车辆。
第二章车辆入井管理第四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五条、入井车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挂牌,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车辆入井的统一调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严禁外单位车辆私自入井,如需入井必须经矿车辆管理部门审验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六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专用灭火器及瓦斯自动报警仪。
第七条、井下行驶5台以上运输车辆,必须装设车辆跟踪定位系统。
第八条、人员运输原则上必须采用专用人车运输,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跟车统一指挥车辆停开和人员上下,如特殊情况需用其它车辆运输人员,车辆必须加高帮和安全防护网,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审批,以保证运输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入井车辆的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仪表、喇叭等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制动性能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
否则不允许入井。
第十条、各矿要对入井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四次,并做好记录,不合格车辆,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存在问题整改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行驶。
第三章入井车辆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入井车辆的所有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二条、入井车辆驾驶员入井前必须预先熟悉掌握井下巷道和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熟练掌握驾驶要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五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车辆井下运输安全措施
车辆井下运输安全措施
1.操作员培训:所有驾驶员和工作人员都应接受专业的培训,包括了解车辆的特点、操作程序和应急情况的处理。
2.定期维护和检查:车辆应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其在井下运输过程中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通风系统:车辆井下工作环境通常存在着高浓度的有毒气体,因此应配备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人员在井下作业时能呼吸到干净的空气。
4.燃料管理:燃料在井下运输过程中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因此应确保燃料安全存储和管理,以减少潜在的火灾风险。
5.硼酸洗眼器和紧急洗浴设施:在井下工作期间,应为工作人员提供紧急洗眼器和紧急洗浴设施,以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理可能的化学危害。
6.安全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车辆应配备安全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车辆。
7.安全仪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仪器和设备,如氧气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器和火灾报警器,以便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危险情况。
8.紧急救援计划:制定完善的紧急救援计划,包括培训人员如何应对紧急情况,使用紧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紧急演习。
9.井下通信系统:建立有效的井下通信系统,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与地面人员进行沟通,并在需要时请求援助或救援。
10.压力监测和控制:井下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来自岩石和地下水的巨大压力,应安装合适的监测仪器,并采取措施控制压力,以减少因此而引发的潜在风险。
11.记录和报告:所有井下运输活动都应记录和报告,包括事故、紧急情况和维修工作,以便进行事后分析和改进。
总之,车辆井下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任务,需要严格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
遵守上述措施,能够确保井下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
井下卡车安全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井下卡车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井下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井下所有卡车司机及运输管理人员。
二、司机要求1. 司机必须具备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井下卡车操作规程。
2. 司机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3. 司机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操作。
三、车辆要求1. 井下卡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2. 车辆应配备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3. 车辆应安装安全警示标志,如反光标识、喇叭等。
四、操作规程1. 起步前,检查车辆各部位是否正常,确认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 启动车辆前,确保车辆处于平坦地面,并拉紧手刹。
3. 驾驶过程中,保持车速适中,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
4. 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减速慢行。
5. 行驶过程中,遇到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6. 下坡时,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7. 行驶过程中,保持两车之间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8. 在料场、溜井口、磅房等车辆密集场所,按秩序行驶,防止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9. 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停车,确保安全。
10.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五、安全注意事项1. 井下卡车不得载人,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2. 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
3. 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4. 定期对井下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5. 司机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奖惩措施1. 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司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违反本规程的司机,给予警告、罚款或停职处理。
3. 因违反本规程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出入矿井的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入矿井的基本要求1. 所有进入矿井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2. 矿井实行出入井制度,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矿井。
3. 矿井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 矿井内禁止吸烟、饮酒、使用明火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三、出入井人员管理1. 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矿井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规程。
2.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等。
3.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个人防护用品。
4. 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随意穿越危险区域。
5. 入井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 入井人员不得携带无关人员入井。
7. 出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随意穿越危险区域。
8. 出井人员必须主动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确保自身安全。
四、出入井登记制度1. 矿井实行出入井登记制度,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2. 入井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工种、入井时间、班次、工作地点等。
3. 出井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工种、出井时间、班次、工作地点等。
4. 登记信息必须准确无误,确保矿井安全。
五、特殊人员管理1. 矿井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未成年人、孕妇、患病人员等不得进入矿井。
4. 外来人员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矿井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矿井通风、供电、排水、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
3. 矿井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矿井必须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上报。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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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高矿筹备[2009]31号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
产方针,规范车辆管理和保证车辆入井秩序,确保安全生
产,特制定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
照和矿安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工作服、安全
帽、矿用胶靴穿戴整齐,佩戴自救器和矿灯,
随身携带驾驶证及上岗证,车内配备4kg干粉
灭火器一台,安全警示三角架两个,经检身员
检查合格后,方可驾车。
2、 所有司机驾车入井到井口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并
自觉下车登记,填写清楚行车路线、工作事
由、服务单位、入井时间。
3、入井车辆准驾人员在驾驶前,必须将上述两证复
印件交安监部门备案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
车辆。
4、入井只限柴油机车,严禁汽油机车辆入井,入井
车辆电路完好,严禁有明接头,每辆车必须有长度
不小于4m的接地线。
5、所有入井车辆须挂有经安监部门统一编号的牌照
和贴有前后反光标志。
6、驾驶员开车前必须履行规定,对车辆进行自检,
尤其重点检查刹车、车灯、方向、喇叭等,有一项
不合格时不得出车。
7、入井载人车辆护栏完好且高度不低于1m或箱式封
闭,载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完好。
8、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高头窑煤矿井下运输系
统和避灾路线。
9、凡运送设备入井的车辆,必须出示设备的防爆合
格证,经检身人员登记后方可入井;装载货物的车
辆,载物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驾驶室,宽度不得超过
车厢;载物长度,前部不得超过车厢,后部不超过
厢尾2m,(拉运管路必须用专用车辆或专用支架,
主车与挂车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超长物料尾部悬
挂反光警示牌。拉运散装材料和砖车者,必须有防
止洒落的安全措施。
10、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车厢内铺设胶皮等软质垫
层,并在车厢前后各挂一块危险标志的反光警示
牌。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非上、下班时间内运
送,且专车专用不得在途中停留。严禁用翻斗
车、自行车、拖拉机运送火工品。其他未尽事
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
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11、运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罐凭电气焊措施入
井,运送氧气和乙炔时,瓶体必须有减震胶圈,
并固定在车上,以免瓶体滚动撞击。
12、所有升井车辆的司机必须在井口停车接受检查和
登记,凡运输设备和材料升井者,必须填写清楚回
收物件名称和数量,否则以偷盗论处。
13、检身员必须对每一出入井车辆的车厢及驾驶室进
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14、严禁高污染车辆入井。
二、 辅运车辆井下行车必须做到:
(一) 井下会车规定:
1、 副斜井筒会车:在副斜井筒会车,两车不小
于50m的距离减速变光,下行车辆要在水泥硬
化路面停车让行上行车辆,停车让行车辆必须
关闭大灯。
2、 平巷会车:有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
调车硐室或联络巷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无调
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管路电缆一侧的车
辆停车让行。
(二) 井下停车规定:
1、 当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灯并挂档,
拉紧驻车制动器,关闭车灯,关好车门。车辆
必须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的位
置。
2、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停放时,必须靠右停
放,且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当因故障车辆在
巷道内需检修时,还需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m
距离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 其他地点停车时,要选择顶板完整、支护到
位、视线清楚、远离电缆设备、无淤泥积水的
联巷停车,并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和调头。
(三) 井下行车规定:
1、 井下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指示牌规定的时
速,无限速标志巷道车速不得超过20km/h,车
辆在交叉口及拐弯前10m处减速鸣笛、变换灯
光,车速不得超过5km/h,确认安全后方可继
续行驶。
2、 井下车辆同向行驶时,车距不得小于30m。.
3、 入井后严禁使用车内收录机,点烟器不许入
井。
4、 人员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司机必须
在乘车人员坐稳、下车人员离开车体1m外,
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否则,造成事故
由司机全部负责。载人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
得将头、手、臂等部位伸出车厢或护栏外:不
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车:也不得与司机谈
话或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
5、 乘车人所带长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外缘,
严禁人货混装。
6、 车辆载重不得超过该车核定最大荷载质量和
最多乘坐人数。双排座五十铃车厢可乘坐8
人,驾驶室可坐5人(包括司机):农用车车
厢可坐14人,驾驶室3人(包括司机)。
7、 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注意交叉路口的标志,
过风门后及时关闭好风门。
8、 车辆必须在距栏杆5m处靠边停车,等待车
辆调度人员的命令,严禁车辆抢道占路。
9、 严禁在单向行驶道巷道逆行。
三、 特种车辆及设备管理
1、特种搬运车辆运行同样执行辅运车辆井下行
车规定,当超宽车辆运行或需逆行时,要在
路线经巷道入口处设警告标志或设专人指
挥,其他车辆必须无条件避让(急救车辆除
外)。
2、特种车辆(包括运输大型部件)运行时必须
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必须绑扎牢固方可运
输。吊装及安设设备时必须有人作业,有人
监护联络。
3、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电源电缆必须贴巷
帮放置或巷帮吊挂,线径和连接必须符合安
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砼路面必须设保护
垫(一般用废胶带),防止损坏路面。
5、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车辆通行时,必须在巷
道入口处设指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装载机、挖机、多功能车上只准乘坐司机一
人。
四、 在井口检身房日常检查之外,安监部要不定期对
入井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
的车辆要停运,经修理完好后方可入井。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属安监
部。
附件:车辆入井安全性能检查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入井车辆 安全 管理 制度
抄送:筹备处副总以上领导、存
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筹备处 2009年11月21日印
发
共印2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