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制度(doc 6页)(精品版)
公司软件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软件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软件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软件资源的合理利用
和信息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员工、
实习生等。
二、软件采购与安装
1. 软件采购应遵循公司采购流程,由相关部门提出需求,经审批后统
一采购。
2. 软件安装由IT部门负责,未经授权,员工不得私自安装任何软件。
三、软件使用规范
1. 员工应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非法或未经授权的软件。
2. 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软件,避免浪费公司资源。
四、软件资产管理
1. IT部门负责建立软件资产台账,记录软件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情况。
2. 定期对软件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软件维护与升级
1. IT部门负责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软件的正常运行。
2. 软件升级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供应商的更新计划进行,避免不必要的
升级。
六、信息安全与保密
1.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软件相关的敏感信息。
2.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软件,应采取严格的访问控制和加密措施。
七、违规处理
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 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IT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软件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软件产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软件产品在研发、测试、发布等环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软件产品安全风险对公司声誉、客户利益和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软件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研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购买的软件以及对外销售的软件。
第三条软件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软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软件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软件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公司软件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软件安全培训;3. 负责软件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报告;4. 监督软件产品安全评估和测试;5. 协调与外部机构的安全合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软件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研发部门:负责软件产品的安全设计、开发和测试;2. 测试部门:负责软件产品的安全测试和漏洞验证;3. 运维部门:负责软件产品的安全运行和维护;4. 市场部门:负责软件产品安全风险的宣传和客户沟通。
第三章软件安全开发第七条软件安全开发应遵循以下要求:1. 采用安全的编程实践,如输入验证、错误处理、数据加密等;2. 定期对开发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使用安全的开发工具和框架,减少安全漏洞;4. 实施代码审查,确保代码质量。
第四章软件安全测试第八条软件安全测试应覆盖以下内容:1. 功能测试:确保软件功能正确实现;2. 性能测试:确保软件性能满足要求;3. 安全测试:检测软件是否存在安全漏洞;4. 兼容性测试:确保软件在不同环境下正常运行。
第五章软件安全发布第九条软件产品发布前应进行以下安全检查:1. 安全测试报告:确保软件不存在已知安全漏洞;2. 安全评估报告:评估软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3. 发布前安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软件安全特性。
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软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软件产品的研发、测试、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软件产品质量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确保软件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2. 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提高员工质量素养;3.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质量;4. 加强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2. 组织实施软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3. 负责软件产品研发、测试、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监控;4. 组织质量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5.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开展质量管理工作;6. 处理质量投诉和客户反馈,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条软件研发部门、测试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售后服务部门等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软件产品质量要求第七条软件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2. 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靠性、易用性和安全性;3. 具有合理的功能性和扩展性;4. 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5. 具有良好的用户体验。
第八条软件产品应具备以下质量特性:1. 功能性:软件产品应实现客户需求的功能,满足客户使用要求;2. 稳定性:软件产品应具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和故障恢复能力;3. 可靠性:软件产品应具有较低的故障率,确保长时间稳定运行;4. 易用性:软件产品应具有直观、简洁、易操作的用户界面;5. 安全性:软件产品应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非法侵入和恶意攻击。
第四章软件产品质量管理流程第九条软件产品质量管理流程如下:1. 需求分析:明确客户需求,制定软件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2. 研发设计:根据需求规格说明书,进行软件产品的研发设计;3. 编码实现:按照设计文档,进行软件产品的编码实现;4. 单元测试:对软件产品进行单元测试,确保代码质量;5. 集成测试:将各个模块集成,进行集成测试,确保模块间接口质量;6. 系统测试:对整个软件产品进行系统测试,确保产品整体质量;7. 验收测试: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验收测试,确保产品满足客户要求;8. 生产发布:通过验收测试的软件产品,进行生产发布;9. 售后服务: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的售后服务,解决客户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正版全软件管理制度

正版全软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软件管理流程,提高软件开发和使用效率,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软件的管理,包括软件开发、采购、使用、维护、更新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公司软件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保护公司软件知识产权和客户隐私信息。
第四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不得私自使用盗版软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软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各部门要配合并执行本制度,确保制度有效运行。
第二章软件开发管理第六条软件开发需经过立项、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等多个阶段,严格按照软件开发流程进行。
第七条软件开发项目需有明确的项目计划、任务分工、进度跟踪等,确保项目按时交付并达到客户要求。
第八条软件开发人员需遵守软件开发规范,编写规范清晰的代码,注释完善,确保代码质量和可维护性。
第九条软件测试人员需对软件进行严格测试,确保软件功能正常、稳定,bug率低,达到交付标准。
第十条软件开发完成后需进行代码审查、测试报告、版本记录等,确保软件交付前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软件开发项目需进行验收,交付后需进行售后服务和维护,确保软件的稳定运行和用户满意度。
第三章软件采购管理第十二条软件采购需经过立项、需求评估、比价、选型等流程,确保采购的软件合理、合法。
第十三条软件采购应遵守公司的采购政策和流程,不得违规采购软件或超出预算采购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采购需与软件供应商签署正规合同,明确软件使用范围、期限、费用等,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五条软件采购需经过公司软件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购买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第十六条软件采购人员需对采购软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及时处理软件使用中的问题,确保软件正常运行。
第四章软件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内部使用的软件需经过授权和安装,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安装或使用任何软件。
第十八条软件使用人员需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的权限使用软件,不得超越权限范围使用软件。
公司产品软件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软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产品软件开发与管理流程,提高研发效率,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研发部门的所有产品软件项目开发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产品软件管理制度的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需求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设计开发管理、测试管理、发布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公司产品软件管理制度的遵守是每位研发人员的责任,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第五条公司产品软件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研发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公司产品软件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研发部门领导团队所有。
第七条公司产品软件管理制度需要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协调。
第二章产品需求管理第八条产品需求收集应充分调研市场、了解用户需求,提出清晰详尽的需求描述。
第九条需求的提出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需求的变更应经过有效的变更流程,并及时通知影响方。
第十一条需求的优先级应根据市场需求、产品战略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需求的实现过程中需要及时跟进并反馈进展。
第十三条需求变更频繁的,应及时总结经验,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需求变更频繁的,应及时沟通相关部门,协调资源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需求实现过程中,需及时通报进度并保持沟通。
第十六条需求实现过程中,需及时报告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需求实现结束后,需及时总结经验,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
第十八条需求实现后需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九条需求变更频繁的,应及时与产品经理进行沟通,协调资源支持。
第二十一条需求变更频繁的,应及时总结经验,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需求变更频繁的,应及时沟通与测试人员,及时完成测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需求实现结束后,需及时总结经验,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
第二十四条需求实现后需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软件产品管理制度(doc 6页)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第十八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
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
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
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软件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软件产品的研发、测试、发布、运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保障公司软件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软件产品的研发、测试、发布、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确保软件产品的实用性、易用性和可靠性;2. 严格遵循软件工程规范,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3. 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4. 保障信息安全,确保软件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软件产品研发管理第四条软件产品研发应遵循以下流程:1. 需求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明确软件产品的功能、性能、界面等要求;2. 设计:根据需求分析结果,进行软件架构设计、数据库设计、界面设计等;3. 编码:按照设计文档,进行代码编写;4. 测试:对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5. 评审:对软件产品进行技术评审、需求评审等;6. 修改:根据评审结果,对软件产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条软件产品研发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2. 选用成熟、可靠的开发工具和技术;3. 保持代码规范性,便于维护和扩展;4. 进行版本控制,确保代码的可追溯性;5. 定期进行技术交流,提高团队技术水平。
第三章软件产品测试管理第六条软件产品测试应遵循以下流程:1. 测试计划:根据软件产品需求,制定测试计划,明确测试范围、测试方法、测试工具等;2. 测试用例设计:根据测试计划,设计测试用例,覆盖软件产品的各种功能和性能;3. 测试执行:按照测试用例,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4. 缺陷管理: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记录、跟踪、修复和验证;5. 测试报告:编写测试报告,总结测试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软件产品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循测试规范,确保测试的全面性和有效性;2. 使用自动化测试工具,提高测试效率;3. 加强测试团队协作,确保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4. 对测试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时反馈给开发团队,推动缺陷修复。
产品软件管理制度
产品软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软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提高产品研发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产品软件的研发、测试、上线、更新维护等过程的管理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产品软件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执行、持续改进、安全可控”的原则,保护公司产品软件的知识产权和安全,并确保产品软件的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的产品软件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标准和规范的工具。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产品软件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产品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上线、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制定产品软件研发和运维的流程和标准,确保产品软件开发、测试、上线和运维有序进行。
并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制度,保证研发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化。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七条公司应健全产品软件的需求管理制度,明确需求的获取、评审、变更和确认流程,保证需求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设计规范,包括架构、模块划分、接口设计等方面的规范,保证产品软件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开发的编码规范,明确编码风格、安全编码、注释规范等,保证开发人员的编码质量和一致性。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测试的用例设计规范和测试流程,保证产品软件的功能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上线、更新和维护的管理制度,确保上线流程的稳定可控,更新和维护过程的及时有效。
第四章管理工具第十二条公司应配置相应的管理工具,包括需求管理工具、代码版本管理工具、缺陷管理工具、自动化构建工具、性能测试工具等,提高研发和运维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的质量监督体系,包括内部质量审核、外部质量认证,确保产品软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产品软件的研发、测试、上线、运维等环节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软件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软件产品质量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确保软件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量目标1. 提高软件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2. 提高软件产品的用户体验和满意度3. 提高软件产品的安全性和数据保护能力4. 提高软件产品的兼容性和性能表现四、质量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制定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各级部门和员工。
2. 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检查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4.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认识到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质量管理流程1. 需求分析和规划阶段(1)确定软件产品的功能需求和性能指标,并进行合理规划。
(2)确定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和测试计划,确保测试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2. 设计和开发阶段(1)制定软件产品的设计规范和开发流程,确保设计和开发工作的标准和规范。
(2)进行代码审查和单元测试,确保代码的质量和稳定性。
3. 测试和验收阶段(1)进行全面的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发现并修复软件产品的问题和漏洞。
(2)确保软件产品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确保软件产品的交付质量。
4. 上线和运维阶段(1)确保软件产品的上线流程和上线规范,确保软件产品的上线稳定性。
(2)对软件产品进行持续监控和维护,确保软件产品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六、质量管理方法1. 确保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代码的质量和稳定性。
2. 进行全面有效的测试工作,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及时发现并修复问题和漏洞。
3. 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工具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4. 进行持续的质量改进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水平。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软件产品的管理,保障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软件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软件产品分类第一节按用途分类软件产品按照其对应的应用领域和功能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1. 办公类软件产品2. 娱乐类软件产品3. 教育类软件产品4. 工具类软件产品5. 网络类软件产品6. 安全类软件产品7. 通信类软件产品8. 金融类软件产品9. 医疗类软件产品10. 其他类软件产品第二节按开发模式分类软件产品按照其开发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1. 定制开发软件产品2. 市场化开发软件产品3. 开源软件产品4. 云计算软件产品第三章软件产品管理流程第一节立项阶段1. 确定软件产品的开发目标和需求2. 制定软件产品的开发计划和时间表3. 确定软件产品的开发团队和分工4. 指定软件产品的项目经理第二节开发阶段1. 进行软件产品的需求分析和设计2. 编写软件产品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3. 进行软件产品的测试和调试4. 完善软件产品的界面和功能第三节上线阶段1. 进行软件产品的内部测试和优化2. 编写软件产品的用户手册和使用说明3. 上线软件产品,并进行用户反馈收集第四节运维阶段1. 监控软件产品的运行状态和性能指标2. 及时修复软件产品的漏洞和问题3. 定期发布软件产品的更新版本4. 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问题反馈第四章软件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一节软件质量管理1. 制定软件产品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2. 进行软件产品的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3. 定期进行软件产品的评审和验收第二节软件安全管理1. 加强软件产品的安全设计和防护措施2. 对软件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3. 加密软件产品的敏感信息和用户数据第五章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节软件著作权保护1. 注册软件产品的著作权2. 对软件产品的源代码进行保护第二节商标和专利保护1. 注册软件产品的商标2. 申请软件产品的相关专利第六章软件产品违规处理第一节违规行为1. 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或传播软件产品2. 未经授权修改或软件产品3. 利用软件产品从事非法活动第二节处理措施1. 发布公告警示用户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2. 封禁违规用户的账号或访问权限3. 向相关部门报案,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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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
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
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
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
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