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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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一、整体概述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旨在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

本标准适合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1. 超载行为1.1 超载运输罚款标准根据超载货物的分量和运输工具的类型,超载运输处罚金额从5000元至30万元不等。

罚款金额根据超载量逐级递增。

同时,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可依法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1.2 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和《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等。

2. 营运车辆违规行为2.1 营运车辆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罚款标准对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营运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营运车辆擅自改装行为罚款标准对于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根据改装情况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3 营运车辆酒驾或者毒驾罚款标准对于驾驶人员醉酒或者服用毒品驾驶营运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同时,对于相关的运输公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 服务质量违规行为3.1 营运车辆拒载行为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拒载乘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2 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附件列表1.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最新修订版3. 《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最新修订版4. 相关处罚案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超载:指道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法定限载的情况。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者在旅客运输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允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路、站点、班次行驶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终止道路客运经营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14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对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

对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

对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超限运输是指车辆在道路运输中超过规定的车辆尺寸、质量、轴重等限制的行为。

超限运输不仅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道路设施和桥梁造成损坏,给社会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对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分为罚款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对于超限运输的车辆,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标准是根据超限程度、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来确定的。

其次,对于超限运输的罚款标准,一般是根据超限程度和违法行为情节来确定的。

超限程度越严重,罚款金额就越高。

而对于不同违法行为情节,也会有不同的罚款标准。

比如,对于故意超限运输的行为,罚款标准要高于一般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标准,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根据超限程度和违法行为情节,相关部门会对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暂扣车辆或吊销驾驶证的措施,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此外,对于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对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对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能够有效遏制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还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超限运输的执法力度,完善处罚标准,确保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为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积极贡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简洁范本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简洁范本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和统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第二章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超速行驶1. 以超过规定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扣6分,吊销驾驶证。

2. 以超过规定的速度驾驶机动车,给他人造成重伤、死亡的,处罚款1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第二节超载行驶1.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10%以上但不足30%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扣6分。

2.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以上的,处罚款500元,扣12分。

3. 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50%以上的,处罚款1000元,扣18分,吊销驾驶证。

第三节酒驾、醉驾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2. 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款2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第四节肇事逃逸1. 肇事后逃逸的,处罚款2000元,扣12分,吊销驾驶证。

2. 肇事后逃逸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处罚款3000元,扣18分,吊销驾驶证。

第三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无证经营1.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的,处罚款5000元,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违规经营1. 以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款500元。

2. 擅自更换营运线路的,处罚款1000元。

3. 以营运车辆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的,处罚款5000元,吊销许可证。

第三节违规收费1.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运输收费的,处罚款5000元。

第四节虚假宣传1. 虚假宣传道路运输服务的,处罚款1000元。

第四章违反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服务质量不合格1. 提供不合格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处罚款1000元。

第二节不按规定提供服务1. 不按规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处罚款500元。

第五章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一节不按规定装载1. 不按规定装载的,处罚款500元,扣6分。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交通运输行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

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概览,以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行业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该法律详细规定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为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汽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汽车条例是针对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

在该条例中,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的运营管理要求,如经营者的职责、运营设计、维护责任等,并对在运营过程中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对民航运输行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各类违法行为,如无证运营、违反执照规定、安全事故等,并为这些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对我国铁路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铁路运输的各项规定,包括铁路安全、服务质量、信号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记录与管理制度。

该办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统计、传输和管理流程,并为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六、《道路运输车辆立案登记及行业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立案登记及行业管理办法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规文件之一。

该办法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立案登记、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运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交通运输行业还有许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对特定行业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法律。

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要点梳理

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要点梳理

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要点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运输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事故频发、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

为了保障运输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要点进行梳理,以加深人们对该领域的了解和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立法依据,它规定了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其中,对于货车超载、乱停乱放、疲劳驾驶、逆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相关个人和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之一,它主要对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标准、运输合同的义务和权利、通行费收取等内容,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力度较大。

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公路管理的基础法律之一,它对运输行业的管理和处罚措施进行了重要修订。

法律对于非法营运、超速行驶、超限超载、运输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了严格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四、《道路运输证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证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于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

该办法对于从业资格证的颁发、证件使用、年审和换证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吊销从业资格证、暂扣证件等。

五、其他相关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规对于运输行业的管理和处罚有所涉及。

比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客运站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法》等,都对特定领域的运输行业进行了细致的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规定。

在运输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行业的安全和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物流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

物流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

物流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在物流行业,由于涉及到涉及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多个环节,以及车辆安全、道路交通等多个方面,经常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物流行业的良好秩序,规范市场竞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各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将为大家总结和介绍物流行业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以指导从业人员合规经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物流行业中最基础、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之一。

该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货物运输合同、车辆安全、驾驶员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例如,经营者在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展道路运输经营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运输活动;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验等。

二、《物流业管理办法》《物流业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旨在进一步规范物流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对物流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以及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擅自变更岗位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针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该规定对承运人的安全管理、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货物运输合同、行驶证、驾驶员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

对于不按规定承运危险品、超载搭载货物、运输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等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四、《公路货物运输实施办法》《公路货物运输实施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执行细则。

该办法对公路货物运输的许可证申请、批准和审查程序、从业资格审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部颁相关规章,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稽查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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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道路运输行政处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公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 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分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分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分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分。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接本条第(一)或(三)项处分。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缺乏一个月按一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接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至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分。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成心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分。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分。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伪,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它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9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效劳业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良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效劳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代理、联运效劳、配载信息效劳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分。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方案、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接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分。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方案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分:(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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