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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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复习要点判断1*30=30 简答10*5=50 案例20*1=20

1.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基本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再次,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对损害的理解包括广义的、侠义、最广义三种情况。狭义的损失指财产损失,广义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最广义的损失,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既包括各种现实损害,也包括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特征: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就其自身而言它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其内容,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3.什么是归则原则?有哪些种类?(四大)

概念: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侵权行为规则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程作为规则根据的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2)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同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成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归责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4)结果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即无须考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法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2]

(2)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2]

(3)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

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2]

(4)过错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打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打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加上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成为重大过失。

5.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前者是一种客观存

在,其中的因果关系有些可以为人类思维所认识,并被赋予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存在,而法律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另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有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划定一定的范围,法律因果关系从中选取一部分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

6.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7.侵权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侵害他人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债权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造成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占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损坏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造成他人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以向被侵权人承认侵权,表示歉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

8.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1)预防损害的发生:侵权法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由

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效果上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其行为的成本,实现了成本的内化。经过成本收益的权衡,行为人就可能采取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使损害得以避免;

(2)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损害赔偿实现了损失的内化,从而改变了行为人行为的成本收益。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主观状态不同,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也不同。行为人在重大过失时的成本收益之比非常接近故意的情况,因此,法律一般将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来处理。

(3)过错相抵。也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存在过错的,要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要考虑到第一,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第二,受害人存在过错。

(4)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是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5)人道主义。所谓人道主义的考量,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适当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要为其保留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损害赔偿数额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如果案件中存在受益人,在加害人的确无力偿还时,可以考虑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9.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受害人所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人身损害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或者死亡,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0.精神损害赔偿考量考量的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精神损失,而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无法精确度量。如果完全按照填补损害的思想,将导致这种损失无法填平。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过错相抵原则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适用。

1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免责事由的作用

在于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其存在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已经构成。(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2)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与损害发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5)自助行为

(2)外来理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意外事件。是指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的小概率事件。意外事件往往用来衡量过错的存在,因此一般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不可抗力则往往可以适用于各种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责任。

3)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4)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1)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诉讼管辖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至第4款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6)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7)归责原则不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可能被减轻。

(8).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备法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在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责举证。

第2种回答

(1)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上,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原则,因此举证时实行责任倒置,不是由原告主张对方违约,而是由对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有无正当理由进行举证;除特殊侵权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责任构成要件上,违约责任需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为违约行为侵犯对象为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要求的违法性仅指不具有正当事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者违背善良风俗之加害;违约责任不以损害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则以两者为构成要件。

(3)免责事由上,违约责任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存在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侵权责任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4)责任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为财产责任,因为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违约责任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侵权责任可以主张。

(5)诉讼时效上,违约责任为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其例外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均为一年;侵权责任为两年,例外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年。

13.共同侵权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特殊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过错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构成要件:(1)行为认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一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的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果实的混合。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14.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概念及类型

概念: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类型:(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5.产品侵权主体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外,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生产者要想免责,需要自己来承担证明责任。

16.物件损害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类型

概念: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采推定方式)。

(5)注意几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不同类型物件致人损害行为采用不同归责原则类型:

(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2)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高空抛物责任;——公平承担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5)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6)林木折断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7)地下设施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17.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概念: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补充:侵权责任法中没有采用医疗事故的概念,而是采用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疗侵权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行为主体:医务人员

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8.道路交通,机动车的概念,基本原则,事由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因意外情况发生的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类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因道路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可分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以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按一般侵权构成解决。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过错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1)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枪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侵权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法复习要点判断1*30=30 简答10*5=50 案例20*1=20 1.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基本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再次,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对损害的理解包括广义的、侠义、最广义三种情况。狭义的损失指财产损失,广义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最广义的损失,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既包括各种现实损害,也包括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特征: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就其自身而言它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其内容,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3.什么是归则原则?有哪些种类?(四大) 概念: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侵权行为规则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种类: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教育教学理论知识点整理

教育教学理论基础知识要点

这是自己从一大本的教综中整理出来的一些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其中带星的是重点,是需要背诵的。本人就是靠这份资料成功上岸啦成为一名高中教师,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第一节教育及其产生与发展 一、教育的概念、基本形式、属性和基本要素 (一)教育的概念:教育是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途径。 1、“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分开解释最早见于许慎《说文解字》 2、广义的教育包括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狭义的教育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依据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使其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变化的活动。 3、从个体的角度定义:教育是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个体的个性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二)教育的基本形式 教育的基本形式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或教材)向受教育者进行教育。教育的基本形式包括(1)学校教育(2)家庭教育(3)社会教育(4)自我教育(5)自然形态的教育,指渗透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口授身传生产、生活经验的现象。 (三)教育的属性 1、教育的本质属性★:教育的本质属性是育人,即教育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2、教育的社会属性:(1)教育具有永恒性(2)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3)教育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4)教育具有继承性、长期性、生产性和民族性等。 (四)教育的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学习者)和教育媒介(教育影响)。 ★受教育者与教育内容这一对矛盾是教育中基本的,决定性的矛盾。 二、教育的功能 1、按教育功能作用的对象,可分为个体发展功能(本体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派生功能)。 2、按教育功能作用的方向,可分为正向功能(有助于)和负向功能(妨碍)。 3、按教育作用显现的形式,可分为显性功能(相吻合)和隐性功能(非预期的)。 三、教育的起源 1、神话起源说:教育的目的就是体现神或天的意志。我国朱熹也持这种观点。 2、生物起源说:利托尔诺和沛西·能是生物起源说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教育是一种生物现象,而不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生物起源说是第一个正式提出的有关教育起源的学说。 3、心理起源说★:美国教育学家孟禄提出心理起源说,他认为教育起源于日常生活中儿童对成人无意识的模仿。同样导致了教育的生物学化,否定了教育活动的目的性和意识性,否认了教育的社会属性。 4、劳动起源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起源于人类所特有的生产劳动,持这观点的学者主要集中在我国和苏联。 四、教育的历史发展 (一)原始社会的教育 (1)教育具有非独立性,教育和社会生活、生产劳动紧密相连(2)教育具有自发性、全民性、广泛性、无等级性和无阶级性,原始状态下教育机会均等(3)教育具有原始性 (二)古代社会的教育 1、古代社会教育的特征★ 古代社会教育一般指奴隶社会教育和封建社会教育。 (1)奴隶社会的教育及其特征★:奴隶社会里,出现了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产生了

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希律法考郑远民 一、商法: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教师入编考试教育理论常考知识点总结

1常用德育原则 导向性原则(2)疏导性原则(循循善诱原则)(3)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4)教育的一致性与连贯性(5)因材施教(6)课堂与生活相结合(7)长善救失(8)灵活施教(9)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 2.导向性原则的贯彻要求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德育目标必须符合新时期的方针政策和总任务的要求。(3)要把德育的理想性和现实性结合起来。 3.疏导原则的贯彻要求(1)讲明道理,疏导思想。(2)因势利导,循循善诱。(3)以表扬激励为主,坚持正面教育。 4.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原则的贯彻要求(1)爱护、尊重和信赖学生。(2)要求教育者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要做到合理正确,明确具体和严宽适度。(3)要求教育者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要认真执行。 5.长善救失原则的贯彻要求 (1)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学生。(2)发扬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3)引导学生自觉评价自己,进行自我教育。 6.说服法的基本要求 (1)明确目的性(2)富有知识性、趣 味性(3)注意时机(4)以诚待人。7.一堂好课的标准 (1)目标明确(2)重点突出(3)内容正确(4)方法得当(5)表达清晰(6) 组织严密(7)气氛热烈 8.直观性教学原则的贯彻要求 (1)正确选择直观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2)直观要与讲解相结合;(3)重视运用语言直观。 9.启发性教学原则的贯彻要求 (1)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2)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3)让学生动手,培养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4)发扬教学民主。 10循序渐进原则的贯彻要求 (1)按教材的系统性进行教学。(2) 注意主要矛盾,解决好重点与难点的教 学。(3)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 到繁。 1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贯彻要求(1) 书本知识的教学要注重联系实际。(2) 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3) 正确处理知识教学与技能训练的关系。 (4)补充必要的乡土教材。 12.讲授法的基本要求(1)讲授内容要 有科学性、系统性、思想性。(2)注 意启发。(3)讲究语言艺术。 记忆口诀12 13谈话法的基本要求(1)要准备好问 题和谈话计划。(2)提出的问题要明 确,富有挑战性和启发性,问题的难易 要因人而异。(3)要善于启发诱导。 (4)要做好归纳、小结。 14外铄论代表人物 荀子、洛克、华生 15内发论代表人物孟子、弗洛伊德、 威尔逊、格塞尔、高尔顿、霍尔、董仲 舒 16.现代学制的发展趋势 a.加强学前教育及其与小学教育的衔 接;b.提早入学年龄,延长义务教育年 限;c.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朝着综合统 一的方向发展;d.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 多样化;e.终身教育受到普遍重视。 17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a.创设问 题情境,实施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学 习兴趣,维持好奇心;b.根据作业难度, 恰当控制动机水平;c.充分利用反馈信 息,妥善进行奖惩;d.正确指导结果归 因,促使学生继续努力。 18新课改教师角色的转变a.教师是学 生学习的促进者b.教师应该是教育教 学的研究者c.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 研究者d.教师应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e.教师应该是终身学习的践行者 19新课改师生观(良好师生关系的特 点)a.尊师爱生b.民主平等c.教学相 长d.心理相容 20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a.了解和 研究学生b.树立正确的学生观c.提高 教师自身的素质d.树立教师威信e.发 扬教育民主f.正确处理师生矛盾 21儿童权利公约a.无歧视原则b.尊重 儿童尊严原则c.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 原则d.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22教师职业素养 a.道德素养 b.知识素养 c.能力素养 d. 心理素养e.身体素养 23如何树立教师的威信 a.培养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质 b.培养良 好的认知能力和性格特征c.注重良好 仪表、风度和行为习惯的养成 d.给学生以良好的第一印象 e.做学生 的朋友与知己 24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工作方 针 a.优先发展 b.育人为本 c.改革创新 d. 促进公平e.提高质量 25教育目的个人本位论代表人物 卢梭、洛克、夸美纽斯、福禄倍尔、裴 斯泰洛齐、孟轲(孟子) 26教育目的社会本位论代表人物 孔子、斯宾塞、涂尔干、孔德、赫尔巴 特 27教学原则 直观性、启发性、循序渐进性、因材施 教、理论联系实际、量力性原则 28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爱国守 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1教育目的个人本位论代表人物卢梭、 洛克、夸美纽斯、福禄倍尔、裴斯泰洛 齐、孟轲(孟子) 2教育目的社会本位论代表人物孔子、 斯宾塞、涂尔干、孔德、赫尔巴特 3教学原则直观性、启发性、循序渐进 性、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量力性

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2010司考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一、有期徒刑限制加重★★★★★ (一)一般情形: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总和刑期﹤3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25年) (二)漏罪:“先并后减”:(漏罪的判决+先前的判决)- 已经执行 (三)新罪:“先减后并”:(先前判决-已经执行)+ 新罪判决 (四)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 新罪判决 如,①甲犯C.D.E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11年, 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11以上20年以下。 ②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5年后,法院发现甲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A罪、B罪,并就A罪、B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11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漏罪:18+10+11=39 18年以上25年以下 ③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则甲还应执行多少年? 25-5=20年——在漏罪的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不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④如果甲不但有漏罪A.B,同时还犯F罪、G罪,法院就F罪、G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新罪:20+7+8=35

20年以上25年以下,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25年是甲还 应执行的刑期,加上之前的5年,甲一共执行了30年。——在新罪的 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二、缓刑制度★★★★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能够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理应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理应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能够适用禁止令,理应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 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 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 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知识点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知识点 一、教育学 1、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2、我国春秋末年的《学记》是世界上第一部论述教育问题的专著。比古罗马 昆体良的《论演说家的教育》早约三百年。其中的主要思想有:“学不躐等”、“不陵节而施”( 反映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 体现了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的 了启发性教学原则);“教学相长”( 教学规律)。 3、捷克夸美纽斯1632年的《大教学论》是近代第一部系统论述教育问题的 专著。他提出了班级授课制。 4、美国杜威的《民本主义与教育》强调“儿童中心”,提出了“做中学”的方法,开创了“现代教育派”。 5、苏联赞可夫的《教学与发展》把学生的“一般发展”作为教学的出发点与归属。 6、美国布鲁纳的《教育过程》的主要思想是结构主义和发现法的教学方法。 7、苏联苏霍姆林斯基的《给教师的建议》、《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其著 作被称为“活的教育学”和“学校生活的百科全书”。 8、教育的概念:广义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三个方面;狭义指学 校教育;偏义指思想品德教育。 9、教育的社会属性有:永恒性、历史性、相对独立性。 10、我国封建社会学校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诗、书、礼、易、春秋)。其贯穿了儒家思想。 11、遗传素质对人的身心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社会环境对人的发展起着决定 性作用。但环境决定论又是错误的,因为人接受环境影响不是消极的、被动的, 而是积极的能动的实践过程。 12、我国普通中学的双重任务是:培养各行各业的劳动后备力量;为高一级 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13、我国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14、“双基”是指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技巧。 15、智育的任务之一是发展学生的智力,包括观察力、想象力、思维力、记 忆力和注意力,其中思维能力是决定性的因素。 16、体育的根本任务是增强学生体质。 17、蔡元培于1912年最早提出美育,并主张“以美育代宗教”。 18、美育的任务:(1)使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和感受美、鉴赏美的知识与能力;(2)培养学生表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3)培养学生的心灵美和行为美。 19、劳动技术教育的任务:(1)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养成正确的劳动态度和 习惯;(2)教育学生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20、义务教育是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 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教育。 21、教师是教育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22、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任务。 23、教师劳动的特点:(1)复杂性、创造性;(2)时间上的连续性、空间的广延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

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教师招聘考试知识点总结#精选、

人物、著作、主张 1.利托尔若(法,社会学家)、沛西*能(英,教育学家),“生物起源说”(教 育是一种生物现象,不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第一个正式提出的有关教育起源的学说,标志着在教育起源上开始转向科学解释。否认社会属性,不科学。P6 2.孟禄(美,教育学家),“心理起源说”(教育起源于日常生活中儿童对成人 无意识的模仿)。否认社会属性,不科学。P6 3.苏格拉底,“产婆术”或“苏格拉底法”或“问答式教学法”。(后人概括为 四部分:讽刺“助产术”,归纳,定义)P20 4.柏拉图,《理想国》,培养的最高目标:哲学家兼政治家——哲学王。P20 5.亚里士多德,①《政治学》,在教育史上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P20 ②《论灵魂》,是历史上第一部论述各种心理现象的著作P250 6.昆体良(古罗马,教学法大师)①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专门论述教育问题 的教育家 P21 ②《雄辩术原理》《论演说家的教育》, 西方最早的教育著作,古代西方第一 部教学法论著 ③对班级授课制进行一些阐释,这是班级 授课制思想的萌芽 7.夸美纽斯(捷克,教育家),《大教学论》教育学开始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 标志,被认为是近代第一本教育学著作,最早从理论上对班级授课制作了阐述,为班级授课制奠定了理论基础。P161

主要教学观点:①教育目的:为人的永生做准备,又有现实目的。 P21 ②“泛智”教育:普及教育的思想,“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 ③教育适应自然:该原则是贯穿夸美纽斯整个教育体系的一条根本性的指导性原则。 ④学制系统:分别四个时期。 ⑤教学原则:提出并论述了直观性P152、系统性 P153、量力性、巩固性P154和自觉性等。 7.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 ①《爱弥儿》《忏悔录》;P21 ②“教育上的哥白尼”; ③自然主义教育思想(被誉为“旧教育”和“新教育”的分水岭); ④个人本位论P56(关于教育目的确立的理论); ⑤儿童(学生)中心论(杜威,师生关系两种对立的观点)P100 主要观点:①教育的任务:使学生“归于自然”,这是其自然主义教育的核心 ②把儿童的发展和教育划分四个阶段:婴儿期、儿童期、青年期、青春期。 9.康德(德,哲学家,唯心主义),①理性主义教育思想的主要倡导者和践行 者;②《康德论教育》,认为自由式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③是最早在大学开设教育学讲座的有影响的学者之一,最早的教育学课程——哥尼斯堡大学1774年。P22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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