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告知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 守信义务: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 补救义务: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不是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现行法,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获取民事利益的目的,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着作中也鲜有提及。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
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
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甘肃省政法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设计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学生姓名杨文兵学号专业班级2012级法学本科班指导教师周旭云2013年8月30日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杨文兵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
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
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和诚信,保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对方,不得采取欺骗、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交易双方遵循合同约定、信用承诺和合法经营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或者请求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核心原则。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约定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
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了法律的惩罚和处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利用劳动者、债务人、消费者等弱势地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和强调。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是约束行为的基本准则。
民法总则第141条规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有过错的,该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实践。
如果个人或单位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判定和责任的确认,都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灵魂和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作用、应用和保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原则,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守信用的公民。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本着充分信任、忠实履行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保持真诚、公正、诚信、友善的态度,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诚然的原则。
换句话说,诚信原则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商业诚信的核心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促进了人们的自我修养和社交能力的提高。
其次,它是商业合作的基础,是消费市场健康有序运转的基石。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多地方得到了显著的应用。
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必须遵守价格公示、产品质量、服务承诺等诚信原则,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合法合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在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双方必须本着诚实原则,履行交易合同,不得不当然地牟取不法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信誉。
此外,在与行政机关的交往中,当事人必须履行真实的法律义务,不得以欺诈、行贿等手段博取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保持道德和权利意识,维护真实、公正、透明等原则,维护和增强诚信社会的建设。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在保障诚实信用原则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教育宣传,让人们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层面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机制,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加强社会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其在民法中的法律依据,然后详细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
通过分析和探讨,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促进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总结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是一种法律原则和伦理准则,有利于规范各类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概念、法律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体现、结论1. 引言1.1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在交往过程中相互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言行一致,讲信修睦。
在现代社会,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应用于各种法律关系当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守诚信、谦和友善、公平合理、公共利益”的宗旨;二是在各具体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如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的风气,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共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
2. 正文2.1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主体之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虚假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应当根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与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是指在行为过程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应当按照事实真相进行表达和交流;信用是指在交易和合作关系中应当遵守承诺,信守合同约定,信赖他人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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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我国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本文试就诚信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法律意义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使用范围等问题作些分析。
关键字:起源契约发展法律意义地位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与发展1、诚实信用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私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为“已经做成”之意。
Fides之所以转化为“信”,是因为西塞罗和Stoa—斯多亚将fides(诚信)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bona原意为“好”,起强化fides(诚信)的作用。
两者合起来为“良信”之意,但习惯将其翻译为“诚信”【1】,在诉讼法和物权法中均有体现。
但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主要是为了克服当时的“严法诉讼”的僵化诉讼模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而产生,故其作用亦局限于“诚信诉讼”。
物换星移,在经过了漫长的发展之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律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甚至被法学家称为“帝王条款”为立法所广泛继受罗马时期,把契约分为“口头契约”、“文本契约”、“药物契约”、“诺诚契约”四类。
在“要物契约”中,当事人一方制药履行了给付义务,就有权利要求对象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把道德上的考虑看做是契约法中的一个要求。
在契约旅行方式上,罗马法分为“严法”和“宽法”,或叫做“严格契约”和“善意契约”。
其中的“宽法”或“善意契约”也叫做诚信契约。
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的,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旅行。
根据市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错误而履行该项债务时,可以提起不当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1804年《法国民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
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
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这就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都是跟契约有关的条例,都具有浓重的诚信色彩,其形式也非常自由,其范围也逐渐延伸变广开来。
2、发展诚信契约是罗马法上契约的一种。
“研发契约”的对称。
在古罗马法中有两种诚信,一种是诉讼法领域的诚信,谓之客观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谓之主观诚信就前者而言,众所周知,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实体法产生于程序乃泰西古代法的普遍现象。
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这种关系,诉讼法领域的诚信,首先表现为裁判官运用自己的权威解决疑难案件的被描述为“裁判诚信”的过程。
它是对裁判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之过程的简略表达,当然,它也暗含着裁判官在这样做时要遵循正义的行为标准的意思。
诉讼中疑难案件解决的结果,确立了实体法中的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要求当事人以其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换言之,恪守客观诚信。
这两种诚信的区别由罗马法传入现代民法中,不过,由于此时法律的重心已完成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转变,在多数国家,裁判诚信遂被作为两种诚信的诉讼运作方式丧失了其独立存在。
作为罗马法的直接传人,使用拉丁语族诸语言的国家以及英语国家以同样的符号表征它们。
德语世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方面,其法律文化与罗马法共享大陆法系的创造者的荣誉,因此其制度往往对罗马法有所变通甚至补充;另一方面,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德国人注意把拉丁法律词汇民族化,排斥外来语【2】,所以,于立法中干脆取消诚信的表达,或根据两种诚信的分裂情况以不同的术语表达之。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采用前一种;1897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采用后一种。
在法律拉丁文中,“诚信”被大量使用,在优士丁尼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三个部分中,分别是《法学阶梯》有38处;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约有117处;在《学说汇纂》中约有462处。
以《法学阶梯》为例,作者依次在两个领域使用第一个领域是诉讼法,其中有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之分(分别为4、6、28、29、30章为例);第二个领域是物权法,其中又分为如下方面:1.对物的占有以及与此相关的取得时效;2.对自由人的占有不知情地占有这两者的,谓之“诚信占有”或“善意占有”。
购买是最经常的发生这种占有的原因,为此等购买者为“诚信买受人”,他是把标的物的非所有人者当做所有人与之交易者;3.诚信的处分物的行为,如添附行为和消费行为,不知情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建房等属于前者;第三人不知被监护人无监护人授权就把金钱贷与自己,且消费了此等金钱的属于后者。
【3】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虱”。
到了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通知阶级不是很重视民事立法,主要用严刑酷法及封建礼教来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重视和发展。
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
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
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应该说,中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
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的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
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经历了近代民法、现代民法三个阶段,从1907年瑞士民法典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之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逐渐加强,适用范围逐渐拓宽,成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正如王泽鉴教授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民法,而且公法及诉讼法也要受其支配,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
尽管罗马法中诚实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债权法领域内,但己具备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基本内容——“诚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欧州近代史上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为诚信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
由于资产阶级致力于包罗万象的法典的制定,力图把法律的调节之手伸进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的规定力求详尽、具体、无微不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完全剥夺,这就大大的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发挥。
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诚实信用原则仅能对债权法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失去了作为强制性法规的功能。
尽管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毕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征,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取向。
所以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条款。
自瑞士民法典至今是诚实信用原则所经历的现代民法时期。
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比,有很大特色,它承认了立法不可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承认法官对发展和补充法律不可缺少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
它不再是仅约束债务人的原则,而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遵循的原则。
此后大陆法系诸国纷纷效仿,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走到了民法的权力之颠,诚实信用原则完成了从道德规范到君临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的转变。
进入20 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各发达国家先后进入现代化市场经济时期。
社会关系更趋复杂,各种新型案件层迭不穷,立法者疲于应付,不得不更加倚重法官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其结果势必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一再提高。
日本于战后修订民法典,其总则编第1 条第2 款,明定诚实信用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于80 年代初修订民法总则,鉴于最高法院态度保守,过分拘泥于文义,误认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致妨碍法律进步,故于总则第148 条增设第2 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4】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法律意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意义,自罗马法以来就有种种见解,有人认为它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道德基础,有人认为它是以爱人如己的理想来补充法律以及契约;有人认为这一原则旨在公正估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还有的认为这一原则是指除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应考虑一般公共利益等等。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①、一般条款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②、双重功能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③、利益平衡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