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规律 1
个别调整
规范性调整
规律 2
习惯
习惯法
成文法
规律 3
法律与道德 宗教混为一体
法律与道德 宗教相互独立
2.3 法的历史类型
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 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
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
2.2.2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
首先,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 其次,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德平等关系。
最后,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点行为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恩格斯:氏族制度已经过时,阶级和国家将代替氏族制度。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代替
氏族组织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私有制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阶级社会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国家权力的转化
神
人
物质
2.2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2.2.1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1.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氏族。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习惯。 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也还受其他人 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著作:[美]摩尔根,古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6~82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阶梯,北京:法律出版社。 William Burnham,英美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论文: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 人民出版社。 马克,在演绎与归纳之间——比较法视野中的两大法系,湘潭大 学学报。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學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学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07中法网_基础串讲__法理学讲义_高其才

07中法网基础串讲法理学高其才(龙在天涯整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二、法的本质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
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
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3、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存在两个方面的联系:经济法 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没有经济法 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 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区别:二者各自有着不同的 内涵和外延,属于不同的范畴。经济法学属于法学 的范畴,而经济法属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 要的法律部门。不过,在我国初始使用的含义时, 这一语义使经济法在某些时候等同于经济法学。
高田植一的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说指出, 日本的经济法是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 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公法是体现和调整国家对 经济活动的干预的法,而私法是调整自由竞争的 法。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全部国民经济中占据何 等位置,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持 和监督,即国家对企业介入乃至干涉的法律,也 即调整所谓的纵向关系、上下关系的法律。
泽良雄的国家与市场互补说主张, 经济法是以国家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 以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律, 或者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调节作 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 的法律。
3、法国 克劳德· 克劳德·尚波为代表人物的企业法说,对德 国企业管理法说进行了延续和发展。该说认 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 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标准和基本对 象就是企业,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 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 费尔南·夏尔· 费尔南·夏尔·让泰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 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 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的法与经济法 “经济的法”的观点将凡是与经济有关 的法统统称之为经济法。在此意义上理解的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 问题。“经济的法”反映的是最初经济法一 词的含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经济 法。 “经济法”则是更多地从狭义的角度讲的, 这一语义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 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映经济法本质属性, 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才属于经济法的 范畴。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 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 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 他物质(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性…? 环境法的公益性:指环境法的防治对象即污染、 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 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 公益事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 全社会都要好处;但并不是说环境法不反映执 政阶级或领导阶级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通过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 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 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 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 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 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 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之后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国民健 康和维护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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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法理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法理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第十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②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般均有如下特征:①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②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
③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④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
3.劳动法的兴起—— 独立劳动法阶段(20世纪以来)
法国《劳动法典》(第一卷,1910年)、 《苏俄劳动法典》(1922年)、美国《国家
劳动关系法》(1935年)等。
各国劳动法相继脱离民法,开始独立发 展,并在世界各国普及。
二、中国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3)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情况
(二)劳动服务关系
(三)劳动团体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地位的含义
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 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及它与其他 法律部门有何关系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法地位的分歧
(一)劳动法是社会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
1.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1919年成立。是联合国下属的负责
全世界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 。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通过促进
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 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 世界的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
(1)劳动不是商品;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3)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 (4)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 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 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 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 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的福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章公司法概论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性
一、公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公司法的形式
三、公司法的性质
四、公司法的特征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 司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其运营过程中的对内 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公司法与其他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商事关系由商事主体 和商事行为构成,因此通常将商法分为商事主体法和商 事行为法,或称商业组织法和商业活动法。商事主体分 为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商自然人即个体商人, 商法人则主要是各种商事公司。公司既为商人或商业组 织,公司法即属于商法中的商事主体法或商业组织法。
2、股权保护原则 3、优化治理结构原则
1、有限责任原则
【案例】2000年7月,某市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天骄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8日依法成立,主要从事成衣的制造和销 售。
2001年2月10日,天骄公司与新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合 同约定:新新丝绸厂向天骄公司供应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24万元人 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 2月16日,新新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天骄公司。3月10日,新新 厂按合同约定,要求天骄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而天骄公司表 示,因公司一直亏损,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未还,故 无法按期付款。 新新厂考虑到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均为本 市著名企业,大都经营状况良好,遂以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为被告,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6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问题】新新丝绸厂是否可以要求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承担偿付货款的 责任?
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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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为模式不是具体的行为,而是具体行为的抽象
可以这样行为(放任) 可以这样行为(放任) 行为模式 行为导向) (行为导向) 应该这样行为(必要) 应该这样行为(必要) 不应该这样行为(有害) 应该这样行为(有害) 应该这样行为 授权 命令 禁止 权 利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肯定性:承认、有效、 肯定性:承认、有效、保护甚至奖励 法律后果 结果、效果) (结果、效果) 否定性:不承认、 否定性:不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正义女神与独角兽之比较
1)蒙目女神手持天平,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也体现了科 )蒙目女神手持天平,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 思维方式; 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 而独角兽所体现的恰恰相反, 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而独角兽所体现的恰恰相反,它反 映了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 情感因素 映了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 体的人情,忽略法的中立性和科学性。 体的人情,忽略法的中立性和科学性。 2)司法女神在司法中的职能是“裁断是非”,而不是“发 )司法女神在司法中的职能是“裁断是非” 而不是“ 罪犯,她是被动的 所以思维很重要。 被动的, 现”罪犯,她是被动的,所以思维很重要。中国的司法神兽 的职能则是发现罪犯,是主动的,所以眼睛很重要。古代官 的职能则是发现罪犯, 主动的,所以眼睛很重要。 府衙门大堂上总是挂着“明察秋毫”的匾额。 府衙门大堂上总是挂着“明察秋毫”的匾额。 3)双眼被布蒙住,这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 )双眼被布蒙住,这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 义在独角兽身上是找不到影子的。 义在独角兽身上是找不到影子的。 4) 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差异。 女性在法律中的地位差异。 中西方司法理念不同原因在于中西方两种不同的文化所 中国文化具有情感主义特征, 决定的 :中国文化具有情感主义特征,西方文化具有理性 主义特征。 主义特征。 “律”:……
第二章
法的概念
1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一)法、法律的词义演变 的古体为“ “法”的古体为“灋”。 “廌”:神兽 司法女神 均布。 “律”:均布。 调声的工具, 分布。 “均”:调声的工具,“布”:分布。幻灯 片8
2
最早的记载出现在许慎的《说文解字》 最早的记载出现在许慎的《说文解字》 记载,当时“ 被写作“ 记载,当时“豸”被写作“灋”,即“法” 的古体字。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的古体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 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 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 个准绳。法字中的“ 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 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 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
20
二、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p28 (二)逻辑结构 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 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处理、制裁。 22 两要素说—— 两要素说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3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1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 或情况部分,即在什么情况下该规则生效; 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 做什么的部分,它是对权利、义务的安排;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的后果的 部分,即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
3
朱 斯 蒂 提 亚 Justitia
双 眼 用 布 蒙 上
4
正义女神最早见于古希腊的神话。 正义女神最早见于古希腊的神话。古希 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名字叫泰米斯 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名字叫泰米斯 Themis),是天与地的女儿, ),是天与地的女儿 (Themis),是天与地的女儿,她的名字的 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 原意为“大地” 转义为“创造” 坚定” 从而和法律发生了关系, 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关系, 是法律、正常秩序女神。 是法律、正常秩序女神。后来这位正义女神 万神之神宙斯结合 生下了正义女神—— 结合, 与万神之神宙斯结合,生下了正义女神 狄凯来协助她共掌法律 秩序和正义。 来协助她共掌法律、 狄凯来协助她共掌法律、秩序和正义。狄凯 掌管着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 掌管着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 生活,在灵魂转世时主持正义。 生活,在灵魂转世时主持正义。她的造型则 是一位手执宝剑的美少女。古罗马兴起后, 是一位手执宝剑的美少女。古罗马兴起后, 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诸神。 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诸神。他们将泰米斯与 狄凯母女二人的形象合而为一,取名为朱斯 狄凯母女二人的形象合而为一,取名为朱斯 蒂提亚(Justitia),她一手持天平, ),她一手持天平 蒂提亚(Justitia),她一手持天平,一手 5 执宝剑,但双眼却开始用布蒙上。 执宝剑,但双眼却开始用布蒙上。
法律的后果是指法对违反具有法律的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23
法律的否定性
立法对人性的否定,其原因就是基于对人性的两 个基本假定:一是犯罪假定,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 都有可能犯罪;二是损人假定,即任何人在任何时 候可能损人。 如挤占、侵占 、 霸占。 法律主要是惩罚而不是肯定、支持,尤其是刑法, 直接指向侵权违法行为 。
16
第三节 法的要素P27
v v
主要读物 李清伟:《法理学导论》,上海财经大学出 版社2005年;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7
一、法的要素释义 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1、 概念: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元素、部分。 、 概念: 法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对法由哪些要素构 成,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2、特征: 、特征: (1)具有局部性 ) (2)具有差别性 ) (3)不可分性 )
19
二、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 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还有人表述为: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的准则、标 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特征: 、特征: (1)微观的指导性 微观的指导性 (2)可操作性较强 可操作性较强 (3)确定性程度较高 确定性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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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表现。 1.法是“意志”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P (二)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P40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 、 人口和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要素三个方面在法中的地位: 法律要素三个方面在法中的地位: 法律原则是核心内容; 法律原则是核心内容; 规则是基本内容; 规则是基本内容; 法律概念是原则、规则的基本单位。 法律概念是原则、规则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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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狭义: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和基 本法以外的法律。 本法以外的法律。 广义:指法的整体,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指法的整体,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判 例法、习惯法等法的一切形式渊源。 例法、习惯法等法的一切形式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 人大制定的法律、 ( 规范性法律文件 : 人大制定的法律 、 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 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明示认可: 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确认已有的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法院判决时确认已有的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默示认可 :通过法院判决时确认已有的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通过法院判决时确认已有的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注意:习惯和习惯法、 注意:习惯和习惯法、判例和判例法的区别 法的创制,不仅仅通过制定和认可, 法的创制,不仅仅通过制定和认可,在制定和认可后还有一个再创造的过 程,这就是解释。 这就是解释。
社会 物质 生活 条件
人口因素
劳动者
生方式
生产力
劳动对象 劳动资料
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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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司考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 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 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答案为B。
2、法律的规范性
1)概括性: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和事 )概括性: 2)可以反复适用,同非规范性有所区别 )可以反复适用, 3)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 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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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的特征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 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其他社会规范或出于某 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 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 制定——成文法 1、制定 成文法 认可——习惯法 2、认可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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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在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法最主要的表现形 式。 每一部制定法都由若干个法律条文组成。 法律规则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法律规则 与法律条文又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并不是说 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包含一个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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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只 有在人们违法时才会体现; 2、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强制措 施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法的实施还要依靠道德、经济、文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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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本质的含义
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 现形式的根据, 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一事物的各必要要 素的内在联系。 素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