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券商私募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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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精编版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精编版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特别强调:1、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2、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二、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5、创业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8、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三、产品类型定义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0第一节前言 0第二节释义 0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1)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2)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3)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4)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6)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8)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9)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20)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5)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7)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7)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8)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9)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31)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33)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33)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33)第三章附则 (34)第一条第二条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四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券商的业务板块

券商的业务板块

券商的业务板块券商是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证券交易、证券承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期货交易、基金销售等。

在这些业务板块中,证券交易是券商的核心业务,也是券商的主要盈利来源之一。

证券交易业务板块证券交易是券商最主要的业务板块,包括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等。

在这些业务中,股票交易是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券商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股票交易业务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包括股票买卖、股票期权交易等。

除了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券商还需要承接股票承销业务。

股票承销业务是指券商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为其筹集资金的业务。

券商在股票承销业务中,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确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和数量等信息,并在发行过程中负责销售股票。

股票承销业务是券商的重要盈利来源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板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是券商的另一个业务板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券商等机构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和其他股权投资品种。

券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需要进行投资决策、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是券商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之一。

期货交易业务板块期货交易是券商的另一个业务板块。

期货是一种标准化合约,规定了在未来某个时间以某个价格交付某种商品的协议。

券商在期货交易业务中,需要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服务,包括期货买卖、期货套期保值等。

券商在期货交易业务中,需要进行期货价格分析、风险管理等工作。

基金销售业务板块基金销售是券商的另一个业务板块。

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由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品种,以实现资产增值。

券商在基金销售业务中,需要为客户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包括基金产品推荐、风险评估等。

券商在基金销售业务中,需要进行基金产品研究、基金销售策略制定等工作。

总结券商的业务板块包括证券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期货交易、基金销售等。

证券交易是券商的核心业务,股票交易是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XXXXX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节前言 (1)第二节释义 (1)第三节基金概况 (4)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5)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8)第六节基金的投资 (11)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 (10)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 (21)第一节前言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XXXXX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说明书阐述了XXXXX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有关的必要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XXXXX基金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说明书由XXXXX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节释义在本说明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 指XXXXX基金2.基金管理人: 指XXXXX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合同: 指《XXXXX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5.《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6.合格投资者: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8.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依法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9.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第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七条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第八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第九条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及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基金;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第十七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以自有资金投资于除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投资标的;二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三在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之外设立其他机构;四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应当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纳入公司统一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统一管理;管理的尺度和标准应当基本一致..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私募基金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前述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由证券公司推荐;向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负责人报告并由其考核;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对上述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模型、压力测试制度和风险处置机制..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另类投资等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与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及证券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私募基金子公司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同一人员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对私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账户之间依法开展的相互交易、同向交易、反向交易及关联交易进行监控;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损害客户利益..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前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买卖或者禁止买卖的证券和投资品种..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前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证券账户管理..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应当对前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其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研究、产品销售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对私募基金子公司风险处置的责任;督促私募基金子公司建立舆论监测及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的舆论反映和市场质疑;并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作出说明..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子公司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设立下列私募基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一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二通过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三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业务年度报告..前款所称月度报表应当包括已投资品种或项目的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财务信息等..年度报告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投资品种或项目的运行和损益情况、私募基金子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等..协会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备案和报告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其股东责任履行情况和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后归档备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第三十四条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股东责任履行情况、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执业检查..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下设特殊目的机构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特殊目的机构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并建议中国证监会责令证券公司撤销或关闭私募基金子公司..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相关登记备案和业务活动;本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布实施前证券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已设立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第三十八条本规范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详解!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详解!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详解!基金业绩报酬产生的目的就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运作基金的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

就是因为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使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利益趋于一致,基金制度得以发展和创新。

那么,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合法、合理、合情的设置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方案?一、业绩报酬计提的相关规定《基金法》修改之前,私募基金主要以为信托公司等通道做投资顾问方式发行阳光私募或者以设立有限合伙形式来管理基金。

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2009年印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中,其中明确要求业绩报酬提取仅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且以盈利为前提。

随着新《基金法》首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改变以往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自主发行产品,真正担任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基金管理人的相应法定职责,私募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然而,目前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券商资管、期货公司资管等在内的私募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尚无明确规范。

二、国内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及特点梳理根据计提资产的对象来分,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类型分为两种模式共计六种方法。

两种模式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和单客户高水位模式。

在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中,根据计提时点的不同分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方法和基金资产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在单客户高水位模式中,根据计提时点和扣减形式的不同,分为赎回时计提方法,固定时点扣减份额+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分红时计提+赎回时补充计提方法以及开放日扣减净值计提四种。

用图示来表示:作为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基金报酬的提取规则。

那么我们需要先搞清楚几个重要的概念:一、计提日计提日是指实际计算、提取业绩报酬的日期。

一般而言,合同条款设置的计提日包括开放日、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

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都有哪些?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页眉可删)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都有哪些?目前具有托管资质的券商有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

长城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西部证券。

随着私募基金规模的壮大,私募基金的发展制度也日益完善,如托管业务的出现。

私募基金托管能很大程度上的解决资金利用不合理或者“暗箱操作”等情况的出现。

但并不是所有的券商都能提供托管服务,那么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都有哪些?中国目前已获得资格的又有哪些呢?一、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目前已获得的券商私募基金托管资格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看出,基金法并未区分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

因此,国信证券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审核托管人的托管资质。

根据证监会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除商业银行外,还有14家。

对于未取得证监会许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其目前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仅仅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不能对外宣称其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表1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和定义
注: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表2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
注:私募证券类FOF、创投类FOF、私募股权类FOF、其他私募FOF、创业投资基金不必填写“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定义:
股票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固定收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现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分类标准及产品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分类标准及产品类型一,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和定义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私募证券类FOF 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4,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5,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 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7,其其他私募投资类 FOF 基金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二,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3,私募证券类FOF 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 基金、创业投资类FOF 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 FOF 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填写产品类型。

三,产品类型定义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如何界定私募基金募资完毕情况

如何界定私募基金募资完毕情况如何界定私募基金募资完毕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成立私募基金需要注意什么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区别1、募集方式。

公募基金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基金公司网站、银行代售等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只能向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发行。

2、产品规模不同。

公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股票池通常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

而私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仅有几千万至几十亿元。

3、投资限制。

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

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4、费用。

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

而私募基金的收入****主要为浮动管理费,该费用的收取规则是私募公司在基金净值每创新高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提成,这就意味着私募公司必须在给投资人持续赚钱的前提下才能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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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合同

1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一、了解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其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同时确认已知晓该私募基金依据产品运作的需要制定的规则所带来的流动性或收益等风险;诸如封闭期较长、存续期间无收益分配或业绩报酬转份额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律文件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法律文件、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合同 2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财产需随时应对基金投资者的提取,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基金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基金投资者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基金合同 3 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的风险 (1)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2)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基金可能面临如上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4)汇率风险。基金在参与港股通投资时,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此外,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所以,由此基金将面临的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5)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导致的风险。 (6)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基金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7)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基金权益受损等;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2、本基金拟投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管理人登记证基金合同 4 书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上述产品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导致本基金投资的收益或亏损。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基金托管人处,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其托管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善导致本基金受损。 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4、融资融券风险 (1)因管理人或基金自身变化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管理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自身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因监管原因而受到影响,比如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B、管理人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管理人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或该管理人适用的相关警戒线指标被证券公司单方面提高。 C、因基金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终止、清算情况时,基金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D、因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E、因基金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而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 F、管理人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 (2)政策风险 A、因交易所、监管机关要求或证券公司自身管理需要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保证金比例调整、关注线或警戒线指标调整等情况,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限制交易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基金合同 5 易的风险。 B、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3)市场风险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基金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系统风险 由于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管理人无法收到有关通知,将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5)因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等原因触发交易监控指标,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的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6、商品期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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