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命题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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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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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言第一节“逻辑”的含义一、逻辑的词源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

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

·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

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逻辑究竟研究什么?二、什么是逻辑?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

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 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相关。

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等,向后的推导.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

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一、古典逻辑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第三章 命题逻辑

第三章  命题逻辑

第三章命题逻辑1、判断下列语句是否是命题,如果是命题,指出其真值:(1)2是无理数;(2) 存在最大质数;(1)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2)这座楼真高啊!(3)你喜欢“蓝色的多瑙河”吗?(4)请你关上门。

(5)地球以外的星球上也有人。

解(1)是命题,真值为1。

(1)是命题,真值为0。

(2)是命题,真值为1。

(3)、(5)、(6)均不是命题。

(6)是命题,真值是惟一的,迟早会被指出。

说明要判断一个语句是否是命题,首先要判断它是否是陈述句,然后再判断它的真值是否是惟一的。

本题中,(4)、(5)、(6)均不是陈述句,无法分辨其真假,故都不是命题。

陈述句不一定是命题,这里的关键是:客观上有无真假可言,而不以主观能否判断为标准。

2、将下列命题符号化,并确定其真值:(1)5不是偶数;(2)天气炎热但湿度较低;(3)2+3=5或者他游泳;(4)如果a和b是偶数,则a+b是偶数;(5)2+2=4,当且仅当3是奇数。

解(1)设P:5是偶数。

则(1)是:P⌝,真值为1。

(2)设P:天气炎热。

Q:湿度较低。

则(2)是:P∧Q。

显然,只有在既炎热又湿度较低的情况下,P∧Q的真值为1,否则,其真值皆为0。

(3)设P:2+3=5。

Q:他游泳。

则(3)是:P∨Q,真值为1。

(4)设P:a和b是偶数。

Q:a+b是偶数。

则(4)是P→Q,真值为1。

(5)设P:2+2=4。

Q:3是奇数。

则(5)是:P↔Q,真值为1。

3、设命题P,Q的真值为1,命题R,S的真值为0,试确定下面命题的真值:(1)G=(P∧Q∧R)∨⌝((P∨Q)∧(R∨S);(2)G=(﹁(P∧Q)∨⌝R)∨(((﹁P∧Q)∨﹁R)∧S);(3)G=(⌝(P∧Q)∨⌝R)∧((Q↔⌝P)→(R∨S⌝));(4)G=(P∨(Q→(R∧⌝P)))↔(Q∨⌝S)。

解(1)故(1)的真值为1。

故(2)的真值为1。

故(4)的真值为1。

4、在什么情况下,下面的命题是真的:“说戏院是寒冷的或者是人们常去的地方是不对的,并且说别墅是温暖的或者戏院是讨厌的也是假的。

逻辑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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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汉语中的逻辑:【填空、选择】①指客观事物的规律、规律性“要引导学生研究中国革命的逻辑”就是指社会发展的规律性②指某种特别的理论、观点(多含贬义)“这真是荒谬的逻辑”“有人说:清官比贪官还要坏,这真是奇怪的逻辑”③专指思维的规律、规则“说话、写文章要讲逻辑”“要做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

2.逻辑学的学科体系传统形式逻辑:简称“逻辑学”或“逻辑”或“普通逻辑”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数理逻辑(符号逻辑)逻辑学(按门类)辩证逻辑【填空】逻辑科学的三个分支:辩证逻辑、数理逻辑、传统逻辑3.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4.思维的定义思维就是理性认识,是人脑借助于语言材料,运用概念以作以命题和推理的过程,它是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

5.思维的基本形态概念、命题推理是理性认识的基本形态(类型),也是思维的基本形态。

6.【填空、判断、选择】思维反映对象有三个基本特征:概括性、间接性、与语言的密切联系7.概念:用词或短语表达的命题:是用句子表达的推理:用因果复句或具有推理关系的句群表达的。

总之,思维是语言的思想内容,语言是思维的物质载体。

8.【填空】命题、推理、概念的关系概念是思维的最小单位。

命题是由概念组成的,概念之间的不同联结方式构成命题的不同逻辑形式。

推理是由命题组成的,命题之间不同的联结方式可构成推理的不同的逻辑形式。

9.逻辑形式的分析①思维的逻辑形式是由两部分组成的:逻辑变项、逻辑常项②形式逻辑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是从真假值(亦称逻辑值)的角度出发的。

10.传统观点认为逻辑基本规律有四条: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11.简单的逻辑方法:观察和实验法、比较分析和综合、明确概念的方法:限制、概括、定义、划分。

12.逻辑学的性质:工具性、基础性、全人类性1.概念: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2.概念有两个重要的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1)内涵:指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

逻辑学复习知识点汇总

逻辑学复习知识点汇总

逻辑学复习知识点前言:逻辑学: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它是基础性.工具性的学科(更直接.更系统)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什么是逻辑学1.“逻辑”的含义:源于古希腊.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

逻辑是一门学科.即逻辑学(思维科学)。

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的研究目的:总结出人们正确运用各种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

思维:感性认识(感觉.知觉.表象)和理性认识(概念.命题(判断).推理)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逻辑形式):包括逻辑常项和变项逻辑常项:不随思维具体内容变化而变化.是判定一种逻辑形式具体类型的唯一依据。

传统逻辑:自然语言(日常用语)现代逻辑:人工语言(符号语言:表意符号.公式.公式序列)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逻辑规则:仅适用于某种思维形式。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思维形式。

(传统逻辑定义)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表现方式:现代逻辑的基础部分:经典命题逻辑,经典谓词逻辑(表现方式:重言式(重言蕴涵式.重言等值式))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1.逻辑学的性质:工具性.全人类性(没有民族性.阶级性)2.逻辑学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规定的七大基础学科:逻辑学、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三方面作用:促成逻辑思维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培养和提高人们认识事物、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帮助识别、驳斥谬误和诡辩。

3.第三节逻辑简史逻辑学的历史:两千多年逻辑学的三大源头:古中国、古印度、古希腊。

西方逻辑:以古希腊逻辑为先河.在发展的历程中完整地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形态。

(以此为例)传统逻辑的诞生与发展:传统逻辑:由亚里士多德开始直至莱布尼兹之前的整个逻辑类型。

特点:借助自然语言.主要范围是常见日常思维类型。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古希腊著名学者.第一次全面、系统研究逻辑学主要问题.首创逻辑学这门科学。

第三章词项逻辑

第三章词项逻辑

推理的构成:前提(已知命题)推理所依据的命题。
结论(新命题)推理所得的命题。
要保证推理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前提真实
(2)推理形式有效 例:所有金属都是固体,汞是金属,所以,汞是固体。
虚假前提
结论为假
有些导体是金属,水是导体,所以水是金属。
推理形式不正确
结论为假
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以一个直言命题为 前提,推出另一个新的直言命题的推理。 包括:直言命题的对当关系推理
命题 3、黄山风景美不美? 否 疑问句
否 4、黄山真的是中国最美的一座名山吗? 疑问句 5、你一定要到黄山去玩一玩。否 祈使句 6、黄山的风景多美啊! 间接表命题
命题的种类
原子命题 复合命题
直言命题 关系命题 联言命题 选言命题 假言命题 负命题
原子命题
思考:什么是原子命题?其包括哪几种命题? 原子命题:是本身不包含其它命题的一种命题。(又
(4)主项不周延而谓项周延
3、“有些困难不是不可克服的”这一命题的( 4 )
(1)主项和谓项都周延 (2)主项周延谓项不周延 (3)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4)主项谓项都不周延
第二节 直言命题的对当关系
A
反对
E
从 属
从 属
I
下反对
O
逻辑方阵
反对关系
A 反对 E 当一个真时,另一个必假
当一个假时,另一个真假不定
2、以下列命题的肯定与否定为前提能推出什么 结论? “甲班有的同学是文学爱好者”。
解:已知命题为 I 命题
若 I 肯定:根据从属关系,则 A 真假不定
即:“甲班所有同学是文学爱好者”真假不 定 根据矛盾关系,则 E 为否定 即:“甲班所有同学不是文学爱好者”为否 定 根据下反对关系,则 O真假不定 即:“甲班有的同学不是文学爱好者”真假不 定

形式逻辑第三章判断

形式逻辑第三章判断

形式逻辑第三章判断第三章形式逻辑是逻辑学中的基础部分,主要涉及判断、范畴和命题等相关概念。

通过对判断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分析语言中的推理和论证。

判断是逻辑学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它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和概括。

形式逻辑研究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主语和谓语的关系以及判断的真假性进行分析。

判断中的主语和谓语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陈述,其真假代表了判断的真实性。

在判断中,主语是判断的论据,谓语是对主语的说明或描述。

判断可以被表示为一个简单的陈述,例如"A是B"。

这个陈述可以被表示为"A属于B"或"A具有B的属性"。

在这个判断中,A是主语,B是谓语。

通过判断,我们可以根据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推导出结论。

判断有时也可以用一个普遍命题来表示,例如"所有的狗都会叫"。

这个命题可以被表示为"对于所有的狗,它们具有叫的能力"。

这个命题是一个普遍的判断,它是一个关于狗的特征或属性的一般性描述。

在判断中,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是我们进行推理和判断的重要依据。

根据主谓关系,我们可以进行三种基本的推理方式:泛化、特殊化和否定。

泛化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式。

例如,如果我们知道"A是B",那么根据这个判断,我们可以推断出"A是B的一种"。

这是因为判断中的主语是一个特殊的个体,谓语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因此可以进行泛化的推理。

特殊化是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

例如,如果我们知道"所有的狗都会叫",那么根据这个判断,我们可以推断出"这只狗会叫"。

这是因为判断中的谓语是一个普遍的命题,主语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因此可以进行特殊化的推理。

否定是指对判断进行否定的推理方式。

例如,如果我们知道"A是B",那么根据这个判断,我们可以推断出"A不是非B"。

自考普通逻辑 简单判断


有些S是P 特称肯定命题 SIP I
这S是P 单称肯定命题 SUP U
有些S不是P 特称否定命题 SOP O
这S不是P 单称否定命题 SVP V
单称和全称都是断定一个主项外延的全部,所以常把单称划归为全称, 因此,六种命题就成为四种:A、E、I、O
性质判断就可以归结为如下四种最 基本的形式:
名称 全称肯定判 断 全称否定判 断 特称肯定判 断 公式 所有S是P 所有S不是P 有S是P 简记为 SAP SEP SIP 简称 A E I
性质判断的量词有三种,联项有二种,组合可形成六种性质命题形式: 所有S是P 全称肯定命题 SAP A 所有S不是P 全称否定命题 SEP E
有些S是P 特称肯定命题 SIP I
这S是P 单称肯定命题 SUP U
有些S不是P 特称否定命题 SOP O
这S不是P 单称否定命题 SVP V
单称和全称都是断定一个主项外延的全部,所以常把单称划归为全称, 因此,六种命题就成为四种:A、E、I、O
第三章 判 断(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
• 本章对判断的基本知识作了概括介绍,同时,具 体介绍了几种简单判断:直言判断、关系判断和 简单模态判断。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判断的 本质及其两个基本特征,判断与语句的联系和区 别;明确判断的分类根据和按照不同根据依次进 行的分类系统;了解直言判断、关系判断和模态 判断基本的逻辑形式及其逻辑性质,提高对直言 判断、关系判断和模态判断进行逻辑分析及实际 运用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复合判断和直言判断 推理、关系推理和模态推理打下基础。
问题:下列语句是否表达命题?
命题的特征在于它有真有假。如实反映事物情 况的命题是真的,没有如实反映事物情况的命题是 假的。判断是断定者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断言一命题 是真的还是假的。 • 1、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吗? • 2、为什麽需要政府,这种需要来源于何处? • 3、平面图形的“四色猜想”是正确的。 • 4、2010年人类将登上火星。 • 5、1+101=110。 • 6、我喜欢贝多芬的音乐。 • 7、哎呀,那还得了! • 8、请把门关上!

3第三章 命题逻辑的推理理论


从语言角度, 推理分为语义和语法两种。 从语言角度, 推理分为语义和语法两种。 语义(semantics)推理注重内涵的正确性 也就是从真 语义(semantics)推理注重内涵的正确性, 也就是从真 推理注重内涵的正确性, 要推出真的结论来, 的前提出发要推出真的结论来 推理过程考虑得少, 的前提出发要推出真的结论来, 推理过程考虑得少,关 心的是结论的正确性。 心的是结论的正确性。 语法推理则注重形式上的有效, 注重推理过程是否符 语法推理则注重形式上的有效, 注重推理过程是否符 则注重形式上的有效 合某些事先规定的逻辑规则, 结论是严格遵循规则 合某些事先规定的逻辑规则, 若结论是严格遵循规则 有效的 得到的, 那便是有效 得到的, 那便是有效的。 数理逻辑主要采用语法推理, 数理逻辑主要采用语法推理, 它关心的是结论的有效 不关心前提的实际真值, 性,而不关心前提的实际真值, 当然语法推理作为一 种推理方法, 种推理方法, 它必须能反映客观事物中真实存在的逻 辑关系, 语法推理必须保证语义上的正确性 必须保证语义上的正确性。 辑关系, 即 语法推理必须保证语义上的正确性。
3、2.1节给出的24个等值式中的每个都可以 2.1节给出的 个等值式中的每个都可以 节给出的24 派生出两条推理定律。 派生出两条推理定律。 例如:双重否定律 A⇔¬¬A ⇔¬¬A 例如: 可以产生两条推理定律 A⇒¬¬A ¬¬A ¬¬A ¬¬A ⇒A
§3.2 自然推理系统P 自然推理系统P
由上一节知识可知,可以利用真值表法、等值演算法 由上一节知识可知,可以利用真值表法、 真值表法 和主析取范式法三种方法来判断推理是否正确。 和主析取范式法三种方法来判断推理是否正确。 三种方法来判断推理是否正确 但是,当推理中包含的命题变项较多时,以上三种 命题变项较多时 但是,当推理中包含的命题变项较多 方法的演算量太大。因此对于由前提A1, A2,…,Ak推 方法的演算量太大。因此对于由前提A B的正确推理应给出严谨的证明。 正确推理应给出严谨的证明。 证明是一个描述推理过程的命题公式序列, 证明是一个描述推理过程的命题公式序列,其中的每 是一个描述推理过程的命题公式序列 个公式是已知前提或者是由某些前提应用推理规则得 个公式是已知前提或者是由某些前提应用推理规则得 已知前提或者是 到的结论。 到的结论。

第三章-模糊逻辑和模糊逻辑推理

显然,模糊语言主要是指自然语言。
广义角度来讲,一切具有模糊性的语言都称为模糊语 言。我们知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交流信息时,常常使用 模糊语言来表达具有模糊性的现象和事物。可见,模糊语 言可以对自然语言的模糊性进行分析和处理。另外,需要 指出的是模糊语言又具有灵活性,在不同的场合,某一模 糊概念可以代表不同的含义。如“高个子”,在中国,把 大约在1.75 —1.85 m之间的人归结于“高个子”模糊概念 里,而在欧洲,大约在1.80一1.90 m之间的人才能算作 “高个子”。
如果对数字进行作用就意味着把精确数转化为模糊数. 例如数字“5”是一个精确数,而如果将模糊化算子“F”作 用于“5”这个精确数就变成“F(5)”这一模糊数。若模糊 化算子“F”是“大约”,则“F(5)”就是“大约5”这样一 个模在糊模数糊。控制中,实际系统的输入采样值一般总是精确 量,要采用模糊逻辑推理方法进行模糊控制,就必须首先 把精确量进行模糊化处理,而模糊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使 用模糊化算子来实现的。可见模糊化算子的重要性。
四、语言变量
所谓语言变量是以自然语言中的字或句作为变量,而不 是以数值作为变量。
语言变量是用一个五元素的集合来表征的:
其中:
(X , T (X ), U, G, M )
X —— 语言变量名(如速度、年龄、颜色); T(X) —— 语言变量名的集合;
U —— 语言变量 x 的论域; G —— 语法规则(用于产生语言变量 x的值); M —— 算法规则(与每个语言变量含义相联系)。
辑运算规律的数学,又称逻辑代数。若、、 {0,1},
则布尔代数具有如下的运算性质:
1) 幂等律 α
α V
2) 交换律 α
α V V
3) 结合律 (α ) α ( )

第三章.命题逻辑

第三章命题逻辑重点:掌握数理逻辑中命题的翻译及命题公式的定义;利用真值表技术和公式转换方式求公式的主析取范式和主合取范式;利用规则、基本等价和蕴涵公式、三种不同的推理方法完成命题逻辑推理;难点:如何正确地掌握对语言的翻译,如何利用推理方法正确的完成命题推理。

数理逻辑是用数学方法来研究推理的形式结构和推理规律的数学学科,它与数学的其他分支、计算机学科、人工智能、语言学等学科均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并且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和更加广泛的应用前景。

要很好地使用计算机,就必须学习逻辑。

数理逻辑分五大部分。

在离散数学中仅介绍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

命题逻辑是谓词逻辑的基础,只有掌握了命题逻辑,才能学好谓词逻辑。

对于命题逻辑,下面从六个知识点来加以阐述。

3.1 命题符号化及联系结词1 命题有确切真值的陈述句称为命题。

所谓确切真值是指在具体的环境,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对象,具体的位置等情况下能唯一确定真值的。

命题分为两种:(1) 简单命题:不能分解为更为简单的句子的命题。

(2)复合命题:能够分解为更为简单的命题。

2 命题联结词关于联结词,有如下几点要注意:(1)此联结词是联结的句子与句子之间的联结,而非单纯的名记号、形容词、数词等的联结;(2)此联结词是两个句子真值之间的联结词,而非句子的具体含义的联结,两句子之间可以无任何的内在联系;(3)联结词与自然语言之间的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如合取联结词“∧”对应了自然语言中的“既……又……”、“不仅……而且……”、“虽然……但是……”、“并且”、“和”、“与”等。

如蕴涵联结词“→”,P →Q 对应了自然语言中的“加P 则Q ”,“只要P 就Q ”,“P 仅当Q ”,“只有Q 才P ”,“除非Q 否则乛P ”等。

如等价联结词“←→ ”对应了自然语言中的“等价”、“并且仅当”、“充分必 ”等。

如析取联结词∨是对应相容的或(中兼的或)。

3.2 命题公式及分类一般称具有确切真值的简单命题叫命题常量,用P ,Q ,R ,…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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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命题的一般特征 所谓判断,就是对客观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判断对事物情况总是有所断定,总是肯定或者否定了某一种事物情况。 判断的直接表现形式相当于语句。 逻辑学中所说的判断,其实是脱离了认识主体的,并非认识主体在具体情况下作出的实实在在的判断,而只是判断的表达式,即命题。 判断的真假涉及判断的具体内容,逻辑学只是从普遍性的角度,从判断的结构形式、种类、特征等方面,研究它们各自在何种情况下为真,何种情况下为假,以及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令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有合理不合理、妥当不妥当、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其本身没有对错、真假的问题。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就应该遵守,所以,法律规范都是真命题。 同一定思想相联系的,可借以传达某种思想的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叫做符号。语言是最普遍、最常用的符号 符号是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某种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能否成为表达某种思想的符号,关键就在于是否确定了意义规则。 确定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的意义规则的情况:1.人们长期的使用习惯、约定俗成的。2.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机构作出的规定,规定的意义可以是随机性的,也可以是相对稳定的。 在专制主义时代,统治者在法律中有意使用晦涩、模糊、弹性的语言,人为地增加法律的神秘性,以达到垄断社会权力的目的。比如在中世纪的英国,法律中大量使用贵族阶级中所流行的法语和拉丁语,并有许多修饰性的赘语,通过这种方式,诺曼人把法律变为政治秘密。这种艰深、冗繁甚至是矫揉造作的语言风格一直保留到今天英美国家的法律中,以至于有英美人士认为,学习法律包括学习一门新的语言;还有人认为,法律英语是一门外语。这使得这些国家的非专业人上几乎难以读懂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懂法律的人几乎处于“无权” 的弱势状态。尽管英美国家发起了法律语言简明化改革,但是,由于这样的一套法律语言符号不仅记载着普通法“遵循先例”而形成的整个法律体系,而且法律职业者经过法律语言“儒化” 后所形成的观念、价值、情感等因素具有稳定性,因此,英美法律语言体系的“平民化”改革阻力极大,收效甚微。 写在纸上的文字和符号本来纯然是属于物理的东西,可是它们为什么具有惊人的表现世界的能力?它们是如何成为陈述、命令、允许的?美国当代著名的语言哲学家塞尔认为,原因就在于文字或符号的使用者把自己的意向加给了对象。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总是先有立法者针对某种社会关系所作的价值判断,然后才有依据该价值判断所形成的规范。从语言功能的角度观察,可以说,法律就是立法者通过文字将自己的意向施加给对象(司法者和一般社会成员)的意义描述系统。法律中,除了大量采用“应当”、“可以”、“不得”等具有明显意向性的概念之外,意向性还包含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语言表达虽然具有评价功能,但是,仅凭语言(包括概念化的语言)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尚无法完成法律的评价功能。实际上,规范才是法律评价的主要手段,语言本身的观念内容对规范的价值判断构成一种支撑,但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态度,只有透过完整的规范表达才能被我们清晰的认识到。 由于法律规范既是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又是司法者的裁判规范,因此,从国家与公民、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来看,我们完全可以将法律看作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通过语言对社会权力进行权威性分配的一种形式。而且,符号与创造符号意义的人不可分割,符号体系一旦形成,深谙这一体系的群体作为既得利益者总是试图强化它们,而不愿意轻易改变它们。凭借语言所表达的法律,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被定型化。 法律语言虽然大多来自日常语言,但是,一方面由于立法者常常在有别于日常意义的含义上使用日常语言,另一方面立法也发展出了大量的专业性语言,使得法律成为一个具有高度规范化、专门化的知识领域,以至于一般社会群体很难详细了解它、掌握它,其结果是造成该技术和资源在社会或个人中间不能平均分配。法律的创制过程和运作过程由特定机构掌握,这使得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在社会权力的分配中具有极大权威;而直接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在社会中显然也具有优势地位。因此,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大多致力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促进权力的社会化,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现代法治社会所坚持的原则是:公权力,法律没有授权便不得行使;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便可自由行为。显然,这是需要通过法律语言加以实践的原则。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法律语言精确性程度的控制,来掌握分配给司法者的权力及公民个人的权利的大小。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权力,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明确授权时,才能获得其正当性;而且,其行使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或授权的范围。在刑法上,之所以强调“明文规定”,是因为基于安全价值之优先性的考虑,必须为刑罚权设置明确的界限。因为刑罚权是一种压制型。剥夺性的权力,设置这种权力的权力必须由立法者代表国家来掌握,而不能交由司法者。罪刑规范的模糊化会导致立法权与司法权界限不清,这一方面可能给司法权侵越立法权制造机会,另一方面也会缩小公民个人自由的范围。精确的语言具有封闭性、收缩性,立法者采用这种语言,使得法律的执行者很难歪曲它的意思,也表明立法者意图更严格地控制司法或行政权力的目的。 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将社会生活事实全面反映于法律中的不可能,模糊语言在立法中的使用不但常见而且必不可少。我们说模糊语言在法律文本中必不可少,并不意味着可以对立法语言的明确性要求有所降低,而是说,要“从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尽可能多的使用确切语言的前提下,有条件有限制地驾驭模糊语言,使„确切‟与„模糊‟各得其所”,以便语言能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法律的规范目的。 除开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不说,模糊性语言同样可以满足立法者的某些意向,比如避开立法技术上的某些难题、增加法律应对未来社会生活的能力、释放权力,等等。正如弗里德曼所言,含糊不一定是毛病,法规中的含糊语言往往意味着立法者愿意授予某机构以最广泛的裁量权。模糊语言的使用不是意外的事或错误,而是出于政治原因的一种策略。模糊的语言具有开放性、扩张性,在某些法律领域,立法者意图让公民享有更大的自由,或者意图让司法者享有更多的权力,便会有意使用模糊性的语言,采取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律中的模糊性语言并非都是缺陷或者统治者垄断权力的计谋,它也可以作为国家分配权力的策略,为社会的法治理想服务。 哈特承认法律规则和司法活动的间隔。他认为这个间隔是由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空缺结构”形成的,法律概念和规则伴有“空缺结构”的阴影,无论判例还是制定法都具有传递的不确定性,这是语言的一般特征,有时这种空缺是立法故意的。一方面,由于语言本身所具有的“表达困境”,使其无法完全满足法律技术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类理性能力的有限,也使我们根本上无法制定出完全适应社会生活需要并足以应对未来的法律。因而,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加之,观念一旦获得了语言的形式,它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语言将摆脱主体表达观念时的特定语境的制约,“文本表明的东西不再与作者意谓的东西一致”。这一切都预示着,法律经由语言所进行的权力分配不可能在立法阶段终局性地完成,而必须将这一任务向后延伸到司法过程中加以完成。究其实质,法律解释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过是立法者在无法通过立法活动消除法律自身缺陷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让渡给司法者的极小一部分“立法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相对的稳定性和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将少量的立法性质的权力授予司法者,只是为了实现法律自身的目的;因此,立法者不会希望让渡出去的这部分权力走向自己希望的反面,他不会轻易否认法律文本所具有的权威。 司法造法只是在追求法律规定的逻辑含义,通常不能超越这个范围,或是在涉及成文法案的解释时,不能超过这些法案的语意结构。“法官应当避免使自己卷入政策性决定”的原则被认为非常重要,因此,在疑义发生而必须作一抉择的时候,法官也应当基于逻辑上必须一致的考虑,而不能为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左右,譬如社会目的、道德、正义或便利。 法官是受法律制约的,法律不允许法官恣意做出判断。但是,当依据条文的字句所做的形式逻辑推论的结果与法律体系的最终的理想和目标相矛盾时,法官就不能将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结果宣称为审判的结论。因为,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和逻辑只是实现法律体系中蕴含着的理想的工具,如果审判的结果为了手段而去牺牲了目的,那么这将有悖于法官的使命。 法律虽同为一般公民的行为规范和司法者的裁判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作用于司法者和其作用于一般公民的方式是相同的。公民个人只是根据法律对权力的分配,享有自己的权利,对于“分配方案”的法律本身,他们不能提出异议;而司法者由于是在具体落实法律的权力分配方案,在此过程中,法官个人的意见或多或少也会表达在最终的分配结果当中拉伦茨认为,虽然法律的解释都必须是对规范适当并且有充分根据的认识,可以主张其为“正确的”解释,但是却没有一个解释可以主张它是终局并且可以适用于任何时间的、“绝对正确的”解释。“它绝不可能是终局的解释,因为生活关系如此多样,根本不能一览无遗,再者,生活关系也一直在变化之中,因此,规范适用者必须一再面对新问题。” 由于法律本身无法做到以个别化的方式处理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司法过程寄予希望,而不能把法官的个人因素与司法擅断划等号。法律无论如何也不会变成数学,凡是涉及到价值冲突和社会道德问题的地方,都不可能完全排除个人决定的因素。在法律中,语言技术不仅是工具理性的反映,也是价值理性的承担者。语言不是权力的来源,但它却是分配权力的工具。或者,也可以说,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那里,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规范之所以能够控制我们的生活,乃是因为规范语言被赋予了权力的性质。 语言如此重要:立法者试图通过意向性的语言,将人类的生活导向理性、秩序的状态;司法者在立法者的语言框架内,以其自身的语言直接建构我们的生活;而作为社会生活参与者的个人,则需要在语言权力的密林中,寻找生活的自由。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就变成语言的奴隶,始终——我们必须是言语的主体。立法者通过语言,确立了社会权力的分配原则,而语言所表征的分配方式本身,证明着规范的正当性。因此,在民主法治国家,规范必须基于公开的讨论(规范证成的对话)而形成,规范的适用过程中,不能以公共语言权力压制或者排斥个人的话语权利。法律是神圣的,建构法律的语言也是神圣的,认真地对待语言就是认真地对待权力(权利),就是认真地对待每一个言语着的、活生生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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