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强化练习)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强化练习)1、判断题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适当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组织生产卷烟。
正确答案:错2、单选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监督销毁。
A.省级工商行政(江南博哥)管理部门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C.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所在地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3、单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A.3年B.4年C.5年D.6年正确答案:A4、单选《烟草专卖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一般情形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罚?()A.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B.处以罚款,并公开销毁违法收购的烟叶C.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D.处以罚款正确答案:A5、多选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应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小条包上可以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B.小条包上应当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C.条包上应当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D.只能零售正确答案:B, C, D6、单选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决策机关在集体讨论前要将()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A.风险评估报告B.审议草案C.专家论证结论D.预算文件正确答案:B7、判断题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负责人甲从其他卷烟零售户处购进卷烟100条进行销售获利。
甲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错8、判断题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需要填报格式文本。
正确答案:错9、多选下列运输行为,可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是()。
A.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B.运输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C.运输国产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D.运输国产的卷烟、雪茄烟正确答案:C, D10、判断题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怀宝平来源:《神州》2010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依然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正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发挥其在烟草专卖执法及打击涉烟犯罪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
关键词:烟草刑事案件问题解读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
四部委的《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纪要》的内容较之实践已经滞后,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烟犯罪实际的需要。
因而,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两高”《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好的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的一把利剑。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烟草专卖局:现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问题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要各司其职,依法及时查处涉烟刑事案件。
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主犯在逃或者其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但证明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先行处理。
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其中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过程和目的2011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提升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烟草行业发展的变化,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现行的管理规定无法全面涵盖各种情况,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通过开展调研和集中座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吸纳行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可解决基层单位在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出具方面的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2011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共六章14条,此次修订共新增2条,共16条,五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由卷烟拓展为烟草制品及职能范围;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共3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标准。
明确了无明显品牌标识卷烟、涉案散支卷烟、涉案复烤烟叶、有包装烟丝产品及其他烟丝价格出具标准等;第三章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共2条,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包括: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方式、解释权归属以及现行文件废止等。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资料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何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
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 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 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 别适用。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3〕对于有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 在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 伪劣产品的,又有质量不存在伪劣但 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那么按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 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 罪并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对于无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在查 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真 烟〞的,又有伪劣烟,或者还有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那么按照非法经营 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 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数罪并罚。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假冒 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 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1、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对办
理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解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释是 这样规定的,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 一种,是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 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 常具有约束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案例:某县烟草局在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一个制假 窝点,其制假原料有三千九百余斤,当天将案件 移交当地公安局,公安局依据四部委的?座谈会纪 要?当天就对行为人予以了刑事拘留,在公安局向 当地检察院提请对行为人进行逮捕时,检察院认 为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依据刑 法条款,行为人制假未到达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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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晓最高法院研究室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今天很荣幸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探讨刚刚发布的烟草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
首先,我要感谢国家烟草局专卖司魏司长、高司长和卢处长对该解释出台作出的卓越贡献,没有他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可能该解释不会出台得这么顺利;其次,我要借此机会感谢各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和烟草专卖局的同志们在解释的调研阶段给予的大力支持,也希望以后对最高法院研究室的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1、最高法院或者“两高”在法律颁布以后,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有关条文进行解释或者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高法和高检分别对适用该法进行了解释;2、根据各省高级法院的就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认为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就会对该问题进行解释,一般用“批复”的形式公布司法解释;3、各部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例如公安部、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等根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以加大对各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4、)今天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和出台背景,然后逐条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之会议纪要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所限,纪要的一些条款在部分地区、个别案件中得不到贯彻执行,迫切需要将其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司法解释,为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烟草打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售假烟的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定罪量刑的问题。
例如,生产伪劣烟草专用机械及卷烟辅料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需要细化,在生产、销售伪劣烟草行为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定罪、定性问题等等。
上述问题的不明确,影响对生产、销售假烟、劣烟行为的惩处力度,打击不力,造成国家财税流失。
还有一些假烟制造商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或者使用罂粟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并引起矽肺病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
我院研究室和刑二庭会同高检研究室2007年10月17日召开座谈会,就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假烟制售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制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随后研究室向院里专门写了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表报批,经院领导批准以后,正式启动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008年初,我室会同高检研究室、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司在福建厦门召开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初稿)》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福建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高级法院、检察院、烟草部门等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参加,针对我室下发的座谈会通知所列问题和解释初稿进行了讨论。
意见主要集中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和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实践中量刑的不平衡问题;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范围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等。
座谈会后,调研组成员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奔赴打假第一线云霄县进行实地调研,并和打假队员一起上山查获了一个制假窝点。
随后根据这次座谈会意见和调研情况,修改几稿后征求了全国各高院和五个刑庭的意见。
2008年5月14日-15日,两高研究室会同公安部治安局、国家烟草局在云南昆明召开了由云、桂、陕、浙、苏、鄂等六省参加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
综合各高院、各刑庭和云南会议参会省份的意见,对解释稿进行了反复修改,经领导批示征求法工委刑法室、高检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本院刑二庭的意见。
2009年2月26日,在京召开了由王作富、陈兴良、张明楷等六位著名刑法教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专家们逐条对解释稿进行了论证。
2009年9月21日,我院刑专委对解释稿进行了讨论,原则通过了送审稿,决定由我室按照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审委会讨论。
会后,我室组织国家烟草局和高检研究室开会讨论修改,并由烟草局对部分省市涉烟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解释分为十个条文,第一条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
即: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按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应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
第二条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是关于犯罪竞合择一重处罚的规定。
第六条是关于共犯的规定。
第七条是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等有关专业术语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办案人员的操作和准确理解。
第十条对《解释》的效力问题作了规定。
这是一个大概的框架。
1、【条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说明】开头的写法是解释的惯例,争议的问题在于是否要写明“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少数意见认为,这样的写法以前没有,且易让人误解该解释是专门为烟草行业所写;多数意见认为,目前国家唯一的专卖行业就是烟草业,这也是国家税收支柱,该解释的目的就是打击制售假烟行为,点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是有必要的。
专家论证会上,刑法专家提出没有必要单独突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因其包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
解释采纳了专家意见。
第一条内容的完善,是根据刑专委提出的对定罪有个原则性规定的意见,分别列举了刑法第141、214、215和225条四个罪名。
其中,触犯刑法第214、215条规定的,其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我院2004年和2007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第四款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这四种许可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例如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12条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15、16条分别规定了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34条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没有上述四个许可证而从事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需要说明白的是关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问题。
在刑专委讨论之前的稿子都有关于准运证的规定。
法工委刑法室反馈的意见是:“烟草专卖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处罚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
”我们认为,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有道理,烟草专卖法第31条虽然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这种运输行为毕竟和刑法第225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有所不同,因此,解释稿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删去了关于准运证的规定。
该条需要注意的问题:2、【条文】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说明】第一款是关于未遂犯罪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伪劣产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