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肇庆市联合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肇庆市联合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联合储备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城乡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联合储备土地,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联合储备土地工作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及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对辖区内的征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联合储备土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做好联合储备土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联合储备土地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联合储备土地项目资金收支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推进本级联合储备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储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联合收储土地工作计划。
第六条联合收储土地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以及调整程序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执行。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联合收储土地工作计划组织编制联合收储土地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联合收储土地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拟收储项目概况、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量(含农用地、耕地、林地)、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性质、收储成本测算、收购价格、经济分析及资金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联合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留用地返还比例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当地县(市、区)的标准执行,并对实际收储数量和留用地的返还数量建立台账。
第九条联合储备土地统一登记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下,纳入市本级土地储备库,列入信息系统监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4)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筑府办函[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9日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储备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
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管委会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f4a0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ce.png)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中府[2003]60号2003年4月28日)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需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利用或整理后,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移交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经贸、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宏观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二)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三)落实收购、储备资金;(四)确定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五)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中心运作。
第五条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和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进行收购储备;(三)管理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四)筹措资金,做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五)对列入储备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六)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储备运作情况;(七)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八)完成市政府和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5篇)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院内树木、花草,加强公司财产安全工作管理。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储备土地院内传达室门卫工作。
三、职责1、公司办公室为门卫管理规章制度的归口单位2、门卫负责公司财产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工作程序1、来访人员不得入内2、公司人员不可携带易燃、____、____等物品进入储备土地院内。
3、员工进、出院的管理。
公司的员工上、下班进出,门卫每天必须进行监督检查。
五、车辆进出、停放的管理公司大门随时要关上,公司领导车辆来时,必须将公司门打开,随后关上,其他车辆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进入院内;六、院内清洁卫生的管理1、门卫必须每天早、晚对院内进行整理、打扫,不得出现脏乱现象;2、门卫必须定期对厂区的花草树木进行修剪、整理。
七、巡查工作的管理1、门卫必须经常不定期对公司的水管、下水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并采取一定的防范补救措施,直到彻底解决。
2、门卫晚上不定时对院内进行巡查,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或突发情况,情况严重必须第一时间求呼110,情况一般通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3、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破坏。
八、责任、自身素质的管理1、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防火防盗,做好安全工作。
2、门卫室不得私自用用电量大的电器设备(电饭煲、电热炉等)发现一次处罚____元;3、门卫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如果出现因失职行为造成公司以及员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____元的处罚;4、门卫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公司的财物不能占为己有,不得私自支配公司任何物品,更不允许出现监守自盗现象,一经发现将处以____元以上处罚。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2)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划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发展需要,同时保护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储备土地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储备规划: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储备的土地范围和数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津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2日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
(一)前期费用,包括评估、现状调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二)补偿费用,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为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四)工程费用,包括临时绿化和看管、砌建围墙(围挡)、洒水降尘苫盖、土壤环境整治修复等费用,以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修建临时道路、平整场地、填土及填海造陆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包括通过省(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以及2016年前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内国有土地的储备计划、收购、前期开发、管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住建、文旅、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功能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第四条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储备土地应建立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
前海管理局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前海管理局应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前海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前海合作区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前海合作区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经前海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受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前海管理局。
(二) 对储备土地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三)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五)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六)负责储备土地出入库的现场管理。
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

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摘要: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规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确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及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全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区土地储备工作。
区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尽职责,与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牵头,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派专人参加,成立开发区土地储备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第五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土地储备实行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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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
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
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
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
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
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政府储备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