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现状及措施分析

由于器官本身的特性,其在移植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匹配程序。并不是所有的器官都能被受体接受,起到医疗作用,并重新发挥功效。这些特点对器官移植犯罪也提出了更加严密而复杂的要求,所以现在该类犯罪在实施过程之前,其实已经通过各类机构和非法组织进行信息沟通,其犯罪分子或团伙必须建立严密的关系,实现医院、不法商贩和病人关联。使其在摘取器官后能第一时间进行移植。而上述各类组织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和专业性,不可能轻易暴露,活动也比较松散不易被监控。由于上述特点,也给公安缉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无法实施有效抓捕,因此很难从根本上铲除各类犯罪组织。
器官移植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篇幅对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现状和类型进行研究和分析后,我们有必要对该类犯罪的以下疑问和难点进行解决,该类犯罪的诱发因素有哪些,而其异于他类犯罪的性质又有哪些方面。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成因
(1)供需矛盾所致
由于我国开始实施器官捐献体制较晚,各种保障措施比较落后,器官捐献量也寥寥无几,整体现状无法与他国相比。从2010年,我国才真正实行开放措施进行试点,鼓励和提倡公民捐献行为,通过两年试探性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共计试验成功病历540余起,使这五百多名病人重获新生。但是,我国目前实际需要接受捐献器官的患者高达150万人之多,如此少量的供应量简直是九牛一毛。全球各国也存在这种现状,供需矛盾是器官移植市场最突出的问题。经过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缺口最大的要数肝脏和肾移植的两种,其患者数量特别巨大约将近百万。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2011年,全国境内经法定程序的肾移植案例仅为四千多个。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肝器官患者也在等待福音。在各种现实情况的压迫下,我国器官移植业推到了风口浪尖,而人身器官价格也一路飞涨,让人望洋兴叹。而在此温床下,又滋生了许多地下器官移植非法机构,其种类繁多,鱼龙混杂,。其组织也成了各方利益的聚集地,包括中介商、器官提供者、医生等,上述各方都能在其中各取所需获得利益。而该组织始终保持着独特的严密性,导致很难被政府公安活相关部门察觉或抓捕。
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挽救生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医疗技术,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器官移植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器官分配不公、患者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了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体系1. 国际法律法规(1)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2000年)(2)国际移植学会(TTS)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准则》(2000年)2. 国家法律法规(1)1998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2010年修订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3)2011年颁布的《人体器官捐献法》(以下简称《捐献法》)(4)2016年颁布的《关于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器官移植相关法规和规章(2)医疗机构制定的器官移植相关规章制度三、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内容1. 器官来源(1)自愿原则: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器官。
(2)无偿原则:器官捐献应当是无偿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3)知情同意:器官捐献者应当充分了解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捐献。
2. 器官分配(1)公平原则:器官分配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因地域、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
(2)公开原则:器官分配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优先原则: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应当优先考虑。
3. 器官移植医疗机构(1)资质审查: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2)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技术规范。
(3)伦理审查: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器官移植活动进行伦理审查。
4. 患者权益保障(1)知情同意:患者在接受器官移植前,应当充分了解器官移植的相关知识,包括手术风险、预期效果等。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体器官移植是一项挽救生命、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重大医疗技术。
然而,随着器官移植需求的不断增长,器官捐献不足、非法移植等现象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保障患者和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定义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人体内的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以恢复或改善患者生理功能的行为。
根据移植器官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 器官移植:如心脏、肝脏、肾脏、肺脏等;2. 组织移植:如皮肤、角膜、血管等;3. 细胞移植:如骨髓、干细胞等。
三、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原则1. 尊重生命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尊重人的生命,保障患者和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公平、公正地分配,确保患者和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3. 自愿、无偿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捐献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报酬。
4. 严格审查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移植行为的合法性。
四、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1.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法规(1)捐献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无报酬原则。
(2)捐献程序:捐献者或其亲属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经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捐献。
(3)捐献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制度,记录捐献者信息。
(4)器官分配:人体器官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管理中心负责。
2.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1)移植条件:患者因疾病需要移植器官,且符合移植条件的,方可进行移植。
(2)移植程序:患者、捐献者或其亲属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移植申请,经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移植。
(3)移植费用:人体器官移植费用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4)移植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制度,确保移植行为的合法性。
器官移植犯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拯救生命的高科技医疗手段,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器官移植需求的增加,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器官移植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社会秩序,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因此,加强对器官移植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适用法律,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具体罪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器官移植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为了非法获取器官,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利用器官移植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器官非法获取罪: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的行为。
2. 器官非法贩卖罪:指犯罪分子非法贩卖他人器官的行为。
3. 器官非法交易罪:指犯罪分子非法进行器官交易的行为。
4. 器官非法利用罪:指犯罪分子非法利用他人器官进行医疗、科研等行为。
5. 器官非法移植罪:指犯罪分子非法进行器官移植的行为。
三、器官移植犯罪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打击器官移植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
2. 人权保障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坚决打击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行为。
3. 公正司法原则:确保司法公正,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4. 保障人权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器官移植犯罪具体罪名及法律适用1. 器官非法获取罪(1)罪名:非法获取器官罪(2)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他人器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器官非法贩卖罪(1)罪名:非法贩卖器官罪(2)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贩卖他人器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器官非法交易罪(1)罪名:非法交易器官罪(2)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交易他人器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器官移植技术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分支,对于挽救患者生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器官短缺、利益驱动等原因,器官移植领域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保障器官移植的公平、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一、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器官捐赠应当基于捐赠者的自愿,不得强迫或欺骗他人捐赠器官。
2. 无偿原则:器官捐赠应当是无偿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买卖。
3. 公平原则:器官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患者获得公平的机会。
4. 合法原则:器官移植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器官捐赠与捐献1. 自愿捐赠:公民可以自愿捐赠自己的器官,捐赠意愿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通过登记器官捐献志愿者信息的方式实现。
2. 遗体捐献:公民可以在去世后捐赠遗体,用于医学研究或器官移植。
3. 尸体器官捐献:在患者去世后,其亲属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4. 活体器官捐献:活体器官捐献是指捐赠者在与受者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捐赠部分器官给受者。
三、器官移植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患者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评估,证明其病情需要器官移植,且符合移植条件。
2. 申请程序: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器官移植申请。
3. 审批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
4. 审批期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器官移植的组织实施1. 医疗机构:只有获得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2. 手术医生: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临床经验。
3. 移植过程:器官移植过程应当遵循医疗规范,确保手术安全。
4. 术后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移植患者进行术后随访和管理,确保患者康复。
五、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1. 政府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对器官移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器官移植的合法、合规。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研究

投稿邮箱:sjzxyx88@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 2019年第19卷第07期175(下转第182页)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A 类社科课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研究 项目编号:JAS170207。
·医院管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研究吴帆(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 福州)摘要: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技术上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是在相关立法上却与国际严重脱轨,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实践中很多人体器官移植行为都游离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器官提供者及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的保障,发生纠纷无法可依。
我国应借鉴世界上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先进经验,对人体器官的范围、器官捐献人及接受人的关系、脑死亡立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
关键词:器官移植;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R193.3 文献标识码:B DOI: 10.19613/ki.1671-3141.2019.07.130本文引用格式:吴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研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07):175,182.0 引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技术方面较晚开始发展,但是起步后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可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在人体器官移植的数量与质量方面也在逐步提升,这些都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社会进步的可喜表现。
但是,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历程1.1 国家层面的立法我国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最初的法律规定应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于1984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该项规定对于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且至今尚未废止。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内容摘要」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诞生了人体器官移植这门新兴医学技术,同时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用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如何在立法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体系,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立法一,人体器官移植的历史和现状世界器官移植史起源于18世纪,开始有学者做组织或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
1902年,出现用套接血管法施行自体、同种和异种的肾移植。
1902-1912年,有学者首次用血管缝合法施行整个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创立了真正的现代血管吻合法。
1936年,俄国科学家首次为尿毒症患者移植肾。
但是由于对免疫排斥反应一无所知而未使用任何免疫抑制措施,因此存活期短。
1954年,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长期有功能存活的病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成功。
1959年,美国和法国科学家各自第一次在异卵双生同胞间施行了肾移植,两例受者均接受全身照射作为免疫抑制,肾移植获得了长期有功能存活。
1962年,美国科学家施行同种肾移植,改用免疫抑制药物,首次获得长期存活。
这几例手术的成功,标志着现代器官移植时期的开始,人类长期向往的器官移植疗法终于得以实现。
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手术、免疫抑制药物、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手段。
特别在发达国家现已成为医学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进展。
到1998年止,全世界已施行同种肾移植447182例次;215个肝移植中心开展了62502例肝移植,在大器官移植中仅次于肾移植,且手术后一年存活率达90%,五年存活率>70%,最长存活者已达28年。
胰肾联合移植已近万例,美国每年实施胰肾联合移植千例以上,一年存活率>80%.全球心脏移植已达48511例,单肺移植5347例,双肺移植3571例,心肺移植2510例。
展望21世纪,器官移植将作为外科领域的发展重点,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将为人类的健康做出巨大的贡献。
中国器官移植法律法规2022
中国器官移植法律法规2022
中国器官移植法律法规2022(“《法律法规》”)将对器官移植行为实施全面管理,确保器官移植活动安全、有效、合法、健康。
一、定义
根据《法律法规》,“器官移植”指采取手术或其他方式,将一个健康人或死亡人体捐献者的器官和组织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以治疗疾病或恢复功能的医疗行为。
二、移植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器官移植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开、公平、合理的器官移植活动。
移植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器官移植活动,及时、准确地报告移植活动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捐献者
《法律法规》明确捐献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由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实施,保护捐献者健康和人格尊严,充分尊重捐献者意愿,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迫使捐献者捐献器官。
四、器官移植事业
《法律法规》还明确,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捐赠者、社会机构、科技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商业机构等在器官移植事业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
五、监管
《法律法规》表明,国家和地方将通过建立专业性的移植中心等机制,建立专业完善的监。
关于活体移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已经成为挽救许多患者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移植涉及到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
活体移植作为一种器官移植方式,因其独特的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本文将从活体移植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际立法趋势以及伦理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活体移植的定义活体移植是指将一个活体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移植到另一个个体体内。
根据移植器官的不同,活体移植可以分为活体器官移植和活体组织移植。
活体器官移植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脏等;活体组织移植包括皮肤、角膜、血管等。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器官移植活动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移植过程、法律责任等内容。
(1)伦理原则:尊重生命、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2)申请条件:患者患有严重疾病,经医学评估认为器官移植是唯一有效治疗手段;捐赠者自愿捐赠器官,且无违背捐赠者意愿的行为。
(3)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器官移植许可;患者和捐赠者应当签订书面同意书;医疗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获得许可后组织实施器官移植。
(4)移植过程: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确保移植手术安全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对移植后的患者进行长期随访,确保移植效果。
(5)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非法获取他人器官、非法出售他人器官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器官移植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规定了侵权责任。
三、国际立法趋势1. 欧洲联盟(EU)欧盟于2010年发布了《欧盟器官移植和人体组织移植框架指南》,明确了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捐赠者保护、移植程序等内容。
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人体器官作为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着个体的生命活动,也是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基石。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成为拯救众多患者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移植过程中也存在着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的采集、使用和移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内涵、实施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人体器官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程序、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器官捐献、器官采集与分配、器官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
(1)总则:明确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器官捐献:规定了器官捐献的原则、程序、保障措施等。
(3)器官采集与分配:规定了器官采集、保存、分配和使用的程序、标准及监管。
(4)器官移植:规定了器官移植的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流程、术后管理等。
(5)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和解释权。
二、我国人体器官法律规定实施现状1. 器官捐献制度《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器官捐献制度逐步完善。
截至2021年,全国累计器官捐献人数超过5.4万人,捐献器官超过1.6万例。
2. 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得到加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器官移植审批制度,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质审查。
3. 公众认知度提高随着《条例》的实施,公众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认知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支持器官捐献事业。
三、我国人体器官法律规定面临的挑战1. 器官短缺问题尽管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器官短缺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百万患者因器官衰竭而等待移植,但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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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卷第2期 2011年3月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r V01.42 No.2
Mfill".2011
论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
熊永明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
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涉的犯罪包括可以直接进行理论解释的犯罪和需要修补、增设的犯罪两种情 况。通过刑法解释,《条例》第25条“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不能全部在刑法中得到回应和落实,因而无法 做到全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我国刑法需要增设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刑法条文,修正增补的方式可以继 续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补这方面的犯罪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又有利于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之间保持协 调,同时也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 关键词:器官移植犯罪;立法规定;刑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1)02—0070—05
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 无尽福音的同时,也诱发出各种关联犯罪。2007年 我国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条例》第4章第25条至第31条以7个条文 集中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只在第25条和第3l 条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附属刑法 方式作出了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便直接诱发了生物 科技学界和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对之理解上 的分歧和争鸣。本文初步认为,对《条例》关涉的犯 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靠现行刑法可以 直接进行理论解释的犯罪;二是刑法未作规定而需 要修补、增设的犯罪。 一解释上的犯罪 刑法解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它是弥补刑法 缺陷,实现刑法功能的重要途径,也可以最大程度地 挖掘刑法用语的内涵,增强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性, 从而保持刑法的稳定性。虽然《条例》没有明确具 体的刑事责任规定,但是依据刑法原理,我们完全可 以将其中隐含的犯罪予以合理地解释。 第2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公民 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2)公民生前表示不 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3)摘 取未满l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对于《条例》第 25条,我们可以将其行为方式统一概括为“非法摘 取人体器官”,依据摘取对象的不同和方式上的差 异,非法摘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几 种情况:一是非法摘取活体器官,并给对方造成伤亡 的情况;二是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但并未给对方造成 伤亡的情况;三是非法摘取死体身上器官的情况 (当然,是活体还是死体,还取决于人的死亡标准如 何确定,选择不同的死亡标准在解释结论上可能大 相径庭,为此,我们需要加强推广“脑死说”这种更 为前沿和科学的标准,争取在不久的将来以“脑死 说”取而替代“心死说”…(P43)以解决现行刑法的正 确适用)。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非法摘取活体器官,并给对 方造成伤亡的情况,通过刑法解释可以援引现行刑 法调控直接适用。如对于那些明知供体器官不符合 医学卫生标准或者患者接受器官后会产生排异反应 而依旧对患者实施器官移植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 罪或故意伤害罪;对于那些因盗窃、诈骗以及采取暴 力胁迫强制摘取器官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收稿日期:2011一O1—2o 基金项目:邑家法治与法学理硷 塞项.目“现代生物科技发展及其刑法规制”(08SFB202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 项目“刑法立法修正问题研究”
。 作者简介:熊永明(1969一),男,江西进贤人,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刑法学和生命法学研究。 第2期 熊永明:论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 可按照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重伤)罪、过 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对于不具 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虽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但未依法获 得从事器官移植许可证的人非法进行器官移植而摘 取他人器官的,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对医师在器官 移植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器官移植供体或受体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按照医疗 事故罪处理;等等。 对第三种情况,即非法摘取死体身上器官的情 况,也可以适用现行刑法规定。如果非法摘取尸体 器官,则构成侵害尸体的犯罪,即成立侮辱尸体罪。 早在《条例》制订通过之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 生部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便指出:对于公民生前表 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 照刑法第302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J。在这一点上,学界的认识是一致的,按照学 界的一般认识,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实施凌辱 等各种方式的概括,包括毁损、猥亵尸体等多种方 式,所谓毁损是指对于尸体予以物理上或化学性的 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 包括对尸体一部分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 者非法解剖等E 3] 哑 [4](P473-474)。因而非法摘取尸 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第27条第3款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 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 《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 处罚。该条第4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事人体器官 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进行保 密,这是一种职业要求,对此,《条例》第23条作出 了明确规定,各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日本1999 年修改的《器官移植法》第l3条规定了保守秘密的 义务:“取得前条第1项许可的机构或者其干部和 职员,以及相当于上述身份的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 不得泄露执行器官中介业务时结识的当事人秘密。” 德国《器官移植法》第l4条“资料保护”也指出: “……通知、报告或者转达的人,以及参加了器官摘 取、器官介绍或者器官移植的人,不允许公布器官捐 献者和器官接受者的个人资料……。”不仅如此,部 分国家还在刑事立法中明确将其上升为罪,如在新 加坡和韩国,非法公开供体、受体医疗信息以及非法 篡改或销毁其医疗信息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非法 信息公开罪。在俄罗斯和芬兰等国家的刑法中便明 确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罪” n ’。从《条例》表 面来看,本条规定的似乎仅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如果时间停留在2009年以前,我们还无法找 到刑事处罚依据,可是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 (七)》的通过,泄漏相关信息资料的,完全有可能构 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出售、非 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 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 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 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这便意味着:医务人员如果违反本《条例》 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 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 不再仅仅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也可能被认 定为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依据刑法解释原理,我们还可以对那 些非法进行子宫移植的行为,按照非法进行节育手 术罪处理;对于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直接解释为走 私罪①;对故意将动物肢体移植到人体身上的有意 侮辱行为直接按照侮辱罪处理;对于不具备执业医 师资格或虽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但未依法获得从事器 官移植许可证的人非法进行器官移植的,按照非法 行医罪处理;对医师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违反医疗规 章制度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器官移植供体或受体重 伤或死亡的,直接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理;对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滥用
①就这点来说,需要特别补充说明:本来现行刑法无法规制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国家 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为武器、弹药、核材料、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并未将人体器官包括在 内,因而依照现行刑法无法打击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走私罪对象未能包括人体器官。但是《刑法修正案(七)》 第1条对走私罪作了修订,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 ……”,由于增加了“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兜底性规定,使得立法能够适应现实生活。既然人体器官禁止买
卖,那么将其解释为属于依法禁止走私的对象应该是合适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矩 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等等。 二需要增设的gl犯12,罪 一 前女喟吸’J口非 刑法解释并不是万能的,如果依据刑法解释原 理仍然无法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解释为现行 犯罪,这就需要考虑增设新的犯罪条款。换言之,只 有当解释方法与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某种行为 值得动用刑法进行规制时,才宜通过增加刑法条文 来增设新的犯罪类型。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出台基 本上立足于2O世纪八九十年代时期的国情,基本上 未考虑到现代医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器官移植行 为,刑事立法疏漏这种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也便不足 为奇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需要增设器官移植方 面的刑法条文,具体原因是:第一,出于加快器官移 植技术所需。器官移植即使作为一种具有较大风险 的现代医疗技术,其合法利用会极大地促进人类的 幸福,但其滥用或不当的利用又会危害患者生命健 康,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因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包括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器官移植行为健康有 序地进行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器官 移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出于维护人们合法 生命权益所需。器官移植关涉人的价值、尊严、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生存权、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尊 严权是人所共有的基本生命权益,是人类生命延续 的前提和基础,因而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进行合 理诱导和事后保障,以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 严等受到侵犯。第三,出于维护生命伦理之要求。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某些作为底 线生命伦理的公共生命伦理准则,如生命尊严准则、 不伤害准则、非商业化准则和有利准则等 ¨ 。随 着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器官移植问题严重冲 击着人类现存的伦理秩序,尤其是生命伦理秩序,如 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人体器官商 品化的问题,医学上的人体试验关系到人的尊严问 题等等。这些新型问题给人类相对稳定的伦理秩序 带来了威胁。在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2l世纪时,我 们所面临的不仅是资源危机、生态危机,还面临着更 深刻的危机——科技危机与伦理危机 H 。因 此,本文将建议增设以下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刑法 条文。 (一)我国刑法宜增设强制、胁迫摘取人体器官 的犯罪 依据《条例》第25条的规定来看,完全存在非 法摘取活体器官,但并未给对方造成伤亡的情况。 由于摘取的方式和摘取的器官不同,在某些情况下, 摘取活体器官,并不一定会给对方造成伤害,更不用 说致其死亡了。但强制、胁迫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 是对人性尊严,对人的自我决定自由的侵犯,刑法的 重要机能之一是为了完成法益保护的任务,因而法 律需要尊重法益主体对法益的自我处分 (P57)。我 国刑法并未设立一个统一的强制罪或胁迫罪,而是 对各类严重的强制或胁迫行为规定为罪,如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和强奸罪等,并没有设立强制、胁迫摘取 人体器官罪,这在立法上显得捉襟见肘,因而立法自 然难免挂一漏万。为此,在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既可以考虑单独增 加强制、胁迫摘取人体器官罪,也可以考虑设立一个 概括性较强的强制罪或胁迫罪,以便把强制、胁迫摘 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其中。 对此各国刑法均不同程度地作出了刑事规制,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0条就规定了“为移植 而强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组织罪”,其第l款规定,为 了移植,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强行摘取他人器官或 组织的,判处4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3年以下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第2款 规定,明知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或者在物质或 其他方面从属于犯罪人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判处2 年以上5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3年以下剥夺 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丹麦刑法 典》则专门针对那些可能侵害植物人、未成年人及 精神病人等合法权益而获取器官的行为,规定了相 应的刑罚惩治措施。《法国刑法典》第5l1_3条规 定,事先未按照《公共卫生法典》第67l_3条规定 的条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在成年活人身上摘取器 官的,处7年监禁并处70万法郎罚金。第2款规 定,不遵守《公共卫生法典》第67l—4条及第67l一 5条所规定的条件,从捐献器官的未成年活人身上 或者从受到法定措施保护的成年捐献器官的活人身 上摘取器官的,处相同之刑罚。 (二)我国刑法宜增设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 在器官移植过程中,人体器官容易沦为商品而 被买卖,器官的商业化违反人道主义,是对人类尊严 的亵渎,容易诱发系列问题,如:器官供者、买卖中间 商有意掩盖供者疾病,造成某种疾病的传染;某些不 具备条件的医院为了获利,无视病人的利益开展器 官移植,导致本人死亡等严重结果的发生等 等 ㈥。为此,1989年第4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 过了防止购买和销售人体器官的专门决议。学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