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中图分类 号 】 F 1 D 61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62 l9(O 0 0- 04 (4 l7 一 152 l) 10 4-0)
2 0世纪 9 O年代初期 . 直销开始进 入 中国, 并快 速发展 , 因相关管 理法规 没跟上 , 一些不法 分子打着 “ 直销” 的幌子 , 采用虚假宣传 、拉人 头”收取高额入 “ 、 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 , 事传 销活动 。非法传销活动 从
北 、 I、 宁 、 四川 辽 河南 、 北 、 河 北京 、 海 等地 死灰 复 上
燃 。网络传 销等更 多 的传 销“ 种 ” 变 甚至 波及学 校 、
医 院 、 老 院等 . 养 参加 人 员 既有 学 生 、 岗工 人 , 下 也
有 国家 干部 ; 既有老人 、 年 , 青 也有少 年 。传销行 为
一
是 单位 不能成 为 组织 、 领导传 销 罪的 主体 ; 二是 组 织 、 导 传销 罪是 一种 行为 犯 : 是 组织 、 领 三 领导 传 销罪
与其他 罪可数罪并 罚 。
【 关键词 】 非 法传销 ; 组织传 销罪 ; 导传 销罪 领
【 o】 1 .9 9 .s.6 2 1 9 . 1 .1 1 d i 0 6 /i n1 2 — 5 0 0 . 0 3 js 1 2 00
一
、
准 确把 握 组 织 、 领导 传 销罪 “ 经济 邪 教 ” 的
本 质
传 销 组织 的理论 培 训是 培 养参 与传 销 人员 痴 迷 于
传 销 的最基本 、 最主要 的手段 。
近年来 , 法传 销在 安徽 、 非 浙江 、 江苏 、 湖南 、 湖
【 稿 日期 】2 0 — 0 2 收 09 1— 0
非法传销罪管辖是如何的

⾮法传销罪管辖是如何的传销是⼀种违法⾏为,是受到我国法律严令禁⽌的,如果有⾮法传销⾏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是有构成要件的,那么,⾮法传销罪管辖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法传销罪的构成特征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为都构成犯罪,情节⼀般的,属于⼀般违法⾏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只有⾏为⼈实施传销⾏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为。
若在直销⾏为中出现夸⼤直销员收⼊、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政处罚,⽽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额、传销发展⼈员数量、传销中使⽤的⼿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因素综合衡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加⼊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以⾃然⼈犯罪定罪处罚。
因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传 销 行 为构 成非 法 经 营 罪认 定中应注意的几个 问题
白吉 玮
( 兰察 布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内蒙 古 乌 兰 察 布 市 乌 0 20 ) 10 0
内容摘 要 :
因非法 传销 或 变相传 销 构 成 非 法经 营 罪在认 定 中存 在 着一 定 的 复杂性 , 要从 该 罪 的主 客 观方 面加 以把 握 。 同时, 要注 意 还
该 罪与诈骗 犯 罪的 区别。
关 键 词:
分 类号
非法 传销
变相 传销
集 资诈骗 罪
D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IS 09—7 7 (0 6 0 9 5 N10 1 12 0 )2—0 4 3 9 —0
最高 人 民法院 于 20 0 1年 6月 9日作 出 酬维 持 运 作 ; 是其 他 通 过 发 展 人 员 、 织 六 组 的 < 于 情节 严重 的传 销 或变 相 传 销 活动 如 网络或以高额 回报 为诱 饵招揽人员从 事变 关 何 定性 的批 复> 中规定 , 于 19 对 98年 4月国 相 传销 活动 。 ( ) 主 观方 面 : 能 由直 接 故 意 构成 , 二 、 只 务 院< 于 禁 止 传销 经 营 活动 的通 知> 布 关 发 后 , 然 从 事 传 销 或者 变 相 传 锖 活 动 , 乱 且 一般 具有 非法 牟利 的 目的, 仍 扰 这里 要 注 意 两 市 场 秩序 , 节 严重 的 , 情 以非法 经 营 罪处 罚 。 点 : 是行 为人 实际 获利 的 数 额 或 没有 获 利 一 因此 , 定 传 销 和 变 相 传 销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不影 响 本 罪 的 构 成 。二 是 违 法 性 。 非 法 经 认
罪。 主要应 从 以下几 个方 面把 握 : 营罪 系法 定犯罪 , 即违反 国家 的 某 种规 定而 ( 、 观 方 面 :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构成 的犯罪 。 一般情 况 下 , 罪 故 意 的成 立 一) 客 根 犯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诈骗罪”这个词,但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了解。
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于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占有”,就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者合法理由去获取他人的财物。
那么,最新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金额划分呢?这是因为不同的诈骗数额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
数额较小的诈骗,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而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诈骗,则可能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对社会秩序和公平也造成严重破坏。
在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不仅仅要看诈骗的金额,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比如说,诈骗的对象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者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即使诈骗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侦查。
另外,诈骗的手段和方式也会影响立案。
如果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如果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多次诈骗。
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即使每次诈骗的金额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诈骗形式。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立案标准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曾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
该标准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
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具体看来,《立案追诉标准(二)》包括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和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后者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等5种立案标准提高近年来,贷款、票据、有价证券诈骗案屡见不鲜,为了加大该类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寓翔律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
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
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
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
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王某等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等人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对此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传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概念
传销诈骗,即利用传销的形式,以假冒的名义向受害者谎称有某些特质的商品、商业服务条件、活动等,实施骗取其财物及财产状况等行为,属于依法规定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当事人实施传销诈骗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传销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运用传销等形式,欺诈受害人,骗取财物,构成传销诈骗罪。
2、双方具备民事纠纷因素。
除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具备民事纠纷因素外,依照《世界银行传销档案》规定,当事人存在双方具有民法合同关系,且受害人没有明确表示终止该民法合同关系时,则受害人的受骗行为构成民事纠纷。
3、受害人被骗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
当事人实施本案传销诈骗时,所骗取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幅度较大,或者金额较多时,应当构成传销诈骗罪。
4、当事人有传销诈骗手法。
根据《世界银行传销档案》规定,当事人有传销诈骗手法,如强暴、怂恿、骗取信任等时,也需要认定为传销诈骗罪。
三、结论
当受害人实施传销诈骗行为构成以上五种情形,应当构成传销诈骗罪,判处刑罚。
传销诈骗,不仅是犯罪行为,还易造成社会不安,而社会安全始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因此,对于传销诈骗行为,当事人都应受到必要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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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传销罪立案标准及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1、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
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
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
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
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
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
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罪最高判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可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传销犯罪我国在《刑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还请杜绝违法犯罪。
传销犯罪与非法集资区别?
1、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2、目前出现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就是一种新型骗局。
3、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