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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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参与物业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物业企业为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的设立、管理、使用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设立第五条物业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金额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比例和金额由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规模、服务内容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缴、使用、退还等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不得拖欠、挪用或者擅自减少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一)物业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需要赔偿业主损失的;(二)物业企业因故无法继续提供物业服务,需要临时委托其他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使用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物业企业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且无违约行为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退还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公司):________鉴于甲方为________小区/大厦(以下简称“物业”)的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证金的数额及用途1.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担保。

2. 该保证金仅用于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二、保证金的管理1. 甲方应将收到的履约保证金存放于专用账户,并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2. 乙方有权查验保证金的存储情况,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补偿损失。

2.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使用或挪用履约保证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

2. 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处理履约保证金。

五、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年度总额的10%至20%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一般应当在办理物业共有部分承接验收15日前,将保证金交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管帐户。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已于2009年11月30日经我局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月度总额的一倍至两倍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0【呕心沥血整理版】

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0【呕心沥血整理版】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10—10—19 16: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大都市发展需要,巩固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会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群众自我教育、管理、活动的平台,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第三条要紧紧围绕现代大都市发展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以强化管理、改善民生为重心,加强基层组织,创新体制机制,把社区建设成为设施功能完善、管理服务规范、环境舒适优美、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公众参与广泛、居民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区、县(市)是社区建设管理的主体,主要领导对区域内社区建设工作负全责。

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实施本地区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着力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抓好本辖区社区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是社区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对社区工作负直接责任。

应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完善街区组织协调机制,全力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社区发展基层民主,强化社区管理,搞好社区服务。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事务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社区党建工作要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紧密结合,推广党组织建在社区,支部建在楼宇、庭院,党小组建在楼道的组建模式;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民主选举一人兼任;社区党组织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重点负责社区党务和勤政廉政建设工作.第七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装修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

物业装修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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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保证金及押金管理规定
1.0目的
妥善管理装修保证金及《出入证》、《装修许可证》等押金,保证装修押金的正常退还。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属各管理处。

3.0管理内容
住户办理装修申请时交纳装修结构保证金2000元、防漏及外观保证金2000元、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2000元及出入证押金50元/个,装修许可证押金
3.120元/个,由客户中心收费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3.2住户装修完工后,经工程部检查确定对结构无破坏,未损坏防水层及绝缘
测试合格者,对小区安全与环境无影响,可全额退还结构和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共4000元,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无渗漏及无影响外观现象,退还防漏与外观保证金2000元。

3.3装修保证金的退还,分别依照《退还安全、结构与环境保证金流程》和
《退还外观、防漏保证金流程》执行。

3.4若在装修过程中有对结构或防水或电、气安全使用造成较大影响,作出相
应赔偿或恢复正常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3.5《出入证》与《装修许可证》凭证件和收据退还押金,若有关人员在小区
内违规,将依据《出入证管理制度》、《小区内人员违规处理条例》和《装修管理流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0相关文件
4.1《退还安全、结构与环境保证金流程》
4.2《退还外观、防漏保证金流程》
4.3《出入证管理制度》
4.4《小区内人员违规处理条例》
4.5《装修管理流程》
编写:杨智审批:郝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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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证金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物业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物业管理方,负责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物业进行管理,乙方作为该物业的业主,愿意支付保证金以保障物业的正常管理和维护,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保证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方式1.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 保证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3. 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联行号: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证金用途1. 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因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损坏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维修费用;(2)占用公共区域、违反停车规定等产生的费用;(3)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产生的滞纳金;(4)其他因乙方违规行为产生的费用。

2. 保证金不用于支付乙方个人因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如房屋维修、装修等。

三、保证金退还条件1. 乙方在物业管理期间,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无违规行为,保证金在协议到期或乙方搬离物业时,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2. 乙方在物业管理期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部分或全部,剩余部分退还乙方:(1)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2)占用公共区域,违反停车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3)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经催收后仍不支付的;(4)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给物业管理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未按规定时间装修物业扣装修保证金的通知

未按规定时间装修物业扣装修保证金的通知《通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重点告知《规定》中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

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业主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1. 基本管理费。

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而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基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基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至5元不等。

2. 公共服务费。

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而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公共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设施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清洁、保安、消防等费用。

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3.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和修缮共有部位而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0.5至1元不等。

二、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停车场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停车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当地交通部门备案。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适用。

三、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能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适用,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徐委发〔2013〕4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采取阶梯式分段收取的方式。

住宅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1元;10万—20万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0.5元;20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0.2元。

保证金按物业投标面积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中心按物业项目建档,一小区一档,保证金单独建立账户,专户储存,统一管理,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保证金在物业企业前期物业中标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备案前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向市物业管理中心缴纳,并填写《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审核表》(见附件1)。

第八条收取的保证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扣罚:(一)辖区街道办事处每周检查1次,区房管部门每月检查1次。

(二)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每次检查时依据《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与细则》(见附件2)进行检查,并填写《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扣罚表》(见附件3),作出扣罚决定。

(三)《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扣罚表》在小区内主要出入口公示3天,并以照片留存,接受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辖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填写的《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扣罚表》经被检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后,每半年报市物业管理中心1次;对拒不签字的,市物业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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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住房发〔2010〕17号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

一、为完善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
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进行工商注册、并取得资质证
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缴存
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三、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
储、分户立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
他用。
四、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照该项目
物业服务费用年度应收额的10%比例一次性缴存。
五、凡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到各区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户。
本规定实施前已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规
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到各区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户。
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由政府指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物业项目,免于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六、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应缴额的50%时,由区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告
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应缴额予以补足。
七、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缴存:
(一)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免
于缴存信用保证金。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良好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信
用保证金按照应缴额的50%比例缴存。
(三)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级别
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按照应缴额的100%比例缴存。
八、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开立信用保证金专户,并可委托专户银行办理信用保证金账
户的设立、缴存、结算等手续。
信用保证金专户应当以每个物业项目为单位立账,明确记载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九、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
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十、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期限应当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
期限一致,实行年度结算制度,上一年度信用保证金余额自
动转为下一年度信用保证金。
十一、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金额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物
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保证金缴存
金额调整变更手续。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用物业服务
信用保证金:
(一)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
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经各区政府认定,需要采取紧急
处置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启用信用保证金的其它情
形。
十三、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
围的费用,不得使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十四、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程序,由各区物业管
理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十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向专户银行出具返
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通知书,专户银行将信用保证金账户
余额及利息全部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注销账户。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以返还物业
服务信用保证金:
(一)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
(二)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的。
上述情形经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后,由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予以返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十七、审计、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对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使
用实行监督。
十八、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由其所
在单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各县(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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