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2、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在岗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单位确定的年剂量约束值1/10时,必须由放射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6、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7、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放射工作。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的所有人员。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学校毕业的影像专业人员。
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对新上岗或调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居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方可录用。
3、上岗前或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元件,每____个月检测一次,一年四次,并按时定期送检。
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____时,必须有本单位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____年(不得超过____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教育中形成的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单位所用,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放射诊疗工作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医疗工作,工作人员在长期接触放射线的情况下,容易受到辐射的影响,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放射科、核医学科、放射治疗科等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使用放射诊疗设备,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个人权益。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资格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具备行医资格或者放射诊疗从业资格。
第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了解放射诊疗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要求。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人员掌握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三章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第七条医院应制定并实施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立辐射防护区域、使用防护设施、限制辐射剂量等。
第八条医院应配备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铅衣、手套、眼镜、口罩等,确保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九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健康监护和体检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接受健康监护和体检,包括入职前体检、职业健康监护和定期体检。
第十一条入职前体检应包括常规体检和放射诊疗相关项目的检查,确保工作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检、职业健康评估等,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定期体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明确各职责和工作流程,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应包括事前的应急培训、处置措施的制定和演练、及时报告和汇总等。
第十六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根据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人员从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放射工作人员。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2. 医疗部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
3. 放射科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4.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放射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管理,以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四、健康检查1.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按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3. 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健康状态符合工作要求。
五、个人防护1.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 放射工作人员在接触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脖、铅眼镜等。
3. 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六、职业健康监护1. 医疗部门负责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其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
2.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如有不适,应及时向医疗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生建议进行治疗。
3. 医疗部门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七、培训与宣传1.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能力。
2. 医疗部门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3. 单位应定期开展放射防护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放射防护意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放射科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规范个人剂量管理工作,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放射科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医疗技师、医生、放射科护士等。
第三条放射科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放射安全管理法规,服从公司对个人剂量监测和管理的安排。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施等方式,保障放射科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剂量控制。
第二章个人剂量监测第五条放射科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并按要求佩戴,确保个人辐射剂量的准确监测。
第六条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应定期检测和校准,并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经发现故障或超过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能被个人擅自修改或伪造。
第八条放射科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解读培训,提高对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理解能力。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第九条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进行限制和控制,在个人剂量达到限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个人剂量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统计。
第十一条对于个人剂量超过限值的放射科人员,公司将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工作剂量、调整工作岗位、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等。
第十二条放射科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个人防护措施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放射科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的损坏、丢失或不准确的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健康保障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放射科人员健康保障档案,详细记录放射科人员的健康状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放射科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个人健康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放射科人员出现健康问题或职业病症状,公司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安排相关医疗检查、治疗等。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医学影像科科(骨科、口腔、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省疾控中心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果由预防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预防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八、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九、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预防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样本(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样本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的所有人员。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学校毕业的影像专业人员。
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对新上岗或调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居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方可录用。
3、上岗前或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元件,每____个月检测一次,一年四次,并按时定期送检。
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____时,必须有本单位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____年(不得超过____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教育中形成的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单位所用,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样本(2)放射诊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辐射的职业,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需要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的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得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了放射工作岗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应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放射科医生、放射技师、核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管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第五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组织职业健康管理培训;3.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活动;4. 监督职业健康管理的执行情况;5. 提供职业健康管理的咨询和指导服务等。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设立,并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内容第八条职业健康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2. 职业健康体检;3. 职业健康宣教;4. 职业健康监测;5. 职业病防护;6. 职业健康报告和记录等。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健康管理活动,配合相关机构的工作和检查。
第四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第十条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是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风险的全面评估和分析。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放射作业环境风险评估;2. 放射辐射个体剂量评估;3. 职业暴露风险评估;4. 职业健康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放射工作人员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五章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三条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身体状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身体基本信息登记;2. 医学检查(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放射学检查等);3. 体检报告和评估。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体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和治疗建议。
XX口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XX口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部(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医院确定的年剂量约束值1/4时,必须由医务部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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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
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
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
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
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
并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
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