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最新修订之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维权途径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方法汇总及应对策略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方法汇总及应对策略股东权利被侵害一定要维权作者:聂成涛律师本律师在实践中处理了多起股东之间的纠纷,其中多数都是涉及到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现在笔者将自己的成功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相关的读者有用。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还有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高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小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
另一方面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2、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大股东的收益减少大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
笔者将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解释五》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将实践中大股东常用的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方法总结如下:方法一:大股东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来转移资产大股东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业务或资产都转到子公司名下,间接上排除小股东的股东权利; 如此一来,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各种权利都将被“挂”起来,只能看不能用,小股东只能眼睁睁的受压制,有苦说不出。
一旦母公司设立了子公司,尤其是全资子公司,那么该子公司的全部控制权就相当于全部控制在母公司大股东的手中。
大股东若图谋侵夺小股东的权益,其可以先设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公司的优良资产和业务均转移至这家子公司,然后再通过其他法律主体向子公司进行增资,或与其进行“关联交易”,就能达到“合法”侵夺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应对策略:起草章程的时候规定,将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该类决策的表决权数设定为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股东同意(小股东要争取有否决权)。
方法二:大股东拒不分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范畴。
股东权利以及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

股东权利以及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股东合法权利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分类。
一、共同的权利:1、以认缴的出资额、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2、享有资产收益权;3、樱慎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4、为公司选择管理者的权利;5、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6、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7、有可以被选择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配颂迟的权利: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15、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20、股权依法转让权;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24、股东资格继承权;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发起设立的,有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2、参加创立大会的权利;3、公培李司不能成立时,请求返还股款及存款利息的权利;4、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5、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7、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权;9、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10、按照股份进行表决的权利;11、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1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13、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14、公司成立后获得股票的权利;15、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16、法院公告股票失效后申请补发的权利;17、对列入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1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权;19、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权;20、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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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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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需要代表公司管理公司的经营的,同时也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合同的签订,关于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很多人有疑问,股东在发现公司的法人损害自己的利益是可以起诉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
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
当股东权利受侵害时应当如何处理

当股东权利受侵害时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权益遇到侵害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归类的原因一方面是公司体制不健全,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股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其次公司监事会没有起到作用,但最终原因还是现行立法不完善。所以造成股东之间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
那么当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直接诉讼处理。诉讼处理适用公司已经处于一种僵局状态,不通过诉讼无法解决,诉讼处理并非什么情况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律解决的类型包括:(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股东知情权纠纷(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五)公司解散纠纷,但诉讼处理后果是将公司可能直接推向僵局,导致公司无法再进行运营,所以律师建议最好还是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协商解决,股东纠纷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因为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可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不要轻易的去提起诉讼,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最后选择。
【涉及股东权益的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维权解决方案

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维权解决方案股东权益保护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而法律维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股东的权益保护的法律维权解决方案。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阐述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维权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设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维权主体的选择在股东权益维权中,维权主体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个人股东可以通过直接行使投票权、参与股东会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股东还可以通过诉讼、申请仲裁等途径来解决权益争议。
三、诉讼维权如果股东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
在诉讼维权中,首先需要搜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其次,需要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比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最后,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律师代理诉讼,提高维权成功的概率。
四、仲裁维权除了诉讼维权外,股东还可以选择仲裁这一法律途径来解决权益争议。
仲裁的特点是效率高、费用相对低,因此越来越受到股东的青睐。
在仲裁维权中,股东需要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积极配合仲裁程序的进行,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五、和解和调解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权益争议的常用方式。
和解是指股东与侵权方达成一致,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和解和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权益争议,减少维权的成本。
六、立法和监管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立法者应加强对于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明确股东的权益范围和保护措施;监管者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七、加强投资者教育股东权益保护不仅需要法律手段,也需要股东自身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因此,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股东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和公司的合作方,享有特定的权益。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原因,股东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股东权益,法律途径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一、公司法律制度与股东权益保护首先,公司法律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石。
一方面,公司法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股东的资本贡献和权利分配原则。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收益权以及退出权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股东的基本权益,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和股权交易等相关事宜,促进了公司内外部监管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这些制度安排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股东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证券法律途径与股东权益保护其次,证券法律制度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券法旨在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最终受益人,也属于投资者的范畴。
多年来,我国证券法不断完善,对于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禁止,并设立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这些制度的健全有效地提高了市场透明度,保障了投资者权益,包括股东权益。
三、司法救济与股东权益保护此外,司法救济也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争取合法权益的保护。
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股东还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行政手段维权。
这些救济途径为股东保护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和保障。
四、加强非法律途径与股东权益保护狭义上,法律途径是股东权益保护的主要手段。
然而,广义上,还应加强非法律途径。
比如,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提高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
此外,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理财能力,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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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最新修订
之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维权途径
实践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小股东利益常见的形式有:(1)非法占用公司资金;(2)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3)与公司搞关联交易,变相转移资金;(4)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5)公司有利润但拒不分红;(6)募集资金被挪用或转做其他用途;(7)擅权专断,未经股东会同意,即对外进行大额投资,等等。
一、新增法律依据,诉前科学筹划,确定可行方案,及时固定证据
针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新增了相关规定,其中仅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共有26条法律条文对“董监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以及其他制度,比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股东提案权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知情权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等,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维权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依据支撑。
因此,建议公司和其他股东针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充分运用新《公司法》的法律救济途径,合理选择和使用上述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特别建议在律师专业指导下及时固定证据,保障维权顺利进行。
二、完善公司章程、补签股东协议、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在公司内部可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或制度建设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
比如: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必须达到最低人数,按照事项重要性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出席股东的比例,否则会议无效,以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董事会中必须的中小股东人数;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或中小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对控股股东日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