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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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_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盈余质量

公司治理_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盈余质量

王 奇 表明, 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司治理水平普遍偏低 , 股权 集中和大股东控制成为公司治理的普遍模式 , 加之市场环境及法律等机制对利益相关 者的保护不足, 上市公司在经营运作中很容易出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以谋取超 额控制权的私人收益。股权制衡是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 , 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具有 重要影响。当股权分散在很多小股东手中时, 所有股东的“搭便车 ” 行为导致经理成 为公司的控制者, 经理通常利用自己的职权和信息决策优势损害股东的利益 。而当股 权集中到少数大股东手中时, 虽然能够避免股权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 行为, 但是随
。 Pagano 和 Roell
、 Bennedsen 和 Wolfenzon( 2000 )
[3 ]
研究均发现, 多个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可
以减少大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高雷等( 2006 ) 研究发现,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股权 集中度) 与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 而在我国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 企业集团控制明显加剧了 的制衡机制与大股东掏空行为并没有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 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王克敏等( 2009 ) 研究发现, 在控制其它影响因素条件下, 公司 信息透明度与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 即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 缓解二者之间的代理冲突, 减少 可以改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可能性
公司治理、 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盈余质量
公司 治 理 、 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盈余 质量

要: 论文从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的影响因素与行为后果两个角度出发, 研究公司治理机制与大
股东资金占用行为的关系以及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与盈余质量的相关关系 。 研究结果发现:第一 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可能性越大并且这种现象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 大股东控制程度越高, 公司治理综合水平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程度起到了有效的抑制作用, 大股东这种资金占用行 为严重, 为对企业盈余质量具有显著的影响 。 关键词: 公司治理;隧道行为;盈余质量;资金占用 DOI:10. 3773 / j. issn. 1006 - 4885. 2012. 08. 047 230 中图分类号: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 9753( 2012) 08 - 0047 - 26

资金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资金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资金管理制度电子版第一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

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二条各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以企业、单位____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

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及总裁批准后提取。

第七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妥善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结出库存余额。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九条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条公司应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每月对出纳库存现金至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还在找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首先,需要明确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范围和规模。

关联方包括直接关联方和间接关联方,直接关联方是指控制、被控制或共同控制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间接关联方是指通过第三方或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资金占用方。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范围包括资金借贷、资金转移、资产买卖、转让价格等。

其次,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因和目的。

关联方占用资金往往是由于公司间存在相互依赖、利益关联的关系,因此需要说明资金占用的原因和目的。

比如,公司A可能向公司B借款用于增加生产能力或资金周转,或者公司A通过关联关系购买公司B的股权,以实现产业整合和利益最大化。

第三,需要明确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方式和形式。

资金占用的方式包括借款、股权转让、资产买卖等,形式包括现金、股权、实物资产等。

需要说明具体的交易方式和资金流动的路径,以便投资者或相关方了解资金占用的过程和方式。

第四,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条件和利率。

关联方占用资金需要明确相关的交易条件,包括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

需要明确借款的利率是否与市场利率一致,以及相关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关联方占用资金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需要详细说明这种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比如,关联方占用资金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链紧张,也可能导致公司在经营决策上受制于关联方的影响。

最后,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关联方占用资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明确资金占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需要对关联方占用的范围和规模、原因和目的、方式和形式、条件和利率、影响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专项说明,投资者或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和关联方的利益分配情况,从而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银保监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6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30日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统称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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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控制对策探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控制对策探析
要原 因。
二 、大股 东 占款的危 害
1 .对上市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将部分 上市公 司推到退市或破产的边 缘。近 日,*S T联 谊发 布公告 称 ,针 对大 股东大 庆联谊 石油 化工 总厂 对公 司2 3万元 欠款 ,大 股东 没有 偿 还公 司 资 金 759
收 稿 8期 :2 Y-31 ( > —6 I 0
关键词 :大股 东; 占用资金 ;控制对策
中 图 分 类 号 :F809 3 .1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4920 )00 8. 625o (06 1-020 2
长期以来 , 一些大股东凭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 位, 通过种种手段将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或经营所 得据为己有 ,甚至使上市公司沦为空壳 。据统计 ,截 至 20 年 6 3 15 3 月 0日,沪深两市有 40家上市公 司存在 8 大股东 占用 资金 的 问题 ,占款金 额 累计 近 40亿元 , 8 占款金额高于 1 亿元 的公 司有 18 ,其 中有 6家 占 0家 款金额超过 1亿元 ,严重 影响 了上市公 司 日常经 营 , 0 侵害了社会公众投 资者 的合法权益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 市 公 司 大 股 东 占款 的控 制对 策探 析
李 金 峰
(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 ,河南 洛 阳 4 10 ) 70 3

要 :我 国上 市公 司大股 东占款严 重影响 了上市公司的 日常经 营,侵 害 了社会公众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解决的办法是 :实施 以股抵债 ;实行定向回购;监管部 门督促上 市公 司加 大清欠力度 ;加 强舆 论监督 ;市场 各 方共 同参与 ,形成监督 约束机制 ;改革完善 经营者的报酬激励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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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忠诚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法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成立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为组员。

如果公司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上述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关注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及时汇报异常情况,并定期于每月10日前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统计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
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对于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
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大股东资金占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小组成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按照公司制度给予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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