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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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学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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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为规范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推进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宗旨学科竞赛宗旨是为了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多方面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提升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竞赛类别与范围学科竞赛是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密切的竞赛活动。

(一)校级学科竞赛:指学校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二)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三)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四)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三、竞赛组织与管理学科竞赛按照“学校立项、学院(教学部)承担、目标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管理,有关学院(教学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学科竞赛,其中:数学建模竞赛由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负责;电子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由信息工程学院负责;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电子商务竞赛由商学院负责;力学竞赛、结构模型竞赛由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负责;英语类竞赛由大学英语教学部负责;日(德、法)语等少数语种竞赛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其他类别竞赛由相应单位负责组织。

承办单位应根据拟参加的竞赛项目填写《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立项申请表》,最迟于竞赛举行前三个月提交教务处,经审核后立项。

(一)教务处的具体职责是:1、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2、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3、组织学科竞赛申报项目评审,确定学科竞赛承办单位;4、审核竞赛所需经费及指导教师工作量;5、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6、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7、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8、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二)承办单位的具体职责是:1、成立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将学科竞赛纳入本单位日常教学工作;2、确定相对稳定的竞赛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办竞赛的过程与成效负责;3、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参赛选手的报名、选拔、培训与参赛工作;4、提供和保障竞赛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等;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为竞赛提供的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5、负责校级学科竞赛规程的制定及命题、评审等工作;6、大力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7、按时上报有关竞赛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竞赛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扫描图片、其它有关材料);8、结合学科竞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将学科竞赛内容固化在人才培养过程中。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2023修订草案)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2023修订草案)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3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本市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第四条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坚持行业企业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全面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教师奖惩制度10篇

教师奖惩制度10篇

教师奖惩制度10篇教师奖惩制度1一、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素质、工作表现和教学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评优和实施工资奖惩的依据。

二、工作机制1、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__X成员:__X、__X、__X2、细化考核项目及权重考核项目:业务考核、师德考核、工作活动考核、出勤考核、安全考核、教学成绩考核六大项。

3、考核标准及程序以《西翟庄幼儿园教师考核细则》为主要依据,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根据每学期的常规工作和重点工作在每学期初自已制定考核标准,按月对教师进行评估打分,学期末汇总。

学期末考核领导小组集中评价,按考核成绩分层排序。

考核与评估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与园内评估相结合,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的考核评估,通过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奖励⒈凡改进工作效果很好、成绩显着者可获得专项奖(如保健工作成绩突出、教改中有突出成绩、幼儿膳食品种多样、创编教材或制作教具成绩显着、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环境成绩突出等);2、凡在县以上发表的优秀论文(经验总结)或指导的节目可获得个人奖。

3、能为西翟庄幼儿园争得荣誉,如在"六一"活动或其他比赛中做出成绩的重奖。

惩罚:1、不服从工作需要,不服从组织分配,体罚、变相体罚或虐待幼儿,工作失职,出了责任事故或差错(如幼儿走失、骨折、食物中毒、消毒不严格等),根据具体情况,扣除当月奖金或部分工资;2、工作擅离职守,干私活或无故旷工一天以上扣除当月奖金;3、闹无原则纠纷、讲粗言烂语、造谣中伤、破坏团结等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4、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园师德要求,因自己的言行影响集体荣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直至解聘。

四、各项考核细则(一)师德考核制度(10分)1、遵纪守法、洁身自好(1)受到园纪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大学生竞赛成绩优胜者表彰奖励条例

大学生竞赛成绩优胜者表彰奖励条例

大学生竞赛成绩优胜者表彰奖励条例一、表彰奖励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术机构等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大学生或全省大学生的竞赛。

包括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含嵌入式竞赛)、大学生信息安全技术邀请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ACM程序设计竞赛以及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有明显促进作用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各类竞赛。

二、表彰奖励级别省级、级、国际级。

三、表彰奖励额度1.省级个人: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参赛队: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组织单位:获全省集体第一名1000元、集体第二名500元。

组织工作成绩突出者个人200元。

2.级个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参赛队: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组织单位:获集体第一名2000元、集体第二名1500元、集体第三名1000元、集体第四名至第八名500元。

组织工作成绩突出者个人500元。

3.国际级个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参赛队: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500元。

组织单位:获国际集体第一名3000元、集体第二名2500元、集体第三名2000元、集体第四名1000元、集体第五名至第十名500元。

组织工作成绩突出者个人800元。

四、奖励原则凡由学校资助的竞赛获奖,主办单位若已奖励现金,学校不再另行奖励。

五、奖励的实施1.各类奖励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2.各级获奖按最高级一次性表彰奖励。

凡以参赛队名义获奖的奖项,其教练或指导教师的奖金包含在各奖项中。

3.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划拨专项指标给予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1)、国际级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2)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含嵌入式竞赛)、大学生信息安全技术邀请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3)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第一名获得者;(4)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奖获得者;(5)其他性科技竞赛最高等级奖代表队的第一完成者。

学校规章制度之为校争光奖奖励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为校争光奖奖励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为校争光奖奖励条例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综合水平。

对获的各种荣誉和参加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学生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老师、辅导员予以奖励,特设置此奖励条例。

一、教师和部门获得各级荣誉按以下标准发给奖励单位:(元)金额类别级别劳动模范、德育标兵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班主任、优秀共产党员单项活动先进先进班集体获得部门先进集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组织奖团体奖校级100 60 50 40 60 80 200局级 150100806080120300市级 200150120100100160400省级 300200 180 160 120 200 500国家级 500 300 260 200 150 300600注:各类单项活动先进指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活动奖项二、教师个人比赛获奖奖励(一)、奖励目的:为鼓励教师精业钻研,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提高理论素养,勇于在教学岗位上展示才华,为校争光,推进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奖励对象及内容: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对象为在职在岗的教师和职工,奖励内容包括:优质课、优秀教案、基本功竞赛、说课比赛、课件制作、论文、论著发表或论文评比获奖、科研课题中标立项与结题等。

(三)、奖励标准:1、教师优质课、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校级 50元 40元 30元市级 150元100元 50元省级 200元 150元 100元国家级 300元 200元 150元2、课题奖励标准级别结题奖课题获奖市级200300省级 300 400国家级400500 3、教师论文奖励标准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发表奖校级 40元30元 20元 /市级 50元 40元30元 20元省级 70元 60元 50元40元国家级 80元 70元 60元 50元注:。

国家级单科按省级奖励发放,市级、省级单科不发放奖励。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三篇)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三篇)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目的是促进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果的水平和质量,激励教职工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推动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教学成果,包括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教学研究成果等;(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教学方法改革、课程设计改革、教学资源开发改革等;(三)教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转化等;(四)教育教学管理成果,包括教学管理创新、教师培训与发展成果等。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机构由学校设立,由专家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应的学术和专业背景。

第五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创新性、原创性、实践价值等要素。

评审标准应当与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育教学、教科研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奖励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职称晋升、学术交流机会等。

第七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应当有明确的奖励标准、奖励级别和奖励金额,奖励标准、级别和金额应当根据成果的质量和重要程度进行科学确定。

第八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发放应当及时,并应当有相应的公示程序,公示结果应当向相关教职工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经费来源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可以包括学校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科研项目支持等。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能力的提升。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二)第一条总则根据《学校奖励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激励教职工在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中取得卓越成果,充分发挥其创新精神和专业才能,特制定本奖励条模版。

学校教师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教师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教师考核奖惩制度学校教师考核奖惩制度「篇一」一、奖励:1、毕业学年,依据规定,按升学成绩给予奖励。

2、学生参加区级和区级以上的各类竞赛,按规定进入授奖名次者,学校给予指导教师奖励。

3、教师在市级和市级以上的专业报刊发表反映本校工作或者教改经验的文章,学校给予奖励,并复印存档。

4、每月检查教案、校本培训、听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等,按完成情况给予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

二、处罚: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扣除奖金:(1)不服从分配,行动消极,任务完不成者。

所带学科成绩低下者。

(2)随意缺课,按节累计。

工作造成失误或者损失严重者。

(3)学校大会、集体备课、公开课、校本培训,无故不到者。

(4)体罚学生,造成事件者。

(5)备课和批改作业存在问题,按条例要求给予处罚。

(6)搞不团结,行为不文明影响全校工作者。

学校教师考核奖惩制度「篇二」一、人数加、减分人数加、减分这项政策的制定,决策人考虑的是教师的工作量问题,我们认为工作量的大小不能把教的学生的多少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一、人数的多少不是教师甚至学校能控制的,我们也很不愿意自己的学校、自己的班级人数少。

而教的人数多只不过是仅在作业批改,课业辅导上增加点量而已。

第二、大班额的班级大多集中在多集中在镇区或镇区附近,地理位置优越,教师上班路途近,教师比较向往的极少数学校,而小班额大多处在教师上班路途较远,教学条件比较差的偏远学校。

而恰恰就是这些教师支撑着乌丹镇总校近三分之二的学校。

比如巴嘎塔拉小学,九分地小学,工作日期间早晨恐怕六点钟就得起床,准备上班,而路途近的.学校教师这个时间段睡的正香,就是起床可能也是晨练时间,中午不能回家,老人、孩子可能无暇顾及,每个月还得支付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的公交车费,承受着来自家庭、学校、经济上的多重负担,但他们无怨无悔,她们何尝不想到路途近一些的学校多教几个孩子呢,如果谈工作量到底哪一个学校或哪一个班级、哪些教师的工作量大呢?为此我校对班级人数加、减分这项制度建议如下:一是有可能的话取消人数加、减分这项规定;二是如果取消这项规定对总校质量检测有着极其深远影响,那么我们建议提高加分的人数上限为45人,国家标准班额,45人以上再加分;降低减分人数的下限为15人,农村小学普遍班额,十五人以下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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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条例
一、奖励目的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认真组织、热情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带队与指导教师取得的工作业绩,全面展示学院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实际才华,进一步提升学院的知名度,特设立指导教师奖。

二、奖励范围
1.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或市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学生获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市级竞赛是指由市教委、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的全市性竞赛;参加华东地区或省际比赛获奖,按国家级比赛同名次奖金的80%计发。

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可相当于市级竞赛评奖;市级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以及其他各种名目、范围的竞赛经申请认定后,可按市级竞赛奖金的80%计发。

2.原则上一名教师可以同时指导多名学生,但同一学生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宜多于2人,所获奖金由两人分享。

3.外出参赛前,应在校园网下载并填写《学院外出参赛申请表》,确定指导教师和由其指导的学生名单,经所在系(部)及教务处签署意见后,连同参赛通知书复印件交实训中心审核、同意,并初步认定等级。

三、奖励程序
1.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奖可随时申报,于每年的6月、12月分两次统一审定颁发。

2.申请奖励的指导教师在校园网下载并填写《学院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奖申报表》,附获奖学生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由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后,交实训中心。

获国家级一、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原件,由实训中心彩色复印后存档。

3.对应每一项获奖须填写一份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奖申报表。

同一名教师指导的同一名学生获得不同等级奖项时,以学生所获得的最高奖项评定颁发教
师指导奖。

同一名教师指导不同学生获不同等级的奖,对该教师的指导奖可以累加计算颁发。

4.以学院名义组队参加的各级各类团体比赛,如有获团体金奖,团体银奖和团体铜奖的,可参照本条例规定的获得相应级别、相应等级奖项的奖金数加倍计算颁发。

5.实训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等级,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6.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最终奖励名单和金额,并在学校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奖励办法
学院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除颁发证书外,同时给予对应所获奖项的级别和名次的奖金。

奖励金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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