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教学大纲

教育法规教学大纲
教育法规教学大纲

教育法规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教育法规导读》主要是为广大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师范院校的学生而写的。他们是在职的和未来的人民教师,是教育的主体。作为世纪之交的人民教师,他们的教育法律意识与观念如何,显然对教育的法制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与作用,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又是提高教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自然必须包括民族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而这又有待于广大教师的努力。所以我们认为在广大中小学教师中,在各级师范院校学生中,组织深入学习教育法规实在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与任务

二、课程的教学要求

本课程通过运用多种教学媒体和形式组织教学,要使学生能够掌握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初步运用教育法规的基本方法处理一般实际问题。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由于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必须运用多种教学媒体、采用多种教学形式组织教学。除文字教材应该力求通俗易懂、便于自学以外,案例课应充分发挥其特长,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和说明。

四、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本课程对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学要求分为“了解”和“理解”两个层次,对基本方法和技能的教学要求分为“了解”和“掌握”两个层次。

第二部分教学过程建议

一、学时分配

本课程课内学时24学时,一学期开设。建议采用专题讲授形式,根据专题可编制7个左右的标准本。

二、教学环节

本课程的教学首先是要求学生自学文字教材,对于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则由教师讲解。面授辅导课不应也不必系统讲授,而主要是在自学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学习和解答疑难问题,特别是作业练习的指

导。本课的成绩考核分为平时作业考勤和期末考试两部分,其中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70%。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

第一章教育的法制建设与教育发展

第一节教育立法概述

第二节社会法制建设与教育法制建设

第三节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促进教育发展

第二章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与特征

第一节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第二节我国教育法规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我国教育法规的适用与遵守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

第四节法律责任

第五节《教育法》的实施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导读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教师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法律责任

第四节《教师法》的实施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读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法律责任

第四节《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职业教育法》的实施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导读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高等教育法》的实施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教师资格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八、残疾人教育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十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十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十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自学提示及练习题

一、自学提示:

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我国在很长的·时期里,不重视法制建设,吃了很大的亏。在总结我国历史经验后,中共中央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

鉴于历史的经验,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教育立法工作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进行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教育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部教育的基本法,教育方面的部门法也在陆续地颁发或起草。教育行政部门正在清理原有的教育法规,有的可继续使用,有的要废止,有的要修订,有的要新定。我国的教育法规正在日臻完善。这样就为普遍地按法办教育、按法保护教育奠定了基础。

已颁发实施的教育法律对我国教育的许多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要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处于基础的地位,要优先发展。教育I

作的方针是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国家要实行多种教育制度,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制。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要增加教育投入,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这些都是关系到教育全局的大问题。所有教育部门、所有教育工作者都应自觉地遵行。

办好社会主义教育是全社会的任知,与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各种人员都应恪尽职责。教育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办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工作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按法办教育,各方面都尽应有义务并得到应有权利,就可以构成一种合力,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

教育法规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将予追究。教育法规对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教育法规是保卫教育事业的武器。

为了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工作者都应学习、贯彻、实施教育法规。师范专科学校的学生是未来的教师,是新一代的教育工作者,自然应当学习教育法规,懂得教育法规,自觉地遵守教育法规。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确定了90年代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

务,明确提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之后,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确立了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与宏伟任务。《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必须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紧迫感,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开创教育事业的新局面”。再后,在1996年3月第八届人大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重申了科教兴国战略,再次突出强调发展教育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与意义。正是在如此持续强化对教育的认识的背景下,我国教育事业步入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

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是与教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联系的。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障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我国自80年代以来,教育法制建设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由最高权力机构以立法形式制定的专门教育法规。自此之后,我国教育立法工作稳步推进。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此法由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八

号公布,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受教育人数最多、教育面最宽的基础教育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除了上述教育法律之外,80年代以来我国还制定了其他多种具有法律效应的教育规章与条例。诸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等。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与速度向前推进着,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又是教育改革与发展对于加强教育立法必然需求的反映。

一系列重要教育法规的制定,毫无疑问是着眼于规范教育实践,使教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立法、执法、守法是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它们相辅相成,是统一于法制化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立法指向执法与守法,立法的效果通过执法与守法进行检验。而要有效地执法与守法,又必须先对已经制定的各种法规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与理解。认真地学习法律,切实地把握法律则是执法、守法的基本前提与条件。

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一方面,随着各种重要教育法规的颁行,我国的教育事业有法可依,开始出现依法治教育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广大教育工作者乃至

社会各界的教育法律意识尚未得到普遍增强,教育法规虽然不断颁行,实践中有法不依,甚至违背教育法规办教育的现象也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仍然是,人们对教育法规本身的学习还不够充分,理解亦不够深入。在广义的法律教育中,教育法规的教育似乎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

为了尽力改善这样的现状,从而使教育法规不仅为全体教育工作者包括受教育者所认识与把握,同时也为全社会所认识与把握,不断加强对教育法规的学习实属必要。要自觉有效地运用教育法律武器,就必须首先认识、熟悉这种武器的性能、适应范围与功用。

二、练习题:

1、列举新中国成立以来所颁布的最为重要的六部教育法律,并简

述其意义。

2、《教育法》中阐述了我国形成的哪7项基本的教育制度,请简

述。

3、《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有哪些权利。

4、《教育法》颁布的意义有哪些。

5、《义务教育法》规定了那些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浅析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浅析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一、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历史演进 近现代意义上的我国高等学校萌芽于19世纪末期。但由于当时的政治体制依然是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官方和民间的教育正途依然是科举制度。因而在此阶段出现的新的教育机构在专业设置、办学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而且整个萌芽阶段的高等学校发展举步维艰、荆棘坎坷。历经漫长的抗日战争和国内战争,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的高等教育再次面临变迁与转型的压力。由于建国初期以及之后的很长一段间内,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等方方面面都受到前苏联模式的影响,使得高等教育体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怎样用苏联模式来改造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如何使之适应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需要。面对这种迫切的现实需要,在政府主导的决策层的推动之下,在中国自上而下地开始进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转型。随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与深化,在实施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为标志,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再次转型。这次转型虽然仍是体制内的转型,但是这种教育体制内的转型是与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同步进行的。我们仍然强调借鉴外国的先进办学经验,但是这种借鉴已经突破了过去那种断章取义式的、纯粹制度移植式的借鉴方式,开始着眼于对高等教育本质、功能、作用、价值的追求,注重从高等教育的内涵上去重新塑造适合中国国情的体制,对原有的高等教育体制在宏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都进行着进一步的改革与转型,而且这种转型才刚刚开始。 二、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发展态势 通过对中国高等教育或者说高等学校发展历史的梳理,可以发现,由于培育高等教育的土壤缺失,中国的高等教育一开始就先天不足。而在后天的建设、健全阶段,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演进,在对高等教育的价值、本质尚未形成正确认识的情况下,模仿他国的办学模式,希望通过简单地模仿能够确立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然而就是这种舶来的体制使得中国的高等教育一路走的极其不易。 1.从政治化走向社会化。从第一个近现代意义的中国高等学校的建立,至新中国成立之后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大学、学院的成立,整个高等学校的发展历史都是围绕着政治体制的转变而进行的。几乎每一次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转型都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这就使得作为高等学校在功能定位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功能,而不是单纯地承担着社会功能。由于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的比重也呈现出相关变化。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高等学校还是从政治化逐渐地走向社会化,其中有政治体制稳定的原因,也有社会民主、社会权利发展的功劳,还有高等学校自身价值的回归。 2.从依附走向独立,从内部化走向外部化。正如英国的历史学家伯顿·克拉克所说:“就大学为了追求和传播知识需要自由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软弱分散时,大学知识之花就开得绚丽多彩;就大学需要资源维持办学,并因此依赖富裕、强大的教会、国家或市场支持而言,当种种支持力量强大时,大学在物质上就显得繁荣昌盛,但是这种力量可能———也的确常常以各种有害于教学和研究自由的方式实行控制。因此,便出现这种奇怪现象:当大学最自由时,它最缺乏资源;当它拥有最多资源时,却最不自由”。即:高等教育一直处于“自由和控制的矛盾关系”之中。高校的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控制一直处在反复地博弈过程之中。双方力量的强弱,社会条件与环境的影响,直接决定了不同时期高校法律地位的变化。随着公权领域的控权、分权、授权、限权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的运行渐渐受到限制,公民、会团体的自治权不断扩张,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也在这种扩张中逐渐提升。从对国家的长期依附走向一定程度的自治,从国家机关的从属90机构转为外部独立法人。 3.从行政权力主导走向学术权力主导。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师范类学生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前言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教学要求: ?了解教育法的涵义; ?掌握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的概念 1、教育法的涵义 2、教育法的特点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二、教育法的体系 1、教育法的渊源 2、教育的层级和效力 3、教育法的体系 三、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3、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4、研究教育法律规范结构的意义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5、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章教育法的实施 教学要求: ?了解教育法实施的涵义与原则 ?理解教育法遵守的涵义及教育法普及 ?理解教育行政执法涵义、原则 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实施概述

1、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2、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的关系 3、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4、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二、教育法的遵守 1、教育法遵守的涵义 2、教育法的普及 三、教育行政执法 1、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四、司法适用 1、司法的涵义 2、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3、司法过程 五、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涵义 2、法律监督的种类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 教学要求 ?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及其法律地位 ?理解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分类、种类 ?理解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 教学内容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1、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2、教育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 1、教育部的主要行政职能 2、基础教育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章学校 教学要求 ?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掌握学校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概述 1、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 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特点

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复习资料

简答题、论述题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的内容: (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普及和提高。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做了特别规定。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3、我国建国以来出台的教育法律: (1)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国家对教育的监督体制: 为了实现国家对教育的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5、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6、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的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力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7、法律文本的结构: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法律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效内容。它是整个法律的理论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8、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 (2)教育部门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了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市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与答案

>>>>>>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浅谈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浅谈高校依法治校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顺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在于对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予以合理配置,对治校权的运作进行有效规范,对教师权、学生权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并促进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预期目标。 一、正确理解两对关系 (一)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的关系 一切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高等学校的治校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的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而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一旦形成,便与教师权、学生权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教师权、学生权是高等学校治校权力的界限,也是治校权力的目的。唯有以为教师、学生服务、培养合格人才为目的的治校权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教师、学生是高校存在的目的,而高校是教师、学生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正如美国耶鲁大学前校长格里斯奥德所说,“大学整个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这一点是不需要证明的”。在我国,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授予高等学校以权力,这就充分展示出权利产生权力的真实过程。这就决定了高校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背国家教育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侵犯教师、学生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必须积极为教师、学生创造获得利益的机会和条件,竭诚为教师、学生服务,绝不能武断专横,以权谋私,将高校权力凌驾于教师、学生权利之上,导致治校权力的异化。 (二)治校权与法的关系 既然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那么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以何种方式将治校权授予给高等学校呢?自然只能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的途径来实现。因此,高等学校的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就转化为治校权来源于法了。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法必须高于治校权,治校权的行使必须服从于法,这就是治校权与法的基本关系,也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内涵。治校权离不开法,它必须要有法律来规范,以防止治校权的非理性膨胀。当然,法对高校管理的规制并不是要捆住“高校管理”的手脚,而是一种积极的保障(有效行使)与消极的防范(防止滥用治校权力)的统一。我们应看到,因高校管理具有能动性,它总是较为活跃的,而立法具有周期性和稳定性,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校管理领域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

教育政策及法规教学大纲

《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教育政策与法规 英文名称:Education Policy and Regulation 课程编码:14112D 课程类别:选修课 总学时:32 总学分:2 适用专业:小学教育 先修专业:教育学、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教育管理 开课系部:教育与心理科学系 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作为小学教育专业的必修教材,本课程以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范畴为知识基础,建立起以小学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为主线的理论体系。试图寻找小学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自身体系和其质的规定性。它立足于研究型、反思型小学教师专业实践发展的需要,兼及小学教育管理者;在教育政策学和教育法学的基础上凸显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定内涵;以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教育发展目标和改革思路为时代背景,以新时期小学教育的现实问题为焦点,以典型案例为其切入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与互相转化;遵循认知规律,原理、资料、案例、问题反思有机结合,增强了体例的科学性和文字的可读性。 该课程设置的总体目标和总任务是: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比较全面和系统地掌握有关小学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法律观提供知识和材料;培养小学教育工作者的小学教育政策法规意识,促进小学教育政策法规实践;引导小学教育政策法规的反思,不断提高教育实践活动的合法化水平;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推动小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一学期完成,教学时数合计为32学时,其中讲授时数为28学时,余4学时供见习、课堂讨论及自由伸缩之用。 在每章内容提要之前,对本章的教学目的要求作简要的说明,以帮助师生理解和掌握教材,抓住重点,突出关键,突破难点,提高教学质量。 本课程采取理论讲授与讨论等课内教学方式,辅以自学训练、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 1、课堂教学:力求通过教师深入透彻的讲解,使学生获得关于教育政策法规基本理论问题的

20141008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教育法规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 由此可见,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 评价作用 3 教育作用4 √3 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1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 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行政规章。 △5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6 教育行政规章(又称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3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颁布实施。 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6、(选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教育法规试题答案

For person al use on ly in stud y and re se arch; no t f or co mm ercia l u se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浅谈高校的依法治校

浅谈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顺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在于对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予以合理配置,对治校权的运作进行有效规范,对教师权、学生权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并促进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预期目标。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指一种治校的权力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确定,高等学校依据明确、完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行治校权力,科学、全面地治理高校管理类事项的治校理念与方法。 一、正确理解两对关系 (一)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的关系 一切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高等学校的治校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的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而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一旦形成,便与教师权、学生权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教师权、学生权是高等学校治校权力的界限,也是治校权力的目的。唯有以为教师、学生服务、培养合格人才为目的的治校权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教师、学生是高校存在的目的,而高校是教师、学生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正如美国耶鲁大学前校长格里斯奥德所说,“大学整个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这一点是不需要证明的”。在我国,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授予高等学校以权力,这就充分展示出权利产生权力的真实过程。这就决定了高校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背国家教育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侵犯教师、学生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必须积极为教师、学生创造获得利益的机会和条件,竭诚为教师、学生服务,绝不能武断专横,以权谋私,将高校权力凌驾于教师、学生权利之上,导致治校权力的异化。 (二)治校权与法的关系 既然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那么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以何种方式将治校权授予给高等学校呢?自然只能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的途径来实现。因此,高等学校的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就转化为治校权来源于法了。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法必须高于治校权,治校权的行使必须服从于法,这就是治校权与法的基本关系,也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内涵。治校权离不开法,它必须要有法律来规范,以防止治校权的非理性膨胀。当然,法对高校管理的规制并不是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选修课。它是研究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理论和应用的基础课程。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培养分析、解决学前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和能力。 二、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是一门理论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要遵循学前教育学和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原理,因此学习本课程的前修课程主要是学前教育学、幼儿园管理等。 三、本课程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三个基本目的: 1.初步掌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基础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和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园的意识; 2.比较系统地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能够比较准确地分析和理解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培养和增强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 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分析学前教育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工作,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前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提高学前教育的保教质量。 四、本课程学习方法 为系统掌握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基础知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学生自主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抓重点,牢固掌握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二)掌握好的学习方法,如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三)理论联系实际,重视理论的实际应用。 五、本课程教学方法 本课程理论性与实践性都较强,宜采用讲述、讨论与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基本概念、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考试必备

填空题 1、国家实行学期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 4、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5、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6、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每天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7、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可以相对划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 8、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9、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10、我国国家教师制度包括: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奖惩制度组成。11、法律救济的渠道包 括:①诉讼渠道②行政 渠道③其他渠道. 选择题 12、幼儿园是对 3 周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 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13、幼儿园大班人数一 般为 35人。 14、幼儿在课间打追、 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 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 教师应负部分责任。 1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16、加强幼儿园科学管 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 量的法规是《幼儿园管 理条例》。 17、培养有益的兴趣和 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 动手能力,体现了智育 方面目标。 18、幼儿园两餐间隔时 间不少于3小时。 19、《幼儿园工作规程》 有10章62条。 20、幼儿园应当以游戏 为基本活动形式。 21、新《幼儿园教育指 导纲要(试行)》是2001 年颁发的。 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指体现 传统意志的、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则的总称。 2、法律后果:是指在 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 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做出或没有做出“行 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 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3、教师职务:是指根 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 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 明确职责、任职条件 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 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 的学术(技术)才能 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 岗位。 4、行政处分:是根据 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 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给予犯有失职行为 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 员的一种裁制。 5、法律责任:一是指 分内应做的事,或是指 未做应做的事情所应 承担的义务性后果。 6、依法治教:就是依 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 律、法规来实施、管理 和发展教育。 7、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 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 组织和结构在法律上 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 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8、幼儿园事故:是指 入院儿童在幼儿园期 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 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 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 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9、法律救济:是指通 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 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 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 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 上的补救。 10、教育法律责任:教 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 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 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11、教师申诉制度:即教 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法律规定的 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 师申诉制度。 12、教育法律规范:每 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 是若干行为规则组成 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 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 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 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 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 育法的基本细胞。 13、幼儿园的法律地 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 施保育教育活动的社 会组织和结构,在法律 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4、教育法的表现形 式:是指教育法的创立 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 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 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 律文件的形式 15、教育法律:由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 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 育规范性文件,又分为 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 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6、教育单行法律:是 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 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 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

教育法规试题(答案)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浅析对高等教育法规的认识

浅谈对高等教育法规的认识 作为一名刚入职的青年教师,今年暑假我很荣幸的参加了中国地质大学暑假岗前培训班。在这里我又重新回到学生的身份来聆听前辈们的教诲,更加明白了自己肩上的责任。 大学是培养高级人才的殿堂,教师是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人。加入到教师这个神圣的职业里来是我多年来的梦想。但由于我们是刚完成从学生到教师角色之间的转换,所以还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高等教育法规就是其中之一。短短几天的培训,让我收获颇多。刘老师通过案例法来为我们讲解《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门课程,十分生动。让我认识到高校教师需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因为这是高校教师受聘于高校从事从事科研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下面我来简单阐述一下我对高等教育法规的认识。 经过刘老师的授课,我感受到在任何岗位上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需要自我修炼与磨练,在学校里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掌握高等教育法规这一教学活动基本准则,会让我们更加清醒与深刻,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从而更从容不迫地进行教学工作。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产生效力。教育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法则。教育法就是为所

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它调整在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过去,教育主要是由家庭承担的一种功能和职责,并没有被国家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内。直到19世纪末,随着教育的迅速发展与逐步普及,发展成为举足轻重的社会事业,国家才深刻意识到调控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西方国家纷纷建立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国民教育制度。20世纪末,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科技与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蒸蒸日上,各国政府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于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教育被理所当然的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有了教育法的产生。 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依据,我们青年教师要熟读教育法,把依法治教的理念贯彻到教学中去。依法治教指的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使教育工作者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法律化、规范化。高校教师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是我国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高校教师要认真执行依法治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在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中,首先,我们需学习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其次,依法行使教师的教学权利、科研学术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经济权利以及继续深造的权利等;再其次,明确树立主人翁的意识和权利意识,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育改革的决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行非确定性指引 【答案】错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人权 【答案】错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 【答案】错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而存在 【答案】错 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判断题】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答案】错 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某种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答案】错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答案】错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也不尽相同。 【判断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答案】错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判断题】任何单一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 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包含这三个要件。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师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D)。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A.在全国范围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C)C权利和义务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D)D.60 6. 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A.义务教育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 A)A、过错责任原则 8.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B)B.不得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__内作出处理。(C) C.30日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__( C)。 C.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BCD)。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BC)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ABC)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BCD)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ABCD)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权 D、申诉、诉讼权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 ABC) A.公益性 B.民事活动范围的有限性 C.财产的受限性 D.盈利性 8.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ABCD ) A、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B、提供必须的图书、资

浅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新思路

浅谈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新思路 摘要: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遇到诸多问题,如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不清晰的问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同质化的问题、法学人才难以有效掌控国际对话的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包括卓越人才培养与普通人才培养相结合、实验班特色班与普通班相结合、国内教学与海外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与课外讨论相结合、小班化教学与互动式教学相结合以及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思路等。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理念;教学改革;教学模式 目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规模蔚为壮观,仅大陆地区法学本科在校生超过30万人。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法学本科就业率的惨淡,法学专业就业率一段时间来在文科专业中处于倒数位置。尽管就业率不是衡量本科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就业率的惨淡却着实让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的疑问:我们的法学高等教育出了什么问题?今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路在何方?笔者认为,要回应这种疑问,我们必须采取全新的思路来布局、经营法学高等教育。 一、卓越人才培养与普通人才培养相结合,解决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不清晰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现状分析,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不清晰无疑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普遍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这种“双向选择”的有效性取决于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对接的清晰度。 应该看到,时下用人单位对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需求是多样化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渐增大,非国家机关就业单位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这种需求的多样化体现更为明显。目前,我国法学本科生就业意向单位主要有:“公检法司”、其他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村官计划”、自主创业等。然而,法学本科培养计划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 不仅如此,全国各地方都在进行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发展策略,这也对各地方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正在进行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简称“四个中心”)建设,这直接意味着更多、更高端的用人单位对法学人才需求提出更高、更多样化的要求,这无疑对身处上海的21所法学院校本科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新的挑战。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思路,应该尝试开展卓越人才培养与普通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实验活动。时下,随着法学高等院校的扩招,很多人提出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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