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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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控制表

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热电分公司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分场)及员工。

(二)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四)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七)公司《违章作业处罚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职责

(一)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的定性

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以及文明生产等不符合项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批。

第五条安全与环保监察部履行职责:

(一)对各类安全生产不安全事件、安全生产领域违章违纪行为以及文明生产等不符合项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分场)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各部门(分场)开展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履行职责:

(一)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事项;

(二)负责审核各部门、分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意见,并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进行考核。

第七条工会办公室职责:

(一)对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组织参加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惩管理原则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在处理直接责任者的同时,还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在思想保障、组织管理保障、技术保障和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鼓励分析事故说实话,凡能主动如实反映事故真相,处罚时事故性质不变,经济处罚可酌情降低。对于隐瞒事故一经查清,视情节、性质可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对因防范措施未落实导致的重复性事故将加重处罚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十一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对主要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二条经公司认定的事件,有关责任单位不认真查找本单位原因,未及时填报事件报告单,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处罚时,除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和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外,还应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事故次要责任单位、事故扩大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存在问题不重视,通报后不按规定时限要求整改,在处罚责任单位的同时应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生产区域着火和交通事件按其性质和经济损失,参照设备事故等级处罚。

第十六条现场违章行为参照公司《违章作业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所有考核均在当月绩效奖金中兑现,当月无绩效奖金或绩效奖金数额不足时,可顺延至下月绩效奖金中执行,直

至考核金额全部执行完结。

第十八条对外包工程作业在各基层分场所属生产现场及管辖区域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考核,各基层分场负有连带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外包单位在生产现场及厂区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存在问题,直接考核外包单位。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公司参加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选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认真落实国家、集团公司、东北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应急管理基础扎实,安全生产业绩表现突出;

(三)年度无人身轻伤或责任性二类障碍以上事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参与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全年未受到安全生产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上一年度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或者个人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对象。公司安全与环保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条件者,公司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避免群伤、群亡、避免人身死亡、人身重伤、防止人身伤害、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嘉奖2000-30000元;

(二)各级人员(安全监督人员除外)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每人次嘉奖100-500元;事迹突出者,嘉奖500-2000元;

(三)及时发现机组重大设备缺陷隐患,避免设备一类障碍发生:嘉奖1000—5000元;

(四)及时发现机组较大设备缺陷隐患,避免设备二类碍发生:嘉奖300—1000元;

(五)及时发现一般辅机设备缺陷隐患,避免设备异常:嘉奖100—300元;

(六)安全设施治理标准高、文明生产治理标准高,效果好或标准化作业和安全管理规范或有创新,嘉奖100-500元;

第五章惩处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标准:

发生事故,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其做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并按集团公司、东北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应根据调查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东北公司及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警诫教育或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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