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板安全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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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井下采掘顶板及两帮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片帮冒顶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及驻矿施工项目部。

第二章顶板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指的顶板和两帮(以下简称顶帮)包括岩石、充填体、混凝土假底及其它。

第四条顶帮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全措施上必须达到“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不稳固采掘作业地点及跨度大的顶帮,必须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禁止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顶板下作业,支护措施必须在设计中规定,设计中规定的支护必须达到安全要求。

第六条在进行采掘设计时,要选择安全合理的采矿方法和施工工艺,采掘跨度和高度不得超过采掘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数值,矿柱(保安矿柱、房间矿柱和顶、底柱等)的规格和形状,应保证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

第七条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八条当采场暂时停止回采工作时,应采取防止岩石、充填体或假底冒落的措施;当恢复生产时,车间生产负责人必须组织值班长、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才能作业。

第九条对岩石松软不稳固及顶帮为充填体的采掘作业地点,顶帮采取的支护措施必须紧跟工作面。

第十条在爆破后认真检查顶板和支护的变化情况,因爆破损坏的支架,应修复后才能进行其他作业。

第十一条进入采掘作业地点进行作业前必须将顶帮浮石处理干净,禁止带浮石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冒顶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顶帮凿岩爆破必须采用顶板控制爆破技术,减少对顶帮的破坏。

第十三条顶帮为岩石的应采用以下支护:岩石条件较好的采掘作业地点:应采用锚杆支护,网度应在1.5—2.0m2左右一根;岩石条件较差的采掘作业地点:采矿地点及服务时间较短的掘进地点应采用锚杆支护,网度应在1.0m2左右一根,也可采用木支护或木棚支护,服务时间长的掘进作业地点不应采用木支护或木棚支护,应采用喷锚支护、喷锚网支护或发碹等支护。顶帮为充填体及顶板为质量差的混凝土假底时应采用木立柱支护或木棚支护等支护形式。

第十四条锚杆、金属网支护和木支护必须达到安全可靠的要求。

第十五条采用进路充填采矿法作业,必须保证充填的接顶质量,减少顶板暴露面积。

第十六条在相邻进路一侧有充填体时,禁止将充填体作为爆破自由面,防止充填体塌落,减少顶板暴露面积。

第十七条回采顶柱最后一层顶板为1:4充填体的木支护若进行回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否则不得回收,其他情况的支护禁止回收。

第十八条各单位带班矿长或跟班安全员要对采掘作业地点的顶帮加强班前、班中和班后的检查和安全确认,及时制止带浮石、不采取安全措施等违章作业现象,发现顶帮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各种记录。

第十九条各施工队每天要安排专人对采掘顶帮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和技术指导,解决顶帮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制止违章现象。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到采掘作业地点开展工作前,必须进行顶帮安全确认,发现顶帮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方可进行作业;对解决不了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进行协调解决,直至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安全科要对采掘顶帮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顶帮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进行技术服务,制止“三违”,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发现顶板或两帮有冒落和片帮危险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正确处理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严禁冒险作业,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附近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处理危石时,要对危石周围作细致观察,掌握危石的具体情况,站立位置要适当,防止受伤。

第二十四条每个矿房均要制定具体的回采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利用规范的作业制度和合理的采矿方法,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是预防顶帮塌落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撬顶帮危石前要保护好风水管、电缆、照明线等设施,并与周围人员联系好,撬时要集中精力,禁止垂直作业。

第二十六条在斜井、上山、浅孔采区中检撬时,底板打滑、不稳或坡度超过30度时,要拴好安全绳后方可操作,撬顶时人不准站在下首操作,使用的撬棍长度不得少于1.5m。

第二十七条在斜道、上山中作业时禁止单人作业,一人打灯,一人拾顶板,以防止撬前落后、撬左落右、撬小落大现象发生,并派专人在上山、斜巷、下口截好人。

第二十八条处理顶板时人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物体上操作。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采场顶板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及驻矿施工项目部。

第二章顶板分级及管理

第三条根据采场顶板矿岩的稳固性、构造、节理裂隙发育程度、采幅、采高及含水情况,将顶板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级顶板及其管理措施: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顶板:

1、顶板岩石不稳固或极不稳固,节理裂隙发育,有较大的压碎带,呈破碎状态者;

2、有较大的断层裂隙和较多的中小断层,或岩层交错形成三角岩体者;

3、顶板有较大的渗水;

(二)一级顶板管理措施:

1、严格控制炮孔的排距、孔距和装药量,严格采用控制爆破技术;

2、施工单位每日专检,加强检查,及时处理顶板浮石;

3、一次性落矿不宜过多,顶板要合理控制。

4、施工单位要安排责任心强,技术素质高,反应灵敏的人员作业;

5、矿安全科要做到每周最少检查2—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二级顶板及其管理措施:

(一)二级顶板岩石中等稳固,节理裂隙较发育,顶板有时出现中小型三角岩体或有局部渗水现象。

(二)对于二级顶板应加强敲帮问顶,适当控制装药量,控制好炮眼的排距及孔距,应用控制爆破技术,两帮直立,顶板略呈拱形,按设计进行锚杆支护或锚杆喷浆联合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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