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之间的后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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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三章 课后练习和答案(中文)

国际结算第三章 课后练习和答案(中文)

第三章课后练习和答案(一)一、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1、我们说票据的无因性是指()。

A、出票人出票没有原因B、票据成立与否取决于出票的原因C、票据的付款是无条件的分析:正确答案应为C。

我们所指的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是无条件命令,本票的付款是无条件承诺。

2、本票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一般本票指的是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付期期限为()的本票A.即期B.远期C.既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远期D.远期180天以内。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C。

本票实际上就是付款人为出票人自身的特殊汇票,大多数国家没有专门的本票法,本票视同为汇票,因此本票的期限和汇票是一致的,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注意: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不同,因而不同的国家对票据的期限会有不同的规定)。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为()。

A、银行B、商业企业C、银行或商业企业分析:正确答案应为B。

银行承兑汇票就出票人而言属于商业汇票,为补充商业汇票流通性不足的缺陷,银行应出票人或其他人的请求对汇票予以承竞。

4、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在提示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一种证明文件。

制作拒绝证书的主要目的是()。

A.持票人可以合法地要求付款退货B.持票人可以合法地向前手行使追索权C.证明托收单据由持票人合法持有D.证明付款人的行为严重违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分析:正确答案应为B。

票据持有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必须作拒绝证书,其主要目的是合法地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5、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是指(),取得了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有效的持票人。

A、虽未付对价,但由别人无偿赠予B、善意地付了票据的全部对价C、无意中拾到,但找不到失主D、从他人手上低价购得分析:正确答案应为B。

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就是指支付了票据的全部金额的持票人。

6、.以下何种背书属于空白背书()。

A、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B、Pay to Henry Brown onlyC、William WhiteWilliam White William White分析:正确答案应为C。

中国移动香港公司筹资案例

中国移动香港公司筹资案例

中国移动香港公司筹资案例——分析报告案情回顾中国移动(香港)公司是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1997年成立,注册地为香港。

在1997年10月,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在香港和纽约上市,融资42.2亿美元;在1999年11月,公司增发新股,又融资20亿美元。

2000年10月7日,中国移动(香港)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深圳)有限公司,与由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联合牵头的8家国内外银行签署了125亿元人民币的银团贷款协议。

用于中国移动(香港)解决有限公司向其控股母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购内地7个省份移动通信资产的部分资金需要。

此次银团贷款是迄今中国最大规模的人民币银团贷款,也是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首次尝试国内融资,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通过人民币融资不仅能降低资金综合成本,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也能有效规避外汇风险,同时也借此加强与国内金融机构的合作。

2000年11月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在中国香港、纽约增发新股并发行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75.6亿美元。

2001年,中国移动(香港)公司通过其全资内地子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发行50亿元人民币的10年期的浮动利率公司债券,创下了当时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新纪录。

董事会认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能使中国移动(香港)拓宽融资渠道及投资者基础,有助于优化融资结构,减低资金成本及规避风险。

2002年,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发行80亿元人民币、期限分别为5年和15年的公司债券,在短短不到3个月内,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就顺利完成了从债券发行到上市的过程,并受到投资者追捧。

此次80亿元的中国移动债券是国内最大规模的一次发债行动,它具有双重担保,中国移动(香港)公司担保发行人广东移动,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再担保中国移动(香港)公司,这种方式在国内尚不多见。

相关理论筹资是通过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筹措资金的财务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首要环节。

筹资方式:①吸收直接投资②发行股票③利用留存收益④向银行借款;⑤利用商业信用⑥发行公司债券⑦融资租赁⑧杠杆收购。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号】(2003)民四终字第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2.02裁判规则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应无效。

正文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四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谢智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帆,该行资产保全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舟,该行资产保全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英姿,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霞,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海洋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投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莎薇、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怀舟、于帆,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嘉毅、刘英姿、张丽霞和田锐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至12月间,利达海洋馆先后24次向中行北京分行提交“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北国投公司为每份信用证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每份保函均承诺保证上述所需款项在接到中行北京分行的付款通知后,从其在中行北京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1619809432014)划款支付。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改制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改制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改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银监函[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改制的函(银监函[2009]51号)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和广北、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许刚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杨如海共同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行改制,具体批复如下: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汕头分行、深圳分行、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宝安支行分别改制筹建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汕头分行、深圳罗湖支行、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宝安支行。

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更名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其在内地分行的改制筹建工作。

在改制筹建期内,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改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中国银行:与信达就出售南洋商业银行100%股权达成协议

中国银行:与信达就出售南洋商业银行100%股权达成协议

2015年12月21日高华短评证券研究报告中国银行与信达就出售南洋商业银行100%股权达成协议最新消息中国银行周五收盘后宣布,其子公司中银香港已达成一项协议将南洋商业银行100%股权出售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此项交易总对价为现金680亿港元,预计将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目前尚待监管机构和股东批准。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银行宣布计划出售南洋商业银行(2015年5月21日),信达证实已申请投标挂牌出售的南洋商业银行100%股权(2015年8月27日)。

与此同时,信达在周五的投资者电话会议上表示,此项交易的资金将来自于信达自有现金和包括银团贷款在内的债务融资。

公司将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日期将于1月份宣布。

管理层明确,包括财政部在内的信达股东,均无需回避股东表决。

分析中国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30日南洋商业银行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7亿港元,今年前九个月净利润为22亿港元。

截至2015年上半年,南洋商业银行总资产为3180亿港元,相当于中国银行总资产的2%。

中国银行预计税前处置收益为392亿港元,相当于我们对中国银行2016年全年税后利润预测的13%。

投资影响我们对中国银行的评级和目标价保持不变。

我们对中国信达暂无评级。

李南, CFA (分析师) 执业证书编号: S1420513110001+86(10)6627-3021 nan.li@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与其研究报告所分析的企业存在业务关系,并且继续寻求发展这些关系。

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本公司可能存在可能影响本报告客观性的利益冲突,不应视本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和其他重要信息,见信息披露附录,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

钱玥 (研究助理)+86(10)6627-3463 yvonne.qian@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吴双 (分析师) 执业证书编号: S1420514080001+86(10)6627-3487 jessica.wu@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图表1: 2014年南洋商业银行总资产为3040亿港元;中国大陆业务对集团收入/税后利润的贡献为38%/6%南洋商业银行概况;单位:百万港元资料来源: 公司数据财务顾问信息披露高盛和/或其附属公司之一目前在一项已公布的涉及下列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一的战略性交易中担任财务顾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征信练习题(记错)


所在地征信业监 D 督管理部门 保护政府的利益 B 行业标准 信息披露权 市场体系 外资银行 借款人 2007年 银监会 D B A A C C A
单选题 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征信机构在( )成立。 目前世界上,美国和欧洲征信业发展较为成熟且各具特色,他 单选题 们分别采用了( )的发展模式。 在外部信用评级中,一般将( )级以上的信用级别设定为投 单选题 资级,其以下的信用级别定为投机级。 单选题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是( )。 )负责。 )为 )。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 企业不良信贷信 础数据库查询企业 息在报送之前无 信贷信息需要经过 需告知信息主体 信息主体书面授权 所在地银行业监 督管理部门 保护征信机构的 合法权益 基础标准 选举权 诚信体系 农村合作银行 金融机构顶级机 构 2006年 证监会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 商业银行 人民法院 法权益的,可以向( )投诉。 对征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征信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其 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 保护信息主体的合 单选题 主要目的是( )。 益 法权益 单选题 单选题 在金融标准化过程中,征信标准属于(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 国家标准 建议权 征信体系 中央银行 金融机构各网点 2004年 中国人民银行 区域标准 知情权 信用体系 商业银行 当地人民银行 2005年 发改委 为了维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赋予信用信息主体( )、异议权、纠错权、司法救济权等权利。 ( )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 、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 国际上征信机构除市场化的专业机构外,还可以是一个国家的 ( )。 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贷数据是由( )统一向征信中心 报送的。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 业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 )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 级管理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评级业务监管部门是 (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第6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186号。

代表人丁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录荣,男,1965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男,1984年3月4日出生。

被告郴州宾馆,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雷荣,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公司)因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录荣、张忠义,被告郴州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李群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诉称,被告郴州宾馆2001年起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发生以下金融贷款业务:(1)2001年2月21日借款200万元,期限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569,570.58元;(2)2001年3月30日借款3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357,433.27元;(3)2001年3月30日又借款9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900万元,利息8,011,387.49元;(4)2001年8月13日借款275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275万元,利息2,313,553.87元;(5)2001年11月5日借款2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商业银行课后习题答案

商业银行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1.商业银行从传统业务发展到“金融百货公司”说明了什么问题?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关键和动力源。

这不仅表现在银行传统业务市场已被瓜分完毕,需要通过创新来挖掘新的市场和发展机会,而且对传统业务市场的竞争和重新分配也必须借助新的手段和方式。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进行技术、制度和经营管理方式创新,全面拓展银行发展空间。

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扩展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减少风险总量;多渠道获取利润;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符合金融市场的运作要求内在统一性。

2.如何认识现代商业银行的作用?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做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实质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在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

把货币资本从低效益的部门引向高效益部门,提供扩大社会生产手段的机会,加速经济增长。

支付中介: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

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

信用创造:商业银行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派生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活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最后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金融服务: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财富的管理要求相应提高,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要求不断拓展金融服务领域,如信托、租赁、咨询、经纪人业务及国际业务等。

3.分析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仍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控股、平安保险集团等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的中银控股公司等。

以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民营企业也逐渐发展。

中国银行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年字号借款人: 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___住址:______________ _邮编:电话:_____________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保证人(开发商):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备注说明:据实选择填写,若不适用需删除)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1、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2、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房产的购房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经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执行,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方式一、浮动利率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个浮动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此系合同签订日利率,实际执行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 执行,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以本条上述约定的第一个浮动周期适用的利率计息,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

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采取浮动的方法,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重新确定利率。

方式二、固定利率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此系合同签订日利率,实际执行利率按实际放款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相关贷款利率执行,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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