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知法犯法常见的刑法犯罪类型和刑罚

知法犯法常见的刑法犯罪类型和刑罚刑法是用于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和接触到各种刑罚,然而,对于刑法犯罪类型和刑罚的了解却常常不够全面。
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刑法犯罪类型和相应的刑罚。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盗窃的不同情形和对象,盗窃罪分为普通盗窃罪、入户盗窃罪、汽车盗窃罪等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一般为拘役、有期徒刑,最重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相较于盗窃罪来说,其手段更加暴力和威胁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最重可处死刑。
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有意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刑法犯罪,其危害性极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为死刑,但还要看具体情况,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四、贩毒罪贩毒罪是指非法制造、运输、出售、赠送、买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贩毒罪是严重的刑法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毒罪的刑罚一般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处死刑。
五、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六、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除了上述所列举的刑法犯罪类型和刑罚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许多其他类型的犯罪和相应的刑罚,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等。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本文将以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为主题,针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
本文将首先从基本法律条文、案件事实和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一、基本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盗窃罪是指在没有取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非法占有、秘密和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暴力、胁迫和抢夺。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某市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某商场内发生盗窃案件,盗窃人员切断了货架上的耳机,窃取了10部价值10000元的耳机。
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调查视频监控等证据,发现有两名嫌疑人从商场进入,并在耳机货架旁停留,之后一人拉住货架上的耳机,另一人则用剪刀将连接器切断,随后两人拿着耳机逃离商场。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发现这两名嫌疑人还曾在商场内盗窃过其他物品。
最终警方将这两名嫌疑人抓获,并从他们身上搜出了这些耳机和剪刀等作案工具。
三、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这两名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此基础上,如果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方法,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抢劫罪。
由于案件中并没有体现出嫌疑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方法,因此不能认定其实施了抢劫罪。
四、共犯认定除了对嫌疑人单独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之外,我们还需要对其是否存在共犯的情况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时分工明确、各执行不同的作用的,都应当认为是共同犯罪。
在该案件中,两名嫌疑人可以被认定为共犯。
根据证据,两名嫌疑人在商场内共同盗窃了货架上的耳机,一人拉住货架上的耳机,另一人用剪刀将连接器切断。
了解刑法常见罪名与刑罚的关系

了解刑法常见罪名与刑罚的关系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常见罪名与刑罚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本文将逐一介绍刑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并探讨它们与刑罚之间的联系。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盗窃罪的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轻微的盗窃行为可能处以罚款或者短期拘留,而严重的盗窃行为则可能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盗窃罪相比,其犯罪手段更加暴力和威胁,因此刑罚也更为严厉。
根据抢劫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可能判处短期至长期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罪名之一,其刑罚也是最严厉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人故意杀害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四、贩毒罪贩毒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购买、运输、贮藏毒品,并且未经许可,向他人出售、提供毒品的行为。
贩毒罪对社会危害巨大,刑罚也相应较重。
根据贩毒行为的数量和毒品的类型,贩毒罪可能被判处数年至终身有期徒刑。
五、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罪行,其刑罚也相应严厉。
一般情况下,犯有强奸罪的人可能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六、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严重侵犯了公平正义。
贪污罪的刑罚与涉案金额的多少有关,可能被判处数年至数十年有期徒刑。
七、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广泛。
刑法对不同类型的诈骗行为有着不同的刑罚,根据被骗财物的数额大小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刑罚可能从数月到数年不等。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常见罪名与刑罚之间确实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户盗窃与⼊户抢劫的界定2019-10-14摘要:《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将“⼊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关键词:⼊户;⼊户盗窃;⼊户抢劫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定的修改。
其中⽐较值得⼀提的是这两个罪名中都出现了以“⼊户”为⾸的两个概念,即“⼊户盗窃”和“⼊户抢劫”。
⽬前有很多⼈将此⼆者混为⼀谈,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对其进⾏合理适当的解释、理解及应⽤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
因此要从它们的正确全⾯理解展开:(1)“户”的界定,(2)⼊户盗窃的界定(3)⼊户抢劫的界定。
下⾯试对这三⽅⾯的问题分别作论述。
⼀、⼊户的“户”的界定⼊户的“户”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是主⼈对户具有最⾼的⽀配性;第⼆是户具有安宁性;第三是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第四是户具有最弱的社会救助性。
2000年司法解释对“户”的解释是“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
”由此“⼊户”就是⾮法进⼊以上场所的⾏为,这是通说的观点。
⽽⼊户盗窃与⼊户抢劫是否包括合法⼊户后的盗窃和抢劫⾏为呢?这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缩⼩解释,仅指⾮法⼊户。
合法⼊户仅成⽴⼀般的盗窃罪和抢劫罪。
下⾯仅对⼏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作⼀简单剖析:(⼀)宿舍。
宿舍是学⽣和职⼯群体长期居住的处所,因此会有⼈很⾃然的把宿舍归⼊“户”的⾏列。
由于户要求是家庭⽣活⽬的,仅此⼀点就可以否定宿舍作为户是不对的。
另外,因为宿舍是集体居住的,宿舍的封闭性和⽀配性较弱,在受到侵⼊后宿舍的众多成员包括其他宿舍和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都可以作为援助的对象,若有⼈在宿舍中进⾏盗窃⾏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是“⼊室盗窃”,⽽只能说是⼀般的盗窃罪;同样,若有⼈在宿舍进⾏抢劫时,也不能以“⼊户盗窃”来加重犯罪者的罪刑,否则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原则。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一、构成要件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盗窃行为、财物、占有和非法占有。
具体而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财物是指一切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占有是指能够支配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力,而非所有权。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财物,不必是完全剥夺了原占有人的占有权。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十分明确,容易被证明。
一旦证实了以上四个要素,即可认定被告人犯有盗窃罪。
二、量刑标准该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的轻重,法院可以判处盗窃罪的以下刑罚:1、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从刑罚的具体分配可以看出,刑法对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的盗窃案件量刑标准进行了区分,这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三、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抢劫罪和盗窃罪都属于财产犯罪,但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比盗窃罪多了一个暴力或胁迫,且更具侵害性。
因此,抢劫罪的刑罚要重于盗窃罪,情节恶劣者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十分明确,有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明确区分,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律。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
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是比较突出,尤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口、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了明显上升的趋势。
未经允许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违背居住者真实意思,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为“入户”;开始侵入住宅即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但出于抢劫的目的开始侵入的,认定为抢劫预备为宜;无论入户盗窃还是入户抢劫,不管财物体积大小,均应以财物转移到户外为既遂。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入户盗窃;盗窃引言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
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
“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著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
[1]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认定应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张某等人以丢包方式将被害人吸引上车后实行盗窃(有不少人误认为这种行为系诈骗),共实施作案三起,其中两起系盗窃,另一起系抢劫,因为检察机关指控这一起是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钱拿到后强行把被害人推下来,使用了暴力手段。
办案思路
该案检察机关指起指控是两个罪名,盗窃和抢劫,盗窃是三年以下,抢劫一般是三到十年,数罪并罚量刑不会轻的。
当务之急是研究一下能否把抢劫罪名辩掉,武汉专业刑事律师主要从证据方面去研究,认定抢劫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民警证人证言,认定不构成抢劫的证据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肖小勇律师遂仔细研究每一份笔录,终于找到被害人陈述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及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民警证言相矛盾的地方。
以此来证实抢劫定罪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经过肖小勇律师有力辩护,法院认为三起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的行为,侵犯社会利益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需要由国家通过刑事司法进行惩处的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
本文将介绍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安全或者健康,造成轻伤、重伤、特别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故意实施暴力、接触等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甚至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安全或者健康、造成轻伤、重伤、特别重伤或者死亡。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通过盗窃、抢劫等方式,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三、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通过使用暴力或恐吓他人的方式,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财产和人身上的双重损失。
抢劫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骗取或者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职务上的地位,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或转移,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利益。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五、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通过谎言、虚构事实等手段欺骗受害人,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受害人、非法占有财物、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六、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时,犯罪人对他人实施强制性侵犯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身权益。
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目的性和主观故意等。
刑法法条定位课
刑法法条定位课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其中的法条是刑法的核心内容。
对于学习刑法的人来说,熟悉法条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按照类别,为大家介绍刑法中的一些重要法条。
一、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中最常见的是盗窃罪和抢劫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法条分别为《盗窃罪》和《抢劫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爆炸、放火、投毒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为《爆炸罪》、《放火罪》和《投毒罪》等。
三、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人身权利罪是指侵犯他人身体、健康、自由等权利的行为。
其中最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法条分别为《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间谍活动等。
这些行为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条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和《间谍罪》等。
总之,刑法中的法条是刑法的核心内容,熟悉法条的定位对于学习刑法的人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按照类别为大家介绍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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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作者:梁冰心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9期
一、基本案情
贾某,男,1985年出生,北京市密云区人,有盗窃的犯罪前科。
贾某于某年10月7日3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宾阳西里进入一户人家盗窃时被被害人刘某发现,后被害人刘某持菜刀阻止贾某逃跑时,贾某为逃避抓捕,在挣脱被害人刘某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刘某抢夺菜刀并发生撕扯,造成贾某、刘某均受伤的后果。
经鉴定,贾某与被害人刘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贾某涉嫌抢劫罪对其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在讯问过程中,贾某一直辩解称,在刘某拽贾某不让贾某离开的过程中,贾某没有殴打刘某,只是想挣脱刘某离开刘某的家。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肖某有入户盗窃的行为,且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被害人刘某的抓捕与被害人撕扯,并造成刘某轻微伤的后果,可以认定贾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理由是,依据贾某的辩解,其入户盗窃被发现后,自己企图逃跑,但被害人刘某持刀阻止其离开,其为了挣脱被害人刘某才与其夺刀并相互撕扯的,虽然造成被害人刘某轻微伤的后果,但并不是其主动殴打刘某造成的。
也就是说,贾某客观上虽然有逃避抓捕的,到其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客观事实能够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相印证。
因此,贾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就贾某是否使用暴力问题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是,虽然贾某和被害人刘某均能证明,贾某与刘某有夺刀的行为且二人有相互撕扯的行为,但贾某在此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的情节并不清晰。
三、本案中的关键问题
在贾某不具有使用暴力的故意的情况下,虽然贾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逃避抓捕,是否涉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四、评析意见
1.转化型抢劫罪为故意犯罪,即要求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故意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要素,认定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因素,其中“明知”为认识因素,“希望”或者“放任”为意志因素。
“明知”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后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之要素事实的认识,如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要有认识。
”犯罪的意志因素有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故意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有行为人在故意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作为一种拟制的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必须当场故意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而这里的暴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行为人对他人身体进行主动地、强有力地打击,即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并积极地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
2.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贾某不具备当场故意使用暴力的转化型抢劫的要件
首先,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来看。
被害人陈述与贾某的供述在具体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即被害人刘某发现贾某后,持刀阻止贾某逃跑,贾某在挣扎逃跑的过程中,与刘某夺刀并发生撕扯。
另外,被害人刘某还称,在二人撕扯的过程中,贾某还曾说过让刘某放了他,以后会报答刘某的话,且贾某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可见,贾某在案发时的境况下,主观上只是想逃跑,并没有想伤害被害人刘某的故意,与刘某夺刀并发生撕扯也只是想挣脱被害人刘某。
再次,从贾某的行为来看。
贾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贾某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的挣扎、逃跑,并没有攻击被害人的行为,贾某与被害人刘某夺刀、撕扯着挣扎逃跑的行为并不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更不是对被害人身体的打击和强制,只是想摆脱被害人逃跑,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如果贾某为抗拒抓捕,有故意使用暴力的意图,那么,贾某的行为就不会仅仅是被动地挣脱,而是主动发力对被害人进行打击和强制。
最后,从本案的结果来看。
虽然贾某和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但结果却是贾某被被害人捆绑、抓获,且被害人也称贾某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也就是说,贾某知道自己盗窃被发现后,在没有取得任何财物的情况下就想离开被害人的家,但被害人持刀阻止,后贾某与被害人夺刀、撕扯、挣扎逃跑,但这些行为并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意思,更不属于使用暴力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反而最后使得被害人将贾某制服。
3.转化型抢劫犯罪如果不要求行为人有使用暴力的故意,将会导致客观归罪的后果
如果转化型抢劫罪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使用暴力的故意,只看伤情的后果,那名其实就是对转化型抢劫罪实行了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者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认识错误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辩护理由,行为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上述表述可见,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实质上就是客观归罪,这种严格责任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本意。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中,但是用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制。
而在我国刑法中,因严格责任制度与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故很多学者不主张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
因此,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严格责任制度绝对不能滥用,否则会导致某些行为不应当入罪而入罪,这是与现代刑法应秉持的谦抑性原则背道而驰的。
五、最终处理意见
本案后经讨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贾某没有当场使用暴力的故意,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后以贾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107.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