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中银财[1995]396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5年11月3日中银财〔1995〕3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现制定《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指定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均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二)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收贷款利息划交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规定的费率计付代理手续费。
二、科目及帐户设置(一)增设“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是“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7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7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帐户。
(二)增设“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各类贷款,开发银行拨来贷款基金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不计息。
本科目是“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8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时,拨来的款项,用此二项科目核算。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也会面临一定风险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得以出台,也为业务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就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向其所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委托方负责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会向借款人进行出借筛选,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以保证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委托贷款的管理1.借款人评估银行应该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这个过程包含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核实和还款能力分析。
在进行这些方面的评估时,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合规性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2.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需要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合同管理。
3.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商业银行与委托代理人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监督和管理代理人的行为,防止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骗取银行利益,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4.风险控制和监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包括评估、分析和监测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风险事件的管理和处置。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保障委托贷款项目的安全。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
为了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 风险管理意识的提升商业银行需要在内部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育,提升员工的风险技术和管理能力,借鉴他行成功的做法以优化管理模式。
2. 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委托贷款审查程序,严格控制不良贷款领域,以保证银行的业务质量和安全性。
3. 多方面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包括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以及培育信用管理人才等。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定

中国银⾏个⼈住房贷款规定中国银⾏个⼈住房贷款规定中国银⾏个⼈住房贷款是指我⾏向借款⼈发放的⽤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住房贷款分为⾃营性住房贷款、委托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营性住房贷款】⾃营性住房贷款是以银⾏信贷资⾦为来源向购房者个⼈发放的⽤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
【贷款期限】⼈民币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外汇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营性住房贷款利率执⾏⼈民银⾏规定的贷款利率。
⽤外币发放的个⼈住房贷款,执⾏中国银⾏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币种】⾃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民币和外币,使⽤外币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较⾼经济收⼊及有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作⼈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规定的最⾼贷款限额。
【担保⽅式】贷款⾏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住房贷款的担保⽅式。
包括:1、以借款⼈或第三者(包括法⼈和⾃然⼈)的财产作质押;2、以借款⼈或第三者(包括法⼈和⾃然⼈)的财产作抵押,包括⽤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3、第三⽅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结合物。
借款⼈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不⾜贷款⾦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连带责任保证;5、借款⼈购买综合信⽤保险。
【贷款申请】申请个⼈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1、⾝份证(指居民⾝份证、户⼝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家庭稳定经济收⼊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5、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6、保证⼈同意提供担保的书⾯⽂件和保证⼈资信证明;7、贷款⼈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委托住房贷款】个⼈住房委托贷款指银⾏根据公积⾦管理部门的委托,以公积⾦存款为资⾦来源,按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并在资⾦管理中⼼交存住房公积⾦的住房公积⾦交存⼈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在实施贷款政策,支持金融监管规定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稳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护和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指“国有银行”的定义范围内的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得侵犯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相关活动。
三、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合理审查和审批,比较合理地分析和评估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市场形势、还款能力等,确保贷款给付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二)公平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一律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
四、贷款申请(一)贷款申请的文件齐全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交与贷款申请有关的文件,其中包括有贷款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评估、审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
(二)审批流程1.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评估贷款申请,初步确定其合法性、合规性;2.其次,参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3.最后,根据审查结果,采取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将最终审查结果及时送至相关人员。
五、贷款实施(一)资料准备贷款实施前,客户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企业准入条件等。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农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农业银行办理该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执行农业银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农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还款担保或承诺。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第九条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但须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第十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担保的条件以及担保手续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办理~担保合同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另行签订~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核心内容: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那么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是什么?对p2p网贷的影响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来源、投向等方面明确了委托贷款的管理。
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投向不得为以下四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时规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中介角色,强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和规范了资金来源及贷款投向,避免委托贷款脱离实体经济空转。
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直接影响体现在委托贷款规模将出现下降,尤其是之前委托贷款占比较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其次,监管加强,防止借委托贷款规避政策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
我国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此企业间借贷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
通过此次规范加强了授信余额审查,强调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中介定位,回归业务本质。
第三,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投向限制,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基本切断了资金借助委托贷款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避免了资金脱实向虚。
规范委托贷款对p2p网贷的影响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利在于规范委托贷款有助于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借款端利率可能出现下降,业务规模有望扩大。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履行其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消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二、定义
(三)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借款人要求,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给委托方,委托方代借款人支付的贷款。
三、贷款期限
(四)委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商业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
四、借款人资格
(五)放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
五、贷款申请
(六)借款人申请发放委托贷款,应当提供商业银行要求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贷款审批
(七)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审核,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判断是否满足发放委托贷款的条件,并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最终审批。
七、贷款支付
(八)审批通过后,商业银行按照借款人要求,支付款项给委托
方,委托方代借款人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借款人违反合同,逾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委托方违约,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要求委托方履行相关义务。
九、则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由 [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负责解释,并予以修改。
委托贷款新规发布,融资成本有望降低
委托贷款新规发布,融资成本有望降低作者:暂无来源:《华东科技》 2015年第4期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杨凯规范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近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明确委托贷款属中间业务,禁止将银行授信资金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据了解,我国近几年委托贷款发展极快,而银行为规避监管对银行信贷的额度管理以及贷存比的考核,把表内的信贷业务转向了表外,尽管贷款没有变化,穿上了“委托贷款”的马甲,但是却提高了银行的收益,风险也相对信贷要大。
银行收益高更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委托贷款,信贷的对象都指向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钢铁水泥等项目,容易获得高收益。
银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仅提高了自己的收益,贷款的委托方,其实就是存款方的收益也提高了,最终抬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据悉,“委托贷款”提高融资成本的说法毫不夸张,几组数据可以反映最近几年委托贷款的“疯狂”。
2 012年我国委托贷款增加1.2 8万亿元,占当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仅为16%。
2013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同比多增6 8 79亿元;委托贷款增加2.55万亿元,同比多增1.26万亿元。
2014年人民币贷款增加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 9 0 0亿元;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同比少增400亿元。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委托贷款最近几年在新增贷款中所占份额大约在25%以上。
据分析,委托贷款风险较高,因为尽管从法理上来讲银行只是一个二传手,风险应该由委托者承担,但事实上由于其操作不规范,法律上规定不明晰,大众心目中委托贷款跟一般贷款区别不大,都认为银行是最终要兜底的,而其贷款的行业大都风险较高,这样就让委托贷款也属于刚性兑付,银行的风险没有转移出去,只是徒然增加了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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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爱护我行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托付贷款业务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托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托付人(目前不同意个人托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专门讲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按照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托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托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托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托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托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托付人介绍借款人。
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托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期限与利率、费率(一)托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托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托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按照业务进展的实际情形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托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托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托付人确定,但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八条风险治理部门职责(一) 制定、修订本行托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 查内操纵度执行情形。
(二) 对托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 性进行审核。
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三) 对本行托付贷款业务开展情形进行监控。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一) 统筹本行托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 同意托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治理部门审核。
与托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托付贷款合同。
按照托付贷款合同,办理托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建立托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协助托付人做好托付贷款回收工作。
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大对托付贷款运行状况 的跟踪,幸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显现逾期、缺失等情形。
第十条法律部门职责(一) 制定、修订、审核并监督实施托付贷款合同文本。
(二) 对业务部门在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咨询题给予 咨询、指导。
(三) 支持与托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 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财会部门职责(一) 制定、修订托付贷款账务治理方法。
(二) 按照单独核算、双线监控原则,设置相应科目,印制会计凭证 和借据,统一规定本行托付贷款会计核算方法,按月与公司业务部门核对 台账,(四) (五) (六与风险治理部门沟通会计信息。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托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托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
以后申请新的托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治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托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托付人、借款人商定托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治理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治理部门应当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托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托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证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关于具体的托付贷款业务,风险治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可交由本行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部门收到托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托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托付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签订前须报送法律部门作最后审查,经由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按照托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各行须制定本行托付贷款业务审查程序和各级人员审核权限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授权治理第十八条各管辖分行开办托付贷款业务,须先报请总行审批业务办理资格,之后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对经总行批准获得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资格的管辖分行,总行对其托付贷款业务的授权治理方式为全额授权。
即:取得办理托付贷款业务资格的分行,其办理的托付贷款不管金额大小,均无需上报总行,由分行自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各管辖分行如需对辖内机构转授权,应将转授权对象及方案报总行风险治理部审批。
第六章托付贷款治理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托付贷款建立台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同时报备风险治理部门,由风险治理部门负责对该业务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各行要加大对托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治理,与托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不监控。
办理托付贷款时必须遵循托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承诺账户透支。
第二十三条各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参照我行制定的托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但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证我行权益。
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
实际业务采纳的合同内容如与我行托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有不同之处,须由本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本行无法律部门的,报上级行法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各行须在托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托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缘故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爱护我行权益。
(一)代为发放:按照托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托付贷款。
1.托付贷款合同生效后,托付人与借款人应在我行分不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托付贷款有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2 .受托人在核实托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托付人账户后,按托付人要求将托付资金划至托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如托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托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托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托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二)协助收回:1.出具托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
2.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按照托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除外责任(一)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二)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押品状况以及押品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托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
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不管同城依旧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
不管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治理职责的证明依据。
3.托付人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人可在能力所及范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
有关费用由托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四)不管托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托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
2.托付人应承诺:(1)托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托付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缺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缺失和责任等;(2)托付人同意舍弃受托人执行托付贷款合同项下的托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 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借款人的缺失而向受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 讼及其他权益主张。
第二十六条手续费收取方式受托人有权向托付人收取手续费,托付人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
关 于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托付资金账户中直截了当扣收。
关于托付人提 出的托付贷款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处收到的利息中扣收的要求应坚持抵 制。
第二十七条各行办理托付贷款业务时,如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须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托付人应对税款的法律第二十八条 托付贷款的资料储存和档案治理,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治理方法》执行。
其中,利息清单、催收催报通知单、邮寄收据 等属于我行代托付人监管的法律凭证,应作为二级档案重要凭证治理。
第七章综合风险操纵第二十九条严禁各行办理假托付贷款业务(一) 在托付贷款合同之外各行不得与托付人及/或借款人再签订其 他任何改变托付贷款性质、违反我行关于托付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合同/ 协议。
(二) 严禁以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自营贷款方式代借款人偿还/垫付托 付贷款,严禁各行为托付人垫款。
(三) 严禁向托付人就其存入的托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签署 存款合同。
第三十条 为规避政策性风险,受托人在办理托付贷款时,对托 付资金来源要采取必要的审查措施。
关于资金来源有疑点的客户及未经有 效授权的客户,应拒绝代为发放托付贷款。
严防托付人以托付贷款形式隐 匿、转移非法资金。
人的, 义第三十一条办理托付贷款业务,原则上托付人/借款人应在受 托人业务辖区内。
关于托付人/借款人不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的托付贷款, 须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金融法规,并报备上级行。
第三十二条办理代集团公司理财式托付贷款业务,应当设计好 业务流程,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并可与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一并汇总审 核。
同时,要加大对集团内部各公司托付资金来源的监控,防止客户逃废 银行债务。
第三十三条 托付人、借款人、担保人为我行授信客户的,各管 辖分行应同时加大对托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 治理,幸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显现逾期、缺失等情形。
第八章附则本规定由总行风险治理部负责制订、讲明和修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的所有分支 我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托付贷款的治理规定,与本规 定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托付贷款报批材料清单一、 公司业务部门须提供的资料(一) 托付贷款报批请示(原件)(二) 托付贷款评审报告(三) 托付贷款审查概要表(四) 托付贷款合同二、 托付人应提供的资料(一) 托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 份证明文件,下同)(二) 托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三) 托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有关决 议和授权书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