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处理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信用证合同条款(9篇)

信用证合同条款(9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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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丨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试题

真题丨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试题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701法学综合卷法理学(共30分)一、名称解释1、法律体系2、法律溯及力3、法律事实二、简答题法律渊源冲突的适用原则三、案例分析题双十一期间,甲从京东网的易书阁以98元上购买了一本价值198元的法律史,商家包邮。
甲从圆通快递员小张处签收快递,七日后甲认为图书内容不符合其需求,于是其将书赠送给其学生乙,并要求乙写一篇读书报告。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涉及几种法律关系?2、每一个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3、每个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宪法学部分(30分)一、名词解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基本法律宗教信仰自由二、简答题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三、论述题论宪法至上民法学部分(30分)一、名词解释预约附随义务权利质权二、简答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三、论述题试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的分类。
民事诉讼法学(共30分)一、名词解释1、反诉2、证明责任3、民事执行救济二、简答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
三、论述题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学部分(30分)一、名词解释1、主犯2、罪过3、目的犯二、简答题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三、案例分析题案情:刘某(19岁)和张某(16岁)台谋盗窃李家,商定所得二人平分。
刘某负责盗窃,张某负责望风。
因远处传来警笛声,张某误以为是警车,实际为救护车。
于是不与刘某通知就逃走。
后刘某盗窃既遂,金额1万元,以及两条金链,张某将金链进行变现2000元,上述的盗赃物两人均分。
后刘某因为吸毒被抓,然后供述出了上述的盗窃事实。
问题:1、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2、张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801法理学原理一、简答题(15×4)1、拉德布鲁赫公式2、麦考密克的规则理论3、规则与法治的关系4、规范性裂缝的种类二、分析题(20×3)(一)有关近代自然法的材料,引用了洛克的一句话1、洛克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何区别2、洛克是否认为必然会进入战争状态3、洛克的政府是否与个人自由对立4、洛克的观点体现了自然法变化的何种趋势(二)材料出自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1、体现了奥斯丁的何种立场,有何分歧2、奥斯丁有何主张3、凯尔森有何主张4、哈特有何主张(三)德沃金的原则理论1、原则的基本问题2、体现了德沃金的何种立场3、规则与原则有何逻辑差异4、你怎么区分原则和规则?三、论述题(30×1)法学方法论与法治实践的关系80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吕刑》2、春秋决狱3、明《大诰》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简答题1、请归纳春秋和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多选题已按序排版

1.按信用证性质、付款限期、流通方式等,可将信用证分为:(ABCD)B1.《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了(ABCD )保护原则2.《巴赛尔协议》体系的主要作用是(ACDE )A.建立跨国银行监管的统一标准C.防范国限金融风险 D。
在跨国银行监管实行国际合作 E交换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ACDE)3.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AC)A.表内业务C。
资产负债业务4.被保险人通常承担的义务包括(ABCDE)5.保险公司承保水渍险的责任包括赔偿(ABCDE)。
6.《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了(ABC)原则A.国民待遇原则 B。
优先权原则 C专利权和商标酒巴的独立性原则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A. 国民待遇原则 B. 优先权原则C. 强制许可原则D. 独立性原则)。
8.《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A. 国民待遇原则 B. 自动保护原则 C. 独立保护原则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9.巴西多利公司向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发出传真:“急购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巴西利亚,1994年4月20日至25装船。
”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
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该公司的回电属于(ABC)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
无效承诺10.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ABD)A.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 B。
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地金汇对本位制D。
取消外汇管制11.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指(ABC)A.储备制度的缺陷 B。
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 C。
美元享有特权12.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鲁可以(ABCD)13.备用信用证与普通跟单信用证不同在于(ABC)14.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A. 伊拉克 B. 荷兰C. 中国)。
C1.采取外交保护时必须受到(ABC )条件的限制A.受到不法侵害 B。
2024版信用证抵押贷款利率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信用证抵押贷款利率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信用证1.2 抵押贷款1.3 利率1.4 合同第二条信用证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2.1 贷款金额2.2 贷款期限2.3 还款方式第三条利率调整3.1 基准利率3.2 调整机制3.3 通知义务第四条贷款利率4.1 初始利率4.2 浮动利率4.3 固定利率第五条利息计算5.1 计息方式5.2 计息周期5.3 利息支付第六条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与保管6.1 价值评估6.2 抵押物保管6.3 保险办理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生效条件7.2 终止条件7.3 合同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8.2 贷款人违约8.3 违约处理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条件10.2 补充内容10.3 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义务11.2 例外情况11.3 责任与赔偿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传递13.2 通知与送达13.3 合同的份数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程序14.2 签署日期14.3 签署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发出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承诺。
1.2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
1.3 利率是指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比率。
1.4 合同是指本信用证抵押贷款利率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信用证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2.1 贷款金额是指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最高额度。
2.2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期限。
2.3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 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
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
云南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云南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选择题1.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
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无法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至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投票表决通过的建议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各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有15个理事国,一国一票。
程序性事项9个理事国同意即可通过,非程序性事项需要9票同意,且无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即五大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
仅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而弃权不视为否决,所以a,b错误。
12个理事国投了赞成票,达到了9票以上,且无常任理事国反对,所以c正确,我们专门讲过,15个理事国,简单多数是7.5,即8票,而安理会实际要求是9票,高于简单多数决,d错误。
2.甲乙两国边界附近发动部落武装冲突,并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入境者至乙国境内。
依有关国际法规则,以下哪一选项就是恰当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就可以处置入境者至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保护应负共同责任[答案]d[解析]考查边境与边界制度,双方存有义务对界标展开保护,实行必要措施避免界标移动或损毁,惩罚移动,损毁界标的犯罪行为。
d恰当。
界标须要双方到场的情况下复原或扩建,a错误。
b边境事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设立处置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置边境和与边民有关的问题,包含入境者,违章越界,侵害界标等事项,关键性问题由外交机关展开商谈和处置。
b,c错误。
3.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议会选举具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以就继续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命令国际法院刊登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国际法院的相关制度。
专升本《国际私法》_试卷_答案
专升本《国际私法》一、(共75题,共150分)1. 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是()。
(2分)A.最惠国待遇B.意思自治原则C.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D.非歧视原则标准答案:C2.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2分)A.唐朝《永徽律》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年《民法通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标准答案:B3.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住所为其()。
(2分)A.管理中心所在地B.营业中心所在地C.章程之规定地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标准答案:D4.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依()。
(2分)A.当事人的属人法B.法院地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标准答案:A5. 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先应适用()。
(2分)A.本人的属人法B.代理人的属人法C.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标准答案:C6.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分)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标准答案:A7. 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
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最后住所,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叫()。
(2分)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双重反致标准答案:C8.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
浅析我国涉外担保的法律问题
法律适用方面都有着相对特殊的规定 。
一
、
管辖权与诉讼当事人
涉外担保合同作为涉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纠纷 的管辖权理 应符 合有关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一般性规 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
以及 相 关 司法 解 释 关于 涉 外 民事 诉 讼程 序 的 规 定 , 国涉 外 合 同纠 纷 我
辖权、 诉讼当事人以及法律适用中意思 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律规避、 公共秩序保留等法律 问题较为突出, 对这些
问题 进行 研究 具有 重要的 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涉外担保合 同 管辖权
诉讼 当事人
法律适用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4 - l 0 —5 22 0 )5 100 2
( 试行)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 适用若干 问题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涉外合 同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
根据 《 民事诉讼法》 2 4条的相关规定, 第 4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通
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 但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 根据 《 民事诉讼法》 2 5条规定, 第 4 即使受诉法院本来对案件没 有管辖权 , 当事人之 间也没有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只要被告 人 以实际行动参 与到审理活动中去, 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 在涉外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 还有一个特殊并且重要的问题是担 保合同纠纷与主债权纠纷的管辖权分配 ,以及 如何确定案件的当事 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中对此类问题作了基本 的规定。 但若发生我国法院对主合 同纠
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 国得不到承认与执行, 那么债权人的担保利益 就仍然无法得到保障, 还将耗费当事人更 多的诉讼成本。 因此有学者
论信用证第三人欺诈中受益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摘要本文主题是信用证第三人欺诈中受益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即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构成了客观上的信用证欺诈,其中第三方参与了欺诈行为的实施。
首先,本文通过对上位概念的定义以及新标准的确立就“信用证第三人欺诈”这一新概念进行阐释,并根据欺诈主体的数量将其分类为受益人和第三人共同实施和第三人单独实施两类。
其次,本文分析了在信用证第三人欺诈中追究受益人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实践需要,为其立法和司法寻求正当性基础。
再次,本文介绍了我国在信用证欺诈纠纷处理领域主要借鉴的英美法系的较有经验的国家的做法,整理了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将外国经验积累与我国实践相结合找出了我国信用证第三人欺诈纠纷处理总体标准不确定、严格双重标准以及与法律统一性等问题。
最后,本文就两种信用证第三人欺诈类型分别分析其应然认定准则,并就达成此目标在立法、司法和法官认知等方面提出初步建议。
1引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融资和担保工具。
信用证的使用使开证人(通常是银行)信用介入其中,对不稳定的商业信用进行有效补充,从而使买卖双方纵然身处不同国家,也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理想交易形式。
随着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国贸易量日益庞大,而信用证以独立抽象性为原则,在琐碎的合同纠纷之外保障了资金等生产要素流动的高效率、确定性和便捷性。
如今国际上有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供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和各国立法、司法机构参考。
然而,出于单据在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和核心作用,而其又具有容易伪造的特点,在信用证使用量随贸易量增加而增长的同时,伪造单据进行欺诈的行为频发。
无论是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无论是基于何种法理基础和实践需要,各国都逐渐达成了发生信用证欺诈时可以突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共识,由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各国通过立法与判例的形式确立并发展。
我国信用证方面的立法起步晚,但业已通过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和借鉴外国立法、判例,形成了一系列的审判指导文件,其中最为系统的、最新的是2005年通过、200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外贸纠纷处理程序及预防之律师实务
外贸纠纷处理程序及预防之律师实务[摘要]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贸易纠纷、贸易摩擦从未停止过。
外贸作为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对外贸领域的问题我们需要认真研究。
文章就外贸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程序,相关的国际公约作一介绍,并从律师法律服务角度就外贸纠纷预防中的实务工作谈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外贸纠纷;处理程序;预防实务一、外贸纠纷处理程序先看背景案例:云和县一家公司出口玩具给日本公司,价款10万美元;用T/T方式结算;日本公司收到货物后提出质量异议,拒付货款。
这一纠纷的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或法律程序。
(一)协商协商可以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邀请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居中调解,一旦达成协议,签定《和解协议书》,纠纷就宣告结束。
有些地区可以申请外事机构、商会进行调解,如宁波外事机构调解的案件是浙江省最多的。
参与协商时律师应注意两点:一是协议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可履行性要强,附条件、附期限的条款要深思熟虑。
如前述案例如果写成“待日本公司售出玩具后及时支付”,不足在于何时能售出玩具是未知数。
二是在有中间人参加协商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写成《调解协议书》,再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法院认可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诉讼程序这是律师的看家本领,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有很大不同,律师应特别注意。
在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就不得不考虑仲裁或诉讼,而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选择仲裁解决的优势非常明显,下面就两者的优劣进行比较。
1.案件管辖权问题向法院起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管辖的,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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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处理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 2007-08-02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韦章生 【关键词】信用证纠纷;诉讼管辖权;法律适用 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信用证结算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亦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统一惯例》或UCP500)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的承认和运用,并在各国信用证业务中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信用证涉及保险、国际运输、商检、不同国家的银行、海关等众多部门,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条款与条件的解释方面时有争议。同时由于信用证业务的涉外性,在法律适用上、法院管辖上具有冲突性;而指导信用证业务的《统一惯例》仅是惯例,不是法律,增添了解决信用证业务纠纷的难度。 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有关信用证交易的成文法,除了美国在《美国商法典》第五编信用证编中专门对信用证作了全面综合的规定外,其他的国家则无解决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成文规则,我国也无这方面的立法。本文拟探讨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关于法院管辖 由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国际因素,它既可以受内国法调整,也可以受外国法调整。能有一明确稳定的规定来适用法律及确定管辖法院对解决争议十分重要,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又千差万别,加之不同国家的不同法院的不同种族的法官免不了存在实在的或潜在的偏见,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件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必然大相径庭。如前所述,信用证业务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纠纷往往也在不同国家的银行或进出口商之间产生,这就决定了信用证纠纷是国际民商事案件。解决信用证纠纷首先应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即信用证纠纷案件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这是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确定管辖权是案件当事人和一国法院碰到国际民商事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法院只有肯定了它对信用证案件具有管辖权,它才有权受理这一案件,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也才会产生。确定管辖权直接关系到信用证的审理结果。因为,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受理同一案件时,会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或适用不同的国内实体法或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而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所以首先确定管辖法院至为重要。 涉及信用证的买卖业务,一般有多个合约产生。对于买卖双方的买卖合约以及买方(或卖方)与运输商的运输合约,一般都在合约中事先明确约定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条款。但对于开证银行与卖方(受益人)双方的信用证,保兑银行与卖方双方的保兑信用证以及开证行与保兑行双方的保兑合约,虽然有关当事人都在相关的合约或信用证中约定适用UCP500,但却没有关于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约定,而UCP500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国际商会在拟订UCP500时,决定这方面的问题仍留给各国的法院去解决。哪国法院有管辖权,哪个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原告大都选择向本国法院起诉,因为,一方面他们对于本国法律相对较为熟悉,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费用。哪些国际民商法案件本国有管辖权、哪些国际民商法案件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并不当然都有内国即原告方所在国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涉外民事案件。但对于哪些案件中国的法院有管辖权,哪些案件没有管辖权,这是一件值得探讨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章就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定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同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但也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除此以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呢?二是如何判断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是我国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虽然这是对国内诉讼管辖而言,但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没有规定的,仍应适用此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3条规定以外,当事人也没有在协议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我们认为还是应适用“以原就被告”原则,选择管辖法院比较妥当。国外惯例也大多如此,如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案,原告向我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再如香港颂佳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信用证纠纷案,原告也是向我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当事人出于对外国法律的不熟悉,加之国外诉讼成本较高,一般都选择中国法院起诉。如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公司诉香港千金一国际有限公司伪造提单骗取货款的信用证纠纷案,原告即向原告所在地的厦门海事法院起诉并被受理,再如海南省木材公司诉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达斌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原告向我国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这就涉及到识别的问题。也即在选择法院时,依照内国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纳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诉争的案件的性质,属于何种事实或问题,比如说是属于合同问题还是属于侵权问题,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是起诉一方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还是协议管辖等等,从而确定何国、何地法院对何种事实或问题有管辖权。这种识别的依据只能是原告一方所在地法或根据国际惯例。只有先明确了这两点,当事人才能根据有关的程序法选择哪个法院起诉,法院也才能根据有关的规定受理案件,并根据有关的冲突规范去进行法律选择。我国尚没有关于识别问题的规定,这就为法院的选择增添了难度。 至于信用证纠纷是什么性质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目前,学理上尚无定论。是否就能根据《民事诉讼法》243条选择管辖法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姑且不论信用证纠纷是否是合同或者是其他权益纠纷,如果信用证纠纷的外方在我国有代表机构或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我国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还说得过去的话,那么,如果争议另一方在我国没有代表机构或可供扣押的财产,又如何确定管辖权呢?实践中,我国对于此类案件,大都以信用证纠纷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以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但问题是信用证是不是合同?目前还是争论颇大的一个问题。另外,至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条件的信用证案件,而我国法院又受理的,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仍一意孤行强行判决的案件,更值得我们去研究,以便在以后的立法中完善。我们认为,我国原告在向我国法院起诉国外被告时,对方没有默示接受管辖,而是提出管辖异议的话,最好还是向被告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判决,最终执行时,尚须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倘若不顾国际惯例抑或不顾法律规定强行判决的话,外国当事人也会申请本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这样的判决又有何意义,只能损害我国银行、法院的声誉,甚至国家的声誉。
二、关于法律适用 确定管辖法院以后,应根据法院地法识别,辅助争议的案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准据法。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关系密切,但是两回事。毕竟,中国法院即使具有管辖权,也可能去适用外国法。这种情况一般都会在合约中约定中国具有管辖权但适用外国法、也可能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但对于信用证纠纷而言,由于事先没有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约定,如何确定适用法就要复杂得多了。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尚无信用证的国内立法,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不得不借助于国内其他立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信用证交易最初在一些国际贸易中心地区盛行起来,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习惯做法,人们有意无意地依照习惯去做,并且觉得应该那样做,彼此相约愿意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相对稳定下来而成为惯例。这些惯例后来经过国际商会编订而形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它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明确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制订的。信用证只有注明受该惯例约束,该惯例才构成当事人合约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具有约束力,否则并不当然适用于当事人的交易,因此,它只有任意法的效力。但UCP500目前已被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纳,我国银行也采用UCP500处理信用证业务。因UCP500是处理信用证纠纷的国际惯例,信用证惯例作为信用证法律的重要渊源,是因为他体现了信用证交易的一般原则,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虽然是有任意法的效力,但却为国内法所承认。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使一些惯例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只要在开立信用证时,在信用证里明文约定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的约束,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时,就应首先适用UCP500。 但是由于UCP500只是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规则,对争议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