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
内河船舶颁发防止生活污水证书初次检验须知改文件.doc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初次检验须知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生效日期:目录:1- 适用范围2- 制定依据3- 一般要求3.1- 定义3.2- 排放控制3.3- 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3.4- 初次检验的一般规定3.4.1- 工作程序3.4.2- 图纸审查3.4.3- 检验项目3.4.4- 证书的签发及填写3.4.5- 检验后资料归档4- 附录1. 适用范围1.1 适用于现有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验及发证。
1.2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
2. 制定依据2.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2 《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2.3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及其修改通报)3. 一般要求3.1 定义3.1.1 生活污水系指下列各种水质:(1) 任何形式排放的粪便污水;(2) 从医务室( 药房、病房等) 排出的污水;(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3.1.2 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系指收集和贮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3.1.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的大肠菌群、悬浮固体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3.1.4 打包收集设施——系指用打包形式收集生活污水(不含冲洗水)的设施。
3.1.5 接收设施——系指岸上或船上(生活污水收集船)用于接收生活污水的设施。
3.1.6 排放水——系指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往水域的水。
3.1.7 船上人员——系指船员和乘客的总人数。
3.2 排放控制3.2.1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
船舶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3.2.2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并不应在停靠码头时排放。
3.2.3 经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进行控制,不应顷刻排放,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7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目 录第1章通则………………………………………………………………7—1 第1节一般规定…………………………………………………………7—1 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7—2 第1节一般规定……………………………………………………………7—2 第2节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7—2 第3节污油水处理船………………………………………………………7—4 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7—6 第1节一般规定……………………………………………………………7—6 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7—6 第4章防止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7—7 第1节一般规定……………………………………………………………7—7 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7—7 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7—8 第1节一般规定……………………………………………………………7—8 第2节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7—8 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7—11 第1节一般规定……………………………………………………………7—11 第2节垃圾收集贮存………………………………………………………7—11 第3节垃圾压制装置………………………………………………………7—12 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7—13 第1节一般规定……………………………………………………………7—13 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7—13 第8章防止噪声污染…………………………………………………………7—15 第1节一般规定……………………………………………………………7—15 第2节控制要求……………………………………………………………7—15 第9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7—16 第1节一般规定…………………………………………………………7—16 第2节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7—16第1章 通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篇规定适用于防止内河民用船舶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1) 油类污染;(2) 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 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 生活污水污染;(5) 垃圾污染;(6) 空气污染;(7) 噪声污染;(8) 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是中国关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本文将从法定检验内容、检验注意事项、法定检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规定了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结构、机器设备、辅助设备、船舶用品、消防设备和船舶通信设备等方面的检验。
船舶结构的检验主要包括船体、船舱、舷梯、轴线和尺寸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结构完整、牢固可靠。
机器设备的检验主要包括发动机、发电机、推进器、传动装置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设备运行正常。
辅助设备的检验主要包括舵、锚、锚链、起重机、甲板机械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辅助设备安全可靠。
另外,消防设备和船舶通信设备的检验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设备的完好和运行情况对确保航行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还规定了一些检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如在船舶注册登记、换证换章、更换主要设备、船舶大修等情况下进行检验。
其次,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检验单位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并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此外,检验单位在检验时应根据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和建议,并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证书。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定检验程序。
首先,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预约检验,将船舶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然后,检验单位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查和测试。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检验单位将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最后,检验单位将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验证书,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需保存此证书,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定期进行法定检验。
总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对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5篇及第8、10篇

第五篇船舶安全本篇参照海船的篇章结构,舶、把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完整稳性、特殊船舶附加要求归类在《船舶安全》篇。
第1章通则一、增加1.1.2 石棉材料的禁用1.1.2.1 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 350 ℃)或高压(超过7 × 10 6 Pa )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3) 在超过 1000 ℃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第2节客船分类1.2.1 客船的一般分类1.2.1.1 按航行时间将内河客船分为下列 5 类:第 1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24h 以上的客船;第 2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12h 以上至 24h 的客船;第 3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4h 以上至 12h 的客船;第 4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0.5h 以上至 4h 的客船;第 5 类客船——航行时间不大于 0.5h 的客船。
1.2.1.2 对于沿途停靠的第 3 类客船,如果各站点之间逆水航行时间均不大于2h ,经舶检验机构同意,则可按第 4 类客船要求。
工矿企业的交通船应按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来定其所属类别。
1.2.1.3 上述“延续航行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1.2.2 大、中、小型客船1.2.2.1 按总吨将内河客船分为大、中、小型 3 类:大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大于 1000 的客船;中型客船——指总吨位在 200 至 1000 之间的客船;小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小于 200 的客船。
第2章构造一、增加2.1.2 除另有规定外,本节名词术语定义如下:2.1.2.1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含舷舱内的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
2011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轮机消防防污染20110926)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水灭火系统) 第2-2章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4-水灭火系统) 背景
根据使用经验的反馈: 根据使用经验的反馈: 总吨客船的消防泵遥控启动相协调( (1)为与小于 )为与小于500总吨客船的消防泵遥控启动相协调(机带 总吨客船的消防泵遥控启动相协调 泵无法遥控启动),修改了小于500总吨客船的消防泵驱 ),修改了小于 泵无法遥控启动),修改了小于 总吨客船的消防泵驱 动型式。 动型式。 (2)在消防泵数量要求中,修改了货船的吨位分档(1000 )在消防泵数量要求中,修改了货船的吨位分档( 总吨改为2000总吨),以便与“3货船消防安全措施”中 总吨),以便与“ 货船消防安全措施 货船消防安全措施” 总吨改为 总吨),以便与 的分档相协调;修改小于 修改小于500总吨货船的消防泵驱动型式 的分档相协调 修改小于 总吨货船的消防泵驱动型式 以适应消防泵产品以及经济条件的发展。 以适应消防泵产品以及经济条件的发展。 (3)经评审会评审,简化了货船的消火栓压力仅分两档。 )经评审会评审,简化了货船的消火栓压力仅分两档。 (4)修改了应急消防泵的有关要求。 )修改了应急消防泵的有关要求。
第4篇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篇第2 构造-分舱与稳性、 4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自动化要求 背景
来自于实际使用经验反馈,合理纳入, 来自于实际使用经验反馈,合理纳入,确保报警系统 的正常工作。 的正常工作。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增加了报警系统持续供电并能在故障时自动转换成备 增加了报警系统持续供电并能在故障时自动转换成备 用电源供电的要求; 用电源供电的要求;(4.6.2) ) 增加了报警系统正常供电故障报警显示要求。 增加了报警系统正常供电故障报警显示要求。(4.6.3) 报警系统正常供电故障报警显示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7.12
•【文号】海法规[2011]392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
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海法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技术法规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法规演变1992年至2011年《国内法规》颁布了4次及2个修改通报:《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总目录总则第1 篇检验与发证第2 篇吨位丈量第3 篇载重线第4 篇船舶安全第5 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 篇高速船第7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8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9 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课件说明1、便于大家理解,本课件分两大类进行归纳介绍,一类归纳为“总体与船体部分”;另一类归纳为“机械设备、消防和防污染部分”。
2、本课件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总体与船体部分)法规再版需求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国家政策的体现:老旧船舶的管理单壳油船的淘汰“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环境保护等用户的反馈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总则★背景使用反馈意见;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20m 及以上者。
本法规适用于船长为20m 及以上的排水型船和高速船。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8章完整稳性
8.1.4.4 船舶应根据倾斜试验报告书进行完工稳性计算, 并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对于不需要配备安全装载手册的船 舶,若倾斜试验数据与原稳性计算数据的相对误差均在下列范围 以内,并仍有适当的稳性储备时,可不要求进行完工稳性计算。 空船排水量 ±2% 空船初稳性高度 ±5% 空船重心垂向坐标 ±5%
8.1.3.2 现有船舶改装及修理使空船状态变化较大时,除 本节8.1.3.5所述情况外,在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对现有船舶 的稳性发生怀疑时,也应进行倾斜试验。 8.1.3.5 新建船舶因修改及变更、现有船舶因改装及修理 等情况使空船状态发生变化时,若已有系列船或现有船舶的倾斜 增加对新建船舶和改 试验报告,以及空船状态变化的详细重量和重心位置计算资料, 装及修理船舶免做倾 如其数据与系列船或现有船舶倾斜试验数据的相对误差在下列范 斜试验的条件。 围时,可在系列船或现有船舶的倾斜试验报告基础上,通过换算 的方法来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空船排水量 ±2% 空船初稳性高度 ±5% 空 船 排 水 量 和 重 心 位 置 的 确 定 1.1.2.5 无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船舶或仅有干舷甲板和顶篷甲 板但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长度之和不超过 0.25 倍船长的非自航 船舶或趸船,进行倾斜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空船 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1) 测量与记录船舶首部、中部及尾部两舷的吃水,测量与 记录水温和水的重量密度; (2) 根据吃水和水的重量密度计算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 向坐标,计算方法与倾斜试验中相应的计算方法相同; ⑶ 无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船舶,空船重心垂向坐标取为0.8 的型深;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但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长度之 和不超过0.25倍船长的非自航船舶(含趸船),空船重心垂向坐 标取为型深。 8.1.3.6 无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船舶或仅有干舷甲板和顶 篷甲板但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长度之和不超过 0.25 倍船长的非 自航船舶或趸船,进行倾斜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1) 测量与记录船舶首部、中部及尾部两舷的吃水,测量与 修改无上层建筑和甲 记录水温和水的重量密度; 板室的船舶或仅有干 (2) 根据吃水和水的重量密度计算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 舷甲板和顶篷甲板但 向坐标,计算方法与倾斜试验中相应的计算方法相同;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 (3) 空船重心垂向坐标采用计算方法确定。采用计算方法确 长度之和不超过 0.25 定空船重心重向坐标时,空船排水量与重心的估算应给出偏于安全 倍船长的非自航船舶 的空船重心垂向坐标,例如:主船体部分的重心重向坐标取为型 或趸船,进行倾斜试 深,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二 验确有困难时,方法 处;或,甲板结构的重心重向坐标位于甲板上缘,船底结构的重 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 心垂向坐标位于船底骨架的上缘,舷侧结构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 心位置的方法。 其高度的三分之二处等; (4) 按(3)确定空船重心垂向坐标时,尚应基于(2)得到 的空船排水量与估算值的差异对垂心垂向坐标进行修正。当重量 减少时,应假定该减少重量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基线处;当重量 增加时,应假定该增加重量的重心垂向坐标位于船舶顶部。 8.1.3.8 对于起重船和挖泥船,若船舶航行、作业和避风 状态下所对应的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不相同时,应按航行状态 明确起重船和挖泥船 的情况进行倾斜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换算成作业和避风状态下的 倾斜试验的要求。 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文件,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于2011年发布实施。
这一规则对于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船舶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程序等内容。
首先,该规则明确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各种船舶的检验对象、检验的方式和周期等。
同时还对检验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确保船舶技术状态的符合性、船舶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等。
其次,该规则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包括了船体结构检验、动力设备检验、电器设备检验、船舶装备设施检验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检验项目的设置是与船舶的实际运行和安全相关的,涉及了船舶的主要结构部件和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和性能检查,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因此,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还对检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要求船舶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验过程必须合乎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而且还要求船舶管理者必须积极配合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这些规定保证了检验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有助于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工作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具体的要求,有效地规范了内河船舶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了船舶的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
使得内河船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为内河船舶的运输保驾护航。
总而言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内河运输行业的基础性文件,对于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实施不仅为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还对内河船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将会得到更大的提升,为内河船运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新增2.1.1(6)如下:“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 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2.1.3 货船:(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表2.1.3(2)①*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②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1,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
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总则1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
(3.1)2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7.4)3删除原规范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4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应遵守。
(7.6)5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6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7增加事故项。
8把原检验与发证中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分定义。
第1篇检验与发证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
(.2、1.1.1.3)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
(.5)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6)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
(.2)五、删除原规范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3)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海上拖航”。
(.3)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
(.1)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
(.3)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
(.4)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
(.1)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
(.3)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
(.1)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
(.2)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3)。
二十二、增加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有效期规定(.7)。
二十三、船舶吨位证书签发中增加关于证书的失效项。
()二十四、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1、删除原规范.4关于老旧船舶的检验项。
2、增加检查船上已配备的各种文件的内容。
(.4)3、增加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项目。
(.2)二十五、增加签发载重线证书、油污证书等10种证书的检验种类项。
二十六、对非自航船,载重线年度检验部适用的,其载重线年度检验在船舶中间检验时进行。
二十七、删除原规范“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签发《防止油污证书》。
(原规范.3)二十八、增加《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签发检验。
二十九、明确《内河船舶乘客证书》签发要进行年度检验。
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分级中的珠江水系中增加珠江A级航区划分至香港鲤鱼门。
项。
第3篇吨位丈量:适用范围中由船舶部门要求进行吨位丈量改为船舶所有人。
(.2)增加对具有多用途的船舶总吨位选取要求。
(.3)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计算中增加量吨甲板以上人员无法进入围蔽处所及侧推器孔道。
(.4)K 2的计算中甲板货船由原0.95-0.6H/D改为0.6-0.3H/D,同时把浮船坞的K 2定为0.50,集装箱船K2定为0.65。
(.1)把V1计算明确分为三部分:主体部分、附加部分、突出体部分,本次吨位计算重点明确在吨位计算中须考虑突出体部分(突进器轴毂和流线体部分)。
(.1)公式法仅用于无型线图和邦氏曲线等资料的现有船舶,在利用公式法计算V1时,修正型深D’在梁拱h修正由原来1/2改为2/3。
(.5)在V4h的计算中,对集装箱船的计算有较大变化:计算箱数为货箱数加上空箱数的一半为计算箱数;高出甲板或围板容积V4h取高出容积一半计算。
(.6)第4篇载重线在一般要求栏中,增加关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舶的载重线,两种装载干舷不同时,先按要求堪划干货船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新增)。
同样,对工程船先堪划航行(避风)状态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2)增加关于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堪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载重线证书说明低于基准线的尺寸。
(.6)增加“水密、A型船(旧液货船)、B型船(旧非敞口船)/C型船(旧敞口船)的定义,在本章中不再使用”液货船、非敞口船、敞口船”。
()增加“封闭上层建筑、封闭甲板室、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的定义。
增加附加载重线堪划说明,并明确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的颜色: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涂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涂成黑色,水尺也一样。
(.6)增加对B型船及B-C船的露天部分舱口的风雨密舱口盖和风雨密保护措施的型式说明。
()对于通风筒的围板高度对于40m及以上保持不变,40m以下降低。
(.2)对于空气管高度(干舷甲板以上),取消统一不小于300mm规定,分40m及以上、40m以下不同航区细分(.1),增加对航行时能防止水通过空气管浸入舱内,可降低空气管高度(3.2.4.3)。
增加B级航区和J级航段的空气管口应具备合适的关闭装置的要求(.2)。
干舷甲板以下的舷窗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距离取消“不小于150mm”,改为不同航区划分。
(.4)增加船员保护一节()在舷弧对干舷修正中,仅分“非标准艏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及“非标准尾舷弧对干舷的修正”两项,并都考虑首尾升高甲板的影响。
(.2)。
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由原规范的30m分界线改为40m,且新规范40m及以上标准采用原规范30m标准(降低要求)(.1)。
对于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小于标准高度时对干舷修正公式改变,充分考虑型宽以及舱口宽度的影响。
其实际最小高度由原来100mm改为50mm。
(.2、4.2.5.3)对于工程船最小干舷中,增加设有泥舱的自航工程船。
(.1)在水尺标志堪划中,明确其刻度槽口的方向:船中的背向载重线,首尾的面向船舯。
(Ⅰ6、Ⅰ7)第五篇船舶安全本篇参照海船的篇章结构,把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完整稳性、特殊船舶附加要求归类在《船舶安全》篇。
通则:一、增加石棉材料的禁用1.1.2.1 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350 ℃)或高压(超过7 × 10 6 Pa )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3) 在超过1000 ℃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第2章构造三、船体结构强度更详细说明()四、增加破损稳性、破损控制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600t油船上述适用范围见如下.1 下列船舶应进行破损稳性计算,并符合本节2.1.9.3 至2.1.9.10 的要求。
(1) 三峡库区船长大于或等于40m 的客船,其他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80m 的单体客船和船长大于等于60m 的双体客船;(2) 三峡库区和J 级航段的船长大于等于80m 的货船;(3)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 三峡库区的油船(含油驳),其他水域载重量600t 及以上的油船(含油驳)。
五、增列船体的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六、增加或修改油船的附加要求2.1.15.1 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的油船(含油驳)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型式,航行于其他水域的载重量600t 及以上的油船(含油驳)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型式。
双壳结构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附加要求2.1.16.1 装货处所应采用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规定的甲板船结构型式或双壳结构型式。
趸船的附加要求2.1.17.1 趸船上设有储存油品时,其货舱区域内设置双舷结构型式,双舷结构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
轮机方面:一般要求1、增加应急消防泵及其原动机应能在船舶横倾15 °和纵倾10 °时正常工作(.2)。
2、后退措施增加具有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从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到停止的能力(.3)。
3、通风取消了机舱通风设备应能从机舱外易于到达的处所予以关闭,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
取消了发电机组的功率条件(04,)。
取消了机舱出入口的规定,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有很大修改)。
急流航段船舶的特殊要求(1)修改了安装双主机船舶类型的限制(详见.1)。
(2)修改了对汽笛气瓶的要求(详见.2)。
二、取消图纸和资料的要求,在第一篇中体现(04,第二节)。
三、泵和管系1、增加了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应有可拆接头(.7)。
2、增加了主机单机功率超过370KW时,对燃油供给泵备用泵、滑油备用泵和冷却水泵的设置要求(.9、2.2.6.10、2.2.6.11)。
3、舱底水管系,取消处理艏尖舱内液体的管系穿过防撞舱壁时,对管子及阀件的要求(04,.2)。
4、取消了对通风管系、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的要求(04,-2.3.7)。
5、取消了对燃油管系及滑油管系的要求,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04,)。
三、锅炉及受压容器1、修改了锅炉给水系统的要求。
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和货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可仅设1 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应备有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备品泵。
小型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可不设备品泵。
2、取消了对锅炉蒸汽阀、压力表、排污阀和燃油装置的要求(04,-2.4.9)。
3、取消了对受压容器附件的要求(04,)。
四、柴油机1、取消了对主机低速性能的要求(04,.2)。
2、取消了对主机机座、示功阀和仪表的要求(04,)。
3、增加了主机弹性安装时的要求。
柴油机弹性安装时,柴油机和隔震器的线性振动(稳态值和瞬时值)均应不大于制造厂的规定,且因振动引起的轴线偏差不应使系统各部件产生过大的负荷(.3)。
4、取消了对主机高压燃油管及排气管的要求(04,2.5.3.2、2.5.3.3)。
5、取消了对主机起动空气瓶容积及起动电池容量用主机起动次数衡量的标准(04,.1)。
6、取消了对压缩空气安装装置的要求,该要求在压缩空气管系部分体现。
五、齿轮传动装置1、取消了对齿轮箱装置换向的要求(04,)。
2、取消了对齿轮箱装置安装的要求(04,)。
六、轴系和螺旋桨1、取消了对主推进轴系及其传动装置中轴承温度的要求(04,.3)。
2、取消了对联轴器螺栓、螺旋桨轴轴套、尾轴管及轴承、主机自由端传动轴的要求(04,)。
3、取消了对轴系传动装置离合器、弹性联轴器、刹车装置、可调螺旋桨传动与操纵装置的要求(04,)。
4、修改了对轴系回旋振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