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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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区别
一、行政处分
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

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

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分的程序,大致有7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②调查对证;③本人申诉;④讨论决定;⑤批准备案;⑥通知本人及归案;⑦处分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的适用范围较广,主要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职工。

行政处分的种类由不同法规列举,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把行政处分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二、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公务员制度教程(第六版)第八章——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制度教程(第六版)第八章——公务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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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实际上是国家对公务员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客观 评价的一种形式。《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务员奖励 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 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因此,公务员奖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4)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将 “遵守纪律”修改为“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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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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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种类是按照公务员奖励条件实施的公务员奖励方式,是根据 公务员的贡献大小和表现给予的具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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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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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通常是指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 献的组织成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奖励借助于人们通常都有的进取心 理和荣誉心理,是激励全体组织成员积极向上、争作贡献的一种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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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吸收十多年来公务员奖励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 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和种类、 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等做了规定,共6章22条。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 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我国 逐渐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可以肯定, 建立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事行政部奖惩制度(精选10篇)

人事行政部奖惩制度(精选10篇)

⼈事⾏政部奖惩制度(精选10篇)⼈事⾏政部奖惩制度 ⼈事⾏政部奖惩制度(精选10篇) 在学习、⼯作、⽣活中,越来越多⼈会去使⽤制度,制度就是在⼈类社会当中⼈们⾏为的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头绪?下⾯是⼩编为⼤家收集的⼈事⾏政部奖惩制度(精选10篇),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事⾏政部奖惩制度1 第⼀节总则 第⼀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积极性,提⾼⼯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条对员⼯的奖惩实⾏以精神⿎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

第四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节奖励 第六条本公司设⽴好下奖励⽅法: 1.⼤会表扬; 2.奖⾦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对下列表现之⼀的员⼯,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缺勤,积极做好本职⼯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事迹突出; 8.节约资⾦,节俭费⽤,事突出; 9.领导有⽅,带领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学,不断提⾼业务⽔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推荐、本⼈⾃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国家公务员制度9公务员奖励

国家公务员制度9公务员奖励

9.4 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
物质奖励
荣誉奖励
职务奖励
1957年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暂行规定》
1979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
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工作人员的
奖惩暂行规定》
1982年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
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
原则。
9.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9.3.1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
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存入档案
9.3.4 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1)授予嘉奖,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
(2)记三等功,县级以下公务员机关的公务员,由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公务员机关的公务 员由任免机关批准。 (3)记二等功,处级以下公务员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局级公务员由省、自治
第9章 公务员奖励
9.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9.1.1 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特点 公务员奖励是指各级机关在公务员管理
活动中,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
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
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 。
9.1.2 公务员奖励制度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新民主义革命 时期 1952年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励暂行条 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适⽤范围2020-11-10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介绍《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适⽤范围,希望对⼤家有帮助。

《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下称18号令)于2012年9⽉1⽇起施⾏。

这是我国第⼀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作⼈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结束了全国⼈⼤常委会1957年10⽉23⽇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于2006年1⽉1⽇被废⽌以后,对事业单位中⾮⾏政机关任命的⼯作⼈员纪律处分基本⽆法可依的历史。

适⽤的单位范围 18号令适⽤于⾏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异议,但党的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商联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否适⽤不是很明确。

应当指出的是,18号令系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因受⽴法法规定的⽴法体制的限制,在发布18号令时,中央组织部⽆法与⼈⼒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署名,只能参照制定公务员法配套规定时,以⼈⼒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发布并由中央组织部与⼈⼒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的⽅式,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的通知》(⼈社部函[2012]290号)来进⼀步明确适⽤范围,即18号令适⽤于所有事业单位。

适⽤的⼈员范围 18号令明确规定对机关的⼯勤⼈员给予处分可参照执⾏,⼀些同志认为18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勤⼈员可以参照执⾏,即对事业单位中的⼯勤⼈员给予处分在⽴法上还是空⽩。

对此,应当指出的是,除⾏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外,事业单位实⾏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作⼈员应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岗位类别。

被解除人事关系就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吗

被解除人事关系就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吗
维权
�编[ 案情] 申请人: 李某 被申请人: 某研究院
解除人事关系 , 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李某 因被开除与研究院解除了人事关系, 双方产生的 争议符合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所以应当受理李 某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但多数仲裁员认为,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 �关于 印发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的通知� (人调发 [ 1992] 18号) 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符合 开除条件的, 按照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执行 �" 而按照 �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 " ,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 服的时 候, 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 向处理机关要 求复议, 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 �" 因此, 李某对开除这种纪律处分不服, 应该向原处理机 关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仲裁办经研究,决定对李某的人事争议仲裁 申请不予受理 � [启示与思考] 人事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之后,之所以在当事 人不服时能够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这是因为人事 争议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民事案件的 性质和特点�而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 律关系, 是法院在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判断方面一 个十分重要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 纪律惩戒, 是基于两者之间的隶属关系而不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作出的, 作为一种因内部行政 行为产生的纠纷, 只能按照现行规定的权益救济 渠道进行 �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 明确规定, "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不执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 因此, 事业单位人员的奖 惩纠纷, 不像企业人员如被开除 , 可以按照 �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不服时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所以, 正确认识人 事争议案件的性质, 依法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受 理, 对于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推荐】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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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返回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6.19•【字号】•【施行日期】1985.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1985年5月2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1985年6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二)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有显著成绩的;(三)一贯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四)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起模范作用的;(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七)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或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八)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九)其他事迹突出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给予奖励:(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重视干部“四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二)全体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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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57.10.26
•【文号】
•【施行日期】1957.10.2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八)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责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如果无职可降或者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对于混入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开除出国家机关,并且依法处理。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

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九、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

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

十、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处长(或者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的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应该报国务院备案。

(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上级机关备案。

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四)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时候,应该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对证,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

在讨论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

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

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三、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一)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时候,应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奖励和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应该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奖惩办法。

十六、本规定由监察部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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