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04•【文号】人培干发[1989]5号•【施行日期】1989.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1989年11月4日人培干发(1989)5号)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培训创造条件,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训,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一手抓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培训和任用相结合的方针。
接受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各级人事部门,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培训工作的意义、作用及其地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二、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放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首位,这对机关建设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要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当前主要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马列主义哲学、逻辑学以及国家学说,以指导政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公务员的由来

公务员的由来
我国现代的公务员制度源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干部人事制度,第一次正式使用“公务员一词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且对其概念进行定义: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先后用“公务人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称谓。
概念不清晰,使用混乱。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我国公务员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中除后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则对该定义进行例如修正。
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但凡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公务员。
至此,公务员在我国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公务员制度考点0102

公务员制度考点1 导论一、公务员概述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个标准缺一不可:1)履行公职标准:不为自己工作,不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组织工作或服务;2)行政编制标准: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不是。
3)财政经费标准:工资、保险、福利都是由国家财政负担。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建立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填补了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公务员的范围:7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4.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5.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6.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非公务员:1.机关中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保安、保洁、临时工、劳务外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辅警、协税等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3.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整体上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按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参照管理:1.某些使用行政编非让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
(行政编)2.某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编,如城管执法大队)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西方公务员制度:1870年,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推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又叫文官制度。
政务官:通过选举出来的政党领袖,首相总统,在西方都不是公务员。
事务官:通过考试进入政府的文职人员,与政府之间是雇佣关系。
不参与政治,政治立场中立。
1883年,美国通过《彭德尔顿法案》,标志着现代公务员制度建立。
中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具有的特点:1)中国公务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管干部原则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3)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相比具有的特点:1)公务员制度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4)坚持依法管理与权利保障的原则三、中国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中央组织部(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地方:同级党委的组织部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考点2 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或者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承受礼品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承受礼品。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承受礼品:〔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三〕以试用、借用、品味、鉴定的名义;〔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违背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____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各处分。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承受礼品的,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赠送礼品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____违背前两款规定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节细微,经批评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承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对接收的礼品一个月交出并上交国库。
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第十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承受礼品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施行方法。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
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十)泄露国家机密的;(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国家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和监督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行政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国家行政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第五条国家行政人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国家行政人员的任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二)工作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三)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群众满意度;(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国家行政人员的晋升、调动、辞退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八条国家行政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业务知识、工作技能;(三)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四)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国家行政人员培训实行学分制,培训学分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国家行政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三)工作态度、团队协作;(四)廉洁自律、作风建设。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行政人员奖惩、晋升、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第十四条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政治、业务、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国家和集体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勇于担当,表现突出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年"月"$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消除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七条应回避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还应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八条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回避!第九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正文
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举或有权机关的任命,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可以依照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其职权,可以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实施各种行政行为。
种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可分3类:①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而任职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等都是。
他们是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任期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每届的任期相同。
②依法由有权机关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任免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局)长、主任、处(科)长等;国务院任免的各部副部长,直属机构的局长、行长,国家重要厂矿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高等学校校长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厅(局)长,直属处(科)长,地方重要国营企业的厂长、矿长等;县(自治县)任免的局长,中学校长,县医院院长等。
③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即除前两项担任各级行政部门领导职务以外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各级行政机关的科员、办事员、资料员、收发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
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应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修改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
编辑本段国家工作人员分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
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
人员因受国家机关、
如
经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