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事故调查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实施办法1目的为了促进平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变电站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的变电站事故调查管理。
3术语与定义事件,指发生一起短暂的异常或意外事件,如人员伤害、生产异常等。
事故,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已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意外事件。
4职责分工4.1变电站:4.1.1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救援;4.1.2保护事故现场;4.1.3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供相关物证等;4.1.4事故调查完成后负责事故现场恢复。
5管理程序和方法5.1内容与要求5.1.1变电站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以下简称“四不放过”);5.1.2公司及电站的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并积极支持安全员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5.1.3安全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公司反映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5.1.4生产中发生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分清其事故责任;5.1.5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用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用工等;5.1.6本办法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5.1.7本办法所称电力生产区域指与变电站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变电站内道路等。
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 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 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60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45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 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45 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 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 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
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做法,做到“四不放过”。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以至扩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条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作为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部门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时,责任部门主任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察室。
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主任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凡是应考核的障碍、异常而责任部门未上报、未考核的,电厂将加倍考核责任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障碍、异常考核记录,安全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09月01日起实施。
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停止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释权属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安全监察室。
第二章各部门事故或障碍的考核界限第十一条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过失(误操作、监调不及时、巡回检查不到位等)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运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已经存在缺陷,由于事先未制定和采取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引起的事故、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由于制定的措施不周而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制定和审核人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检修返工或检修质量差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九条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的。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筹建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或未遂。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1,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电厂事故件管理制度

电厂事故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事故件管理工作,提高电厂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电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站等各类电厂。
第三条电厂事故件管理是指对电厂发生的事故件进行规范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包括事故件的报告、调查、整改、总结和归档等环节。
第四条电厂事故件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公正的原则,确保事故件的彻底处理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条电厂事故件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事故件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事故件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件的分类和报告第六条电厂事故件按照事故等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件、重大事故件和特大事故件三类。
第七条电厂发生一般事故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由事故件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处理。
第八条电厂发生重大事故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九条电厂发生特大事故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全力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十条事故件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情况等内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事故件的调查和整改第十一条电厂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小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验,调查报告应真实客观,合理完整。
第十三条事故整改措施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执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事故件的追踪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事故件的总结和归档第十五条电厂每年应对本年度发生的事故件进行总结,提出未来改进方向和措施,制定下一年度的事故件管理计划。
第十六条电厂事故件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事故件的材料齐全、清晰可查。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一般遵循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电厂事故应当进行调查。
例如,中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2.责任主体:明确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通常包括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机构。
3.调查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织应该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和经验,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收集事实资料、现场勘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原因等环节。
调查程序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调查规程和标准。
5.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及时编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背景、事故发生的原因、涉及的责任方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6.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推动事故的善后工作,例如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人的处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事故调查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具体的调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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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前言
发电厂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施,其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工业设备复杂,安全风险高,发电厂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命,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营,本文将介绍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报告要求
1.发电厂各部门或工作区域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或有可能造成事故隐
患的事件时,应及时向上级提交书面报告。
事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事件基本情况、当事人情况、事发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事故原因和应对措施。
2.所有级别的事件报告需设有审核、批准、备案、归档四道程序,所有
程序需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并将事件报告、审核意见、批准意见、归档材料等全部存档。
3.发电厂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报告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未经
批准,禁止将报告内容泄露给非关人员。
调查要求
1.对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情况进行详尽调查,特别是要查明
责任方、事故原因,分析和评估事故后果和安全风险,提出改进措施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机会。
2.针对不同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关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专
家等,同时视情况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3.调查组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按照章程要求进行调查,对所得资料、
瞭解情况进行详尽的整理、分析。
4.调查结果将以书面报告和口头通报的方式对事件报告人和上级领导进
行汇报。
处理要求
1.对于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引起的事故,应及时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处
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组织其进行规范的职业责任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2.对于因设备缺陷、技术改造不当等因素引起的事故,应及时纠正,对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加强相关规定和监督制度。
3.对于因管理体系、安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发生的事故,应及时完
善并加强管理体系和安全制度。
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鼓励和推行全员安全教育,确保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和防范。
管理要求
1.发电厂应当建立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培训体系,加强安全宣传,
提高全员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和管理意识。
2.发电厂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
确保安全生产思想渗透到发电厂全员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3.发电厂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工作,制定防范预案和应
急预案,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结论
发电厂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设施,面临着重大的安全风险。
制定合理的发电厂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对于提高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发电厂应当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能力,确保发电厂的安全生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