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事故处理原则
电网事故的处理原则及处理范围

电网事故的处理原则及处理范围电网事故也是灾害,严重事故可以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民经济的严重损失,因此必须正确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系统值班调度员为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和负责人,发电厂、变电所以及下级调度值班人员应当依照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处理,但属于各运行单位自己调度管辖的设备以及该设备的故障消除和处理,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系统调度的领导人在处理现场时,应监督事故处理是否正确,并给予相应指示,但要通过值班调度员最直接的领导人。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停止交接班,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更换值班调度员。
1.系统事故的处理原则(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威胁,防止稳定破坏、系统瓦解和大面积停电。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和不中断或少中断重要用户的正常供电,首先要保证对发电厂厂用电和变电所所用电的供电。
(3)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用电。
(4)及时调整系统运行方式,并使它恢复正常。
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调度员要根据当时电网的薄弱环节,做好经常性的事故预想,进行反事故演习,以便于稳、准、快地进行事故处理。
2.现场自行处理范围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由现场自行处理,并迅速向系统值班调度员作简要报告,事后再作详细汇报。
(1)直接对人员生命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2)在确知无来电可能的情况下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运行中设备受损伤已对系统构成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将其停用或隔离。
(4)发电厂厂用电全部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5)整个发电厂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系统解列,在具备同期并列条件时与系统同期并列。
(6)其他在系统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不待系统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处理者。
在系统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的值班运行人员应立即清楚、准确地向系统值班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跳闸开关,运行线路潮流的异常变化,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人员和设备损伤情况,频率、电压的变化,开关切除故障次数等。
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 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 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60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45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 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45 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 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 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
电厂事故件管理制度

电厂事故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事故件管理工作,提高电厂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电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站等各类电厂。
第三条电厂事故件管理是指对电厂发生的事故件进行规范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包括事故件的报告、调查、整改、总结和归档等环节。
第四条电厂事故件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公正的原则,确保事故件的彻底处理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条电厂事故件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事故件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事故件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件的分类和报告第六条电厂事故件按照事故等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件、重大事故件和特大事故件三类。
第七条电厂发生一般事故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由事故件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处理。
第八条电厂发生重大事故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九条电厂发生特大事故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全力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十条事故件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情况等内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事故件的调查和整改第十一条电厂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小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验,调查报告应真实客观,合理完整。
第十三条事故整改措施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执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事故件的追踪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事故件的总结和归档第十五条电厂每年应对本年度发生的事故件进行总结,提出未来改进方向和措施,制定下一年度的事故件管理计划。
第十六条电厂事故件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事故件的材料齐全、清晰可查。
水电厂事故处理原则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和举例一、电气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解除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全力保证厂用电。
对已停电的重要用户恢复供电。
3.调整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4.事故发生后根据表计、保护信号、和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全面的地分析,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中注意防止非同期和事故扩大。
5.将事故情况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调度,将发生的时间和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二、电气事故时,值班人员主要任务。
1.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威胁。
2.发生事故后,应首先恢复厂用电,其次是尽快对停电用户恢复送电。
3.在不影响人身,设备安全的原则下,应尽可能使设备继续运行,及时调整运行机组的电压、负荷,调整运行方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4.事故处理时,值班人员应坚守自己的岗位,集中注意力,按照规程规定的原则和上级指示,主动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中值班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1.根据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系统有无冲击、振荡现象以及各种表计的指示、结合故障设备外部特征,全面的分析事故性质,特别注意防止非同期并列和事故扩大。
2.如果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应立即设法解除这种威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设备运行。
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没有威胁则应尽力保持和恢复其正常运行。
应特别注意的是迅速对未直接受到损害的运行设备隔离,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在必要时启动备用设备。
3.迅速检查或试验,判明事故性质、地点及其范围。
4.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在判明故障部分和故障性质后,立即进行必要的处理。
如为运行人员不能处理的缺陷,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前来处理,但要做好现场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安装地线,悬挂标示牌)。
5.应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并记入记事本内。
6.接到事故处理命令,必须向发令人重复一次,若命令不清楚或对不了解,应再次问明白。
值班人员只有从值长处接到命令时,才可执行。
命令执行后要立即报告发令人。
发电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电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提高发电厂对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电厂发生的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毒气泄漏、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生命安全;(二)快速反应,及时控制事故;(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五)科学施救,减少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厂长(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六条应急救援组织职责(一)组长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各方力量,决定应急救援的重大事项。
(二)成员职责: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组长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预警第八条事故预防(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预警信号(一)发生事故预兆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通知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二)预警信号包括口头预警、书面预警和电子信息预警等;(三)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由应急救援组织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流程第十条事故报告(一)发生事故时,立即向应急救援组织报告;(二)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初步原因、损失情况等;(三)应急救援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电厂发生火灾事故如何处置方案

电厂发生火灾事故如何处置方案引言:电力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之一,但由于电力设备长期运行、使用频繁等原因,电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将探讨电厂火灾的应急处置方案。
一、确保人员安全1. 迅速启动警报系统:当发现火灾事故时,首先要通过警报系统迅速向工作人员发出火灾警报,并引导他们尽快撤离安全区域。
2. 组织人员疏散:在警报响起后,需有专门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的人员指挥并引导大家沿着最短路径撤离至安全地带。
3. 清点人数:在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之后,及时清点在场人数,以确保没有遗漏任何一个人。
二、封闭消防隔离区1. 关闭电厂相关设备:根据已有预案,在确认所有人员已经成功撤离之后,将立即关闭与火源相邻的设备和主要管道。
2. 封闭隔离区域:将直接受到火势影响的区域进行隔离,关闭通往该区域的门窗,以阻止火势蔓延。
三、调动灭火设备1. 使用干粉灭火器:对于小型火源,可以立即使用手持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抑制燃烧并防止火势进一步发展。
2. 喷洒消防水:当火势无法通过单个灭火器控制时,应调动预置在电厂各处的消防水系统启动,并将水喷洒至着火点周围,以降低温度控制火势蔓延。
3. 救援大型设备:对于大型设备着火的情况,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调度专业消防团队和装备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四、通知上级部门与相关方1. 及时通报事故:一旦发生电厂火灾事故,需立即通知本地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并说明具体情况。
同时汇报企业内部领导层以及其他相关方。
2. 协调资源:向上级部门和外部力量申请支持和援助,在组织救援和处置过程中调度更多的专业人员和物资资源,以加快事故处理进度。
3. 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做好火灾事故的记录工作,包括现场照片、消防器材使用情况等,并保存好电厂运行日志,为事后追责与评估提供依据。
五、复查整改与预防措施1. 现场复查:在扑灭火势后,须全面检查火灾现场周围区域是否存在无明火点未被发现的隐藏隐患,确保完全安全。
发电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发电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发电厂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发电厂涉及到大量的能源转换和高压设备操作,事故的发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电厂事故事关重大。
下面将介绍发电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是发电厂事故处理的首要原则。
在发电厂运行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二、快速响应原则对于发电厂事故,必须采取快速响应的措施。
当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理。
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沟通,共同协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三、科学决策原则在处理发电厂事故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决策原则。
首先,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事故的起因和过程,防止将来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其次,要制定合理的事故处理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事故处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综合应对原则发电厂事故处理需要综合应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考虑人员、设备、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处理方案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事故。
五、信息公开原则在处理发电厂事故过程中,应秉持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增加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度,减少谣言和恐慌情绪的传播,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六、事故复查原则事故处理结束后,要进行事故复查和总结。
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将来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处理情况,以便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持续改进原则发电厂事故处理是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
在事故处理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通过持续改进,可以提高发电厂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电厂火灾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各类电厂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事故责任人追责、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救援有效、事故防范持续改进”的原则,全面、深入地开展调查,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四条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严重程度,按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第五条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应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确保事实准确,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护事故证据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调查处理程序第八条电厂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保留证据,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确保事故现场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接受各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听取各方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并对证人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搜集和保管事故相关的文件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汇报调查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撰写调查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电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审查批准,并督促下级部门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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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电气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或故障的一般原则,各重要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的具体处理要求由各相关单位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1.1.2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炼油茂名分公司供电系统各单位。
各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1.2 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1.2.1 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1.2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1.2.3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1.2.4 在处理事故时,值班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当事故形势已经威胁到人身安全时,事故处理人员应选择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1.2.5 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员应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处理,直到恢复正常运行。
1.2.6 凡是不参加处理事故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
1.2.7 发生电气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2.7.1 根据事故信号和设备的状况,迅速判断事故的原因;
1.2.7.2 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威胁,必要时可以停止设备的运行并及时汇报。
1.2.7.3 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范围;
1.2.7.4 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1.2.7.5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应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报告电力调度及车间值班人员,由车间报告上级机动、生产和安全部门。
1.2.8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避免事故扩大。
受令者在接受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复诵一次;事故处理的发令者有条件时应作录音记录。
听从电力调度(没有电力调度者为主管部门)命令执行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
1.2.9 事故处理完后,应做好详细记录。
1.3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的相互关系
1.3.1 如果变电所值班人员认为电力调度的命令有错误时,应提出疑问。
若电力调度员确定命令是正确的,变电所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
1.3.2 如果电力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不得执行。
并把不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电力调度员及主管领导,然后按主管领导的指示执行,并做好记录。
1.3.3 下列各项操作,可不待电力调度员的命令,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执行;
1.3.3.1 直接威胁人员生命的设备的停电;
1.3.3.2 已损坏的设备的停电;
1.3.3.3 对运行中受到损伤威胁的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加以隔离;
以上操作进行后,应及时报告电力调度。
1.3.4 当变电所和电力调度之间的通讯失效时,应尽可能用一切方法使其恢复,或通过其他渠道联系。
重要变电站正常情况下每班开始时应用调度电话联系一次,检验调度电话正常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