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看法600字作文
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

安乐死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安乐死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他们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初四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婴儿,后来因为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这一思想便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为了实行种族灭绝政策,以安乐死为借口,并大肆宣传。
直到1935年,安乐死在英国合法化,随后美国也出台同样政策,这才重新引起了世界上的讨论。
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与讨论,是因为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当代触及了医学伦理学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这对矛盾困扰了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是由王明成事件引起的。
有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他们认为对生命的选择是一个人的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影响社会,同时,还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
但有人认为,生命是属于社会的,活着便是一种义务,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谋杀,医生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或为利益而使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还有人认为安乐死本身是种自杀行为,虽然自己结束了痛苦,但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我看来,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安乐死是可以被推广的。
当危重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一定是最痛苦的,如果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便可以使病人减少痛苦,更安详地离开我们。
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如果真要保证安乐死的推行,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缺乏法律的约束,那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样的漏洞会使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违法的活动,到那时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道德或是利益问题,更是关系到人命,这同时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忽视。
人生存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连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如何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国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如果说法律保障是实行安乐死的基础,那我想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也不得不提,文化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2000多年来一直是儒家思想占主导,这样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深刻。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800字作文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800字作文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安乐死,听起来挺人性化的,不就是让疼得受不了的人有个痛
快的选择吗?但真的那么简单吗?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忍受着无
尽痛苦的人,他们真的愿意就这样一走了之吗?还是只是被病痛折
磨得失去了希望?我觉得,这事儿不能光听患者怎么说,还得有医生、家人,甚至社会的参与和讨论。
临终关怀,这个名儿听起来挺温馨的。
不就是给快不行的人一
些温暖和陪伴吗?但这里面学问可大了。
除了医疗护理,还得有心
理安慰、精神支持。
想想看,一个人快走到生命的尽头了,他最需
要的可能不是药物,而是那些能让他感到安心和幸福的人和事。
这,才是临终关怀的真谛吧。
说到安乐死和临终关怀,其实就是一个关于生命尊严的问题。
有人觉得,与其在病痛中苟延残喘,不如痛快地结束;但也有人觉得,生命的价值不仅仅是活着,更重要的是怎么活。
这两种观点没
有对错,只是看你怎么看待生命和死亡。
安乐死和临终关怀,都是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
对于安乐死,我们得有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乱来;对于临终关怀,我们得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让更多人受益。
这事儿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可不容易,得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总之,无论是安乐死还是临终关怀,都是对生命的一种态度和选择。
咱们得尊重每个人的选择,也得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毕竟,生命这事儿,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活得有意义、有价值。
安乐死的论文

安乐死的论文安乐死——秋叶般静美世界上有这样一座公墓,进门处的大匾上写着“我曾经和你们一样”,出门处又写着“你们必将和我们一样”。
如此直白,以它惊心动魄的文字提醒着我们每个生命从出生开始就在走向着死亡。
人固有一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去接受死亡,医学创造了奇迹,但它不是万能的,由此安乐死成为了一些人们的选择。
由于塔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每每大家提及它的时候都是尤为敏感。
我国的第一起安乐死案例发生在1986年, 54岁的妇女夏索文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汉中市医院;一天晚上,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时发惊叫,经安定处理后入睡。
第二天,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在得知母亲已经再也无法康复后,向该院院长请求为免除其母的痛苦,结束其母的生命,但遭到了院长的拒绝。
随后,其子及小女儿又转向住院部肝炎部主任濮连生反复提出同样请求,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在濮开具处方并注射之后,患者于第三天凌晨5时死亡。
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两位直接责任医生及夏某的儿子和女儿收容审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对两位医生的行为形成了三种不同看法:1.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认为其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3.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由于对该案的意见发生分歧,公安机关将两位医生解除收容审查,改处取保候审。
同时,汉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最后作出有罪判决。
在我国,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在上面的案例中没有提到妇女夏索文同意接受安乐死,儿女没有征得母亲的同意而去让医生替他们的母亲结束生命,这就忽视了患者的知情权。
而负责的两位医生在没有得到执行安乐死的必备条件的情况下就为患者开具处方并注射致命药物,这明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法律知识淡薄的表现。
而对安乐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众说纷纭。
支持者的观点是: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它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

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第一篇: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安乐死合法化之我见一般认为,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是希腊文“美好”和“死亡”两个字所组成的,因此其本意是指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但是,现代人对安乐死有着不同的理解,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
我以为,若要使安乐死得以合法化,必须去其狭义的理解。
狭义的安乐死观认为,安乐死只能是当事人自愿的,因为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的肉体、精神痛苦,病人自主表示愿意放弃治疗或采取某种医学措施来加速死亡进程,死亡过程必须是无痛的、保持人的尊严的。
由于该层面上所解读的安乐死是以当事人的个人选择为基础,因而排除了被迫或非自愿行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生命权无疑是人自身极其珍贵的权利,生命权是作为主体的当事人享受其它利益和权利的载体,人一旦丧失生命,则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因此任何违背当事人意愿,剥夺其生命的行为,都不应当具有合法性。
所以,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安乐死的前提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狭义层面上的安乐死,既可严格限制适用对象,同时基本符合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
从安乐死实施的可行性上看,我们可以借鉴已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的做法。
根据荷兰的安乐死立法, 医生对垂危病人实施安乐死时, 必须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痛无法忍受的折磨;3)主治医生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 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而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我们要求安乐死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与此同时,我们还因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避免出现病人因无依无靠或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的情况。
从个人情感上来看,当个人因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带来肉体、精神痛苦之时,我们应该尊重其在清醒意识之下做出的对生与死的选择。
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

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篇一: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安乐死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安乐死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他们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初四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婴儿,后来因为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这一思想便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为了实行种族灭绝政策,以安乐死为借口,并大肆宣传。
直到1935年,安乐死在英国合法化,随后美国也出台同样政策,这才重新引起了世界上的讨论。
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与讨论,是因为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当代触及了医学伦理学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这对矛盾困扰了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是由王明成事件引起的。
有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他们认为对生命的选择是一个人的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影响社会,同时,还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
但有人认为,生命是属于社会的,活着便是一种义务,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谋杀,医生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或为利益而使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还有人认为安乐死本身是种自杀行为,虽然自己结束了痛苦,但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我看来,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安乐死是可以被推广的。
当危重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一定是最痛苦的,如果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便可以使病人减少痛苦,更安详地离开我们。
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如果真要保证安乐死的推行,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缺乏法律的约束,那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样的漏洞会使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违法的活动,到那时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道德或是利益问题,更是关系到人命,这同时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忽视。
人生存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连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如何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国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如果说法律保障是实行安乐死的基础,那我想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也不得不提,文化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XX多年来一直是儒家思想占主导,这样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深刻。
对安乐死的看法

对安乐死的看法【关键词】: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内容摘要】:当一个患者罹临死亡、不堪其痛而请求医生尽快结束他的生命时,如果医生注射药剂促使他提前死亡,医生很可能不被追究杀人责任。
但是,一个儿子在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母亲的哀求下,给其服用老鼠药让她早日西归,却被认定为杀人罪。
两者为何“因”同而“果”不同?难道患者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而母亲不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难道医生可以依嘱结束患者的生命,而儿子不可以遵命结束母亲的生命?目前,对于安乐死的争议已经越来越多的引起学者及普通民众的注意。
一、安乐死的定义源于希腊的“安乐死”一词是快乐的尊严的死亡,然而,安乐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许多不同意义,出现了相关概念,如“尊严死”“协助死亡”“受嘱咐杀人”“帮助性自杀”等,被赋予现代意义的相关概念都有其各自的立足点和侧重点。
在安乐死的争论中,由于存在不同择重点的相关概念,如“受嘱咐杀人”和“帮助性自杀”其实谈的都是一个意思,医生在本人自愿安乐死的前提下,为其实施安乐术。
由于择重点不同,一个成了“他杀”一个成了“自杀”。
正是因为法律没有给安乐死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界定,才使人们对安乐死实施带来疑惑和一定的恐惧,也造成了现实中司法的混乱。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二、安乐死的类型现实生活中对安乐死认识的混乱与疑惑很大部分原因源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种类的安乐死的类型。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类型划分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按“作为”或“不作为”的不同。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
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与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与思考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关于安乐死是这样界定的: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的委托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关于这个概念我有一些自己见解,安乐死的本意是为了减轻身患绝症病人的痛苦,让其以有尊严,相对不怎么痛苦的方式死去。
但在如果我们仅仅把安乐死的范围界定在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内,那么对于一些高位瘫痪之类的患者而言,则失去了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就如近几年大热的一部电影《遇见你之前》中的男主,他本是一个热爱极限运动的天之骄子,一场车祸让他自脖子以下的部位全部瘫痪,他的抵抗力也变得极度薄弱,每天生活在对过去的怀念,对未来的无望的痛苦当中,他认为这样的人生不是他应有的人生,最终他选择了安乐死离开这个世界。
相同的事情也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
2019年10月22日,比利时残奥冠军费福尔特做出最终决断,在该国东部的自己家中,服下医生开出的安乐死药物,结束了自己40岁的生命。
他们都不属于上文概念中的逼近死亡的人,可就情况来讲,安乐死对他们来说何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呢?当一个人饱受痛苦的折磨,吃喝拉撒都只能依靠别人来完成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都得不到保障,而且几乎没有改变的可能,已经对生活丧失了热情与信心,不想再继续这样的生活,我想我们不能剥夺他们对于生命放弃的权利,甚至不能认为他们太过懦弱,因为灾难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而且每个人对于痛苦的忍受程度、生活的期望程度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希望一味强加于他人。
对于这类患者,只要他们愿意,安乐死应该为他们敞开一扇门。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安乐死的概念应为:对于身患绝症,以现代及以后几年医学水平的发展都无法解决的患者,经由其真诚的请求,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我对于安乐死的观点英语作文

The Dilemma of Euthanasia: My Perspective Euthanasia, a term often debated with passions high, presents a complex ethical and moral challenge in modern society. While some argue that it is a compassionate act that allows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to peacefully end their lives, others maintain that it violates the sanctity oflife and could potentially be abused. My own stance on this controversial topic is nuanced, balancing between compassion for those in unbearable pain and respect for the inherent value of human life.I believe that the right to die with dignity should be granted to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who are in unbearable physical and mental pain, and who have exhausted all possible medical treatments. Such patients often face a daily struggle that is both physically and psychologically devastating. They may be trapped in a state of constant discomfort, unable to enjoy any quality of life. In such cases, the option of euthanasia can offer a release from this unbearable torment, allowing them to depart the world with dignity and peace.However, I am firmly opposed to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without strict regulations and thorough safeguards. The fear of abuse is real, and it is imperative that we ensure that euthanasia is not misused as a means to eliminate the elderly or infirm, or as a way to avoid the financial and emotional burdens of caring for a loved one. Strict eligibility criteria must be established, and there must be a robust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to prevent any misuse of the law.Moreover, I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should only be considered as a last resort, after all other avenues have been explored. This include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palliative care and support to patients and their families, ensuring that they are not left to face their ordeal alone. Palliative care aim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of patients by relieving their symptoms and addressing their emotional and spiritual needs. It is a holistic approach that should be a cornerstone of any euthanasia debate.In addition, I主张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和教育应该更加普及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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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的认识和看法600字作文英文回答:
Euthanasia, also known as assisted suicide or mercy killing, is a highly controversial topic that raises ethical, moral, and legal questions. It refers to the act of intentionally ending the life of a person who is suffering from a terminal illness or unbearable pain.
There ar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on euthanasia. Some argue that it is a compassionate choice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die with dignity, avoiding unnecessary suffering. They believe that individual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decide when and how they want to end their lives, especially when they are in a state of constant pain and have no hope for recovery. They argue that it is a matter of personal autonomy and respect for individual choices.
On the other hand, opponents of euthanasia argue that it goes against the sanctity of life and the principles of
medical ethics. They believe that it is the duty of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to preserve life and provide palliative care to alleviate pain and suffering. They argue that legalizing euthanasia could lead to a slippery slope, where vulnerable individuals, such as the elderly or disabled, may be coerced into making the decision to end their lives.
Personally, I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be a well-regulated and carefully monitored process, with strict safeguards in place to prevent abuse. It should only be available to individuals who are suffering from incurable diseases and have made a voluntary and informed decision to end their lives. Additionally, there should be a thorough evaluation by medical professionals to ensure that all other options for pain management and palliative care have been exhausted.
中文回答:
安乐死,也被称为辅助自杀或慈悲杀戮,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
题,引发了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
它指的是有意终止患有绝症或难以忍受痛苦的人的生命。
对于安乐死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富有同情心的选择,使个人能够有尊严地去世,避免不必要的痛苦。
他们认为个人应该有权决定何时以及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特别是当他们处于不断痛苦并且没有康复希望的状态时。
他们认为这是个人自主权和对个人选择的尊重的问题。
另一方面,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这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医学伦理原则。
他们认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责任是保护生命并提供缓解疼痛和苦难的临终关怀。
他们认为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导致一个“滑坡”,容易让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或残疾人,被迫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合法化安乐死。
这应该是一个受到良好监管和严格监控的过程,有严格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滥用。
它应该仅适用于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并已经做出自愿和知情决定结束生命的个人。
此外,应该由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已经尽一切其他疼痛管理和临终关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