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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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税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密 、 规 范 , 在 征 管 手 段 相 对 落 后 、 管 难 度 大 、 收 流 失 不 存 征 税
税 收 体 系的 健 全 和 完 善 。 因 此 , 们 必须 深 入 研 究 分 析 我 国 我 地 方 税 系 存 在 的 问题 , 真 借 鉴 西 方 发 达 国家 地 方 税 系设 置 认 的有 益 经 验 , 力 构 建 符 合 我 国 实 际 的 、 范 化 的 地 方 税 收 努 规
理 的 地方 。
1地 方税 收 立 法 滞后 , 次 低 。 法 是法 律 的一 个 重 要 形 . 层 税
式 , 税 收 制 度 中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由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在 是 及 全 国 人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定 和颁 布 施 行 的。 目前 我 国地 方 税 收立 法 严 重 滞后 , 层 次 不 高 , 且 主要 体 现 在 三 方 面 : 《 ④ 税 收 基 本 法 》 《 方税 法 通 则 》 未 出 台 , 能 从 法 律 的 高度 对 、地 均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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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方税§存在的 题厦 象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王哲林 江 明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要 】 本 文 分 析 了我 国地 方税 系存 在 的 f题 , 提 出 了 改革 和 完 善 我 国地 方税 系的 对 策 , 期 为 构 建符 合 我 国 实 摘 * l 并 以 际的 、 范化 的 地 方税 收体 系提 供 参 考 。 规 【 关键 词 】 地 方 税 系 国 际 比较 税 收
次 性 决 定 了 各 级 政 府 需 要 在 一定 范 围 内提 供 满 足 本 辖 区 内
各 种不 同偏 好 的公 共 产 品 和服 务 , 共 财 政 必 须 具 有 清 晰 的 公 内 涵 和 层 次 性 , 以 分 税 分 级 财 政 体 制 是 公 共 财 政 框 架 下 的 所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研究报告(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005年4月11日关于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张文泉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自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和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对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了多方面实践和理论探讨。

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税收执法监督与税收信息化相结合,科学划分岗位职责,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了依法治税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对税收执法权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和制约。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

其基本要求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通过健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推动税收工作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法律内在要求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特征之一就是从属法律性,即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有法律依据。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税收稽征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要确保税收执法权依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行使,必须以健全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加强监督制约的要求,是法律内在要求的具体体现。

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要求。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职能包括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其中控制职能是为确保目标实现而对行为进行的“衡量与矫正”。

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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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地 方 税 体 系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口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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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设 置科 学 、地方 税 收收 入规模 合 析
理 、税 收 管 理 权 限 划 分 适 当 、地 方 税 征 管体 系 健 全 。
营 业 税 等 , 比 重 分 别 提 高 了 2. 、 72
1 、地 方 税 税种 分 析 。 () 分 税 种 2 . 、1 . 。其 中 ,个 人 所 得 税 上 升 最 1从 26 78
方 税 体 系 包括 地方 税 管 理 体 系 ,地 方 税 是 2 0 0 2年 ,地 方 税 的增 长 速 度 大 大 低 20 0 4年 地 方 税 收 收 入 比 2 0 增 幅较 03年
法规体系 ,地方税 征收体 系,地方税调 于 全 国税 收 的增 长 速 度 ,此 后 两 年 ,地 大 的 税 种 依 次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营 业 控体系等内容 。 方税的增长速 度仍然低 于全 国税收的增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从 19 9 4年 到 20 0 4年
看 ,其 中收 入较 高 的税 种依 次 为营业 快 ,从 19 9 8年 起 超 过 城 建 税 ,成 为 地
二 、我 国地 方 税 收 收 入 规 模 结 构 现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城 建 方 税 中的第 三大 税 种 。 状 分析
税 、房 产 税 、涉 外 企 业 所 得 税 ,这说 明


地 方 税 体 系 的 内涵

我国地方税制的完善

我国地方税制的完善

第33卷第3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3 2012年3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r.2012论我国地方税制的完善胡海(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4)摘 要: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改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地方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权分散,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应从科学合理划分税权、扩大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健全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关键词:地方税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地方税收收入;优化税制结构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3-0131-05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原则,初步构建了地方税收体系,基本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是,改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地方税制改革相对滞后,存在地方税收税源分散、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等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地方政府“理好财”的积极性,制约了地方政府运用地方税收杠杆,因地制宜地引导、支持本地经济发展的能力。

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把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它初步确立的中央税收体系与地方税收体系,实质上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比例的大小,既牵涉利益分配,又牵涉权力分配,也就是“分利”和“分权”。

多年来的实践和理论证明,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与根据分税制原则建立的地方税制体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地方税制体系还远远谈不上科学、规范、合理和成熟,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原则,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确定恰当的地方税收入规模,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合理的地方税制体系。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方的责 、 、 权 利的基础上, 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
个重大问题。我国现阶段在税权划分方 面存
在的主要问题是 :
1税收立法层次不高 , . 税法缺乏权威性和严 肃性 , 为地方政府“ 越权” 创造了条件。 目 , 前 从法律 角度看 , 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 滞后于经济发展 , 中, 其 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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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囊囊 . 蠹 . 够
年 第

一 一 . 一 一
收立法权而且收不抵支 的情况下 , 往采取 “ 往 越 权” 的办法来解决现实矛盾 突出地表现在两个 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用收费权替代税权 , 且收费 规模 日益庞大; 二是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驱动 下, 超越税法的现象屡屡 发生, 如擅 自变通国家

我 国地方税收体系 的现状分析
l9 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 了结构性的全面改 革, 明确划分 了中央税 、 地方税 和中央地方共享 税 , 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 务管理机构, 分设 使税 收管理由原来的统一领导 、 集中管理转变为统一 领导 、 分级管理。按照分税制的要求 , 划归地方
① 陈炯 , 余可, 张孝鸿:税权划分 问题研 究》 载于《 《 , 税收研究资料)o o年第 2 , 1 2o 期 第 0页。
家权 力机关之间的分配 , 遵循“ 统一领导 , 分级管 理” 的原则。税权划分的 目的在于确立集权和分 权的最 佳结合点 地 方税 收税权划分 是一 国税 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进 一步完善地方税 收体 系、 推进国家税收制度创新需要着力解决的

有一个确定统一的规则, 它不是由宪法明确规定, 也不是通过最高立法机关, 即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立法解决 , 而 是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或授权财政部 、 税务总局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 随意性较大。 3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在 中央, . 地方缺乏必 要的税 收立法权 , 地方税权与事权严重脱节。 实行分税制的 目的是在 明确划分中央和地

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税双 方 的征 管难 度 , 大 了征管成 本 , 增 不
利 于 中 央 与 地 方 税 收 体 系 的 完 善 ,而 且 使 各 级 政 府 的 经 济 利 益 与 所 属 企 业 关 系
定程度上 影响 了经济体 制 改革的深入
和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的 实施 ,不 利 于 地 方 的 稳定和发展。

市 场经济 发展 要求和居 民收入 变动情 况
1 方 税 种 改革 严 重 滞 后 , . 地 不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要 。主 要 表 现 在 : 1) ( 现
4地 方 税 缺 乏 主体 税 种 。 . 目前 我 国 将 收 入 来 源 稳 定 、 源 集 中 、 收 潜 力 大 的 税 增
19 9 4年 实 行 的 分税 制 财政 体 制改 革 ,初步确立 了符 合中 国国情 的财 政体
制 的基 本 框 架 。几 年 来 的实 践 表 明 , 为 作
纳 税 人 的税 负 不 公 平 ,不 仅 减 少 了地 方 税 收 收 入 ,而 且 不 利 于 我 国 税 制 与 国 际 税 制 接 轨 , 不利 于 加 入 WT 更 O后 我 国 企 业 参 与 国际 公 平 竞 争 。
方面 制约 了地 方税 收入 职 能 的发挥 ,
难 以保证地 方政 府在新 形势下 实现社会
经 济 职 能 的 资 金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也 制 约 了 地 方 税 调 节 职 能 的 发 挥 ,难 以 成 为地 方 政 府 的调 控 手 段 。
3 方 税 种 权 属 交 叉 划 分 , 不规 范 . 地 既
税种 ,列 为中央 固定收入 与地 方共享收 入 , 收入 来 源不 稳 、 源分散 、 管难 把 税 征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财政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政税收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本文将就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税收体制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税收体制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税种过多、征收手续繁琐、税制不够简化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效率。

2. 税收逃避现象严重。

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征管体系的薄弱,导致一些纳税人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3. 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当前,我国财政收入虽然有所增长,但增速较低,而财政支出却在不断增加,导致财政收支矛盾愈发突出。

4. 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

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漏税、偷税等现象。

5. 财政税收分配不合理。

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的分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地方财政纳税能力不足的地区仍然依赖中央财政拨款,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无法自主发展。

二、深化改革建议1. 简化税收制度。

应该逐步简化税种,简化税制,建立一个更加合理、高效的税收体系。

要梳理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减少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提高税收的合规性。

2.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对于逃税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3. 改善财政税收分配机制。

应该对财政税收分配机制进行改革,实行更加合理的税收分配政策,促进地方财政自主发展。

要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管,防止出现财政拨款乱象。

4. 提高税收法律意识。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税收合规文化。

5. 建立健全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管理,确保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防止财政支出过于庞大,导致财政收支矛盾加剧。

6. 加强税收征管技术支持。

简述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

简述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和实施的针对个人和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税制体系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资源的配置以及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几个方面简要介绍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所得中征收的一项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税制度,根据个人年收入水平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档,从3%到45%不等。

同时,对于低收入者还设立了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收入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其次,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交易额逐级征收的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的货物和服务销售等环节。

我国增值税采取了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一般税率为13%,适用于大部分货物和服务;简易税率为3%,适用于少数民生必需品。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可以避免商品多次征税,促进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畅通。

再次,企业所得税是从企业盈利中征收的一种税款。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以税率为主的税基征收方式,税率分为25%、20%和15%,根据企业类型和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同时,我国还对小型微利企业设立了优惠政策,采用10%的税率进行征收,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力的增强。

最后,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为对象的税款。

我国消费税适用于烟草、酒精、饮料、汽车等特定商品,并根据不同商品的性质和价值设定了不同的税率。

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一般为从生产环节征收,对销售环节也进行了一定的控制和管理。

消费税的征收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还起到了促进健康消费和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一个综合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体系,通过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等多个税种的征收和调节,旨在调节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和提高财政收入。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

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财政税收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改革。

本文将就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以期提高税收工作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1.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仍然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纳税人申报信息不真实、虚假申报、偷漏税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

税收管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和分析能力较弱,往往出现漏税和逃税等情况,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

2.税收体系不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税种过多、税率调整频繁、税收政策交叉等问题。

税种过多和税收政策交叉导致了税制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税率调整频繁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3.税收征管监督不足在税收征管方面,监督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风险自担等现象,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和漏税现象。

4.税收征管技术滞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我国税收征管技术滞后,信息化程度低,导致了税收信息不畅通、监管不到位、数据分析效果不佳等问题,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

5.税收营商环境仍待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是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的税收营商环境仍待改善,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不清晰、执行不到位、税务局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不畅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约了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建议1.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在税收征管方面,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信息的畅通性和监管效果。

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收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推动税务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化系统的对接等途径,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关于加强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探讨

关于加强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探讨作者:韩素艳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年第09期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的相关部门在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的地方财税体制得到了较大的改观,目前我国基本的财税法制体系已经构成。

但是,随着经济的向前发展,法律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的财税体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与现状不相适应,改革并完善我国的财税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财税法制地方财税建设一、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1、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地方财税法制体系中,地方财税法制为地方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地方财税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地方财税法制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地方财税的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依法组织财政税收,以确保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

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地方财税法制化,以便使他们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

2、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全面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加强财税管理,就是要健全财政税收各环节的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并进一步完善、规范财税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财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严格财税管理与依法理财是紧密相联的。

两者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法治贯穿于财税管理的全过程,综合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税,才能不断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3、地方财税法制建设适应了改革的需要加强地方财税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税,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财税法制工作,能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它保障了人民权利,有效推动和协调城市与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为继续深化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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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地方税设立并已运行多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和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权划分不清、主体税种不明确、税种老化、内外税制不统一。作者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地方税的税权、税制结构和税收比重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税收合理分权、设立11个地方税种、培养主体税种和统一征管机构、完善征管手段的初步设想。 一、对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的评价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与按照分税制原则建立的地方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基本上没有触动地方税制。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中央和省级政府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财力。统计数字显示,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税收收入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攀升。特别是近两年,税收收入已经连续两年增收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1996年的10%上升到2001年的15%以上。2001年总体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已经突破15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收近2500亿元。通过税制改革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收体系得到了加强。与之相比,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大部分税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部分税种缺失,地方政府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取得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资金。2001年国税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已经超过10000亿元,而地税系统组织的收入尚不到5000亿元。地方税税制不健全,管理不顺畅,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税权划分不清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即使给予地方一些税权,也是散见于其他法律、税收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哪些税权属于地方,没能借鉴国际惯例,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财权、税权的不统一,势必抑制各级地方政府支持税收的力度,甚至会干扰税务机关正常执法行为。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 现行由地方税务机构组织征收的税种中,税收收入规模较大、调节力度强、调节面较大、起主导作用的只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已超过税收总收入的10%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已接近1000亿元大关。但这3个税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而且有的税种随着改革的推进,还有可能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逐步纳入中央税收体系。真正属于地方税体系的“十税一费”,虽然总的收入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但单一税种收入规模能达到二三百亿元以上的也仅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确切地说,地方税主体税种尚不清晰且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 (三)税种老化、内外税制不统一[!--empirenews.page--] 现行地方税中,有几个税种还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如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时间最近的也是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经济高速增长,GDP从2000年开始已经突破10000亿美元大关,相形之下,地方税的税种、税率、税额却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20世纪50年代的水平。2001年12月11日,我国已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中一个重要规则就是实行国民待遇,而我们现在仍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种不同,税收优惠不同,税负水平也不同。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上述情况表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重要,情况越来越清楚,时机日益趋向成熟,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改革地方税体系的各种问题,为地方税改革做好理论准备。 二、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情况 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国外许多地域辽阔的国家都采用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建立了地方税体系。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体现出地方税体系多样性发展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一致的特征。 (一)税权划分的几种类型 税权决定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基本状态,因而税权划分的方式十分重要。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差别很大,各国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一般将各国税权划分现状分为3种类型。 1.税权分散型。多见于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各自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税种,地方政府也可以决定在中央税种中附征地方税,或授权中央税征收机关代征地方税。在税权分散型中,地方政府拥有较多的税收管辖权,拥有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较少。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2.税权集中型。多见于面积不大、政治经济体制相对简单的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中央统一实行税收立法,决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规定地方税的征收制度,全国各税的征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但由于中央集权程度比较高,地方政府的税权比较有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和韩国。 3.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多见于在历史上曾集中税权、经改革后一定程度分权的国家,采取中央适当集中税权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税收法律由中央制定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特殊税种的权利。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empirenews.page--] 税权分散型主要适合幅员辽阔、民族成分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发达、法律制度完善、政府分权较多的国家;税权集中型主要适合计划性较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均衡、政府权利比较集中的国家;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主要适合经济发展不平衡、强化中央宏观税收调控能力、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国家。各国实践表明,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求适度平衡是大多数国家的明智选择,而适度偏向集权又代表了主流倾向。 (二)地方税制结构的主要形式 地方税制结构是指地方税的构成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世界银行的专家分析,世界各国除了关税一律归中央、财产税基本归地方外,其他税种的归属千差万别。一般情况下,实施所得税分享的国家比较多,地方税的税种比较多,地方税收入比较少。 1.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美国著名财政学家穆斯格雷夫教授曾对税制结构设计过几项基本标准:(1)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累进性税收应归中央管理;(2)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收归中央,带有周期性的税收归地方;(3)税源在地区间分布不规则的归中央;(4)生产要素多变的税源归中央,基本不变的税源归地方;(5)依附居住地的税收适[1][2][3]下一页 合地方管理;(6)与利益或使用相关的税种,中央、地方均可管理。 世界银行税务专家罗宾。鲍德威等人也对发展中国家分税制改革提出过6点建议:(1)所得税关系全社会的收入,应归中央;(2)影响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相关的税种如资本税、财产转移税归中央;(3)资源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战略性资源税归中央,非战略性资源税归地方;(4)具有非流动性的不动产税归地方;(5)具有收益性的税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6)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归中央,单环节征收的销售税等归地方。 2.地方税制结构的主要形态。 国家之间地方税结构没有完全雷同的,各国建设地方税考虑收支平衡多,考虑税收功能作用少,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是随意性。下面列举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 (1)美国的地方税制结构。美国实行联邦政体,地方有较大的税权。州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销售税、薪给税、财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一般以销售税为主。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一般以财产税为主。 (2)日本的地方税制结构。日本都道府县税有15个税种,主要包括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不动产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香烟税、娱乐设施使用税、特别地方消费税、水利获益税等。市町村税有17个税种,主要包括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保有税、事业所得税、市町村香烟税、矿产税、温泉入浴税、城市规划税、宅地开发税和国民健康保险税等。 (3)韩国的地方税制结构。韩国地方税包括道税和市郡税二级税收,有15种地方税。其中道税6种,包括取得税、登记税、马券税、免许税、共同设施税和地域开发税。市郡税9种,包括住民税、财产税、自动车税、农地税、屠宰税、特别消费税、综合土地税、都市计划税和事业所得税等。[!--empirenews.page--] 以上事例说明,世界各国的地方税制结构,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不同点多于相同点。 (三)地方税收入规模比较 合理确定地方税收入规模是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地方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保障。无论是否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大部分税收收入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税收收入达到一定的规模,并妥善处理好这一重要的分配关系(详见附表)。 以上情况表明,多数国家的中央税收收入占大头,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都比较小,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比较低。当地方税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构建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类型的具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地方税体系绝非易事,应考虑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采用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的模式,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对涉及改革和宏观经济发展、全国统一开征、税收规模较大、税基流动性较强、影响国计民生的地方税种,税收立法权可集中在中央,由中央制定基本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可由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政策解释权和税收征收管理权即司法权、执法权完全赋予地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全部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事先报经中央批准,决定开征、停征、缓征某些税种,以调控地方财政收入水平。 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完成。2001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并明确2002年是调查研究年,转变作风年。税收工作也必须以调查研究、转变作风为前提,在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征管方面做文章,为下一步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做好准备。从2003年开始,经过筛选、淘汰、停征、开征一些税种,最终确立一批地方税种;经过立法程序,扶持并强化某些税种,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征管手段,统一地方税征管机构,最终建立起符合分税制要求的地方税体系。 (一)确立地方税税种 科学合理地确立地方税税种,是实现分税制的核心,也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前提,其实质是在保证提高“两个比重”的基础上,如何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因此,确定哪些税种为地方税种,必须考虑:(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划分情况,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体现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的内在联系;(3)对地方经济的调控功能、作用及收入规模,保证地方政府行使事权有稳定收入来源;(4)税收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追求收入规模或者平衡中央、地方收入比例而人为调整政策和增减税种;(5)要充分体现宽税基、低税率、便于征管、最低税收成本的原则。依据以上原则,建议将下列11个税种确立为地方税税种: 1.营业税。营业税一直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而且是地方税主要收入来源。[!--empirenews.page--] 2.城乡维护建设税。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变依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为独立征收,扩大征税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内外一律征收。 3.城镇房地产税。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改革合并为城镇房地产税,对内对外统一征收。 4.社会保障税。将现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普遍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经过人大立法,设立社会保障税,对企业和职工双向征收,提高社会保障抵御风险的能力。 5.遗产税。依据我国国情,按照总遗产税制和分类遗产税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遗产税法,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 6.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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