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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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一、前言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各国的税收制度因历史、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异,但都旨在通过税收收取所需的公共资源、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税制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税制的比较研究,探究不同税收制度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旨在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主要国家税制比较1. 美国税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以联邦税和州税为主,并且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为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中的最主要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

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还存在社会保险税、医疗险税等,还有州税和城市税等。

总的来说,美国税收制度体系规模相对庞大,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但也为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2. 德国税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税和州税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税率为主,税率分成六档,起征点为9,744欧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9%、7%和0%。

总体来看,德国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少,但财政收入稳定性好,税制同时也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支持。

3. 日本税制日本的税收制度主要由中央税和地方税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百分之5到百分之40不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消费税税率于2019年10月1日从8%上调至10%。

总的来说,日本的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大,多伦多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财政与公共资源领域管理问题等各种问题。

4. 法国税制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联邦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

只有在复税制条件下,才会谈到税制结构,而复税制是税制模式的一种。

因此首先必须进行税制模式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来划分税制结构的类型。

一、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一)单一税制单一税制是指只有一个税种的税收体系。

在税收的历史上,曾经有人积极主张实行单一税制,但它始终只是在理论上存在,世界各国并未实行,因此在税收学上也称为单一税论。

关于单一税制的主张较多,而且都与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张、经济学说相呼应,其理论根据及其经济基础各有差异,大致可分为四类:1、单一土地税论。

主张单一土地税的为重农学派,魁奈为其主要代表人物。

这种税收经济理论是以"纯产品"学说为基础的,认为只有农业才能创造纯产品,地主是唯一占有纯产品(剩余产品)的阶级,所以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由占有纯产品的地主阶级负担全部税收,而免除租地农场主和商业者的一切税收负担。

至19世纪,单一土地税又被美国经济学享利·乔治再次提出,他积极主张推行"单一地价税"。

亨利·乔治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就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虽然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物质财富迅速增长,但由于地主垄断土地,社会进步带来的全部利益都转化为地租收入,使得人民陷入贫困,生产发展受到阻碍,所以亨利·乔治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以使土地增值收益全部归社会所有。

2、单一消费税论。

主张单一消费税的多为重商主义学派学者。

17世纪,英国人霍布士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废除其他一切税收。

他认为,人人都要消费,对消费品课税,能使税收负担普及于全体人民,限制贵族及其他阶层的免税特权。

至19世纪,德国人普费非也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

他从税收平等原则出发,主张税收应以个人的全部支出为课税标准,也就等于就全部消费课税。

因为消费是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体现,消费多者,负税能力大,消费少者,负税能力小,对消费支出课税,符合税收平等原则。

分税制及地方税制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分税制及地方税制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韩正明
( 张掖市肃南县委 , 甘肃 张掖 734000)
内容提要 : 文章在分别论述美国 、 法国 、 日本分税制及地方税制的 基础上 , 对上述发 达国家分税 制与地方 税制模式 的特点 进行 了总结 , 认为 , 主要市场经济国 家基本都实行了稳定而有效率的分税制 财政管理 体制 , 也 建立了相 对完善的地 方税体 系 。 对此 , 中 国在税制改革中应该 予以借鉴 , 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 。 关键词 : 分税制 ; 地方税制 模式 ; 税收体系 ; 税权 中图分类号 : F 812. 4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3- 4161( 2009) 01- 0115- 03
从世界上分税制情况来看 , 常见的分税制类型有以下几种 : 按集权与分权程度可 分为集权型为主、 分权为主 、 集权 和分权 相 结合的分税制 ; 按分税的程度来划分 , 可分 为完全的分 税制和 不 完全的分税制 ; 按税收收入方式来划 分 , 可 以分为分享 税种式 分 税制和分享税源式分 税制。世 界上市场经 济体制的国 家大部 分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 , 与之相适 应 , 也 建立了比较 完善的 地 方税体系。我国从 分税 制确立 至今 不过十 余年 时间 , 为 了进 一 步完善分税制 , 对于 世界上 成熟 的分税 制建 设经验 和模 式的 学 习和借鉴就显得尤为 重要。 1 美国的分税制及地 方税 美国是个联邦 制国 家 , 它一直 实行 彻底 的分 税制。 为保 证 各级政府有一定财力 , 能够提供其事 权范围内的 服务 , 每级政 府 ( 联邦、 州、 地方 ) 都有与 其事权 相对应 的税 收体 系。同时 , 为 了 弥补与地方事权 相应的 支出 , 上 级政府 对下 级政府 实行 规范 的 补助金制度。 1 1 三级 税收体系 ( 1) 联邦政府的 税收体 系。联邦政 府的 税收体 系以 个人 所 得税、 公司所得税和工薪税 ( 社会保险税 ) 三大直接税为 核心 , 辅 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以 营业税为主体 , 辅之以个人 所得税、 公司 所 得税、 货物税和各种使用税。 ( 3) 地方政府的税收体 系以财产 税 为主体 , 辅之以个 人所得 税、 营业 税和其 他税 收。可 见 , 美国 的 分税制主要采取 税源共 享的 方式划 分税 收收 入 , 是 一种 分权 制 式的分税制。联邦、 州和地方政府可以 同时征收 个人所得 税、 公 司所得税、 营业税。另 外 , 主要税 种在 各级 政府 之间 合理 配置 ,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和财政平衡。

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下面将分别分析几个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美国的税制是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征税的混合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货物和服务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实行分层征税,即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税率。

目前美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率达到了37%,但是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婚姻、赡养子女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企业税方面,美国于2018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

此外,美国还实行较为严格的财产税制度,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股票等持有财产征收税收。

二、瑞典瑞典是欧洲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瑞典的税率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较高,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57%。

但是,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务较为完善,如医疗、养老和教育等都由政府提供,并能够覆盖所有公民。

在企业税方面,瑞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但该国对企业的高管奖金、股票期权等也进行额外征税。

三、中国中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起中国实行了新个税制度,将原有的7级税率改为了11级,最高税率为45%,但是针对低收入群体有更多的税收免除和减免。

在企业税方面,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但在区域和行业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和减免政策。

此外,中国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房地产税制度,对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托管、房地产经纪、代理和房地产中介管理等机构和个人都将征收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社会福利和财政平衡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制定和修改税收政策时需考虑实际国情和民生需求,既要强化税收收入,也要保证公平公正,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有50个州和1个特区(哥伦比亚特区),各州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均有独立的征税权,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各级税收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

其中以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复杂的扣除、宽免和抵免等规定表现得最为典型。

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带来许多额外负担,加大了税收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美国税制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美国税制目前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

日本日本税制是由50多个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

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均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

1989年消费税的征收使得间接税在日本税制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日本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趋向合理。

目前,中央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政府的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是其主要税种。

英国英国税制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发展历程。

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

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二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法国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法国大部分税收是由国家征收的,如所得税、增值税和转移税。

它们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各地区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种是财产税和交易税。

俄罗斯俄罗斯实行联邦制,俄罗斯税制带有明显的中央与地方税权分离的特点。

联邦、加盟共和国(自治区、特定行政区域)和地方三级都有税收立法权,相应的就有联邦税、加盟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类税种。

新加坡新加坡承袭的英国的法律体制,国会拥有税法制定权及修订权,税法的执行由国内收入署负责。

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比较

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比较

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比较边明社1,赵仁平2(1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昆明 650034;2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650221)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重复征税、有害税收竞争以及国际偷避税等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中的突出障碍。

因此,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了解和认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制、促进各国税制完善与优化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做好税收协调,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中国;东盟;税收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392(2010)03—0057—06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关系迅速发展。

据统计,2002年,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为5477亿美元,2008年达到了2311亿美元,相当于2002年的42倍。

同时,在相互投资方面,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截至2008年底,东盟国家来华实际投资520亿美元,占中国吸引外资的608%。

[1] 2010年1~5月,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1118亿美元,增长近58%,东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2]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商品、服务、技术、人员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必将不断扩大和加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重复征税、有害税收竞争和国际偷税、避税等税收问题也将日益突出,税收冲突和不协调已逐渐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关系发展的突出障碍。

因此,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比较研究的意义(一)全面认识各国税制,促进经贸关系发展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进行比较研究,是认识了解东盟各国税制的重要窗口。

中国和东盟各国虽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文化习俗等都存在着较大差异。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市场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公平竞争条件,要求打破地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只有实行分税制才能得以实现。

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独立的税制。

因此,凡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十分重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建设,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一定的可循。

我国从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将进一步促进税制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改革的深入进行。

虽然94年的税制改革,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经验不足,我国的地方税制还存在不、不合理的成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客观上要求我国财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

国外地方税设计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

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水平、文化传统以及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

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1、美国的地方税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

与三级政府相适应,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

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

其基本特点是:第三、多样化的共享税源协调方式和自上而下的补助制度。

为协调好三级政府同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美国主要通过税款代征、税种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免征等方法来加以调整;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的联邦补助金,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的州补助金。

二、日本的地方税制及其特点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日本税收也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但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其特点是:第一、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县税种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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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地方税体系是指由多种地方税种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明确的税权划分,相对独立的征收机构的统一体。

因而,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机构等四部分组成。

尽管这四因素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同,但它们是密切联系的完整统一体,对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四要素。

文章将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国外地方税体系进行比较分析。

一、外国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比较分析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权划分是分级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各级税收体系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我们论及地方税税收权限问题时,实际上讨论的是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绝对的中央集权或绝对的地方集权。

具体则是指以上四种权限中中央集什么权、地方分什么权的问题。

从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情况看: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是各国税权划分上的共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行集权式分权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分散式分权模式国家,各国大致上都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

比如,尽管美国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权,但在税权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对州和地方以及州对地方在税收权限上的制约。

2.从税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看,税权划分有三种模式: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点是各级政府都被赋予很大的税收权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对独立的税收权限,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和优惠权等,这是形成统一的联邦税制与各异的州与地方税制并存这一独特格局的根本原因。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证各级财政尤其地方财政自主地组织和支配财源,实现各自的财政职能和财政目标,但同时它对各级税权关系的协调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指将某一部分税权划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这一类如德国与日本。

在德国,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州以下地方当局则无税收立法权。

而征管权方面,除关税及联邦消费税外的其他税收的征管权均分散给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于州一级。

日本与德国类似,税收立法权大多集中于中央,管理使用权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对地方的税权限制更详细具体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税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许多相关规定的制约,如课税否决制度、对特定税种税率规定上限甚至统一税率等。

该方式若处理得当,可以体现出集权而不统揽,分权而不分散的优点。

③集中型:指基本税收权限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较少的权限,如在英国、法国、印度和韩国,不论中央税还是共享税或地方税的立法权均集中于中央,地方只对其专有税种享有一定的调整权和征管权等机动权力。

由上可以看出,一国体制是影响税权划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权型税权划分模式大致分布在单一制国家和集权制国家,分散型模式则多数分布在联邦制国家和分权制国家,而界于集权与分散之间的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模式既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又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3.就税收权限的四项内容看,首先,对于立法权各国基本上都将其集中于中央,特别是对主要的地方税种立法权更是如此,即使在联邦制国家(除美国以外),税收立法权的分散也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税种的立法权由地方拥有,如德国除了娱乐税、狗税、渔猎税和许可证税以外的税种立法权归州级政府外,其他税种立法权均集中于联邦。

而在印度,无论中央税、地方税还是共享税的立法权无一例外均集中于中央。

至于中央政府掌握的立法权内容是对地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种名称仅有原则性规定,还是十分具体的对地方税征收方面,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征收方法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集权制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采取后种做法。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些税权还有分散的余地,但后者则没有。

其次,除立法权外的其他税收权限,在分权制国家往往分散在地方,而在集权制国家除征管权外则相对集中在中央,但近年来这些权限也出现了一定的分散趋势,如韩国、法国分别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和80年代以来进行了扩大地方自主权与财政非集中化的改革,使地方税税收权限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带来了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提高。

如韩国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经历了从1975年%、1985年%以至1995年%的上升过程,地方税规模的这一显著变化反映了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扩大。

4.税权划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以的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确定下来是一种普遍做法,如美国中对联邦及各州、地方的税权划分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日本与韩国地方税权则是以《地方税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的。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管理与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税权的实施。

二、外国地方税种的比较分析税种的划分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保证,也是一个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税源的问题。

从各国地方税种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1、税种性质方面:地方税种大都是税源较分散,流动性较差,对宏观影响面较小,收入规模也相对较小的税种,或一些零星的税种,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源较集中,流动性较强,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

显然一国地方税税种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税权大小决定的。

2、税种划分形式方面:地方税中既有地方专有税种,也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

一般来讲,各国地方政府都有其专有税种,这些专有税种有独立的征税对象,税源划分也清晰,同时也有一些国家设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或共享税,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有美国、德国等九个国家对所得税、货物税和劳务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分割。

这类税种的分割增强了地方税税源的弹性,同时也使地方从中获得了相当的财力。

3.税种类别方面:总的来讲,各国地方税种几乎涵盖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在内的所有税种,但各国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地讲:(1)财产税类:这类税收主要有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由于其很强的地域性且对宏观调控影响不大,各国一般将其划为地方税。

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在州税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税收中比重较大,但对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和赠予税,许多国家将其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地方税,如德国将遗产税列为州税。

(2)所得税类:①对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的地方税中并无个人所得税或相对中央政府来讲,地方个人所得税微不足道。

但也不乏将个人所得税置于地方税重要地位的国家税收,如美国两级地方政府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5%(1992年);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设为共享税,日本两级地方政府税收中均存在居民税且是主体税种之一,韩国市郡级税中也以居民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

②对于地方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开征公司所得税的只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级开征企业所得税的较多,如美国、日本、印度和德国等。

除企业所得税外,有些国家地方政府还向企业征收与所得有关的其他,如法国的职业收入税,对国内经营业的个人或法人组织所得利润征收。

(3)商品税类:大部分国家将重要的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划为中央税,如印度、法国、英国,或划为共享税,如德国。

而有些国家将它们列为地方税,如美国的销售税,印度的营业税。

有时单环节课征的商品税种往往划归地方,主要的消费税都划归中央,而将一些不重要的特别(种)消费税划归地方也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韩国、德国。

(4)资源税类:主要有土地税、资源税等。

如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印度的地方政府都开征了土地类税收。

这类税的开征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源,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地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5)其他税种:国外地方税收中还有许多小税种,包括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税种。

如法国、印度、德国地方政府都开征的娱乐税,法国和印度都开征的广告税等。

4、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建设是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各国根据本国的税种设立情况、税源分布、地域特点及地方政府的需要等复杂因素,选择了不同的税种或税种组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从各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类别上看,许多国家选择了财产税,如在美国,财产税收入约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3/4 ,日本财产税占市町级税收收入37%,法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中税、住宅税分别占44%和26%.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的原因主要在于两点:①税基稳定,纳税面宽,且征收方法简便,透明度高;②财产税充分体现了受益原则,即不论个人财产还是企业财产都享受着地方支出的利益,因而理所当然应该纳税。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财产税在许多国家地方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除财产税外,把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国际发展的新动向。

如日本都道府县税收收入40%来源于事业税,市町村税收收入中51%为居民税收入。

韩国市郡级税也以居民税为主体税种之一。

根据IBM的,其25个成员国中所得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国家有11个。

所得税适于作地方税的特点主要有:①税源潜力大;②依能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③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

但与财产税不同的是,所得税要求地方政府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得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进程。

三、外国地方税规模的比较分析地方税规模反映了地方税权的真正实现程度,国际上有多项衡量一国地方税规模的指标,本文主要从以下两项指标出发对国外地方税规模进行比较分析:1、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税收分配的情况看,集权制、单一制国家这一指标的数值较小,如英法两国地方税多年来所占比重只有10%左右,韩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其地方税所占比重近年来才达到20%左右。

而分权制、联邦制国家这一指标的数值则较大,如美、德两国地方税所占比重近年来分别在35%和52%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制国家地方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的比重近年来也出现了下滑的趋势。

但中央在税收分配中占绝对比重却是大多数国家税制的共性,最高的英国为90%,其次法国85%、印度70%、日本65%、美国66%。

主要财力集中于中央,有利于增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和保证整体的健康发展。

2、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从构成上看一般包括地方税收入、中央补助收入、地方政府有偿服务收入、收入等,而以前两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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