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_1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一、前言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各国的税收制度因历史、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异,但都旨在通过税收收取所需的公共资源、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税制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税制的比较研究,探究不同税收制度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旨在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主要国家税制比较1. 美国税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以联邦税和州税为主,并且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为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中的最主要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
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还存在社会保险税、医疗险税等,还有州税和城市税等。
总的来说,美国税收制度体系规模相对庞大,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但也为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2. 德国税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税和州税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税率为主,税率分成六档,起征点为9,744欧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9%、7%和0%。
总体来看,德国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少,但财政收入稳定性好,税制同时也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支持。
3. 日本税制日本的税收制度主要由中央税和地方税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百分之5到百分之40不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消费税税率于2019年10月1日从8%上调至10%。
总的来说,日本的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大,多伦多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财政与公共资源领域管理问题等各种问题。
4. 法国税制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联邦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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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几乎完全掌握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按照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uncil 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到5%。
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复杂,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
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国的地方税制体系实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
[中英对照] 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 第一章 导论
![[中英对照] 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 第一章 导论](https://img.taocdn.com/s3/m/f217e4da90c69ec3d4bb758c.png)
第一章导论—是否存在国际税收体系?它是否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Introduction: is there an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Is i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本书的观点是存在连贯一致的国际税收体系,它体现在税收条约网络和国内法中,是国际法(包括条约及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实际意义在于,各国不能随意采纳国际税收规则,而只能在这个体系的范围内运作。
当国际法随时间的迁移发生变化时,这个体系也会同样发生变化。
因此,单边行动虽然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也会受到限制,各国通常都不愿采取违反这个体系基本准则的单边行动。
这些基本准则是单次征税原则(即,所得只能被征一次税——既不能多次征税,也不能不征税)和利益原则(即,积极所得主要在来源地被征税;消极所得主要在居民国被征税)。
This book has a thesis: that a coherent international tax regime exists, embodied in both the tax treaty and in domestic laws, and that it forms a signific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both treaty-based and customary).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 is that countries are not free to adopt any international tax ru1es they please, but rather operate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gime, which changes in the same ways international law changes over time. Thus, unilateral action is possib1e, but is also restricted, and countries are generally reluctant to take unilateral actions that violate the basic norms that underlie the regime. Those norms are the single tax principle (i.e., that income should be taxcd once - not rnore and not less) and the benefits principle (i.e., that active business income should be taxed primarily at source, and passive investment income primarily at residence).这个观点存在很大争议。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3-01-08 11:17:4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9期【内容提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借鉴与启示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4230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和评价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与评价概述税收制度是每个国家必须要有的一套体系,它包含了政府征收各种各样的税费,以供政府使用于公共事务。
在历史上,税收也是国家的重要社会和经济指标之一,反映了国家的财政状况、纳税人的财富状况以及政治决策的精确性与公正性。
笔者将对各国税收制度的情况进行比较和评价。
税制的分类税制可分为两类:间接税和直接税。
间接税是指政府对不同行业的商品和服务加征的税费,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直接税则是指政府对个人或企业的所得、遗产、房产等收取的税费,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
各国税收制度的比较从全球来看,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很大,以下将举例说明几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瑞士瑞士的税务制度十分灵活和综合,通过税收的分级来确保税率公平和透明度。
根据所处的州,瑞士居民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税制优惠。
此外,瑞士的企业税税率相对较低,也是吸引众多跨国企业在此注册的原因之一。
美国美国是一个以国内所得税为主要税源的国家。
在美国,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向联邦政府缴纳所得税,而各州也会对本地的居民和企业征收另外的税费。
在政治上,由于不同时期和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以及各个州之间的税率和税收制度的不同,美国的税收制度也经历了繁荣和衰退的各个时期。
欧盟欧盟的税收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加集中化和统一。
在欧盟内最常见的税种是增值税(VAT),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则因各成员国政策的不同而不统一。
欧盟成员国的税收资源也更加的均衡,同时在税收透明度方面,欧盟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税制的评价税收制度的评价是复杂的,它需要考虑到整体经济和社会环境下的各种因素。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税制。
公平性税收制度应当是公平的,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减轻贫富差距以及所得差异。
具体而言,这需要政府确保使贫困阶层的税收负担大幅减轻,并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费。
有效性税收制度应当是高效和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应当确保政府使用税金在公共事务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并去除不必要的浪费。
世界分税制模式的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定位
世界分税制模式的比较及我国分税制的现状、不足及修正建议摘要: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本文在主要介绍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积累的分税制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认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善分税制改革,不仅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而且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把国外分税制的普遍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
关键字:分税制一,外国分税制模式考察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
它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分税制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其实质是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两个收入体系,为各级政府行使相应的事权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分税制是一种较为规范、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还有利于促进地方合理发展经济,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增加财政收入。
世界主要国家多数已采用分税制,各国分税制的具体模式千差万别,但按税权分配程度,大致分为三种: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
(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
(2)税权集中。
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和财政平衡。
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下面将分别分析几个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美国的税制是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征税的混合税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货物和服务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实行分层征税,即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税率。
目前美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率达到了37%,但是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婚姻、赡养子女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企业税方面,美国于2018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
此外,美国还实行较为严格的财产税制度,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股票等持有财产征收税收。
二、瑞典瑞典是欧洲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瑞典的税率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较高,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57%。
但是,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务较为完善,如医疗、养老和教育等都由政府提供,并能够覆盖所有公民。
在企业税方面,瑞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但该国对企业的高管奖金、股票期权等也进行额外征税。
三、中国中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起中国实行了新个税制度,将原有的7级税率改为了11级,最高税率为45%,但是针对低收入群体有更多的税收免除和减免。
在企业税方面,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但在区域和行业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和减免政策。
此外,中国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房地产税制度,对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托管、房地产经纪、代理和房地产中介管理等机构和个人都将征收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方式,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社会福利和财政平衡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制定和修改税收政策时需考虑实际国情和民生需求,既要强化税收收入,也要保证公平公正,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发达国家土地税制的比较研究
发达国家土地税制的比较研究土地税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种不同的土地税种组成的土地赋税体系。
土地税制问题的研究,对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比较成熟。
本文拟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四国的土地税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为我国提供借鉴。
本文之所以选取这4个国家,是因为它们的税制比较完善,税种比较齐全,税收归属明确,税负水平合理,计税依据科学。
一、国外土地税制的比较(一)税种设置1、美国。
美国是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侧重税种,税权彼此独立的课税制度。
税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和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
20世纪以后美国财产性质的土地税逐渐过渡为以房地产为主要课税对象,即房地产价值税。
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从土地上派生出的税收。
2、英国。
英国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有两大类: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遗产税、印花税。
地方税种中只有财产税,其中包括居住用不动产税和经营性不动产税。
3、加拿大。
加拿大的土地税是根据不同环节进行征税的,分别对土地的保有和转移进行征税。
主要包括不动产保有税、不动产转让税和营业性不动产税。
除一般不动产税外,各省都授权市区政府征收特别税或费,以弥补地方政府公共设施的开支。
4、日本。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税种划分为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和其他土地税。
其中,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有以下两类:不动产租金或所得税和不动产转让所得税。
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又分为国税和地税,国税中的土地税分两类:地价税和继承税;地方土地税收体系又分两级:都道府县税(以不动产取得或购置税等为主)和市町村土地税(以固定资产税为主体税种)。
(二)税负水平土地税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国外土地财税政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市场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公平竞争条件,要求打破地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只有实行分税制才能得以实现。
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独立的税制。
因此,凡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十分重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建设,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一定的可循。
我国从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将进一步促进税制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改革的深入进行。
虽然94年的税制改革,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经验不足,我国的地方税制还存在不、不合理的成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客观上要求我国财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
国外地方税设计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
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水平、文化传统以及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
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1、美国的地方税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
与三级政府相适应,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
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
其基本特点是:第三、多样化的共享税源协调方式和自上而下的补助制度。
为协调好三级政府同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美国主要通过税款代征、税种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免征等方法来加以调整;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的联邦补助金,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的州补助金。
二、日本的地方税制及其特点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日本税收也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但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其特点是:第一、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县税种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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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
地方税体系是指由多种地方税种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明确的税权划分,相对独立的征收机构的统一体。
因而,地方税体系由地方税种、收入规模、税权划分和征收管理机构等四部分组成。
尽管这四因素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同,但它们是密切联系的完整统一体,对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地方税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四要素。
文章将从四个方面出发,对国外地方税体系进行比较分析。
一、外国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比较分析
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
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
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
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
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权划分是分级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各级税收体系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我们论及地方税税收权限问题时,实际上讨论的是税收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绝对的中央集权或绝对的地方集权。
具体则是指以上四种权限中中央集什么权、地方分什么权的问题。
从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情况看:
1.强调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是各国税权划分上的共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论是实行集权式分权
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分散式分权模式国家,各国大致上都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
比如,尽管美国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权,但在税权上仍然存在着“双重制约”,即联邦对州和地方以及州对地方在税收权限上的制约。
2.从税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看,税权划分有三种模式:
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点是各级政府都被赋予很大的税收权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对独立的税收权限,包括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和优惠权等,这是形成统一的联邦税制与各异的州与地方税制并存这一独特格局的根本原因。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证各级财政尤其地方财政自主地组织和支配财源,实现各自的财政职能和财政目标,但同时它对各级税权关系的协调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型:指将某一部分税权划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如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这一类如德国与日本。
在德国,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各州在联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州以下地方当局则无税收立法权。
而征管权方面,除关税及联邦消费税外的其他税收的征管权均分散给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于州一级。
日本与德国类似,税收立法权大多集中于中央,管理使用权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对地方的税权限制更详细具体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税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许多相关规定的制约,如课税否决制度、对特定税种税率规定上限甚至统一税率等。
该方式若处理得当,可以体现出集权而不统揽,分权而不分
散的优点。
③集中型:指基本税收权限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较少的权限,如在英国、法国、印度和韩国,不论中央税还是共享税或地方税的立法权均集中于中央,地方只对其专有税种享有一定的调整权和征管权等机动权力。
由上可以看出,一国体制是影响税权划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权型税权划分模式大致分布在单一制国家和集权制国家,分散型模式则多数分布在联邦制国家和分权制国家,而界于集权与分散之间的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模式既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又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3.就税收权限的四项内容看,首先,对于立法权各国基本上都将其集中于中央,特别是对主要的地方税种立法权更是如此,即使在联邦制国家(除美国以外),税收立法权的分散也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税种的立法权由地方拥有,如德国除了娱乐税、狗税、渔猎税和许可证税以外的税种立法权归州级政府外,其他税种立法权均集中于联邦。
而在印度,无论中央税、地方税还是共享税的立法权无一例外均集中于中央。
至于中央政府掌握的立法权内容是对地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种名称仅有原则性规定,还是十分具体的对地方税征收方面,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征收方法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集权制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采取后种做法。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些税权还有分散的余地,但后者则没有。
其次,除立法权外的其他税收权限,在分权制国家往往分散在地方,而在集权制国家除征管权外则相对集中在中央,但近年来这些权限也出现了一定的分散趋势,如韩国、法国分别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和80年代以来进行了扩大地方自主权与财政非集中化的改革,使地方税税收权限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带来了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提高。
如韩国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经历了从1975年10.2%、1985年12.2%以至1995年21.2%的上升过程,地方税规模的这一显著变化反映了地方税税收权限的扩大。
4.税权划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以的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确定下来是一种普遍做法,如美国中对联邦及各州、地方的税权划分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日本与韩国地方税权则是以《地方税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的。
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管理与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税权的实施。
二、外国地方税种的比较分析
税种的划分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保证,也是一个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税源的问题。
从各国地方税种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
1、税种性质方面:地方税种大都是税源较分散,流动性较差,对宏观影响面较小,收入规模也相对较小的税种,或一些零星的税种,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源较集中,流动性较强,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
显然一国地方税税种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税权大小决定的。
2、税种划分形式方面:地方税中既有地方专有税种,也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
一般来讲,各国地方政府都有其专有税种,这些专有税种有独立的征税对象,税源划分也清晰,同时也有一些国
家设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或共享税,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有美国、德国等九个国家对所得税、货物税和劳务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分割。
这类税种的分割增强了地方税税源的弹性,同时也使地方从中获得了相当的财力。
3.税种类别方面:总的来讲,各国地方税种几乎涵盖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在内的所有税种,但各国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地讲:
(1)财产税类:这类税收主要有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由于其很强的地域性且对宏观调控影响不大,各国一般将其划为地方税。
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在州税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税收中比重较大,但对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和赠予税,许多国家将其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地方税,如德国将遗产税列为州税。
(2)所得税类:
①对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的地方税中并无个人所得税或相对中央政府来讲,地方个人所得税微不足道。
但也不乏将个人所得税置于地方税重要地位的国家税收,如美国两级地方政府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5%(1992年);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设为共享税,日本两级地方政府税收中均存在居民税且是主体税种之一,韩国市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