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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务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务法律关系,探讨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右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劳务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务法律关系。

2. 劳务纠纷类型本案属于工伤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务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可以向以下途径寻求解决:(1)协商:张某可以与劳务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诉讼: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张某在工作中的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破口大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判决按索赔处置的,原仲裁判决出现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依法否决控告。

基本案情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缩写某某泵业公司)违法中止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命令某某泵业公司缴付违法中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

该若恩县年1月28日做出合川劳人仲案字()第21号仲裁判决,判决:一、某某泵业公司缴付蔡某违法中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02元;二、否决蔡某的其他命令。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判决破口大骂,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控告,该院依法不予立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移送并无正当理由欲不到庭出席诉讼,该院依法判决该案按索赔处置。

()合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送抵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控告,命令裁决该公司无须缴付蔡某中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判决的纠纷获准索赔或否决控告后劳动争议仲裁判决从何时起至生效的表述》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破口大骂劳动争议仲裁判决向人民法院控告后又提出申请索赔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获准索赔的,原仲裁判决自人民法院判决送抵当事人之日起出现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破口大骂仲裁判决向人民法院控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移送并无正当理由欲不到庭出席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索赔处置。

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判定原仲裁判决自人民法院判决送抵当事人之日起出现法律效力。

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出诉讼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判决否决控告。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二重庆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轻微违背规章制度为由中止劳动合同的,应抗辩证明规章制度系则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申报或知会劳动者,同时还应当抗辩证明劳动者存有轻微违背规章制度的情形。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优秀的技术团队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内部劳动关系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多起劳动争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仲裁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辩称李某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了相应的缴费凭证。

此外,科技公司还提出,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则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李某否认自身存在工作失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补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法律案件以及分析(3篇)

劳动法律案件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张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科技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但辩称是由于公司财务困难,无法一次性补缴。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四、仲裁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判决科技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补缴社会保险:科技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2)支付滞纳金:由于科技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3)赔偿损失:如果张某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科技公司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2)劳动者应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人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7月毕业于某知名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10年3月,张某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入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并约定了试用期六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公司对张某的考核制度、奖惩措施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张某于2013年3月提出了辞职。

辞职后,张某与科技公司就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了争议,进而引发了劳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 张某的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件经过1. 争议起因2013年3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张某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离职并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

2. 调解过程张某与科技公司就离职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随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3. 仲裁审理仲裁委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并依法作出了裁决。

四、仲裁裁决1. 关于违约金问题仲裁庭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虽然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因此,仲裁庭裁定科技公司不得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2.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庭认为,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确实为公司创造了价值,且工作表现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仲裁庭裁定科技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拖欠。

2018年,公司拖欠工资事件被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某公司部分员工因工资拖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调查,自2017年11月起,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累计达3个月,涉及员工人数达200余人。

拖欠工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此外,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拖欠员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未支付离职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本案中,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拖欠工资和未支付离职补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也破坏了劳动关系,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此外,该公司还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启示本案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缺失等问题。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1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

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xx)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2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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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
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 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 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用工提醒
日工资的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
试用期工资
加班工资
用工提醒
日工资的计算
12%
10% %
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及休假 劳动合同及签订
数据统计
在受理的案件中,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
按企业类型划分
其他 12.29% 外商投资企业 11.41% 民营企业 76.30%
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
数据统计
在受理的案件中,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 零售业为居前三的行业 按行业类别划分
关于二倍工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 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 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月计薪天数= 月法定节假日天数+月工作天数
2008年
月计薪天数= 21.75天
月工作日=20.92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 21.75 为计薪天数
用工提醒
病假工资的计算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 知》
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用工提醒
用工提醒
加班工资
计件的加班工资的给付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规定 加班和值班的区别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提供加班待遇的,不予支持。 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者制度安排 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 可以休息的。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其工资标准按照转 正后的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仅约定试用期合同的,该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公信仲裁大讲堂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4年6月
数据统计
2008年至2014年6月期间受理19706件,受理 案件中,外来从业人员占72.39%
本市从业人员 27.61%
本市从业人员
外来从业人员
外来从业人员 72.39%
数据统计
按争议标的划分
5%
12% 30%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
(二)上述情形中,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 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
1
劳动报酬争议
二倍工资争议
2
3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工伤待遇争议
4
5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二倍工资争议
朱某于2011年3月7日进入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未签订 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3000元/月,后调整为4500元/月。 朱某认为公司在用工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未与其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 中的差额部分。 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显示有申请人朱某签名的劳动合同,申 请人对签名不予认可,并对签名提出司法鉴定。经鉴定,被 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
陈某称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加班情况,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 工资。2011年8月1日陈某离开公司。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09 年8月起至2011年7月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 审理中,公司称已足额支付了申请人加班工资,并提交了工 资明细及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考勤。工资明细中列 有补贴一项,被申请人称补贴即为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未能提 交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考勤记录。
劳动报酬争议
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应当由 谁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考勤制度 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
劳动者
用人单位
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劳动报酬争议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 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 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此,被申请人主张其曾将劳动合同交予申请人回家阅读后 签订,次日申请人才将该劳动合同交予被申请人,故该劳动 合同签字系其由他人代签,申请人对此存在主观恶意骗取二 倍工资差额的情况,然对此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二倍工资争议
什么情况下会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应在于用人单位
其他 23%
制造业 39%
制造业
交通运输业
批发和零售业 其他
批发和 零售业 15% 交通运输业 23%
1
劳动报酬争议
二倍工资争议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工伤待遇争议
2
3
4
5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
陈某于2009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市场部专员一职, 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等组成,共计4000元。 陈某工作至2011年7月底。2011年8月1日,陈某辞职离开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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