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贸易风险也受到更多的关注。由于商业银行所出具的涉外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单据性、独立性等一些特征,能够有效满足当事人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需要,所以其在国际担保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涉外保函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它不仅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的经济损失。所以,加强对涉外保函法律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意识,对于我国经济贸易健康、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商业银行;涉外保函;准据法;欺诈

一、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

1.准据法适用问题的风险

由于涉外保函本身非常复杂,所以这也使得准据法变得更加难以确定。第一,从本质上而言,涉外保函属于涉外合同,其种类多样,合同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第二,就涉外合同的连接点而言,它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等都属于相关的连接点,这些连接点可能所处的国家都各不相同,因而也就难以确定准据法;第三,在涉外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其依据多种多样,这也导致难以确定准据法。不同的国家,其国家体制也不尽相同,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各有差异,在不同法系之间,也更加凸显出这种差异。比如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司法必须要以制定法为依据,而美国则属于判例法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以制定法为依据,同时还要以判例、国际惯例等为依据。对同一问题,如果各国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当某种事实又使得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互联系时,此时就会发生法律冲突。另外,法律冲突也有具有多样性,既有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有一国同国际法之间的冲突,既有公法之间的冲突,还有私法之间的冲突。对于对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在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涉外保函的法律纠纷,那么涉外保函就难以选择相应的准据法。

不同的国家,其法院所采用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也存在差异。比如英、美等欧陆国家,他们往往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对涉外独立保函准据法进行选择,把和合同签订或交易联系程度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然而和合同联系最密切究竟是哪个国家的法律,确定的权利仍然在其本国法院手中,因而准据法的选择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更明确地选择相应的准据法,瑞士、德国等国家所采用的最密切联系的确定标准就是特征性履行地,准据法在没有律选择时,应是决定合同履行特征的当事人的习惯住所地国的法律。还有少数国家在选择涉外独立保函的准据法时则是直接依照的担保银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比如奥地利等国家。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国家在对准据法进行选择时所采用的方法各有差异,因而涉外保函法律适用不确定问题也更加突出。除此之外,如果一份保函在选择准据法时采用受益人的所在国或者以第三国家的法律,由于担保银行对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246 一、信贷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在信贷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审批流程管理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一)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批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放款或用款的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信贷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批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的审批条件无效 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批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批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审批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是少数审批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审批条件无效的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冻结中学的定期存款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信贷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审批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批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审批效率和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 3.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批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审批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审批条件等,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的铺底资金,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审批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 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 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浙江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姓名:孙杰 专业:经济学 准考证号码: 048100101426 指导教师:王昌福 2010 年09 月04 日

摘要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环境的复杂化,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风险,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不仅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而且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也有很大的进展,然而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对之进行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风险产生后往往会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对于银行的发展颇为重要。 法律风险作为一种人为主观造成的风险,是可以尽量无能为力防范和控制的。本文试图对法律风险特点及产生进行再认识,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寻求法律风险具体业务中有效的控制方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控制方法

目录 一、绪言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是紧迫而必需的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及产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一)、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对法律风险进行全程的控制(二)、增加管理法律风险的预算成本,保障法律组织部门独力工作四、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制度 (一)、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 (二)、加强对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管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

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定义: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2.形成原因: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3.应对措施: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较新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 二、市场风险 1.定义: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形成原因: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它是引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 3.应对措施:①构建独立、高效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②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文化 ③实现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的有机结合 三、操作风险 1.定义:操作风险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2.形成原因: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一是所有者虚位,导致对代理人监督不够。二是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四是内部控制能力逐级衰减。 ②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信贷部、风险管理部高级职员等 课程目标 首先要强化受训学员法律意识,了解商业银行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指导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 培训时间:两天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七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三:客户房屋产权抵押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四: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时间不一致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七:放款之后怠于收款的诉讼时效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担保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担保人虚假证明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二:企业互保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保证人对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四: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五:保证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二、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将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风险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风险 风险四:抵押物评估失真引发的风险 风险五: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债权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六:以他人财产抵押或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柜面业务及中后台法律风险防范 一、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及司法审判规则 案例分析:银行私自划扣储户资金抹账,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私自揽存谁担责?——合同主体与表见代理 二、取款业务风险点和管理 1. 代理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代理取款案的思考 2. 继承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继承取款操作法律风险案 三、银行账户开立与注销主要风险点 案例分析: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不严被起诉 四、挂失业务风险点及管理 案例分析:挂失操作不合规引起的一起法律纠纷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 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 1)还款意愿 2)还款能力 2. 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 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合同效力 2)有无证据 3)证据效力 4)诉讼时 5)担保期间 4. 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2)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 3)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兵法实战策略 1. 以终为始 2. 以战止战 三、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的尽职性要求——交叉验证 2)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贷款通则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要求——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2. 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主体的审查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太奇葩,贷款难收尝苦果 案例分析:私营机构能做担保人吗?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借款或担保,能否推定为共同债务或担保?——最高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一定无效吗? 案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4. 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必须想在前头,以终为始! 5. 格式合同的风险点——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6. 借新还旧和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 7. 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及手续办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8. 合同中担保权实现顺序的法律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 9. 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风险与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课程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和企业法人,其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始终会涉及诸多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前银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改革迅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对银行来说,这些法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风险,给银行造成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因此,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银行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法律问题,有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在创新与改革中持续、稳健地发展,这些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课程收益: 课程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了解银行法律风险的全貌 ●掌握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 ●银行如何应对防范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如何规避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课程特点: ●课程内容来自银行法律风险大量一线案例,针对性强 ●以典型案例贯穿整个课程,激发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在寓教于乐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并能学以致用 课程时间:1天-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法律合规部、资产风险部、支行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信贷员 课程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享+问题思考+总结提炼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类别、含义与监管体制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法律风险 1.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别 2.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全面覆盖 3. 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 1. 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2. 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3. 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三、银行法律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及其完善 1. 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2. 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 3. 目前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 1. 识别法律风险 2. 评估法律风险 3. 监测法律风险 4. 控制和缓释法律风险 五、完善法律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1. 培养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意识文化 2. 制度层面完善授权等内控制度 3. 具体实施层面要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一、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与职业操守 1. 建立一个中心 2. 树立两种意识 3. 培养三种能力 4. 修炼四种境界 5. 处理五种关系 二、信贷业务中所涉的信贷法律风险 1. 贷款合同期限表述要规范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

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②外资背景。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在行使担保物权时,需特别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 借新还旧:由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签订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后,担保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特别注意保证担保,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

商业银行经营中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商业银行经营中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培福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风险来源日趋复杂,除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讨,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获得了丰富结果。然而比拟之下,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实践认识则比较浮浅,实际中的防范体制构建也缺乏同一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散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懂得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防范颇为重要。 一、提高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目前并不一致,往往将违法、被诉等情况视为其主要内容,认识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贯串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运作以及退出市场等各个环节,并时常与信用、操作等风险交错,因此较难进行精确概括。我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归类于操作风险之中。因此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主要立足于两个基本面,一是商业银行自身行

为的正当合规以及规范性问题,二是外部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问题。 (一) 行为违法 法律具备指引、评估、预测、强迫等功能,商业银行必须在法律认可的规模内开展各项运动,否则会遭遇否认性评判并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行为的守法性。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范围较为宽泛,在其成立、经营和退出过程中,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违反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立法,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风险产生于违法行为之中,商业银行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多方面要素形成: 一是具体行为主体。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终极承担者是商业银行本身,但产生这一后果的具体行为主体却并不单一。在对外开展业务、对内管理的活动中,代表商业银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等。二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宣传、合同签署、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内部规范制定、对外帮助行为等。三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行为活动违反了民事、行政或刑事具体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规范行为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完整版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定义: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2.形成原因: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3.应对措施: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较新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 二、市场风险 1.定义: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形成原因: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它是引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 3.应对措施:①构建独立、高效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②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文化 ③实现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的有机结合 三、操作风险 1.定义:操作风险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2.形成原因: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一是所有者虚位,导致对代理人监督不够。二是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四是内部控制能力逐级衰减。 ②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业务人员监督得多,而对各级管理人员监督得较少、制约力不强。三是内控制度的权威性不强。审计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稽核审计职能和权威性没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银行是典型的以负债为特征的经营,盈利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本质上在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的核心能力。当今金融发展和竞争实践表明,银行承担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已成为衡量其竞争力的显著标志,直接影响并决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各银行均把风险管理作为业务发展基础来抓。 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上述风险的控制大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我们这次的讲课,第一、第二部分从银行操作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银行业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如何防范的建议。第三部分通过讲述农发行今年遇到的案例,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这些案例对贵行今后法律工作的实务启示。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及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真实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借款人是否适格,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借款人是否正常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签约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性。 2、深入调查借款人企业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被企业虚假的财务、现金流量资料欺骗。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实践中,不使用总行提供的合同,空白处填写不完整,贷款行和借款人的签章、合同签订时间不齐全在银行借款合同中有不少。这些看似细微的地方,稍不注意,就会给银行日后贷款的收回埋下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 需要填写的地方不要留有空白,认真填写,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注意合同双方的签字和盖章问题。单位借款人必须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 风险三:实际放款时间与合同约定放贷时间不一致 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起始日前,或是在约定期间届满后放款,这样会使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以银行未在约定期限放贷而不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从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止,但实际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5日,造成此笔贷款抵押无效,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时间。 风险四:超出约定限额放款 超出限额部分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该部分借款因无担保而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金额。 风险五:集团客户贷款 从单个企业的贷款来看,可能并不大,但一笔贷款通过若干家关联企业在账面上“运作”倒来倒去便形成虚假的自有资金链,进而以“实力雄厚”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防范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进行审查。审查集团客户在集团中的地位,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析集团客户的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 险及其防范 摘要在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其中隐藏的一些法律风险与障碍,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包括:在授权书中对本行现已开办的所有业务产品进行授权;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业务经营中遵循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规定;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宣传要避免误导消费者;切实防范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中间业务的财务法律风险;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中间业务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并称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是商业银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对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现代化改革进程提高商业银行效益水平增强银行综合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其中隐藏的一些法律风险与障碍,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确保中间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健康发展本文拟就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银行客户需求不断升级,金融产品更新换代,金融竞争日益激烈形势的变化,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加快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以稳定和吸引客户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市场更趋缩小,资产业务占全行业务总量的比例不断下降,从另一方面也刺激了银行扩充业务范围进入其他业务领域主动随着金融环境变化调整业务内涵和侧重点的愿望,促进了中间业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以及利润来源的多样化以农行赣州分行为例,该行适应金融市场变化新趋势,积极开拓中间业务市场,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的手段新的利润增长点建立现代化经营机制的前哨近年来,该行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2007年中间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约占全行总收入的%,比上年提高个百分点到2007年底,该行已开办中间业务品种达48个银行卡代理保险代理基金业务是驱动该行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三驾马车,电子银行新兴业务发展良好,国际结算业务平稳增长,而代理金融机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结算业务等传统中间业务占比相对下降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在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业务品种少手段单一,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明显不足,覆盖面窄,未能形成规模效益;同质化产品多,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单个产品创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一、名词解释 流动性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破产或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 是指由于意外事件、商业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常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声誉造成损失的风险。 经济资本: 也被称做风险资本或在险资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在既定的期间和置信区间内,根据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所计算出来的、用以覆盖相应的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额度。 经济增加值: 是商业银行净利润扣减资本成本后的净值。其中,净利润应全额扣减风险拨备、所得税等项目;资本成本是指当期经济资本占用与目标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乘积。 授信额度: 是指全行与单一交易对手各项信用往来业务的最高限额,可由商业银行总行、各国内分行和海外分行共同使用。 限额管理: 指通过制定严格的限额,将外汇交易头寸限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从而控制汇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 货币互换: 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以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 利率互换: 是指市场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 二、简答题 1.购买力平价理论(94页) “购买力平价理论”(PPP)认为,在信息充分、不存在关税和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汇率取决于两国的物价水平或相对物价水平之比。由于限制条件比较严格,故PPP理论常被用来分析和测算长期均衡汇率。 2.利率平价理论(94页) “利率平价理论”(IRPT)更关注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利率平价理论认为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有效金融市场上,投资者持有本币的收益(其收益由本国的利率决定)与持有外币的收益(由外币利率和汇率决定)是相同的,当利率平价条件成立时,外币不存在套利机会,故利率平价理论是外汇市场均衡的前提条件,利率平价理论汇率的短期分析和长期分析都是有效的。 3.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含义(11~12页) 综合COSO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两个文件以及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认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商业银行所有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具体内涵包括: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意味着要根据商业银行全球化经营的趋势,根据不同机构面对的市场,建立起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与不良贷款处置研究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与不良 贷款处置研究 受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大量中小企业倒闭,银行不良贷款不断涌现。如何防范风险,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已成为各家银行的重要课题。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不良贷款处置的工作实践,谈谈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和不良贷款处置问题。 一、民刑交叉案件中担保人主张脱保逃避债务的新手段及应对措施 银行在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采用刑事手段来达到恶意脱保的目的。一是告借款人骗取贷款罪。向公安机关控告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是伪造的,借款用途不真实。若刑事案件成立,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就有可能中止审理,甚至驳回银行的民事诉讼,从而一方面主张脱保,另一方面拖延案件处理时间。二是告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罪、违法承兑罪。如果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或承兑过程中收受好处,或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报表、发票、合同为假仍发放贷款、承兑,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罪名成立,那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最多只承担三分之一的担保责任,甚至可能完全脱保。银行信贷人员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应对这一逃废债手段,银行应重塑信贷文化,信贷人员应当有底线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慎言慎行,三查要到位,贷款用途要真实,尤其注意信贷人员一定要廉洁合规,不要接受商业贿赂,不要帮忙出主意协助借款人和保证人造假,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材料不能外泄,否则很可能成为信贷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不利证据。 二、抵押人与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对抗银行抵押权的应对措施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利用租赁权对抗银行抵押优先权已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逃废债方式,北仑区联社在不良处置的实际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民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债务人利用这一原则就出现了虚假租赁,即在抵押物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故意倒签虚假租赁合同来规避强制执行,进而妨碍

商业银行担保业务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担保业务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以物权法背景下应收账款质押和理财产品质押为视角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一方面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拓展了担保物权范围,为商业银行创新担保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对商业银行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操作流程、实现担保物权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时,由于“物权法定”的原则仍需严格遵循,因此对于一些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未明确承认物权担保效力的非典型性担保业务,商业银行应做到谨慎操作,并通过极动主积设置条件,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本文将以物权法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和理财产品质押为视角,探索商业银行新型担保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应收账款质押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的标的。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又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表述以及界定。应收账款质押作为《物权法》的一大创新制度,在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业务中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对于企业而言,其可以以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盘活无法流动的沉淀资产,使得缺少固定资产的中小企业有了新的融资渠道与选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为大量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改善自身担保业务结构、扩大客户群体、有效增强自身竞争能力。但是商业银行在具体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正确理解作为质物的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并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1、法律分析 物权法中所称的“应收账款”应不同于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从法律性质上看,应收账款质押应属于权利质押,并具有以下三种性质。一是特定性。即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只能是金钱债权,且需基于正常、真实、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权属清楚、无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是可转让性。即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允许转让的,且卖方与买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得转让的条款。三是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2、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好处在于:质押成立后,一旦银行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不获清偿的情况下,银行便有权处分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并就处分收益优先受偿。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在我国属于较新的业务、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性质,因此应收账款业务也有潜在的法律风险。一是登记非唯一性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并未明确具体的登记审核标准与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职责只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以及相应登记记录的保存义务。此外,征信中心亦明确表示其不承担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责任;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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