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绍智律师关于吴艺珍案的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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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绍智律师关于吴艺珍案的无罪辩护词/s/blog_6356c01c0100hdyp.html

武绍智律师充分展示了京都大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在匆忙接手吴艺珍而法庭不但没有同意他的延期要求反而提前开庭的情况下,他连夜赶看卷宗,对案情进行了认真严肃的梳理,在连续两天的当庭辩论中,他的表现赢得了现场旁听者的尊敬。以下是他关于吴艺珍案的总结陈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吴艺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艺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仔细分析了二审开庭前所能接触的证据材料及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关于滥用职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刚刚接受委托的时候,从现有案卷中看到以下情况:城步县人造板厂319.78亩的“国有农用地”在城步县县领导吴艺珍等人的手里变成“国有未利用地”再变成“商居用地”,获得此商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忠协房地产公司(以上简称忠协公司)以股权置换的方式将这宗地的商居使用权以1698万元转让给朱小尧等人,现实收1528万元,而国家只收到了忠协公司480万元的土地转让金,忠协公司已经获得净利1048万元。一审法院列举了14份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上述见(2009)洞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从上述数字和证据中看,任何人都会认为忠协公司受益了,国家吃亏了,吴艺珍肯定受了忠协公司的贿赂,并因此滥用职权而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如果事实果真如此,我也认为吴艺珍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而当我自以为高明与一审辩护律师有着不同的辩护思路时,我仔细查看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关于改革土地估计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2年11号令”、“吴艺珍的自我辩护”及相关材料证据,却发现我被自己推翻了,吴艺珍并没有滥用职权,他构不成滥用职权罪。

请看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见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原文,原文附后)。”城步县人造板厂是2003年9月改制的企业,其申请转让所属的园艺场319.78亩土地(见一审判决书原文),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其性质显然为“需

要转为出让”。根据上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规定,该宗土地不需要进行处置审批,可以直接在城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吴艺珍没有超越职权,更没有违法犯罪,吴艺珍构不成滥用职权罪。

既然该宗土地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并且是不用进行处置审批、可以转为出让的土地,那么在2004年11月,吴艺珍依法组织企业改制工作组、县国土局及企业召开关于人造板厂319.7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做出决定:“受让方可按国有未利用土地性质按政策向有关部门审办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会议后,园艺场该宗土地在2004年12月进行了公开招、拍、挂出让(见一审判决书滥用职权罪第13号证据),出让的价格是480万元。但,出让程序是否合法?出让的价格是否合理?答案就在国土资源部2002年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忠协公司完全按照招、拍、挂等程序交了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了该宗土地的权属证明.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吴艺珍在处理人造板厂改制中需要转让的319.78亩土地工作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没有为忠协公司土地权属证明的获得而滥用职权,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反而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其行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

从上述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案事实来分析,不难看出,吴艺珍在2007年12月修改2004年11月的会议纪要的行为,只是违规,并未违法。

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无论后来土地权证性质及市场价格如何发生变化,都不要忘记,该宗土地是企业改制的土地,逐本求源,该宗土地是依法经过招标、拍卖、挂牌转让而无须进行处置审批可以由县土地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吴艺珍在处理该项事务中毫无违法、越权之处,更谈不上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上是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行政法规方面分析吴艺珍构不成滥用职权罪,下面再从法律、法理及事实上分析:

一、吴艺珍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虽有违规之处,但构不上犯罪。指控吴艺珍犯滥用职权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严重缺失。

(一)吴艺珍没有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状态,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在卷中记载了在2004年上半年,城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人造板厂进行改制,县政府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由当时分管农、林的副长朱建华任组长,人造板厂原厂长肖明主及其他几名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早先的改制方案只是要把人造板厂的厂房进行公开拍卖,在2004年4月份,通过公开拍卖,三和木业以400多万元购买到人造板厂的厂房。但改制领导小组通过测算,要把人造板厂500多名职工的身份全部置换,需要1000来万。朱建华把这一情况向时任县长的吴艺珍作了汇报,并建议由政府出面,将园艺场的320亩土地拍卖给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把所得的钱用于人造板厂改制。吴艺珍同意了朱建华的建议。

在吴艺珍同意后,朱建华就开始找老板谈这宗地的事,他先是找三和木业的老板,但三和木业没有钱,不愿意买。朱建华向吴艺珍汇报后,吴艺珍又要他去找县国土局,让国土局以土地储备的形式买下来。但后来李邵城对吴艺珍说,银行不愿意贷款,他们也筹不到资金,此事又不了了之。2004年下半年,朱建华向吴艺珍汇报忠协房地产邵银富有购买这宗地的意向,并请吴艺珍再次明确园艺场这宗地的价格和用途。吴艺珍告诉他:忠协公司愿意买,是一件好事,价格还按每亩1万5千元,同意他们用以搞房地产开发……

在卷中记载了2004年12月,吴艺珍在老县政府大楼的四楼政府常务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一次关于园艺场这宗地的专题会议。会议由吴艺珍主持,参加人有李明亚、段文亮、朱建华、杨锡英四名副县长,国土局局长李邵城,副局长杨向阳等人。

可见,吴艺珍和当时的县政府领导为了解决人造板厂改制中安排工人所需的巨额资金问题,经过数次会议研究讨论,最终于2004年12月份县人造板厂与忠协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园艺场319.78亩的桔园地,以总价480万元转让给忠协公司。从以上事实背景看出,吴艺珍从主观方面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过失。

第一,319.78亩园艺场土地使用权是经过包括吴艺珍在内的县领导人多次研究同意后转让给忠协公司的;人造板厂和忠协公司于2004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民事行为,不存在吴艺珍等人超越职权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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