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0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术语 (2)

2.1 一般术语与定义 (2)

2.2 海绵设施术语与定义 (3)

第三章基本规定 (6)

3.1 项目分类 (6)

3.2 控制指标 (6)

3.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方法 (7)

3.4 基本要求 (7)

第四章建筑与小区 (9)

4.1 一般规定 (9)

4.2 控制指标 (10)

4.3 绿色屋顶 (11)

4.4 配套绿地 (12)

4.5 道路和铺装 (13)

4.6 其他配套设施 (13)

第五章市政配套设施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控制指标 (19)

5.3 车行道路 (20)

5.4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20)

5.5 道路绿地 (20)

5.6 下穿道路、郊区公路 (21)

5.7 管线和地下工程 (22)

5.8 其他配套设施 (22)

第六章绿地与广场 (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控制指标要求 (26)

6.3 湿地公园 (28)

6.4 口袋公园(街旁绿地) (28)

6.5 其他绿地 (28)

6.6 防护绿地 (30)

6.7 广场 (30)

6.8地下空间 (30)

6.8 环城生态区 (31)

附录一引用标准名录 (33)

附录二海绵城市设施选用一览表 (35)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要求,规范和指导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现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第1.3条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本规定确定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平均达到70%。

第1.4条本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术语

2.1 一般术语与定义

1 海绵城市sponge city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下垫面能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适当的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雨水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3 设计降雨量design rainfall depth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4 雨水调蓄stormwater detention,retention and storage

雨水存储和调节的统称。

5 雨水储存stormwater storage

在降雨期间储存未经处理的雨水。

6 雨水调节stormwater detention

也称调控排放,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调节)一定量的雨水,

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但不减少排放的总量。

7 雨水滞蓄stormwater retention

在降雨期间滞留和蓄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的入渗、蒸发并收集回用。

8 下垫面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9 面源污染non-point sources pollution

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通过降雨或融雪的径流冲刷作用,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江河、湖泊、水库、港渠等受纳水体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形式污染。

10 初期雨水径流first flush

单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量的降雨径流。

2.2 海绵设施术语与定义

1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pervious concrete pavement

由具有较大空隙的水泥混凝土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进入路面(或路基)的一类混凝土路面。

2 植草沟grass swale

可以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3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由植物层、蓄水层、土壤层、过滤层构成。包括: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生物滞留设施是下沉绿地中的一种。

4 硬化面积impervious pavement

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硬化地面不包括绿地、水面、屋顶等下垫面。

5 透水铺装pervious pavement

透水铺装是指将透水良好的铺装型式,将空隙率较高的材料应用于面层、基层甚至土基,在保证一定的路用强度和耐久性的前提下,使雨水能够顺利进入铺面结构内部,通过具有临时贮水能力的基层,直接下渗入土基或进入铺面内部排水管排除,从而达到雨水还原地下和消除地表径流等目的。

6 下沉式绿地depressed green

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下沉式绿地分为狭义下沉式绿地和广义下沉式绿地,狭义的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0 mm 以内的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在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或设计计算时,不包括调节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

7 雨水回用stormwater reuse

将雨水收集后直接回用用于绿化、冲洗道路和停车场与汽车、景观用水及建筑工地用水等。

8 透水路面结构pervious pavement structure

分为半透水路面结构和全透水路面结构。路表水只能够渗透至面层或基层(或垫层)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半透水路面结构;路表水能够直接通过道路的面层和基层(或垫层)向下渗透至路基中的道路结构体系为全透水路面结构。

9 透水沥青路面pervious asphalt pavement

由较大空隙率混合料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进入路面(或路基)的一类沥青路面。

10 渗透弃流井infiltration-removal well

具有一定储存容积和过滤截污功能,将初期径流暂存并渗透至地下的装置。

11 渗透池(塘)infiltration pool

指雨水通过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的滞蓄水池(塘)。

12 渗透检查井infiltration manhole

具有渗透功能和一定沉砂容积的管道检查维护装置。

13 渗透管渠infiltration trench

具有渗透和转输功能的雨水管或雨水渠。

第三章基本规定

3.1 项目分类

本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分为三类:建筑与小区、市政配套设施、绿地与广场。各类项目分别执行相关规定和控制指标。

3.2 控制指标

为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选取以下五个指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是:单位硬化面积调蓄容积、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雨水回用率。

1 单位硬化面积调蓄容积

单位硬化面积调蓄容积=项目内所有调蓄设施的调蓄容积/项目内总硬化面积

2 透水铺装率

透水铺装率(%)=透水地面铺装面积/硬化地面面积

3 下沉式绿地率

下沉式绿地率(%)=下沉式绿地面积/绿地总面积

4 绿色屋顶率

绿色屋顶率(%)=项目内所有绿色屋顶面积/项目内所有屋顶面积

5 雨水回用率

雨水回用率(%)=雨水年回用总量/场地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3.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方法

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Σ各单项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海绵城市建设主要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公式如下:

调蓄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项目内所有调蓄设施的年调蓄容积总量/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透水铺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项目内所有透水铺装区域内年入渗雨水量/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下沉式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项目内所有下沉式绿地年入渗雨水量/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绿色屋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1-径流系数)×绿色屋顶率×建筑密度。

雨水回收设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年回用总量/项目内多年平均降雨总量。

3.4 基本要求

第3.4.1条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与成都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满足成都市

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3.4.2条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进行海绵城市的专项设计与说明。审图机构应对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进行重点专项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建设、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参与,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3.4.3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做到海绵城市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3.4.4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用广泛、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

第3.4.5条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建筑与小区

4.1 一般规定

第 4.1.1条本章节适用对象主要指公共建筑与居住小区,工业建筑相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1.2条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中绿色建筑与小区设计中的绿色屋顶设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1/T037和《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成建委〔2015〕524号)等的相关要求;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相关要求。

第4.1.3条总用地面积为5公顷(含)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先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再进行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可直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但也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的相关要求。

第4.1.4条建筑与小区雨水设计标准应与市政规划相协调,并不应低于规划标准。

第4.1.5条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海绵城市设施,同时应与雨水外排设施相结合。

第4.1.6条海绵城市建设的设施规模,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项目条件、市政条件、下垫面以及雨水回用水量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4.1.7条新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相结合,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园林景观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储存或调节功能;人工湖景观区域可建成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第4.1.8条设有雨水利用系统的建筑用地,应设外排雨水设施。

第4.1.9条雨水宜就地入渗,采用下凹绿地、透水铺装,设入渗井(池)等提高入渗效率,有条件时宜与景观配合,设雨水花园等滞蓄雨水。

第4.1.10条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不得与市政给水及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4.2 控制指标

第4.2.1条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达到表4.2.1中的控制指标。

表4.2.1 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表

4.3 绿色屋顶

第4.3.1条建筑屋面应采用对雨水径流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应采用绿化屋面。

第4.3.2条屋顶坡度较小的建筑可采用绿色屋顶,且设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相关要求。

第4.3.3条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将屋面雨水引入周边绿地内海绵城市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第4.3.4条屋面雨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时可选择下列工艺流程:

1 屋面雨水→滤网→初期雨水弃流→景观水面

2 屋面雨水→滤网→初期雨水弃流→蓄水池自然沉淀→绿化灌溉、道路浇洒

3 屋面雨水→滤网→初期雨水弃流→蓄水池自然沉淀→过滤→消毒→供水调节池。

第4.3.5条绿化屋面雨水口应不低于种植土标高,可设置在雨水收集沟内或雨水收集井内,且屋面应有疏排水设施。

第4.3.6条屋面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弃流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

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地面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当集中设置时,可设雨水弃流池。

4.4 配套绿地

第4.4.1条绿地在满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结合绿地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径流雨水的海绵设施,并通过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4.4.2条配套绿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

第4.4.3条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沉式做法,且下沉绿地低于道路标高不应小于100mm,并应采取将雨水引至绿地的措施。

第4.4.4条当集中绿地位于地下室顶板上时,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5m。

第4.4.5 条雨水回用于浇洒绿地时,应避免影响行人,宜采用夜间灌溉及滴灌、微灌等措施。

第4.4.6条设有景观水体的小区,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调蓄功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降雨规律、水面蒸发量、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

第4.4.7条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应设置前置塘、植被

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也可采用植草沟转输雨水,以降低径流污染负荷。景观水体宜采用非硬质池底及生态驳岸,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或生长条件,并通过水生动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必要时可采取人工土壤渗滤等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循环净化。

4.5 道路和铺装

第 4.5.1条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施。小区内机动车道雨水宜利用地面生态设施净化后渗入地下,也可采用渗排一体化设施。

第4.5.2条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第4.5.3条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70%;

第4.5.4条透水铺装地面设计应满足2年一遇的暴雨强度下,持续降雨60min,表面不应产生径流的透(排)水要求。透水铺装地面结构应符合《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DB 11/T 686的相关规定。

4.6 其他配套设施

第4.6.1条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地坪300mm,并应采取防止被雨水淹没的措施。

第4.6.2条调蓄系统的设计标准应与下游排水系统的设计降雨重现期相匹配,且不宜小于3年。

第4.6.3条调节设施宜布置在汇水面下游,当调节池与雨水收集系统的储存池合用时,应分开设置回用容积和调节容积,且池体构造应同时满足回用和调节的要求。

第4.6.4条与建筑相连的下沉庭院雨水调蓄容积应满足50年一遇降雨量,调蓄水量外排雨水量不应大于市政管网接纳能力的要求;当与地下交通直接相连时其雨水调蓄容积宜按100年一遇24小时降雨量校核。

第4.6.5条雨水净化设施前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雨水储存设施进水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设施;

2 利用天然绿地、屋面、广场等汇流面收集雨水时,应在收集池进水口前设置沉泥井。

第4.6.6条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汇水面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尽量选择污染较轻的屋面雨水进行收集;

2 垃圾堆、工业污染地等污染场所雨水不应收集回用;

3 当不同汇流面的雨水径流水质差异较大时,应分别收集与储存。

第4.6.7条雨水储存设施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时,应设溢流或旁通管并排至室外安全处,其检查口等开口部位应防止回灌。

第4.6.8条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并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回用于景观水体时宜选用生态处理设施;回用于一般用途时,可采用沉淀、过滤、消毒等设施;当出水水质要求较高时,应增加相应的深度处理措施。

第4.6.9条雨水处理设备的日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6小时,设备反冲洗等排污可排入污水系统。

第4.6.10条雨水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并应满足消毒剂接触时间的要求。在缺乏上述资料情况下,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25%~35%计算。

第4.6.11条雨水回用供水系统的水量、水压、管道及设备的选择计算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相关规定。

第4.6.12条雨水回用供水管网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施,水质标准低的水不得进入水质标准高的水系统。

第4.6.13条雨水回用系统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并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第4.6.14条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应设置雨水监控设施,一般应设置外排水流量监测、雨量监测设备以及雨水储存池、调节池的液位计等。

第4.6.15条回用水量应根据可收集雨水量经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可回用水量宜按30%雨水量计算。

第4.6.16条雨水回用于旱喷、雾喷等与人体密切接触水景时,雨水应进行深度处理满足卫生要求。

第4.6.17条雨水供水系统管材可采用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给水管或其他内壁防腐性能好的给水管材。管材及接口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4.6.18条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排水面10~20mm,并应高于周边绿地种植土面40mm以上。

2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50m。

3在雨水重现期标准高或地形下凹区域设置雨水口时,雨水口数量宜附加1.5~2.0的安全系数。

4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应具有截污功能。

第4.6.19条建设用地内竖向设计应满足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施。

第 4.6.20条雨水回用系统的储水池容积,按不小于45mm设置。

第4.6.21条当采取雨水收集、入渗等设施后排水流量仍大于开发前流量或不满足规划要求时,应设雨水调蓄池。

调蓄设施宜布置在汇水面下游,雨停后调蓄池收集的雨水宜排至雨水收集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