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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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的、传承的、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和实体,如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知识与实践、手工艺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更是对人类文明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法律问题1.法律保护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保护工作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保护工作的效果不佳。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日益增多。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内涵和价值。

同时,商业化利用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一些非法经营者和侵权者往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噱头,进行非法经营和侵权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3.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利用的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研究【摘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有效保护机制、侵权行为频发等。

本文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深化国际合作等。

建议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本文旨在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思路和方法,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意义, 现状分析, 问题, 现状, 提升方式, 机制, 总结成果, 展望未来, 研究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等多个方面。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我国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和民族属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增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存在着信息传递渠道单一、制作技艺传承不易、商业开发利用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开发过程中遭遇盗版、侵权等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手段,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深入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问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方式,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有效保护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可持续传承和发展。

1.2 研究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研究

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研究

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研究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我们传承文明、连接过去与未来的重要纽带。

然而,在当今社会,文化遗产面临着诸多威胁,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非法交易等。

为了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显得尤为重要。

一、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重要性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它明确了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使得哪些对象应受到保护有了清晰的界定。

这有助于避免在保护工作中出现模糊和争议,确保各种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注。

其次,法律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拥有哪些权利,都通过法律条文得以明确。

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

再者,法律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执法依据。

对于破坏、盗窃、非法交易文化遗产等违法行为,能够依法进行惩处,从而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现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

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明确了保护的原则、措施和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变化,现有的法律框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某些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同时,对于一些新兴的文化遗产类型,如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等,现有法律的覆盖还不够全面。

此外,在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部分地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例如,法国早在 1887 年就颁布了《历史古迹法》,对历史古迹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一种地域性的,比较劳动性的,表现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知识性内容。

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国内的问题,也是国际性的问题。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

国内学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

本文旨在对国内研究的综述,首先分析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特点,然后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现状,最后对国内研究进行分析与评价。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包含在非物质文化传统中的实物和非实物性的资产。

它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与实践和相关的庆典、仪式、风俗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点:1.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地域、民族、宗教、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

2.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代代相传,通过口头或实践方式传承的,是人类文化传统的一部分。

3.根植于社会生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积累的智慧和技能,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

4.共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共同的文化传统,可以凝聚人们的情感和认同感。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现状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自1987年我国加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家文化政策体系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立法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文艺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文化保护体系建设:我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包括非遗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等。

3.传承人培养:我国注重培养非遗传承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培训基地,通过举办非遗传承人培训培训班、传承项目展演等方式,培养和选拔一大批非遗传承人才。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知识 产权 的保 护 也 往 往带 有 明显 的保 护 私权 特 征 。 但是 , 果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保 护 完 全 以私 权 保 护 的 如 方式 实 现 , 必会 阻 碍 非 物质 文 化 的传 承 和 可 持 续 势
至今 尚未制 定保 护 非 物 质 文化 遗 产 的基 础性 法律 ,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 学报
21 年第 4期( 01 总第 17 ) 2期
完善我 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律保护的路径研究

刘 禄 山
( 四川文物考古研究院 , 四川 成都 606 ) 104 摘 要: 作为历 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 我
据 。“ 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指 “ 被各群体 、 团体、 有时 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 的各种实践 、 表演 、 表现形
式、 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 、 实物 、 工艺品和文
化场所” “ 。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的“ 则是指采取
措施 ,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 包括这种遗产
利于非物质文化 的传承与发展 。 目前 , 大多数 国内 学 者 以知识 产权 为基 础研究 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的权 利 性质。在现行知识 产权法律体系下 , 通过授予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以专有性来促进动态文化遗 产的可持续利用与有效保护 , 以防止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 的不正当使用与贬损性使用 , 有利于保存 、 发展 以及 合 理 利 用 本 群 体 、 民族 的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本 产 _ 。基 于知 识产 权 的绝 对 权 的 属 性 , 2 ] 国际 社 会 对
各个方面 的确认 、 立档 、 研究 、 保存 、 保护 、 宣传、 弘 扬、 承传 ( 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 和振兴¨ 。 ] 20 年 , 05 为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现状 、 积极 配合国际社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工作 , 在 《 公约》 的基础上, 国务 院发 布了《 国务 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我 国非 物质文化遗 产保 护工作 的意见》 和 《 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 申报评定 暂行办 法》 这使得我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 了一个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 中 < > 指出 “ 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 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 识和技 能 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 、工 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 产是人类 发展过程中文明成果的结晶。 随着人类 对 自身认识 的不断加深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蕴涵的经济价值 F益得到 1
人们的重视。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据报 道,2 0 0 9年伞 国共有 3 0 6 0多项 中报 “ 1物质 文化 遗产 ”,共耗资 3亿死人 民币以. 令困 地 以世 界遗产 为主题的公园,文化 艺术节则层 j 穷 。文化搭 台,经济唱 J I 戏,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过 程中的过度商业化运作 , 往往使 非物 质文化遗产 使丫作 为文化 传承 的纽带, 却一味成为地 方发展经济 的_具 。 I T l 此当前我国急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天 法保护 ,而对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模式主要有 以下几种观点: ( )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法保护模式 1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 当代不仅蕴涵着 巨人的文化 内涵 , 还 包含可观 的经济利益 ,被誉为 “ 现代城市的金字名片”,各 地方政府部 门在 “ 非遗 ”的保护过程 中 自然而然起着十分重 要 的作用 。 同时 非物 质文化遗产 固有 的脆弱性或者后天的生 态环境恶化等 , 导致其 自然传承功能障碍 , 冈此需要借助某 些力量的干预而进行传承 。 社会干预性传承主要是通过制定 相应的法律、提供技术服 务或指 导、采取行政手段 、给 予财 政资助 ,建立传承 人培养制度 ,保 障传承活动的实现 ,促进 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政府主导的行政法保 护模式是“ 非遗 ” 保护的有效途径。 采取政府主导的行 政法保 护模式能够最大化利用各级政府 的行政优 势,去鼓励 、推动 、协调 民间社会 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传承。 同时可 以最有效的避免各级政府在保护 非物质文化 遗产 过程 中弄错 自己的定位 ,放着保护主体 的工作不做 , 反 而以 自己的强势地位 , 直接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职 责。使保存有大 量传 统文 化基 因的、已经相 当稀有 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遭受全面破坏 。从而出现 “ 大保护大破坏 , 小保护 小破坏 ,不保护不破坏 ”这样一种令人十分尴 尬的局面。 ( )“ 2 非遗 ”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 物,其本质是信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讨[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是国家坚持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宏观分析,针对当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仔细梳理,并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能够早日完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保护机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

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

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

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

第二,特定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

第三,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具有历史、民俗、地域、传承、艺术等方面特征,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产品和文明实践,如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技艺、建筑、习俗、节庆、信仰等。

作为国家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保护和传承价值。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存在因现代化、外来文化的冲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遗失、失传和盗窃等风险。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规范和保障。

刑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分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主要分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盗窃文物罪、破坏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罪等。

1.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罪。

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挪用、引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民间信仰,制作、销售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假冒伪劣产品等。

3.破坏文物罪。

指以破坏、毁灭或损坏为目的,侵犯文物保护的刑法犯罪行为,如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或文献等。

4.非法出售文物罪。

指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出售、转让文物,构成非法出售文物罪,如非法出售、转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

1.制定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侵犯文物保护法规定,盗窃、破坏非法出售文物,入罪处罚。

”这一规定既针对文物,也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对象和框架。

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进行了规定。

其中,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禁止假冒、诋毁、捏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3.完善保护机制。

我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设立了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加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行业管理,并对文物保护进行了立法、调查、发掘、鉴定、修复、维护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 的法律 。
第 三 世 界 国家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也 制 定 了不 少 类 似 于保 护 非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公约》 建议各国加强立法, 建立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 。 由此看来 , 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非物质 文化的地方性法 规《 云南省 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保护条例》 0 6 9 2 0 年
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各个国家纷纷制定 了相关的法律 。 日本保护非物 质文化遗产 的历史相对久远 了, 其制度也相对完善。 为了维护天皇的 统治, 日本曾先后颁布三 部保护文化遗产法: 8 1 17 年的 < 古器旧物保 存法》 1 t 、9 9年的《 史迹 名胜 、 天然 纪念物保存法》 12 、9 9年的< 国宝保 存法》 。这三部法律为 日本保护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也为后来 《 文化财保护法》 的出台提供 了蓝本 。 该部法律后经四次大修改 , 日 使
“ 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 的精神。 履行我 国 加入‘ 公约》 的义务, 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目前,我国一些地 区也 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 方性法 规。 其中 ,00年 5月, 20 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 门保护民族 民间
20 年 l 0 3 O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 3 届大会在 巴黎通过 了‘ 2 保
关 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手工艺 。 二、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现状 ( ) 一 国外非物质 文化 遗产保 护的现状


20 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 0 】8 , ( 2 51 号)要求各级政府贯彻十六大 0
本 的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更 为完 善 。韩 国于 16 9 2年 1月 出 台 了‘ 国 文 化 韩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随着商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与传承工作面临着愈加严峻的考验。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珍贵文化财富,做好保护工作对于加强国际社会的文明对话、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巨大的意义。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下面本文将具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能够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使得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能够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贡献。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独特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彰显出高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就是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充分反映。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发扬的过程中起至着纽带的促进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器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汇聚在一起,确保民族生活的正常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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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邓建辉
单人俊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与物质文化的构成要素不同而且更脆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包含国内和国外两种类型,其权利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中央统筹原则、地方建制原则、权威评估原则、注重宣传原则、技术保障原则。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性质法律保护指导原则法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

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类型,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

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

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5年3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

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翌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确定了首批共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

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
,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二,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

2007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二、国内主体。

中央政府。

我国是单一制组织形式的国家,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结构的分配使得我国有能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这是一个有利条件。

我国可以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设立专门机构,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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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范文
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正如前文述及,中央政府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尽了很大的努力,表现出了极大的真诚。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

当地政府比其他地区的部门更为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恰当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传承人可谓是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他们的技能就是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精髓部分。

这些传承人肩负着保护、发展并且传承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研究机构及学者。

研究机构和学者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宣传这些宝贵的财富,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媒体。

媒体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对这些宝贵的财富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

依据《公约》的定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该内容是指民间的传说、故事等文学作品。

语言文字更是记载了该民族发展的历史,同时,文字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表演艺术。

我国许多民族有着自己特有的歌曲、音乐和舞蹈;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典型的表现是特殊的庆典活动,这些特殊的庆典活动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手工艺。

有些传统手工艺不仅仅是具有美感的工艺品,有的还表现为医药等等,不但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科学价值;其他形式的应当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

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

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在
时间上具有永存性。

第三,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

因而,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
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
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


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
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
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

同时,
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
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
本的技术指导,发布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提供世界其他
国家的经验,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

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

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
织形式。

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
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
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

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
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
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权威评估原则。

所谓权威评估原则即保护的内容、
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应当请相关的研究部门或者业
内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正
当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而后才能实施,避免产
生不良影响的规则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作者单位
分别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法
学院)
注释
①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
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
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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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中总第3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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