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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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监局关于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为人保寿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等

河南保监局关于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为人保寿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等

河南保监局关于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为人保寿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复[2008]48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8.21
【实施日期】2008.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保监局关于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为人保寿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构申报保险兼业
代理资格的批复
(豫保监复〔2008〕48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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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陈冠琦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陈冠琦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陈冠琦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5.16
•【字号】豫银保监复〔2019〕566号
•【施行日期】2019.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陈冠琦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19〕566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陈冠琦等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大地财保豫发〔2019〕98号)收悉。

经审查,陈冠琦、刘晓惠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上述2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5月16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峻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峻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峻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2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文华张利平彭立辉【审理法官】付文华张利平彭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峻梁;陈志银;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峻梁陈志银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峻梁陈志银【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王婷婷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王婷婷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尤红伟王婷婷【代理律所】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峻梁;陈志银;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明细表赔偿限额部分写明雇主责任包括死亡/伤残赔偿责任、误工/医疗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也写明了误工赔偿应提供的证据、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等内容,上诉人认为其不应赔偿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明细表赔偿限额部分写明雇主责任包括死亡/伤残赔偿责任、误工/医疗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也写明了误工赔偿应提供的证据、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等内容,上诉人认为其不应赔偿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郭金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郭金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郭金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2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思平扈琳史海洋【审理法官】张思平扈琳史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郭金强;金乡县雷震运输有限公司;刘伟波【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郭金强金乡县雷震运输有限公司刘伟波【当事人-个人】郭金强刘伟波【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金乡县雷震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刘群群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刘利君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刘群群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刘利君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爱军刘群群刘利君【代理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郭金强;金乡县雷震运输有限公司;刘伟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济宁人寿财保就停驶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庭前调解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8 09:01:3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郭金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2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8号济宁高新区火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932824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2001年3月13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

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现决定启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

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

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一)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保监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保监产险〔2008〕1567号)要求,现就有关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详见附件。

各公司填报因子值后,可提供相关说明,也可同时上传附件。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对选择填报“否”和“不适用”的因子必须提供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必须加以文字说明和填报“不适用”的因子,应提供说明。

三、报送方式各公司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http://10.254.1.1、http://10.254.1.2、http://10.254.1.4),选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通过xml文件上传或在线填报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用户名和密码与现统计信息系统一致。

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各公司自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分类监管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年度信息。

报送时间与现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规定一致。

五、报送测试自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我会开放分类监管信息采集系统,各公司可直接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测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保监财会[2010]163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启用后,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公司下列报告的电子文本应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季度、年度);(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年度);(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建议书;(四)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五)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保监产险[2010]134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0〕1349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条款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10〕29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大地财险)(审-其他)〔2010〕(主)1号。

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同时废止。

此复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并与其签订个人住房或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时列明的用以抵押的房屋及附属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

该房屋抵押后另行添附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及被保险人任何时候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本保险分设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投保人可一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也可单独投保财产损失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总则和共同条款均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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