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
13 非车险业务理赔管理(金融学院)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不保什么:
(一)特约承保: (二)不保财产:
----怎么保:
(一)承保方式:按账面承保、按重置价值承保、按申报价值承保(估价) (二)保险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确定、 免赔额(率)确定
第一部分 非车险业务概述
1、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赔什么:
(一)火灾、爆炸;自然灾害; 碰撞、倾覆。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 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 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一部分 非车险业务概述
家财综合险
----赔什么:
(一)火灾、爆炸; (二)自然灾害: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 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 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施救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五)施救费
----怎么赔:
比例赔偿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一部分 非车险业务概述
1、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 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 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加强非车险案件管理措施

加强非车险案件管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客户服务质量、降低赔付成本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加强非车险案件管理的一些措施:1. 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非车险案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责任分工、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非车险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2. 强化案件调查和审核。
在案件受理阶段,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核实和调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案件审核阶段,保险公司需要认真审核案件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进行退回或重新审核,确保案件审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引入智能化技术。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非车险案件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的自动化处理和智能化分析。
通过系统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提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赔付风险。
4. 加强风险管理和预防。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非车险业务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重点防控。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风险的发生。
5. 提高人员素质。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秉持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案件。
6. 优化客户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客户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提高客户满意度。
7. 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非车险案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督促和惩罚,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到非车险案件管理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加强非车险案件管理需要从制度建设、技术应用、风险管理、人员素质、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入手,通过综合施策,不断提高非车险案件管理的水平,降低赔付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非车险大要案件暂行管理办法(1)

非车险大要案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非车险大要案件理赔质量,加快大要案件理赔时效,实现大要案件重点环节专业化、同质化管理,提升查勘人员对非车险大要案件处理的责任心和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非车险大要案件分为涉人伤大要案件和不涉人伤大要案件。
涉人伤大要案件是指我分公司承保标的出险,造成单个人员伤亡损失在10万(含)以上或伤亡人数在5个(含)以上的案件。
不涉人伤大要案件是指分公司承保标的出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在5万(含)以上的案件。
(剔除共入形式共保案件)第二章操作细则一、接报案查勘员在接到95585调派查勘任务时及时与客户联系,通过95585获知的出险情况及向客户了解出险各项信息,初步判断为非车险大要案件后通过线下方式向上报至省公司理赔部非车险大案处理人员,线下方式可为即时通、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线下上报时效为接到报案半小时内。
省公司理赔部非车险大案处理人员应在接到中支上报大案时起一个小时内给出案件查勘指导意见。
二、现场查勘1、接到报案24小时内,查勘员应在省公司非车险大案组指导下赶赴出险地进行首次查勘,查勘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核实出险时间、地点,查明出险原因,初步判断保险责任及评估损失。
2、查勘资料要求。
(1)查勘照片(包含:被保险人手持保单及条款照片、保单及条款详细内容照片、出险地明显标志照片、出险地全景照、现场损失局部照片,必要时可进行摄像保留资料);(2)询问笔录(由省公司大案组根据具体险种指导询问内容);(3)查勘记录;(4)在现场指导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5)《索赔通知书》、《索赔资料清单》(要求在查勘现场时即向被保险人发放《索赔通知书》、《索赔资料清单》(见附件涉及单证样本),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盖章),双方签字后原件交我司留存。
3、涉人伤大要案件除24小时查勘出险地外,还应到在接到报案72小时内赶赴伤者住院医院进行人伤查勘,人伤查勘要求:(1)了解伤者及陪护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工作及收入、涉及抚养费的伤者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情况、护理人员信息等),完整填写《人伤案件信息确认书》(见附件涉及单证样本);(2)了解伤情治疗信息(就诊医院、主治医师姓名及联系方式、入院伤情<入院记录、CT片>、已发生医疗费用、预计可能总需医疗费用、);(3)人伤查勘照片。
非车险承保,理赔集中模式

非车险承保,理赔集中模式(实用版)目录1.非车险承保的概述2.理赔集中模式的定义3.非车险承保与理赔集中模式的关系4.理赔集中模式的优势5.理赔集中模式在我国的实施情况6.理赔集中模式的挑战与未来展望正文一、非车险承保的概述非车险承保,顾名思义,是指除了车辆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种类的承保业务。
非车险种类繁多,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非车险业务逐渐成为保险公司竞争的重要领域。
二、理赔集中模式的定义理赔集中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将分散在各地的理赔业务集中到一起,通过专门的理赔中心进行统一处理。
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理赔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非车险承保与理赔集中模式的关系非车险承保与理赔集中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保险公司在承保非车险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赔付率在合理范围内。
而理赔集中模式有助于保险公司对理赔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提高理赔效率,降低赔付率。
因此,理赔集中模式是非车险承保业务的重要支持。
四、理赔集中模式的优势1.提高理赔效率:通过集中处理理赔业务,可以减少单个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整体理赔效率。
2.降低运营成本:集中处理理赔业务可以减少人员成本和场地成本,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3.提升客户满意度:理赔集中模式可以提供一站式理赔服务,客户无需多头跑,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4.优化风险控制:集中处理理赔业务有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更为精准的控制,降低赔付率。
五、理赔集中模式在我国的实施情况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在理赔集中模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许多保险公司纷纷设立了专门的理赔中心,实现了理赔业务的集中处理。
同时,保险行业协会也加强了对理赔集中模式的推广和引导。
六、理赔集中模式的挑战与未来展望尽管理赔集中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技术升级、数据安全、人员培训等问题。
非车险承保手续大全

(财险及大项目部)中华财险鲁(财险) 字〔2012〕60号关于下发山东分公司《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的通知各中心支公司:在保证核保信息准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简化非车财险业务资料、提高业务核保效率,分公司财险及大项目部结合承保中心意见,制定了山东分公司《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并报经总公司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各中心支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该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一、企业财产保险类(险种大类01)(一)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注:1、半导体厂、采矿业属需要逐单上报的业务。
2、消防证明需提供消防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无法提供,也可提供投保单位相关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情况说明。
3、续保业务均指续保未出险业务。
(二)机损险注:半导体厂、采矿业属需要逐单上报的业务,按第一部分第二条执行。
续保业务均指续保未出险业务。
(三)利损险:投保单、利润表、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投保单、年审证书、电梯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出厂合格证、价值评估报告(如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六)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投保单、合格证或年审证、锅炉压力容器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保险金额)、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雇员清单(七)计算机综合保险投保单、计算机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保险金额)、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八)农村变压器保险投保单、变压器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保险金额)、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九)企事业用户管道燃气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十)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产清单(包括地址、财产名称、保险金额)、雇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现金清单(包括现金、其他;保险柜内、保险柜外)、近3个月车辆平均库存量(十一)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产清单(包括地址、财产名称、保险金额)、雇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现金清单(包括现金、其他;保险柜内、保险柜外)、近3个月车辆平均库存量(十二)现金综合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押运车辆清单、雇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现金清单(包括现金、其他;保险柜内、保险柜外)二、货运险(险种大类02)(一)预约协议货运险投保单或发货明细、总公司批复截图、提单(国际运输)、运输工具概况(水路运输方式下)(二)非预约协议货运险投保单、运单(国内运输)、提单(国际运输)、运输工具概况(水路运输方式下)、发票(国际运输)三、责任险(险种大类04)(一)公众责任险、商场公众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续保:投保单(二)雇主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雇员清单(记名方式投保)续保:投保单、雇员清单(人员未变动可不提供)(三)产品责任险投保单、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如审计后利润表或纳税申报表)(四)医疗责任险投保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床位数及上年度门诊次数证明(尽量提供,如医院统计表)、医疗机构等级证(如有)(五)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投保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出险时提供)续保:投保单(六)校方责任险、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学生或教职工清单(七)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证明、人员清单(八)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勘查责任保险、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证明、工程项目简介(九)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等级证书(如有)、业务规模(如有)(十)餐饮场所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十一)物业管理责任险投保单、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停车场清单(如附加停车场责任也需提供)(十二)供电责任险、电网供电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经营许可证(十三)火灾公众责任险、公共营业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单、消防证明、简单风险评估说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十四)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非机动车辆合格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十五)物流责任险、公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清单(尽量提供)(十六)污染责任险投保单、简单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行业等级、企业污防污措施)、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十七)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单、简单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生产流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十八)船舶污染责任险投保单、船舶适航证、简单风险评估报告(注明船舶是否双壳船、主要航行区域)、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十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续保:投保单(二十)吊装责任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吊装机械合格证书(二十一)修船责任险投保单、修船清单(单船投保模式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船厂资质证书、年产值表(如有)(二十二)停车场责任险投保单、停车场清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三)建筑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投保单、中标书、项目简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二十四)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投保单、景区简介(注明是否包含漂流、蹦极、赛车等危险性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表(二十五)液化石油天然气罐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罐体使用年限(如有)(二十六)血站采供血责任险投保单、《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七)儿童计划免疫责任险投保单、执业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八)家政雇主责任险投保单、个人身份证明(二十九)供暖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户地址清单(三十)节能收益责任险投保单、所有有关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评估鉴定文件及技术资料、企业资质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户地址清单(三十一)渔船船东对船员责任险投保单、渔船航行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船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三十二)董事责任险投保单、简单风险评估报告、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三十三)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承运资质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承运船舶清单(三十四)资产监管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质押清单或质押合同四、工程险(险种大类09)(一)民用住宅、商用楼房建工险投保单、中标书、工程概况(含危险单位划分说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其他项目建工险及安工险投保单、中标书、工程概况、涉水比例超过40%的项目以及桥隧占比超过40%的项目还需提供工程量清单、安装设备清单(安工险)、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照片五、保证保险(险种大类05)(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投保单、产品说明书、产品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销售证明(如审计后利润表或纳税申报表)(二)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雇员清单六、家财险(险种大类08)(一)家财综合险、农户房屋保险投保单、房屋地址清单(如集体投保的)(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投保单(三)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有线电视用户安全保险、沼气池综合保险、住房出租无忧综合保险投保单、个人身份证明七、船舶船建险(险种大类11)(一)船舶险投保单、船舶适航证、船舶基本资料、船舶国籍证书(远洋船舶)、船舶入级证书(远洋船舶)、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船舶所有权证书等其他船舶证书(二)船舶建造险投保单、船厂资质、建造合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最低配员证等其他船舶检验资料(三)渔船保险投保单、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客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船舶登记证书或所有权证、船舶安全证书八、飞机保险(险种大类07)投保单、飞机基本技术指标、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修订)资料

附件1: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高效、规范地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体现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公司非车险业务的理赔工作要求,结合最新监管要求,特修订《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
第二章受理案件第二条报案电话公司非车险业务全国统一报案电话为“95552”。
承保时约定其他报案联系方式的,应保持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待机。
第三条接受报案“95552”接报案坐席接到报案,将报案信息记录于接报案平台内。
对于因报案信息不完全无法正常报案的,由“95552”坐席将已获知报案信息录入“无资料报案”模块,各分公司财产险部应在接到无资料报案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查明保单号等必要的补充信息,完成无资料报案补充报案操作。
各分公司财产险部接到“95552”报案通知后,应于当日按《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要求,在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核流程管理中登录报案信息。
各级机构非车险接报案联络人员应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及时接收“95552”接报案通知,立即开展后续理赔工作。
第四条承保查询财产险部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进入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有关该案的承保信息,查抄保单、批单等有关单证。
同时了解是否有临分、共保以及保费缴纳等情况。
如核定该案存在系统查无有效被保险人或承保险种保单、出险日期不在保单有效保险期限内、保单已做注销处理等异常情况,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不予受理该案。
第六条赔案通告如经初步估计,符合《非车险重大赔案理赔管理规定(暂行)》中赔案上报情形的,分公司财产险部应于不晚于首次现场查勘的次日、最晚不晚于接到客户报案之日起算第三个工作日,将赔案情况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风险控制部。
其中我司承保份额内估损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非车险常规业务赔案,应填写《非车险重大赔案通报表》,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车险赔案,应填写《非车险重大赔案报告》,上报总公司风险控制部或业务管理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保监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现就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科学严谨的非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体系(一)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的力量,积极组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经营数据,逐步建立非车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完善”的原则,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并逐步向一般行业和其他险种推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对《纯风险损失率表》进行修正和发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颁布或修订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重新申报产品。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
非车险承保流程
提交核保
客户投保资料信息
《出单员管理办法》
准确系统信息
核保
分公司核保岗
是否在权限内
标的情况及投保险种
核保授权
判断是否需要上报总公司
系统核保
出单岗录入的系统信息
《条款汇编》
《财产险核保政策》
《人身险核保政策》
核保意见
总公司核保岗
系统核保
出单岗录入的系统信息和分公司核保岗意见
《条款汇编》
《财产险核保政策》
《人身险核保政策》
核保意见
打印
出单岗
打印保单凭证
系统通过的核保件
《出单员管理规定》
保险单、保险发票
归档
出单岗
档案管理
客户投保材料和公司出具的承保材料
《出单员管理规定》
保存业务信息
业务拓展岗
递送保单
公司承保材料
齐全的承保材料
对于visio流程图的图样说明:
流程图中一个动作或者一个判断的完成者表现在横向(什么岗位);时间和先后顺序表现在纵向(什么步骤)中,以便清晰分清楚工作职责和工作先后顺序。
附件一:
非车险承保流程图
一、流程图
说明:
1、超过总公司各业务线权限或对公司经营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业务由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决策
2、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兼岗。
二、流程图说明
步骤
岗位
工作内容
输入/情况
工具
输出/判断
初步审核
分公司核保岗
对业务是否查勘进行判断
客户保险需求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与操作细则》
是否需要查勘
免检标的风险评估表或核保问卷
总公司核保岗
做出承保决定
非车险理赔工作操作
五、损失核定
• 1、对于受损的固定资产(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全部 损失的可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低者扣除残值后的金额确定损失; 可修复的部分损失,分两种情况:被保险人自行修理的可按工人人工 费用、加班费用及零部件的成本费用等项确定损失金额;对需运至外 地或由外部人员修理的设备,可按运费、修理费和零部件的成本等项 确定损失金额。 财产(一切)险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市价,财产基本、 综合险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 • 2、对于受损的流动资产(存货),通过与承保明细的核对,并根据 “查帐笔录”,逐一核实损失数量、单价等,核清有无虚报多报的现 象。 财产(一切)险和财产基本、综合险中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价值 都是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 3、财产(一切)险如果附加重置价值条款,应根据被保险人对受损 财产进行重置、重建或修复的价格核定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但重置、 重建、修理后的财产状态既不能好于也不能差于受损前财产的标准。 如果有附加定值保险条款,核定损失应以保险单上确定的保险金额核 定损失金额。
(二)查勘工作内容包括: 查勘工作内容包括:
• 8、确定损失:对案情较简单、损失清楚、被保险人无异 议并属于查勘人员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在确属保险责任的 情况下,可根据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及施救费 用等,核定分类财产损失金额及合计损失金额,填制《定 损协议书》,要求被保险人确认后在《定损协议书》上签 章。 • 9、查勘人员在损失原因难以确定或在确定保险标的损失 时涉及到较强的技术性或损失较大时,要提出是否聘请公 估机构、技术专家或权威技术鉴定部门核定损失的建议, 同时,应注意聘请的机构或人员须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以免日后引接到客户报案后应查找相应承保信息,并在通知查 勘定损时将有关承保信息发给查勘定损人员,以便其制作 保险单、批单抄件。 1、对于待查勘定损地点辖区内的报案,依据出险报案信 息,需要赴现场查勘的,95569应迅速通知理赔/客户服务 中心相关人员安排查勘定损,非正常上班时间通知值班查 勘定损人员。同时,对于一些特定/重大出险案件,立即 通知业务所属公司和外勤业务人员参与查勘定损。 2、对于查勘定损地点在所属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报案,依 据出险报案信息,95569应迅速通知相关人员安排查勘定 损,非正常上班时间通知值班查勘定损人员。
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规范理赔处理流程,提升未决赔案案件数量和估损金额的准确性,特制定《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中的非车险未决赔案,是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九大险种项下未结案的理赔案件,简称未决赔案。
第二条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利用系统管控功能、平台数据分析以及监控督导机制,强化过程管控,在确保估损充足的前提下,提升未决赔案个案及整体的估损规范性、准确性和调整及时性、合理性,真实准确反映非车险业务经营情况。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处理流程、估损规则、指标管控、监控质检和考核问责等。
第三条总公司非车险理赔部是负责全司非车险(不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建立管理指标和监测考核体系,优化系统功能,提供管理工具,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以及建立与精算部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
总公司车意险理赔部负责全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两大险种的管理制度及处理流程制定,以及相应管理指标设置、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人意险系统功能优化、管理工具提供等工作,同时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未决赔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所属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总体负责人,负责对总公司未决赔案管理制度和理赔处理流程的有效贯彻执行。
分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确保未决赔案管理和理赔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分公司理赔管理部门是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责任部门。
部门内应设置未决管理专岗,负责未决管理细则的执行督导,对未决赔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监测评估指标数据异动情况,督办和质检辖内各机构未决赔案的及时处理和估损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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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承保操作,提高承保管理水平,特制定《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承保操作是指保险公司承保非车险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包括投保、审核、合同出具、单证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三条总公司财产险部是非车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各级机构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是非车险业务的承保操作管理执行部门。
第四条总公司财产险部负责制定非车险业务承保操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公司财产险部相关制度实施承保操作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机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承保操作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承保操作工作。
承保操作人员是指负责非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各环节工作的人员,有出单岗、单证管理岗、风控岗、核保岗等。
第三章承保操作管理
第七条投保
投保业务应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依据,亦是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保单的填写应确保字迹清楚、信息完整、由投保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八条核保审核
核保审核包括风险的评估、承保条件的审定及费率的厘定。
各级风控人员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风险查勘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风险资料收集、查勘照片拍摄、查勘报告撰写等工作。
各级核保人应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开展核保工作,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风险查勘情况等进行核保审核。
第九条报价单
对于授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复同意承保的项目,核保人可先向被保险人出具报价单,待客户确认后,再出具正式保单。
对于某些项目,若所有承保条件
都已确定,或者是按照公司既定条件承保,亦可直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各分公司核保人应注意避免对保单进行多次批改甚至注销等情况。
报价单上应列明:
(一)报价单有效期,通常不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二)报价单以被保险人投保申请书上盖章签字确认所述内容属实无误方可生效。
(三)对于意向性报价,因报价前未能进行充分的风险查勘和评估,在报价应可注明本报价需以保险人风险查勘并再次确认方可生效。
(四)报价单须由授权核保人签字。
被保险人在报价单及投保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即生效,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但不得早于报价单日期。
第十条暂保单
对于授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复同意承保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录入业务系统的,可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同意后向被保险人出具暂保单。
暂保单上应列明: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范围;
(四)暂保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第十一条超权限业务上报
各级核保人均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处理超越权限的业务。
超权限业务上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分公司核保人首先应对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提出承保方案意见,然后再向财产险部上报。
(二)超权限业务上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报传真面函,面函中应介绍详细项目情况;
2、查勘照片;
3、该项目有关风险资料、风险问询表或查勘报告,具体参见各险种业务指引分;
4、分公司意见、建议承保方案。
5、超权限业务涉及批改的,除提供相关审批资料外,还应提供批改申请书或扫描录入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条款和费率
各级核保人应根据项目风险合理使用保险条款和费率,除共保业务和特殊情况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核外,应使用公司报备的标准条款和费率。
第十三条附加条款
各级核保人应合理使用规范类和限制类附加条款,有效降低项目风险,谨慎使用扩展类附加条款,盲目扩大保险责任。
(一)不提倡主动附加扩展类附加条款;
(二)不轻易接受扩展保险责任的附加条款;
(三)确需附加扩展保险责任附加条款时,应明确责任范围与赔偿限额;
(四)非标准附加条款,需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授权方可使用;
(五)录入系统时应完整录入条款名称及内容,不得仅录条款名称而省略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系统外打印保单
原则上所有保单均应由业务系统打印出单。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具WORD打印保单,须使用文本保单纸,不论何种情况,核保人应保证WORD保单与系统保单的保单号与承保条件完全一致。
所有系统外打印保单,应事先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同意后方可打印。
第十五条批改
保单批改应经由投保人提出书面批改申请并签章(按条款规定保险人无需经投保人同意可直接批改的不受此限,如:赔款支付后批减保额),各级核保人在权限范围内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
对于涉及保险费变化的批改,各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流程,制定分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额度,比例):所有
涉及保险费变化的批改,业务机构负责人应签意见,再报核保人审批。
第十六条注销
保单注销是指保单所载保险起保时间前,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书面提出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单注销按原因可分为三类: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注销;二是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经催交未果,由保险人提出注销;三是录单错误或重复录单导致保单注销。
对于录单错误、重复录单等情况,分公司核保人签字确认后即可在系统内进行注销处理。
分公司应提高出单人员的录单准确率,进行必要的培训及考核。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处于索赔过程中的业务,在无明确的理赔处理结果前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退保
保单退保是指保单所载保险起保时间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书面提出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书面退保申请并签章,录单人员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计算并录入应退保费(注意保费实收情况),并由各级核保人在权限范围内审核后,出具退保批单。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
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处于索赔过程中的业务,在无明确的理赔处理结果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八条单证管理
具体要求参照《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业务续转
分公司核保人应在保单到期日前30天之前,对保单内容进行再次审核,并根据这一年来的经营状况、理赔情况,以及再保险合约的变化,做出新的承保决策。
同意续转的,应于保单到期日30天之前向被保险人发出续保通知书,说明承保条件。
对于超权限业务,应于保单到期日30天之前上报财产险部,以便财产险部进行评估或安排再保险确认。
续保时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一)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
(二)赔案情况、整改情况;
(三)新的再保合同的影响。
第二十条共保
为避免累积风险,共保业务应提前报总公司备案。
若存在多个分公司均取得共保资格的情况,以先备案者为准。
不论我司是否为首席承保人,各保险人均应平行地在各自份额内分别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临分
对于需安排临分分出的业务,各分公司应按照各险种核保指引及超权限上报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及时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
对于需安排临时分保业务,应在临分安排妥当、风险分散的前提下方可对外报价承保。
临分安排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根据再保险合约确定自留额,以及临分份额。
(二)拟定分保条件、总公司财产险部出具临分通知单给再保部
(三)临分通知单应包括主要的承保条件,并列明分出毛费率,分保手续费,分出净费率,分出保费,分出份额等条件。
为便于再保险人及时做出决策,应附上项目的风险资料。
(四)安排临分时,应同时考虑到再保险人的净费率水平,以及分保佣金可补偿展业费用、管理成本,并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五)核保人应及时跟踪再保险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对所承接份额的确认情况。
在得到所有再保险人或再保险经纪人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开始承保。
(六)临分业务若涉及承保条件的更改,需取得再保险人沟通同意后,方可在系统内批改。
第二十二条风险累积
各级核保人应认真计算同一危险单位或同一地址内多张保单的风险累积,杜绝累积风险超过我司承保能力。
分公司应当每半年统计分公司承保地震险情况并报总公司财产险部。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财产险部负责对分支机构承保操作的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记入业务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总公司财产险部责令改正,并作调整该机构承保业务授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为我公司承保操作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分公司可在本办法的框架下,结合工作实际对承保操作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总公司财产险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