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 南昌市城市客运管

理处

附件1:

南昌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送审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从业资格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五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六章服务规范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八章激励与约束

第九章附则

- 1 -

南昌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为广大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优质的服务~提升省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公开、公平、

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运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四条南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和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具体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

第二章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 2 -

凡要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申请表》~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合格后~向市客运管理处申请参加出租

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含3年,以上驾龄, ,四,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明,

,四,本人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六,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客运管理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安排

- 3 -

考试~考试资格有效期为2年。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参加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第十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市客运管理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二条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客运管理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上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使用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并持本人从业资格证、驾驶证以及与出

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责任承包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到市客运管理处申请注册。注册完毕后~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审定表》、《企业录用通知书》到市客运管理处“办证窗口”办理服务证。

- 4 -

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客运管理处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市客运管理处最多只能给每辆出租汽车配发3张服务证。

服务证只限驾驶员本人使用~不能串车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可按所属公车公营出租汽车总数的30%的比例办理公车公营服务证。非公车公营出租汽车替班应聘请持有替班服务卡的驾驶员~替班服务卡由经市客运管理处批准的出租汽车替班机构向市客运管理处申请办理。,具体替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客运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之内~办理了2次服务证上岗手续的~“南昌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其再次申请的“窗口”~不予办理其服务证。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承包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应当在20日内向市客运管理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办理服务证等上岗手续。

- 5 -

第二十条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为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招聘合格、优良的驾驶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

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客运管理处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客运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

- 6 -

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市客运管理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企业向市客运管理处报备~市客运管理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