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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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规范经营、安全便捷、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经营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整洁、舒适。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遵守服务规范,提供文明、礼貌、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合理收费,不得擅自涨价或者拒载。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车辆和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超速行驶。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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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出租汽车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在人们日常出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提供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出行服务,曲靖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市民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条款和规定。

一、许可证管理1.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并且每个车辆都需要单独申领一张许可证。

2.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需要重新办理。

同时,涉及到车辆更换、变更等情况也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车辆管理1. 出租汽车必须是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并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2.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并告知车主进行必要的维修和调整。

3. 出租汽车必须在车身明显位置悬挂出租汽车标志,方便市民辨识和召唤。

三、驾驶员管理1.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任何无牌驾驶车辆、无证驾驶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2. 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服务规范驾驶,并保持车辆及个人卫生清洁。

四、运营管理1. 出租汽车可通过电话预约、上下客点召唤、网上叫车等方式服务市民。

2.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运行良好,并确保驾驶员熟知服务区域的交通路线和特殊情况处理方法。

3. 出租汽车应当随时接受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五、收费标准1. 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禁止超过规定价格乱收费、拒载、绕行等行为。

2.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车内明示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提供发票。

六、安全保障1. 出租汽车必须配备应急工具和急救药品,并在车内明显位置设置救援电话。

2. 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乘客遗失的物品,并及时归还给失主。

七、市场监管1.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民权益。

2. 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运力供需情况,合理控制出租汽车的数量,避免市场过度竞争。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二)故意绕道行驶;(三)索取高于公示标准的车费;(四)违反规定使用计价器。

第四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候捷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国画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 引言出租汽车是城市中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制定了本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出租汽车,是指经过许可的机动车辆,以运营为目的,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提供乘车服务,并按照一定的费用标准收取交通费用。

2.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管理机构。

3.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要求3.1 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与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财务能力,能够承担经营风险;经营者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运营出租汽车服务。

3.2 车辆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拥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车辆年限不超过规定的限制;车辆具备安全可靠的行驶条件,包括车辆的机械状况、安全装置等;车辆外观整洁,内部设施完善。

4. 驾驶员的资质要求4.1 驾驶证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

4.2 健康状况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保证身体健康,确保安全驾驶。

4.3 服务质量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能够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5.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责5.1 许可和监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许可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运营。

5.2 投诉处理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5.3 安全监测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6. 处罚和奖励制度6.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经营许可等。

6.2 奖励措施对于表现良好、服务优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鼓励其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程序:(一)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车辆外观整洁,有明显的出租汽车标识;(三)安装有合格的计价器和空车标志灯;(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二)年龄在20岁以上,60岁以下;(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四)无不良驾驶记录。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供文明服务。

第五章经营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二)不得拒载、绕路、议价;(三)保证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乘客利益。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擅自调整计价标准;(二)不得拒载、绕道、索要高额费用;(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影响乘客乘车体验;(四)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二)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三)不得吸烟、饮酒或者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与乘客发生争吵或者辱骂乘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乘客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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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

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

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七)驾驶员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八)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九条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四天的岗前教育培训,经笔试、口试和路试合格后,办理建档登记,经建档登记、办理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上岗。

岗前教育培训时间:每月10日至13日。

第十条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学习会议或安全活动,公司还应组织和督促驾驶员参加运管部门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培训及安全学习会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应急处置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教育与培训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

教育与培训时间:安全学习会议每月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即:每月17日、27日下午15:00~16:20(第一批)、16:30~17:50(第二批);定期培训,每年2次(即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组织纪律: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需事前向公司写出书面请假条,临时载客外出的,必须用电话告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到公司进行补课,否则视为缺席。

迟到: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内。

早退:提前5分钟以上离开会场。

缺席: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以上。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非本公司建档登记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十四条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每季度按时进行二级维护保养一次,每年定期参加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等级评定一次,每年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审,不得无故拖延或超期。

按时参加公司每月11日组织的车辆检查,车辆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在有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进行。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建立台账并登记。

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月检”由驾驶员负责,二级维护保养、综合性能检测及年审由营运经济责任人和驾驶员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灯光、雨刮器等安全部位良好有效(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车辆外观整洁,无泥土灰尘、无锈蚀破损。

车内无灰尘、无异味,白座套干净整齐。

第十六条车载GPS终端、计价器等设备必须保持齐全完整有效,不得人为故意损坏。

第十七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资质的驾驶人驾驶。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车内车外张贴非法广告。

第十九条收车后应妥善保管好车辆,自行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防止被盗或人为损坏。

第二十条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保险,统一索赔,保险资料公司存查备案。

(一)投保项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4、司乘责任险;5、承运人责任险。

(二)保险费核算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A款)》执行。

(三)保险费优惠部分统一纳入安全统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或伤残事故后无力赔偿,年终安全考评奖励,安监局对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等,在安全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车辆运营中,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法规性文件精神等。

第二十二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要教育其使用的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文明驾驶,防止事故、违章、投诉行为发生;不得强迫其驾驶员违章驾驶;要确保车况良好,不得要求其驾驶员开带病车上路营运;要经常利用对话交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提示。

第二十三条在运营中,驾驶员要切实履行安全行车责任,认真做好安全行车工作,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坚决杜绝发生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尽力减少轻微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在运营中,驾驶员要遵章守纪,做到不发生超速、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越线行驶、随意调头、野蛮超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在收到违法处理通知书后,三天之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并将处理回执单交回公司备案。

公司专人负责GPS监管工作,重点监控出租车在运行中的超速行驶情况,每天抽查10辆车,发现超速或超速自动报警,立即以GPS短信或电话等形式警示驾驶员减速,并按规定时速行驶,同时作好记录。

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车速为110公里/小时,在普通道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按规定的车速行驶。

第二十五条在运营中,驾驶员要认真做好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遵守行业规定,做到不发生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不与乘客争吵辱骂、不说粗话脏话,不发生服务态度恶劣的违规行为,做到不发生乘客投诉案件。

随车携带好各种有效齐全证件,在车内仪表台右侧上面明显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并面向乘客(明示服务监督卡)。

第二十六条不得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污染违禁品等“三危品”。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工作,保持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灯光、雨刮器等安全部位良好有效,不得驾驶“带病车”上路营运。

第二十八条出租车每班驾驶员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主班驾驶员每周强制休息1天。

第二十九条营运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得驾驶脏车上路营运。

即:车辆外观整洁,无灰尘泥土、无锈蚀破损,车内无灰尘、无异味,白色座套干净整齐,无污渍、无破烂。

雨后路干2小时后,必须清洗车辆。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无论大小或无责),营运经济责任人及其驾驶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及保险公司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破坏,积极协助配合交警人员勘查现场。

第三十一条严格落实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制度。

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违章违规记满20分或诚信考核不合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交通违法记分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公司一律给予解聘辞退,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二条有身体不适、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肢体残疾、有思想情绪或思想包袱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拾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包括现金、手机、衣物等),必须及时主动交回公司,不准私自侵吞。

第三十四条使用代班(机动)驾驶员临时代班,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事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签字,当班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接车营运前到公司在代班登记本上签字。

营运经济责任人因事在外地不能到公司签字,可拨打公司座机(46782411)电话告之,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代班驾驶员开车营运。

主班驾驶员不得擅自找驾驶员代班,确因事需要休息,必须事前向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报告,由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做到不聚众闹事,不唆使指挥他人闹事,不擅自摆运停运,不违法上访集访,自觉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做到遵纪守法,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换证必须按时进行,不得无故超期。

CNG合格证、治安证、轮训证保持有效,不得超期。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故缺席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及无故迟到早退的,按下列标准处罚:(一)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无故缺席,每次处罚50元;(二)驾驶员缺席2次以上,公司给予解聘,取消驾驶本公司出租车的资格;(三)营运经济责任人缺席2次以上,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3天;(四)驾驶员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二次以上的每次处罚30元,三次的强制禁驾整顿学习1天,经整顿学习后仍不改正的,公司给予解聘辞退;(五)营运经济责任人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二次以上每次处罚30元,三次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1天,经整顿学习后仍不改正的,强制车辆停业3天,公司再次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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