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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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与审核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驾驶证、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被拒绝申请。

4.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培训与考试1.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申请人,需参加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务礼仪、安全驾驶技巧等。

3.培训周期为5天,必须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方可取得从业资格。

4.考试合格标准为满分100分,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可重新参加考试,每次考试需缴纳一定的考试费用。

四、从业管理要求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2.从业期间,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提供优质的服务。

3.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不得接受非法运输活动。

4.驾驶员应当熟悉车辆的基本知识和维护方法,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5.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不得存在多次违章或事故记录。

6.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随时保持车辆整洁,提供良好的乘坐环境。

7.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

五、考核与惩处1.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服务态度、合作精神等方面。

3.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将被暂停从业资格,需参加再次培训并重新参加考核。

4.严重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被列入不良从业行为名单,并予以处罚。

5.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暂停从业资格、吊销驾驶证等。

六、附则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出租汽车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前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针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规定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规定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身份和户籍;2.年满二十四周岁;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已取得小汽车驾驶证;4.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5.无不良的记录和犯罪记录;6.具备在车辆维修保养、道路维修故障检修等方面技术知识和基本应急处理能力;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载客要求。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或考试豁免制度获得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被禁止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1.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2.出租汽车从业经历不足1年的;3.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退休、年迈、身体不适等原因退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下列原因之一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1.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影响该职业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不适宜从事该职业的病症;2.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或未通过身体检查;3.故意以受伤等方式骗取或者冒用他人从业资格证书;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从业规定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服务规定,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出租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出租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 50 岁、女 45 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 3 年以上。

(二)遵守法律、法规;(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 5 年以上;(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守则(一)职业道德规范1 .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向顾客提供规范化服务;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良好声誉,保护社会利益及企业利益,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3 .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4 .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高度的企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二)仪容仪表规范1 .营运中要保持服饰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出租车驾驶员征服;2 .营运中驾驶员不许袒胸露背、穿拖鞋;3 .男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无袖背心,不许蓄须、留长发;4 .女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超短裙。

(三)车容规范1 .车箱内外整洁光亮、车身喷饰完整清晰;2 .车窗内外不乱贴、乱放装饰物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3 .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证件(营运证、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条幅);4 .车箱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四)行车规范1 .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2 .在准予停车的路段方便乘客上下车;3 .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乱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它车辆。

(五)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1 .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2 .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3 .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4 .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5 .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6 .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7.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8 .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9 .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收款后应将发票交予乘客,并进行唱票;10 .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11 .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12 .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13 .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为什么要对约车驾驶员进行管理,修订在哪些方面考虑了约车的特点?
无论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依法对驾驶员实行准入管理,这是行业管理部门 为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中充分考虑约车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 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如:与巡游车驾驶员相比,最大限度简化了约车驾驶员考试内容,并规定其注册 及注销,可通过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等。
2016年修改简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并结合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 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行政规章
目录
01 2021年修改决定
03 2016年修改决定
02 全文 04 2016年修改简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源自于2011年12月2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4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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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确保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公开道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提供安全、文明、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服务素质,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驾驶员资格与培训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规、驾驶安全、服务技巧等。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技能和服务素质的更新。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安全。

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不得疲劳驾驶,不得酒后驾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提供乘客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尊重乘客,并提供合理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绕行、议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妨碍乘客合法权益。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驾驶员,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培训机会等。

第五章监管与投诉处理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乘客的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 promulgation 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法合规、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尊重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合法合理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共同管理的局面。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规范、和谐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资格审批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嗜好及疾病;(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照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五)有一定中文听说读写和计算能力,熟悉出租汽车行车路线和交通规则;(六)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报考了解及相关培训证明文件等材料;(二)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三)按照《从业资格培训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四)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五)经营出租汽车前,向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经复审合格的,可连续领取。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车辆内明显位置悬挂,不得擅自改动和冒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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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提倡“创新务实,追求卓越”工作态度,要求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到:忠诚团结,创新务实,敬业进取,勤俭高效,文明礼貌.第三条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保证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充分调动驾驶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计划和发展目标的实现.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第二章驾驶员的聘用与劳动关系第五条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是公司的员工,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第六条驾驶员的聘用一、新驾驶员的聘用遵循“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二、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三、对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还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和满足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要求包括: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思维正常、言行得当、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或从业资格证被注销记录等.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招聘前拟定招聘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人员构成、岗位说明、招聘步骤、考核内容、录用程序以及应急办法等要素.五、招聘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录用通知书,并在录用驾驶员到岗后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根据聘用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间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驾驶员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六、录用驾驶员的个人档案保持原状,党组织关系可转入上级党委:中共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七、驾驶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对表现好、业绩突出、被公司连续聘用XX年及以上的驾驶员,可在其有要求的前提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八、合同期满,公司应依法办理续聘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七条在业务结构或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驾驶员应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整.第八条在合同期内被解除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执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之规定.第九条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本人应在接到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后3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第十条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外地来蓉务工人员,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属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的绩效管理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为主进行.第十二条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综合安全指标评定驾驶员的安全营运等级,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始终保持a级以上的驾驶员才具备评优资格.第十三条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综合服务质量指标评定驾驶员的服务等级,服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始终保持a级以上的驾驶员才具备评优资格.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制订下一年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和驾驶员奖励、惩戒、续聘、待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公司给予年度优秀驾驶员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四章培训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对驾驶员进行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同时要求并鼓励驾驶员自学,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年制订驾驶员培训计划和相应的费用预算,并组织实施.公司将结合本公司实际,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为驾驶员提高综合素质提供条件.2、员工自愿参加各类学习,应按排在业余时间.3、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凡经主管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和培训的,在取得了毕业(结业)证书后,由公司根据缴费凭据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第十七条凡由公司承担学习、培训费及相关费用或提供学习、培训时间的,受训驾驶员应在培训前与用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并约定学习、培训后费用报销比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服务期限未满要求向外流动者,应按培训协议书约定退还公司支付的学习、培训费及相关费用.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参加公司举办的职业培训并参加相应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培训、服务规范培训和综合能力培训.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并将考核结果录入驾驶员个人档案.第五章薪酬第二十条公司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驾驶员岗位实行基础工资+基本任务工资+超额提成奖的分配制度,这三部分之和为驾驶员的应领工资.(细则详见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济责任考核制度)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实领工资为应领工资减去应有个人支付的社保金和考核扣款.第二十二条年度奖金额由与本公司年度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业绩挂钩.第二十三条年度奖金根据公司的效益和员工的业绩确定,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第六章保险和福利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为驾驶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司异地机构应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保持现状.以后根据国家政策适时修订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十六条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与休假按照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因工负伤或因工负伤并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级医院确诊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龄5年以下(含5年),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龄5年以上,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6个月;2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为9个月;5年以上8年以下(含8年)的为12个月;8年以上XX年以下(含XX 年)的为18个月;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第二十九条医疗期内,其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三十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公司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排对驾驶员进行体检,保障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第七章员工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爱护公司财产,服从公司的依法管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第三十三条各车队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队务管理,协助公司做好日常营运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驾驶员须按照公司规定和安排准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接受必要的考核,并遵守如下规定:一、因故不能或不能准时参加安全学习的,必须事前申明理由报请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二、无论何种原因缺席安全学习的,都必须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补课,并不得再有任何理由缺席.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全责的驾驶员须脱产学习1~7天,接受安全教育并作出深刻认识,学习时间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四、临时紧急安全会议的管理办法与安全学习相同.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治安安全实施目标管理,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治安防范意识,积极参加治安防范及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熟练掌握gps报警功能,努力提高防范能力.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客运出租车卖淫、赌博、盗窃、拐卖妇女儿童、运载违禁物品或为犯罪行为提供交通工具.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三、参与打架斗殴、围观起哄、聚众闹事事件.四、将营运车辆交由非本车编制人员驾驶.五、擅自关闭gps车载设备躲避监控.六、长途营运部报告和夜间出城避绕110警务站.七、女驾驶员夜间10点后继续营运.第三十六条驾驶员从事的是特殊岗位的工作,为了杜绝安全隐患,驾驶员应执行重大变故报告制度.当发生影响驾驶员身心健康的事件时,当事驾驶员应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无故旷工1天,按10%扣发当月基本任务工资;无故旷工2天,按25%扣发当月基本任务工资,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无故旷工3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故旷工15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劳动权利,劳动和同解除.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应准时上班,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视作旷工处理.第三十九条驾驶员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1日以内由主管经理审批;1日以上2日以内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2日以上由总经理审批.第四十条驾驶员请事假,按比例扣发薪酬工资.每月按天计算,请1天事假,扣1天基本任务工资.当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须报请总经理批准,但当月基本任务工资不再发放.第三十六条病假期间待遇1、连续请病假7日以内,请1天病假扣发1天岗位工资.2、连续请病假10日以上1个月以内,扣发岗位工资.3、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停发岗位工资.4、1年内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大病除外),公司将视其为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有权调整其岗位.在调整其岗位后,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员工无故旷工1天,按20%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无故旷工2天,按50%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并给予相应处理;无故旷工3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故旷工15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在公司承担了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调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第八章奖惩与激励第四十三条经考核为优秀驾驶员的,除给予精神鼓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四十四条奖励可采取发放一次性奖金、增办补充养老保险或其他商业性保险的形式给予.第四十五条对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减发或扣发年终奖,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换岗、待岗培训等处理;不接受处理的视为落聘,按落聘人员处理.第四十六条对落聘驾驶员,公司将给予一次培训再上岗机会,若经培训仍不能胜任驾驶员工作,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信誉和利益的;对工作轻率、疏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的;对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处理.第四十八条驾驶员奖惩情况进入个人档案.第九章其他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由公司工会召集争议双方根据劳动合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报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凡与本制度不符之规定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本制度实施后,国家和地方有新规定的或本制度中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总经办.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监督权属公司工会代表大会,日常监督工作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执行.驾驶员日常营运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xxx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服务.二、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客、亮证服务.三、严格打表计费,严禁绕道、议价、拒载、强迫组合乘客、无证营运,杜绝服务纠纷.四、在营运中推广普通话服务,用好文明用语五句话.五、计价器完好,按标准收费,主动出具发票,无宰客现象.六、在服务过程中仪表整洁、用语文明、举止大方,按规定着行业工装.七、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座套整洁、平整,车内物品摆放规范.八、遵守交通法规:开车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带;开车时不吸烟、不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不开带病车,不超速行驶及开车打.九、遵守站点行停秩序,服从站点人员管理.十、无违章驾驶和拒载现象.十一、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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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注册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载;(二)议价;(三)途中甩客;(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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