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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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营运资格:出租汽车车辆必须取得有效的营运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才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2. 车辆管理: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车辆年限、车身颜色等。

3. 驾驶员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考核和培训。

驾驶员还需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服务态度。

4. 运价管理:出租汽车的运价由当地政府进行规定和管理,出租车经营者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运价。

5. 服务质量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安全、礼貌、诚信等方面。

6.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罚,包括罚款、责令停运、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2)以下是中国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规定:1. 申请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个人,同时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运营证。

2. 车辆要求: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车辆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根据规定,车辆还需要安装计价器、GPS定位装置等设备。

3. 营运范围:出租汽车经营者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界经营。

4. 车辆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5. 运价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按照政府规定的运价标准进行计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6.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出租车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行使出租车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便捷、规范、高效的服务,并倡导绿色、环保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结合本市交通运输需要,加强运力调配,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实现供需平衡,推动出租车行业稳定发展。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和驾驶员加强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素质水平,争创行业良好形象。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和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主体第九条出租车经营主体包括出租车运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出租车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驾驶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车辆安全,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做好运营记录和服务信息的纪录和保存。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十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提供乘客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明显的运营标识,便于乘客识别。

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经营时,应当按规定启用计价器,明码标价,并接受乘客监督。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近年来,随着出租车经营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确保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市民的出行安全。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新规定:1. 出租车注册管理:要求出租车司机和车辆必须进行有效注册和认证,并持有相应的驾驶执照和行车证明。

2. 价格监管:规定出租车价格必须合理透明,并设立价格监管机构来监督行业价格的合理性。

3. 出租车运营管理:要求出租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营,并严禁私自拒载、绕行和非法经营。

4. 外观标识:规定出租车必须明显标示出租车的营运标识和车牌号码,以提高市民对出租车的辨识度和安全感。

5. 安全设备:要求出租车内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急救箱等,以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

6. 司机素质培训:要求出租车司机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7. 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出租车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和纠纷。

8. 安全监控:推广安装出租车监控系统,加强对出租车运营过程的监管和记录。

9. 电子支付:鼓励出租车实施电子支付,方便乘客支付车费,减少现金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

10. 环保要求:鼓励使用环保的出租车,如有限排放车辆,减少车辆对环境的污染。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旨在提升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并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积极监管和落实新规定,确保其有效实施。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二)最近,出租车经营管理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新规定,旨在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规定:1. 车辆管理- 出租车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且定期接受检测和维护。

- 车辆必须配备GPS定位系统和计价器,并且使用统一的计价标准。

2. 司机管理- 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

- 司机必须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和道德品质,不得涉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 司机需要定期接受健康体检。

3. 服务质量管理- 出租车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和遵守交通规则。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三个部委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全面解读,详细介绍其内容。

《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安全、便捷、优质、绿色”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秩序的维护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重点规定了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要求各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运价政策,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租车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电子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准确、可靠。

第四章对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提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车辆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并配备安全设备和应急工具,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对车辆外观和车内环境进行了要求,提出了车辆装饰和广告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规定了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驾驶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章规定了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信用评估。

最后一章为附则,对《规定》的解释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规范和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合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到,《规定》只是一部法规文件,如何落实和执行仍需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服务驾驶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以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取得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三)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四)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许可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文明、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整计价器,不得违规拒载、议价和冒充乘客。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出租车从业资格。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拒载、议价、绕路、超载和驶入禁行路段。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乘客乘车安全。

出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租车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2.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3. 严格管理,持续改进;4. 安全生产,确保乘客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管理第四条出租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持车容整洁、设施完好。

第五条出租车公司应定期对出租车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六条出租车公司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信息、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车公司应加强对出租车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出租车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遵守交通法规,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

第十条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热情、礼貌地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乘客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主动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乘车环境。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尊重乘客,不得歧视、侮辱乘客。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介绍出租车公司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22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电讯、网络”修改为“电信、互联网”,“预约要求”修改为“服务需求”;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预约”修改为“服务需求”;在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巡游揽客”后增加“站点候客”。

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的管理,维护市民乘车秩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是指使用小型轿车进行营运,按照规定收取乘客费用的车辆。

第三条出租车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车企业应按照市场需求确定出租车的数量,合理配置车辆。

第六条出租车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关于车辆保险的规定,为所有出租车投保合适的商业险和交强险。

第七条出租车企业应对所有出租车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第八条出租车企业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并严格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制度,接受乘客或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条出租车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出租车的运营情况。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行驶和违规载客。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熟悉本地区的道路和景点,给乘客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保持车内整洁,定期进行车内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乘客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注意自身形象,着装整洁,不得穿着违法违规的服装,不得在驾驶过程中进行商业广告活动。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随时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者吸食毒品。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七条乘客有权享受有偿乘车服务,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不能拒绝合法乘车需求。

第十八条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出租车内应安装应急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乘客有权了解和查询出租车运价标准,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应提供准确的运价信息。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如下:
1. 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具备合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资格。

2. 出租车必须具备合法的运营许可证,并且在车辆上明确标明车辆的运营许可证信息。

3. 出租车必须保持良好的车辆状态,包括车辆的机械性能、安全设备等。

4. 出租车司机必须熟悉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5. 出租车必须按照规定价格公示,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加价。

6. 出租车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确保乘客乘坐时的舒适度。

7. 出租车必须按照乘客的要求合理接送,并且保持友善服务态度。

8. 出租车必须配备GPS定位系统,确保司机和车辆的安全。

9.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10.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定期对出租车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测。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参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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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

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

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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