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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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是现代城市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其运营管理对于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保障乘客权益,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出租车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出租车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和运价管理等方面。

一、车辆管理出租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运输工具,其车辆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出租车管理规定通常包括对车辆所有权、牌照管理、车辆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于车辆所有权,要求明确所有权的合法性,禁止私自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其次,牌照管理是出租车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求出租车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牌照,并按规定悬挂在车辆上。

此外,出租车车辆检测是出租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出租车每年进行定期的车辆检测,确保车况良好,乘客安全。

二、驾驶员管理驾驶员是出租车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驾驶员的管理要求是出租车管理规定中的重点内容。

对于出租车驾驶员,首先要求其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确保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服务能力。

其次,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有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禁超速、违规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另外,驾驶员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乘客沟通能力,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

三、服务质量管理出租车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和公众对出租车行业的评价。

因此,服务质量管理是出租车管理规定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通常包括对乘客安全、车内环境、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要求出租车内应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其次,对出租车车内环境要求较高,要求车内干净整洁、空气清新,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此外,对于服务态度,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主动帮助乘客,对各种服务投诉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四、运价管理运价管理是出租车管理规定中涉及到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

出租车运价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出租车的计费标准,不得擅自乱收费。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为了确保出租车行业的规范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出租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出租车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资格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相应的驾驶经验。

同时,需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2、服务规范(1)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不得在营运过程中吸烟、饮食或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2)严格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行驶,不得拒载、甩客、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

(3)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超速、闯红灯、违法停车等。

3、职业道德(1)诚实守信,不得故意绕道多收费、私自调整计价器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2)尊重乘客隐私,不得泄露乘客个人信息。

二、出租车车辆管理1、车辆技术要求出租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舒适性。

车辆外观整洁,车内设施齐全、完好。

2、车辆标识出租车应按照规定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监督卡等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

3、车辆卫生车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更换座套,无异味、无杂物。

三、出租车运营管理1、营运许可出租车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2、计价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价收费,使用计价器,并向乘客提供有效发票。

3、营运时间出租车应按照规定的营运时间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运或缩短营运时间。

4、投诉处理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乘客。

四、监督检查1、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出租车公司应定期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鼓励社会各界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服务驾驶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以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取得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三)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四)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许可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文明、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整计价器,不得违规拒载、议价和冒充乘客。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出租车从业资格。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拒载、议价、绕路、超载和驶入禁行路段。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乘客乘车安全。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5篇)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5篇)

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

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的管理,维护市民乘车秩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是指使用小型轿车进行营运,按照规定收取乘客费用的车辆。

第三条出租车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车企业应按照市场需求确定出租车的数量,合理配置车辆。

第六条出租车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关于车辆保险的规定,为所有出租车投保合适的商业险和交强险。

第七条出租车企业应对所有出租车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第八条出租车企业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并严格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制度,接受乘客或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条出租车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出租车的运营情况。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行驶和违规载客。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熟悉本地区的道路和景点,给乘客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保持车内整洁,定期进行车内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乘客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注意自身形象,着装整洁,不得穿着违法违规的服装,不得在驾驶过程中进行商业广告活动。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随时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者吸食毒品。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七条乘客有权享受有偿乘车服务,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不能拒绝合法乘车需求。

第十八条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出租车内应安装应急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乘客有权了解和查询出租车运价标准,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应提供准确的运价信息。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尊敬的客户:为了确保乘客乘坐出租车的安全,我司制定了以下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敬请遵守:1. 出租车驾驶员安全管理1.1. 出租车驾驶员应持有效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全国人民警察身份证明。

1.2.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吸烟或饮酒。

1.3.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法停车或违反交通规则。

1.4.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携带非法物品或违禁品。

2. 出租车车辆安全管理2.1. 出租车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时进行维护保养。

2.2. 出租车车辆应搭载有效的车辆保险,并随身携带保险证明。

2.3. 出租车车辆不得搭载超过合法载客量的乘客。

2.4. 出租车车辆应保持车内整洁,驾驶员不得在车辆内吸烟。

3. 乘客安全管理3.1. 出租车驾驶员应友好待客,礼貌接待乘客。

3.2.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并不得擅自调整行驶路线。

3.3. 乘客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4. 投诉与处理4.1. 如有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乘客可对出租车驾驶员或车辆进行投诉。

4.2. 投诉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我司将及时处理。

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我们将持续不断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您的安全和舒适。

此致,公司名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二)出租车是城市交通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乘客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出租车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些规定展开阐述,重点强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出租车驾驶员是出租车运营中的关键环节,他们直接面对乘客,其素质和行为举止直接影响乘客的安全感。

因此,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1. 驾驶员培训:所有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乘客服务技能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危险品运输知识等,以提高驾驶员的应急能力。

2. 驾驶员资质审核:出租车驾驶员的资质应该经过审核,包括身体健康状况、驾驶经验、交通违法记录等方面的考察。

出租车新管理规定(3篇)

出租车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车运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和出租车企业。

第三条出租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车辆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等方面的标准。

第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类型为小型客车,车长不小于4.6米,轴距不小于2.7米;(二)车辆座位数不大于7座,其中驾驶员座位1个,乘客座位6个;(三)车辆颜色、标志、号码等符合本市出租车车辆管理要求;(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顶灯、车内显示屏等设施;(五)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环保、可靠。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应当明确,禁止非法转卖、出租、抵押、转让等行为。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车辆颜色、车辆号牌、企业名称、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四)无犯罪记录;(五)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二)服从交通指挥,遵守交通信号;(三)不得擅自变更车辆行驶路线;(四)不得拒载、议价、甩客、违规停车;(五)不得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接受企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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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关于出租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

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

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

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

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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