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篇)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篇)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运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调度员和出租车经营者。

第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相应的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等法定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从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准驾车型相应的驾驶执照,并在有效期内;(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三)身体健康,具备安全驾驶出租车所需的体质条件;(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和无重大事故记录;(五)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司机证,并在出租车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工作服、收费标志、计价器等装备,保持车内整洁。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三章出租车调度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二)熟悉道路交通状况和出租车运营管理规定;(三)掌握计价器使用方法和出租车调度系统操作技能;(四)通过出租车调度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并在出租车公司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出租车调度员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安排合理的车辆和司机,确保乘客的安全和出行需求。

出租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出租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出租车运营的驾驶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出租车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 持有有效驾驶证、行驶证;4. 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5. 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3. 诚实守信,礼貌待人;4. 服从企业管理和调度;5. 不得利用出租车进行非法营运。

第六条驾驶员培训与考核:1. 出租车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2. 驾驶员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三章管理人员管理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25至60周岁之间;2.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4. 通过出租车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租车行业相关政策;2. 严格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利益;3. 诚信待人,公正无私;4. 服从上级领导,团结协作;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出租车企业应确保车辆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合法行驶证和驾驶证;2.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3. 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4. 车内设施齐全,符合乘客需求。

第十条出租车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章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出租车企业应制定服务质量标准,确保出租车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乘客有权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出租车企业应及时处理乘客投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驾驶员资格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并满足相关年龄要求。

同时,还需通过身体健康检查,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身体疾病。

2. 驾驶员行为要求:驾驶员在履行驾驶任务时应持续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包括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乘客权益、保持车辆整洁等。

3. 驾驶员培训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获取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驾驶技术、服务礼仪、安全知识等。

4. 车辆管理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妥善管理自己负责的车辆,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包括车辆安全、卫生清洁等。

5. 服务质量要求:驾驶员应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包括礼貌待客、熟悉路线、遵守乘客规定等,维护乘客切身利益。

6. 乘客投诉处理要求:驾驶员应认真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应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仅为常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以及不同的运营公司而有所不同。

第 1 页共 1 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保障广大出租车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规范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42条条款,涉及到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工作和素质要求、从业资格和考试、惩罚规定等多个方面。

首先,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基本工作要求。

例如,要求驾驶员具有公民身份、健康体检合格、无犯罪记录等条件。

此外,还规定了驾驶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车规范,如安全驾驶、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等。

这些要求的制定,对于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和考试制度。

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资格证书,并且需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试。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广大出租车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和高效的出行服务。

另外,该规定还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惩罚。

违规行为包括拒载、超速、扰乱公共秩序等,接受的处罚包括警告、处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这些惩罚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正常秩序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加强了行业自律和约束力。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定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许多积极影响。

一方面,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升,使得广大司乘人员受益;另一方面,行业内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为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带来了更为稳定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当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推进规定的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地位和社会贡献。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一、概述从业人员管理是出租车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合法从业,并提供高质量的客运服务。

本文将介绍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资格1. 年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在60周岁以下。

2. 学历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3. 身体条件: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存在影响驾驶或服务能力的疾病。

4. 驾驶证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具备相应驾驶经验。

三、职责和行为准则1. 安全行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法停车等。

2. 服务规范:从业人员应友善、礼貌地对待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的服务。

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合法需求,不得辱骂、欺诈和危害乘客。

3. 文明素质: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严禁参与赌博、吸毒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培训和考核1. 培训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包括交通法规、服务礼仪、安全驾驶等方面的培训。

2. 考核评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评定,以确保其具备从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 继续教育: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管理措施1. 从业证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包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2. 业务监督: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规行为。

3. 奖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激励合规经营和提高服务质量。

六、纠纷处理1. 投诉处理:乘客对从业人员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和处理,确保乘客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纠纷调解:对于乘客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纠纷,相关部门应及时调解,确保公平公正。

七、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如违反交通法规、从业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2. 合同责任:从业人员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法合规、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尊重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合法合理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共同管理的局面。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规范、和谐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资格审批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嗜好及疾病;(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照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五)有一定中文听说读写和计算能力,熟悉出租汽车行车路线和交通规则;(六)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报考了解及相关培训证明文件等材料;(二)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三)按照《从业资格培训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四)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五)经营出租汽车前,向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经复审合格的,可连续领取。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车辆内明显位置悬挂,不得擅自改动和冒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出租车从业规章制度

出租车从业规章制度

出租车从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出租车运营活动的所有出租车驾驶员和经营者。

第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社会公德,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乘客安全。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出租车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行为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熟悉交通法规,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尊重乘客,提供周到的服务,严禁拒载、议价、霸座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护乘客隐私,不得泄露乘客信息,不得擅自收集乘客个人信息。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知车辆的紧急处理方法,掌握常见道路救援技能,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处理。

第三章出租车经营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合法运营,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为驾驶员购买相关保险,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乘客权益。

第十四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制度,激励优秀驾驶员,限制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车辆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车辆行驶情况,确保驾驶安全。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不得擅自接受私活,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操守,不得干扰其他出租车的正常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鼓励乘客系好安全带,提倡文明出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编辑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编辑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编辑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资格证件管理编辑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载;(二)议价;(三)途中甩客;(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编辑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编辑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