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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桂财办〔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综合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90-100分为优秀等级;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等级;6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五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评价组织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部门履职能力、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6.12
•【字号】桂人社发〔2015〕34号
•【施行日期】2015.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3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经县(区、市,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直属部门批准派驻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乡镇工作补贴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桂财教〔2015〕237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15〕2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精神,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要求,完善我区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一)统筹考虑广西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保教费收入以及各级财力水平,制定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以下简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按照在园幼儿人数平均经费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中经费拨款安排给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中小学附属幼儿园及学前班),用于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各项公用经费。

(三)城市公办幼儿园、县镇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500元、300元,其中,城市公办幼儿园包括自治区本级和各设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县镇公办幼儿园包括各设区市城区、县本级、镇区、乡村公办幼儿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桂财综〔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6〕29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现就做好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农村地区(县城及县城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费用降为零。

(二)全区眼镜配置用计量器具检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定费。

(三)玻璃温度计检定按检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超过其售价的80%。

(四)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五)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磁粉检测中的钢板、锻件,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六)广西支柱产业、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验项目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价格的80%-90%收取。

(七)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收取的出机费按设备价格的2%降为1.5%。

三、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15•【字号】桂财农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2〕18号)各市、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

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桂财行〔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通知桂财行〔2016〕2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行〔2015〕24号)要求,各市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了2015-2016年我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深入推进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区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二、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会议审批手续。

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

对确需到宾馆、饭店召开的会议,应优先使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场所(价格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安排。

内部场所不具备会议承办条件的,应当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三、党政机关应认真落实会议定点管理相关规定,对不到会议定点场所办会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经费。

自治区级单位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按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及时结算会议费,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市县转嫁会议费负担。

四、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协议,不得向会议定点场所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

五、自治区级单位办会遇到会议定点场所不按协议规定接待或超出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情况,请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财政厅进行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桂财库〔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6〕12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为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政库款工作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加强管理、盘活存量、把钱用在“刀刃”上。

目前全区部分市、县仍存在库款规模偏高、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和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及时等问题。

在当前严峻的财政收支形势下,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库款管理水平。

既要有效压降库款规模,也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在切实保障支付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财政稳增长政策更好的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2016年财政厅将视市、县财政库款情况,每月调度库款一般不低于两次,市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对城区调度库款,确保城区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资金需求。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市、县,财政厅将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考核管理,及时跟踪监测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与稳增长相关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桂财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7号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6月5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广西航空事业发展,完善广西航空运输网络,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培育在广西始发、经停的国际(地区)航线及国内航线和区内支线、航空货运等航线,新增过夜飞机经费补贴等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预算控制、定向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筹集、预决算审核、批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参与编审航线培育计划等工作。

第五条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机场管理集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草案、决算编制;根据广西航空市场发展情况,负责制定航线培育、拓展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工作;按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航线培育和专项资金结算及使用情况,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三章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对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航空物流或货运代理企业、各省市航线培育机构在广西各机场新开通、原有航线新增(加密)、对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并需要培育的以下航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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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柳财会〔2009〕27号
柳州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
新会计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大中型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
的变化,继续发挥会计准则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2006年,
财政部发布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
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
围内执行,要求其他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见附
件1)在3年左右执行。为了规范我区大中型企业的会计行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财政厅印发了《关
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桂财会
[2009]4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财政厅部署,
做好我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现将以下具体实
2

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领导,共同做好会计准则工
作。
为做好我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柳州市财
政局成立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分
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组成,各科室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督促,同时要加强与统计、经委、国资、
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柳州市财政局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联合工
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财政局总会计师 潘云勉
副组长: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主任 覃卫明
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科长 黄开文
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黄日艳
成 员: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 唐世佳
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黄毅强
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副科长 陈 佳
财政局企业科副科长 宋 涛
会计事务所副所长 项亚南
我市各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成立联合工作
组,要将相关工作落实到实处,深入开展新准则的宣传、培
训,加强对企业执行新准则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开展新
准则执行情况检查,共同做好我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
则工作。
3

各县区财政局应当于2010年11月底前,向我局会计管
理科上报本县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的专题总结。
二、各大中型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要成立新准则
执行工作组;二是要扎实开展新准则培训;三是要修改本企
业的会计制度;四是要做好会计软件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
五是要做好新旧账务衔接工作;六是做好上报各种附件报表
工作:1、请于11月10日前,将《企业资产销售从业人员
情况调查表》(附件2)上报我局会计管理科;2、执行新企
业会计准则后,应当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我局会计管
理科报送《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备案表》(见桂财会
[2009]46号的附件2);3、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
调节表(见桂财会[2009]46号的附件3),于2010年3月31
日前报我局会计管理科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会计管理科 陈 佳 2830077
企 业 科 梁 峰 2809137

附件:1.桂财会[2009]46号
2.企业资产销售从业人员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市经委、建委、统计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1日印发
共 印:8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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